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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统计主要问题解答

 

劳动统计主要问题解答

劳动统计主要问题解答

 

一、属性指标

1、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为私营企业如何统计?

  答:

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为私营企业后,仍应要求该企业按照地方统计部门要求报送相应的报表,在登记注册类型分组中放在“内资”中的“其他”项。

2、如何区分城镇集体单位和乡镇集体单位?

  答:

城镇集体单位和乡镇集体单位原则上按管理划分,即凡是县(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集体单位和城镇街道办的集体单位属于城镇集体经济类型单位的统计范围,凡是由各级乡镇企业管理局管理的乡镇企业,都不属于城镇集体单位的统计范围。

二、从业人员指标

1、其他从业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包括:

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

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

2、银行储蓄代办员、保险公司保险代办员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应如何统计?

答:

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应由金融保险单位统计为单位从业人员,其分组放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放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

兼职人员可暂不统计。

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则无论兼职或专职都应作为其他从业人员统计。

3、自来水公司将埋水管、设施抢修工程,抄水表等工作,承包给社会上劳力,这一部分人员是否统计为职工?

答:

不做职工统计。

4、农村乡、镇电管站使用的农电工是否统计为职工?

答:

不做职工统计。

5、金融单位聘请的交换员,每月在单位工作几天,是否统计为职工?

答:

不做职工统计。

6、农业技术学校、农科站(所)在农忙季节为本单位栽培、收割农作物而使用的乡村劳动力,是否统计为职工?

答:

不做职工统计。

7、生产企业在商店租赁柜台后,又聘用了一部分劳动力当营业员,这些人如何统计?

答:

不做职工统计。

8、放长假职工是否统计为下岗职工?

答: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国发(1993)第111号令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这种放假(或称“放长假”)实际上是由企业经营状况等原因而实行的职工下岗,这些人应统计为“下岗职工”。

但对于长期病、伤、产假人员是否统计为下岗,则应根据这些人员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统计为下岗职工。

9、效益差的医院职工到效益好的医院工作,双方都发给一定的工资,这一部分人员如何统计?

  答:

效益差的医院仍将这些人员计入职工,工资发多少就计算多少;效益好的医院应将这部分人员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其工资计入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10、大、中专、技校生毕业分配后,一时找不到工作而挂靠在单位,不发工资,这部分人员如何统计?

  答:

由挂靠单位统计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1、一些企业实行轮流歇工,歇工期间发一定比例的工资,这些人是否应统计为下岗职工?

  答:

轮流歇工职工应按其统计调查时点上的实际就业状况进行统计。

12、企业“内退”人员怎样统计?

  答: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国发(1993)第111号令和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有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文,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以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内退”)。

职工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应统计为“内部退养职工”,发给的生活费统计为“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则统计为退休人员。

13、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应如何统计?

  答: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应由支付工资的单位统计。

从目前情况看,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都支付工资(奖金或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对于借调人借出单位仍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如仍发部分工资,统计在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中;在借用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借用单位所发的工资、奖金或补贴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14、兼职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8]120号文件(《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有关单位从业人员的定义,除在岗职工外,其余各类人员均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

兼职人员应由其档案关系所在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其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

如其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其所在工作的单位都按其他从业人员统计。

15、建筑公司使用的农民工应如何统计?

  答:

建筑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由本单位直接组织生产并直接支付报酬的由本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2)如果是使用的成建制的农民包工队,由包工队组织生产并直接支付报酬,本单位只对包工队按承包协议结算,则应由包工队(即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计,本不再统计。

16、参军、吃劳保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

参军的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放生活费或补贴,都不再统计。

长期病休人员(吃劳保人员)应作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统计。

17、外地派驻本地机构人员及招用的本地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

外地派驻本地的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由派出地统计,但办事机构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在本地统计。

18、使用劳务输出机构(公司)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还是由劳务使用方统计?

  答:

要看具体的用工方式,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则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其人数及工资;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进行统计。

 

三、劳动报酬指标

1、单位在节假日发放给职工的现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答: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加职工(包括临时工,下同)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

如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节假日发放给职工的现金即“过节费”应纳入“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

2、交通费饭贴是否包含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答:

上下班交通费、饭贴包含在工资总额范围内。

3、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工资如何统计?

  答:

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都属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统计。

4、讲课费如何统计?

  答:

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因此,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5、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储蓄性保险及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何统计?

  答: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统计。

6、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应计入工资?

  答:

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应如何统计?

  答:

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8、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如何统计?

  答:

以工会的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9、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如何统计?

  答:

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10、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

由于各地房改政策不尽相同,应区别对待。

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

如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

1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生活费应如何统计?

  答:

无论资金来源只要是通过企业发放的,都应统计在生活费中。

12、一些补贴项目(如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是否统计为工资总额?

  答:

(1)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2)电话补贴、伙食补贴待实际上是发给职工的岗位津贴或补贴,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

13、误餐补贴与伙食补贴应如何划分?

  答:

误餐补贴是指对因公外出,需要在餐馆就餐的职工给予的补助,是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除此以外,各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不论以何种名义发放,不论经费来源,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14、部分企业发给职工的保健津贴是否计入工资?

  答:

除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不计入工资总额外,其余都计入工资总额。

 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代码:

法人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2、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单位地址: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

4、行业类别:

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行业代码,由所在地统计局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

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5、登记注册类型: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6、控股情况:

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本项。

国有绝对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

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制);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其他:

指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企业法人。

7、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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