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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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关于成都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1

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

答:

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

2

答: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再实行人员聘用制。

3

答:

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4

实行聘用制?

答:

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5谁签订?

答:

聘用合同原则上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如果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员代为签订的,委托人应当依法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聘用合同签订时应当加盖事业单位的法人印章。

6

答:

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违背。

7

答:

在病假期间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待病假期满后,再经双方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8员”外,患职业病或因

工负伤,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能否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答:

可以。

9

答:

签订至退休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认真、忠实地履行合同。

但若出现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条1

件或双方在聘用合同中事前约定的解聘情形的,签订至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也可以解除。

10

成?

答:

受聘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单位方应当按照规定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单位方应当自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之日起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

11

门或其他部门批准?

答: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一是国家、省、市、区(市)县重点工程建设、技改、科技攻关项目的重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二是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三是掌握聘用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或掌握重要经营业务渠道,脱离原岗位未满两年者;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12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而没有提

前30日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时间不足30日的,单位是否应支付对方赔偿金?

答:

应当按照相差的天数,以解除聘用合同前1个月受聘人员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13

答:

可以。

要求变更的一方,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除了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定理由外,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14

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须由市委、市政府,区(市)县委、政府任免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暂不签订聘用合同以外,其他领导人员均应签订聘用合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答: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由上级部门任免的党、政一把手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上级任免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其他领导人员(包括工会主席),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有关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均应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6

2

答:

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从2003年7月1日起全面推开,凡2003年7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

其中所有事业单位新进2003届应届毕业生无论何时进入事业单位,一律视为2003年7月1日后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

17

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的规定与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否矛盾?

答:

不矛盾。

在执行中,应先签订不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延长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18

同?

答:

不能。

19

同?

如果要签订,应怎样签订?

答:

经单位同意脱产带薪上学和长期培训进修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工作内容一栏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合同期限可以至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满止,即学习时间加上双方约定的服务时间作为合同期限。

20

间是否与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答:

此类人员缓签聘用合同。

21

答:

不能。

22

答:

以岗位聘期为基础,保持二者的一致性。

23

答:

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上年全年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本人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月数。

若按上述原则计算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活工资)的,则上年月平均工资以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为准;如果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4

3

答:

此种情况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办理。

25

答:

自行择业期自单位批准之日起算。

26

答:

不占。

27

答: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凡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实行离岗待退,但不得提前办理。

28

答:

凡是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离岗待退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295年?

答:

不能。

30

答:

自单位批准之日起算,其工资待遇自次月起执行。

31

答:

不能。

离岗待退的规定,只能在本单位开展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并实行了聘用制的基础上执行。

32

岗待退?

答:

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时,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不愿参加竞争上岗的,经单位批准后可直接办理离岗待退的手续。

33

答:

不能。

34

的可不可以申请办理离岗待退?

答:

停薪留职协议尚未到期的继续执行该协议;停薪留职协议到期的,又符合省上规定的离岗待退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岗待退。

35

答:

纳入。

36

办理?

4

答:

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对原停薪留职人员应鼓励他们自主创新创业。

本人要求回本单位参加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的,应当允许。

37

答:

应参加。

考核内容由原单位确定。

38位聘用后,工龄如何计算?

答: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其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工作的时间,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为准计算工龄。

39

理?

答:

可以。

40

人计划、办理调动手续?

答:

事业单位职位结构还未明晰、考试考核聘用新进人员办法出台、实施前,仍按国家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46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川人办发〔2002〕255号)文件规定申请计划;对已明确职位结构,聘用新进人员实行职位结构控制或实行考试考核办法的,将人员计划指标管理调整为政策管理;办理工资基金时,按政策审核新进人员手续。

全市推行聘用制期间,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暂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待国家和省市新的政策出台后,再按新的政策办理。

41

事仲裁的范围?

答: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2裁机构的人事争议裁决不服的,人事争议当事人能否提起法律诉讼?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文件精神,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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