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维权信访工作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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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维权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维权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维权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规定的六项权益:

包括妇女的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婚姻家庭权利,妇联履行的所有职能,都是围绕维护妇女这六个方面的权益而设定的,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永恒的主题。

一、热点、难点问题

近几年来,在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总结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离婚时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家庭暴力案例多。

多年来,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维权中不可忽视的主要内容。

究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

(1)是婚姻质量较低,夫妻双方相互调节适应能力差,缺乏应有的理性和法律意识,从而导致暴务行为的发生;

(2)一些人员在处理家庭纠纷的过程中,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琐事或夫妻私事,致使施暴者很少受到制裁,也无形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3)是在一些案例中,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也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4)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5)对于不起诉离婚或法院不判决离婚的受害妇女要想得到施暴者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保证和经济上的赔偿就显得相当困难。

(三)非婚同居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同居问题,虽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于包养情人的做出了处分规定,这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行为有一定警示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农村家庭中,一些同居者法律意识不强,他们放任自流,由此引发非婚同居未婚先孕、非婚生子女抚养等社会问题增多。

(四)赡养、抚养问题。

一些无经济来源的老年妇女,因得不到妇女的赡养权或是丈夫对她的抚养权而陷入生活困难,她们居于种种原因,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反复求助于妇联,成为妇联信访工作的又一难点。

(五)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现象不容忽视。

涉及人身权益方面案件,虽然在信访中所占比例不高,但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

除了一般人身权益保护案外,故意伤害、奸淫幼女、强奸等恶性案件也有个别发生。

(六)虽然基层妇联组织在调处基层矛盾纠纷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碰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

(1)问题家庭的排查难以到位。

一是家庭矛盾纠纷大多被家庭成员视为家庭隐私,不愿意向外人泄露,也不愿让外人干预。

二是日趋淡薄的邻里情使一些矛盾纠纷愈演愈烈,甚至酿成悲剧。

三是流动人群居住的不稳定因素也给问题家庭的排查带来了困难。

(2)一些矛盾纠纷的调解难以到位。

一是缺乏调解的权威性。

与司法专职调解人员相比,妇女调解员大多由基层妇联干部或妇女工作志愿者担任,无论从队伍的整体业务技能,还是群众威信来看,都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手段。

基层妇女矛盾纠纷调解员接受培训的机会少,对方针政策的领会、法律法规的知晓、调解技巧的把握以及调查方法的适应还不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工作中去,仅凭老一套说教效果已不十分明显。

三是缺乏经费支撑。

调解工作需要的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没有支出来源,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对策、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源头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单行法。

针对家庭暴力问题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规定有关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权责范围,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社会求助和诉讼支持;对于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最低惩处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规定家庭暴力预防性措施;建立受害妇女儿童保护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尽早推动全国妇女儿童维权基金的实施。

2、制定《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起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

虽然法律赋予了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选择的三条救济途径,即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向妇联等有关组织投诉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但目前我国司法救济的成本过高,令很多妇女望而却步,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制定《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细化法律法规有关操作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出台,使得法律对当事人真正的威慑力,显得尤为迫切。

(二)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面

1、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落实妇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

 

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特别针对用人单位随意要求雇员超时加班、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等严重侵害外来妇女权利的事件,要清查到底,维护外来妇女的合法权利。

2、加大对外来妇女的法律帮助与援助。

外来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她们文化水平低,收入微薄,又缺乏法律观念,在法律援助问题上容易被忽视,因此需要进一步调动社会积极力量,参与到对外来妇女的法律援助中来,帮助外来妇女维护其权益。

不仅为外来妇女讲解《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使她们能够明了自己依法享有的各方面的权利,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鼓励她们大胆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出困境。

3、努力提高妇女综合素质。

妇女的素质决定着她们的生存状态。

妇女收入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劳动力价值的提高,其未来发展取决于妇女的人生自我设计及其努力。

一是有计划地培训妇女的劳动技能,增强她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和再就业能力。

二是开设各种文化课程补习班、增设阅报栏数量、建立图书阅览室,鼓励、组织妇女群众学习医学保健常识、基本法律知识,既方便她们及时便捷地知悉全国和国际的重要信息,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又提高妇女群众的综合素质。

(三)加强妇联维访干部培训,努力提高妇女依法维权工作水平

1、健全维权信访干部培训制度,提高妇联干部的维权能力和水平。

根据全国妇联和省妇联加大对信访干部培训力度的要求,妇联组织要不定期加强对妇联信访干部培训,提高妇联信访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

同时要争取信访部门的支持,按照“层层抓培训,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大力加强对维权信访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实现信访岗前培训、岗位定期培训等,并不断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

进一步扩大全国妇联“玫琳凯反家庭暴力热线”和全国统一维权热线的试点。

2、进一步完善维权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把信访工作作为维权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把抓信访工作的实绩,列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在信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妇联要争取财政部门和信访部门的支持,加大对信访工作的资金的投入,将信访工作经费专项单列预算,要妥善解决基层妇联维权信访专职干部的岗位津贴,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3、加强信息报表设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适时修改信访报表。

完善维权信访信息通报制度,对信访信息进行认真收集、汇总分析和定期上报,研究信访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参与。

对信访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妇联要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加强与信访工作部门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立足于服务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要抓住一些具有一定典型性、确属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应当解决却迟迟得不到关注或解决的重大案件,充分利用行政、法律和舆论等手段,争取党政领导重视,争取信访等部门的支持,推动案件的最终办结,从而带动热点问题的解决。

关于县机关借调乡镇工作人员的调研

“借调”是我国很独特的一种人员流动方式,它为各级机关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也是各级机关人才匮乏、体制僵化的产物,借调人员作为我国各级单位中一个公开而又隐蔽的亚群体,成了“漂”在机关的一个特殊群体。

20xx年机构改革后,我县县直机关编制大幅精简,由于各种原因,大多机关在一定程度上都感到工作压力大,难以开展工作,因为编制紧缺等原因,人员调不进来,于是很多机关都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法——借调乡镇优秀骨干人员到机关工作。

近期笔者就县机关借调乡镇工作人员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从调研情况来看,县机关借调乡镇工作人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我县是黔、湘、桂三省(区)交界,面积4441平方公里,辖25个乡镇(10个镇,15个乡)。

20xx年机构改革后,现乡镇机关总编制765名(其中,行政编制727名,事业编制38名),现实有在职人数625人,空编140名,现从乡镇借调到机关(含挂职锻炼、抽调、跟班学习等)58人,实际在岗人数567人,空编最多的为17名(水口镇),空编最少的为0名(顺化乡,全部满编)。

二、乡镇干部队伍现状

乡镇工作千头万绪,直接面对群众,大部分乡镇干部都能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为促进一方发展、维护一方稳定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奉献,但由于历史的、政策的、制度的原因,乡镇干部队伍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悲观压头情绪比较严重。

在调研中,有大部分干部表示对乡镇工作前景信心不足,有明显的悲观压头情绪。

认为乡镇工作压力大、运转艰难,特别是税费改革后,乡镇权力弱化,干部权责不对称,开展工作举步艰难。

思动思迁现象突出,部分干部消极对待工作。

由于待遇不一样,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不高,一岗多人,推诿扯皮,得过且过,工作效率低下,竞争意识不强。

长期不坚守岗位,极个别人利用工作时间打牌赌博,在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

二是工作能力相对弱化。

主要是发展经济能力不足,对经济发展的基本常识不了解;对前沿农业技术不学习;对新知识不掌握。

如电脑操作、英语等知识,乡镇干部掌握得少。

三是工作方法讲究不够。

一部分乡镇干部对政策缺乏深入学习了解,工作上不讲究方法、简单粗暴,任务一来搞突击,不善于做过细的群众工作。

四是干部队伍结构不尽合理。

从年龄结构看,年轻干部偏少;从职级结构看,一般干部偏少;从来源结构看,由于上级规定20xx年后五年内,乡镇不再招考,在职人数“只减不增”,人员补充渠道偏少。

三、借调乡镇工作人员原因和影响

一是由于县机关工作增多而产生的借调。

此外导致借调产生的还有:

县机关人才短缺、编制限制以及借调人员自身发展需要等。

而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在借调之初几乎都有一个奇异的“合谋”:

对于借调单位来说,既不用发工资,又无需承担培养责任,很是实惠;被借调单位虽然需要调整人手接替相应岗位,但面对上级权力部门亦无可奈何,实在不行,抽调下属事业单位人员或招用临时人员也是“无奈之举”。

“合谋”的第三方即为借调人员自己。

借调人员认为自己在基层工作,平台还是有点低,想往上发展。

于是,借调已经被看成是普通公务员上升的阶梯。

对于借调人员而言,用上几年时间,只要抓住机遇正式调入也是顺理成章之事。

在这些合力的作用下,机关对借调乐此不疲。

二是因为被借调到县机关的干部,在乡镇往往都是工作扎实、能独挡一面,一般都是年轻的骨干。

县机关(特别是一些特权部门)向乡镇借这些干部的时候,乡镇领导明知如果同意借调,必然给本乡镇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但碍于怕县机关在有些时候故意为难,所以只有勉强同意。

同时被借调人员都有想进县城,认为“借调”也是“调”的心理,在无法调动的情况下,就想法走了“借调”之路。

三是被借调者与原单位都是“受害者”:

借调者占有原单位编制但不干活,新人就进不来,原单位还要给不干活的人发工资,同样,被借调人员在借调单位累死累活,不仅没有工资也不能得到编制。

大多乡镇认为,县直机关从乡镇借调工作人员,又占编制,又占职务,削弱了乡镇工作能力,给乡镇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完成乡镇各项工作任务,只有从乡镇所属的事业单位中抽人到乡镇机关来用,于是乡镇工作往往成了哪里痒就抓哪里,在很大程度上疲于应付,无法更好的搞好各项建设,使乡镇在工作上造成被动。

 

四是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一级政府,下对群众,上对县级各部门,近年来各项指令性任务、检查和各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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