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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规范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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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

1.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给水

3.1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居民生活用水量;

2公共建筑用水量;

3绿化用水量;

4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道路、广场用水量;

6公用设施用水量;

7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消防用水量。

注:

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3.1.2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小区人口和本规范表3.1.9规定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本规范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L/m2·d~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

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可按本规范第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L/m2·d~3.0L/m2·d计算。

3.1.6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确定。

3.1.7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按表3.1.9确定。

注:

1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洗车用水。

3.1.10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注:

1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

2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空调用水应另计。

3.1.11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工业企业建筑时,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L/人·班~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L/人·次~50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可采用40L/人·次~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3.1.13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采用的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确定,按表3.1.13计算。

注:

当汽车冲洗设备用水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3.1.14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1.14确定。

注:

1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

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5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3.1.14A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规定。

3.1.14B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1.14C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3.2.2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要求。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B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

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

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备: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5D空气间隙、导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

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2.8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3.2.8A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小区的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时。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1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3.2.12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2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3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符合本规范第4.3.13条的规定;

6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3.2.13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3系统选择

3.3.1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其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1A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3.3.2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3.3.2A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2叠压供水的调速泵机组的扬程应按吸水端城镇给水管网允许最低水压确定;泵组出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叠压供水系统在用户正常用水情况下不得断水;

注:

当城镇给水管网用水低谷时段的水压能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可设置旁通管,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叠压供水当配置气压给水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8.5条的规定;当配置低位水箱时,其贮水有效容积应按给水管网不允许低水压抽水时段的用水量确定,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

4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3.3.3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应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当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2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3不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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