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侵权案例分析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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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侵权案例分析修改版
第一篇:
名称侵权案例分析
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案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案件主办人:
XXX
案件协办人:
XXXXXX
【案情】
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借助成立时间较长、经营较好、名气较大的,同样从事成品油零售的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2007年10月份,在自己加油站大棚重新装修的时候,花费2000元,私自在加油站大棚外侧和加油机上使用“AA石油”字样,至2007年12月3日被XX分局工商执法人员查获。
【处理结果】
XX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评析】
一、本案中,当事人营业执照上核准使用的企业名称是“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但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AA石油”的名义。
对于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所指的“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来定性处理的。
但是本案中,特殊情况在于“AA石油”是另外一家合法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的主要部分,所以,执法人员认为这不是一般的企业名称使用问题,应该定性为侵犯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理,才更为准确。
二、要定性为企业名称侵权行为,执法人员还应当有被侵权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明示,以证明是单方违法的企业名称侵权行为,而不是双方违法的企业名称许可使用问题。
本案中,执法人员收到了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要求处理的申明。
国家工商总局2002年2月7日,曾在《关于对企业名称许
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33号)中表示“关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列在人身权范畴,我局认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企业使用他人名称的另外一种情形是在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
此时,不但应当对被许可人进行处理,同时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以处罚。
三、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AA石油”虽然不是包含了全部四个部分,完整的企业名称,但是已经包含了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字号和行业,而且侵权人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侵权人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属于同一个登记机关,企业名称中使用同一个行政区划,而且两者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据此,执法人员认为应将“AA石油”理解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中所指的“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而认定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成立。
【体会】
企业的名称权除了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属于“人身权”,还应该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要求企业规范使用的同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大保护。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
“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章中的第五条第
(三)项也把“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商品包括服务,则侵犯从事纯粹服务业企业(指没有产品,只提供服务的行业,例如本案中的加油服务)名称专用权的行为也应该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遗憾的是,在该法的第四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只是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显然,从事纯粹服务业企业由于没有产品,只提供服务,所以名称专用权无法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保护,相比同样作为工业产权的商标权所受的保护而言,显得十分乏力。
所以,依照本案例的做法,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企业名称专用权实施保护显得意义重大。
第二篇:
侵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A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轻型干粉灭火棒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后,该公司得知B公司也在生产同类型灭火棒,且其产品结构特征与A公司专利完全相同,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警告信,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B公司回函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仅是该公司一个新产品开发计划中的试制产品,目前正在研制中,因此不构成侵权。
半年后,A公司从市场上购得B公司销售的干粉灭火棒,将其分解后得知,原来B公司声称的新产品实际上是将A公司专利的“活塞上的通气孔”改成“活塞边缘与筒壁之间的通气间隙”,从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来看,这种改进无实质性内容,属于等同替代,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B公司辩称,我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不同,请求法院判令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轻型干粉灭火棒,由筒身、喷套、阀体、钢瓶、顶针、后盖塞组成,其特征在于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
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主要结构特征:
筒体、顶针、钢瓶、喷套、阀体、后盖塞、活塞,其特点是活塞上不带孔,其与筒体之间属于间隙配合。
二、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外型、结构、原理、功效基本上落在A公司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所不同的是,专利产品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被控侵权产品的筒身内活塞不带孔,从字面上看结构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和产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压气体冲开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从喷嘴喷出。
当灭火棒不工作时,两种产品的活塞与筒身之间都处于过盈配合状态,同时都是用了弹簧助推活塞以达到最佳效果。
所不同点是在工作状态时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高压气体集中在活塞中间孔喷出冲击干粉,被告B公司的产品是高压气体通过活塞与筒壁的间隙喷出。
因此两种产品在原理、功能上都相同,同时B公司生产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相比在简化结构、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也没有实质性突破。
因此判令B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的损失10000元。
三、评析
1、关于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早已被应用,但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法释字第21号]中第一次对等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规定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该条明确规定将专利侵权所适用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还扩展到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即等同特征。
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本案是否适用等同原则
在依据等同原则判断专利侵权时,核心问题是要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是否是非实质性的;或者说两种技术方案的可互换性是否为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所产生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尽管两种灭火棒的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结构有所区别,专利产品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被控侵权产品的筒身内活塞不带孔,但,它们之间的区别是非实质性的,当灭火棒不工作时,两种产品的活塞与筒身之间都处于过盈配合状态,同时都是用了弹簧助推活塞
以达到最佳效果。
尽管在工作状态时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高压气体集中在活塞中间孔喷出冲击干粉,被告B公司的产品是高压气体通过活塞与筒壁的间隙喷出,但,两产品的功能和产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压气体冲开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从喷嘴喷出,因此,两产品在原理和功能上都相同,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所以,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扩大不宜笼统地以该权利要求的等同物来确定,而须根据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进行确定。
即等同原则必须落实到权利要求的各项具体技术特征上,而不能适用于发明创造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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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等同原则的适用必须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区别,而是简单的替换或者变换。
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客观标准。
因此,必须将等同技术特征逐一与被代替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作出认定。
对比结果如果达到了三个基本相同,便成为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
(3)等同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主观标准。
所谓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应当以侵权发生期间该专利所属领域的平均知识水平为标准衡量,是指具有该技术领域中的一般知识和能力的技术人员,既不是该领域的技术专家也不是不懂技术的人。
它要求审判人员或者从事技术鉴定的技术人员应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分析判断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
第三篇:
骚扰侵权案例分析
一名女子与男朋友分手后,该前男友不停的半夜电话骚扰,而且还电话骚扰女子的现任男友,请将涉及的法律和观点,以及当事人(女子)应如何处理,以及骚扰者的法律后果分析一下
(1)概念: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
采取的行动:
可以选择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情况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后果:
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对方损失。
(2)概念:
骚扰,意指扰乱他人,使之不得安宁。
现在社会中常见用词,较多的有性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等形式。
采取的行动:
可以选择报警。
法律后果:
骚扰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太过分的话,是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该法
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方行为属于发送其他信息,如果次数较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就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进行处罚的。
采取任何的行动之前都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像是电话录音,还有记录下每一次他打电话的时间是否属于正常的通讯时间。
对方所发的信息等等!
第四篇:
道路侵权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道路施工侵权)
一、案例背景
2010年5月,某市甲交通建设公司对该市一公路进行维修,但在施工现场并未设置相应提醒标志。
当月15日晚7时许,孟某骑一两轮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因道路中一涵洞尚未加盖,致孟某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7万余元。
孟君伤情经鉴定,评定为两处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与该建设公司协商未果,孟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8.8万余元。
二、案件分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事件分析:
本案被告某市甲交通建设公司在道路上进行维修作业,应当依法在涵洞、桥梁等有可能造成他人致伤的地方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但该企业未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致孟某摔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双发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市甲交通建设公司赔偿孟某6万元。
第五篇:
《维权与侵权》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4分,共5题)
1、甲服装厂在乙公司订购20捆衣料,价值1万元,双方约定由甲先将货取走,10天以内,甲给乙送来支票。
次日,甲委托丙汽车运输公司取走衣料,行至中途,因雷雨击断电线落在汽车上短路,引起汽车着火,结果汽车和衣料全部烧光,乙向甲索要货款,甲向丙索赔损失,丙也向供电部门提出赔偿损失。
(1)、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货款?
(A)A、有权
(2)、甲应否向丙索赔损失?
(A)A、应该
(3)、丙是否有权向供电部门提出赔偿?
(B)B、无权
(4)、“雷雨击断电线落在汽车上短路,引起汽车着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A)A、属于
2、中学教师王某集十几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可以大大提高学生英语水平的方法。
区教育局便要求该中学将王某的教学方法整理成材料以便在各校推广。
学校指派青年教师李某帮助王某整理材料。
李某到王某教的班上跟班听课,并向王某教。
并向某请教,然后根据自己的构思拟写了10万字的《王某教学方法介绍》材料,学校对李某写成的材料很满意国。
该材料由区教育局油印散发到各中学。
材料上只写了该中学校名,并署整理者姓名。
数日后,
某出版社编辑见了这本油印的材料,认为公开出版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便根据该材料是介绍王某教学方法这一点,找到王某联系出版事宜。
王某也认为有必要公开自己的教学主法,
便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出版社对油印的材料稍作文字加工,便以《速成英语学习法》为书名出版发行。
作者署名王某,前言中对李致谢,感谢他对这本书的整理工作。
李某发现该书出版后,即向出版社提出,该书作者是自己而非王某,要求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该书并予以更正,但出版社未予理睬。
李某又找到王某交涉,王某承认出版的图书是根据李某整理的材料修改而来,但认为不论是油印材料还是出版的图书的内容都是介绍自己的教学方法的,所以自己有权决定修改、出版该书。
李某提出,原油印材料是自己构思编写的,尽管所写的内容是介绍王某的教学方法,但材料的文字表述、章节体例均为自己独立创作,自己才是决定材料能否修改、出版的权利人。
此时校方也提出王某、李某均是本校教师,两人均不能对原油印材料和出版的图书主张权利,只有学校才有权利决定修改、出版问题。
(1)、谁享有《王某教学方法介绍》的著作权?
(B)B、李某
(2)、《王某教学方法介绍》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A)A、是
(3)、李某所在学校可否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A)A、可以
(4)、王某是否有权决定出版《速成英语学习法》?
(B)B、无
3、某省人民广播电台在预告节目中称:
即将播出由著名评书演员伊某播讲的长篇评书《刘家将》。
这部评书是伊某根据徐某同名长篇小说改编而成。
评书播出后,反映很好,听众与日俱增。
广播电台在演播前的几分钟投了几条广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评书演播到半年后,徐某始得知此评书是根据其小说改编而成的。
徐某就到广播电台询问稿酬,广播电台讲该稿酬已付给了伊某,徐某找到伊某,伊某说广播电台付的酬劳只是其演播费,并没有其他稿酬。
(1)、评书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A)
A、伊某
(2)、评书广播节目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B)B、某省人民广播电台
(3)、广播电台除了支付给伊某演播费外,是否还应支付稿酬?
(A)A、应该
(4)、谁应向徐某支付稿酬?
(A)A、伊某
4、某服装厂因经营不善,长年亏损,几近破产边缘。
厂领导班子决定在2004年底进行裁员。
2004年12月20日厂部将裁员计划及原因向劳动局作了报告,劳动局未明确表示意见。
2005年1月10日服装厂开始裁员,先裁减不能胜作工作的230人,再与正患病休养的32名职工以及8名在产假中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裁员后,该厂引进先进技术形势渐渐好转。
2005年11月,某外商又对该厂投资,服装厂遂决定向社会招聘一部分职工,当初被裁减掉的职工赵某等22人前来应聘,该厂以其技术能力不合要求而未录用,赵某等人认为服装厂应优先录用他们,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1)、服装厂在劳动局未明确表示意见的情况下裁员是否合法?
(B)B、不合法
(2)、服装厂裁减掉的职工中有哪些是不应被裁员的?
(AB)A、正患病休养的32名职工
B、名在产假中女职工
(3)、赵某等人主张优先录用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A)A、有法律依据
(4)、在产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是否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B、不可以
5、2003年4月红星市赖新县红安村村委会与丰收市水产养殖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
赖新县人民政府根据红安村村委会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申请,组织调查后查明:
双方争议地原系一片沼泽地,现处于丰收市大理县。
1951年土地改革时开始由义务县公安局劳改农场管理使用,1959年移交给丰收市公安局管理。
1976年由丰收市政府划拨给市水产养殖场发展水产养殖业至今。
红安村村委会认为,水产养殖场使用的地块,新中国成立前就属其村民管理使用,由于该地属低凹地,大部分积水成涝,土改时没有分给村村民,但属于该村集体所有是无可非议的,养殖场将该低凹地改造成鱼塘,长期占有使用,侵犯了村民的集体利益,应退还给红安村集体所有。
赖新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于2007年7月15日作出处理决定,红安村村委会与丰收市水产养殖场争议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仍属于市水产养殖场,并告知申请人若不服该处理决定,可以自接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红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红安村村委会对赖新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A)A、赖新县人民法院
(2)、红安村村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在(B)(答案2A)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B、7
(3)、红安村村委会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B)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15
(4)、若红星市政府对红安村村委会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省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A)
A、责令红星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
6、广州某公司(甲公司)于1999年5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起了“简便快速检测仪”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1年2月10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获得专利权后,甲公司即投入生产,产品上市后受到欢迎。
广州另一公司(乙公司)和甲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关系。
2002年1月,乙公司找到甲公司商议有关专利实施许可事宜,甲公司表示同意。
随后甲乙两公司就有关专利技术的指导及专利使用费等诸事项达成了口头协议:
甲公司只允许乙公司生产其专利产品,乙公司拥有独家生产“简便快速检测仪”的权利,甲公司不能再允许其他方生产其专利产品,乙公司一次性付给甲方专利使用费20万元。
2002年2月,甲公司瞒着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局备案。
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
(A)A、存在
(2)、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B)B、无效
(3)、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专利使用费20万元?
(A)A、有权
(4)、如果乙公司不向甲公司返还专利使用费20万元,乙公司是否还能继续生产该专利产品?
(A)A、能
7、2008年,作曲家甲创作了一篇歌曲《新年好》,后来交给歌唱家乙试唱。
乙试唱后。
甲比较满意,约定由乙在当地电视台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唱。
过了几天,当地举行一次赈灾演出时乙演唱了此歌曲并引起轰动。
第二天,当地举办了一次国际展览会,在开幕式上乙演唱了该歌曲并得酬金10000元。
后来,甲认为乙不遵守约定,遂起诉乙侵犯了其著作权。
(1)、乙在赈灾演出时演唱此歌曲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
(A)A、发表权
(2)、乙在国际展览会上演唱该歌曲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
(A)A、发表权
(3)、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
(B)B、发表权
(4)、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
(A)A、信息网络传播权
8、2008年2月3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
车作为借贷的抵押担保。
2月5日,乙将10万元交给甲,但甲并没有将汽车交给乙,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月10日甲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丙购买一批价值30万元的冰箱,违约金3万元,同时,甲向丙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
之后丙又要求甲为该合同提供担保,于是二人于2月15日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2月16日,甲将汽车交给了丙。
后来丙由于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冰箱而违约,导致甲损失2万元。
在丙占有该汽车期间,丙又将其出质给了不知情的丁。
丁由于驾驶不当而造成汽车多处受损,遂到戊的汽车修理店维修,丁修完后交了修理费要将车开走,戊以丁之前还欠其5000元为由要求留置该汽车。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A)A、2008年2月3日
(2)、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B)B、不生效
(3)、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B)B、2008年2月16日
(4)、戊能否留置丁送来修理的汽车?
(B)B、不能
9、甲出国探亲,将自有的精美玉石托付好友乙保管,乙也是玉石收藏家和玉石雕
刻家。
一日,某展览会通知乙举办玉石展览,乙将自己收藏的玉石和甲托其保管的玉石都拿到展览会参展。
展会期间,数人称赞甲的玉石精美,若刻成玉雕,价值连城。
展览会结束后,
乙将甲的玉石刻成玉雕,使玉石价值倍增。
外国友人丙来乙家做客,执意出高价购买该玉雕,
乙将该玉雕出售。
(1)、本案中,涉及到物权的哪一法律关系?
(B)B、加工形成的添附关系
(2)、本案发生的债权关系有:
(A)A、保管合同关系和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关系
(3)、乙加工甲的动产,加工物的所有权归乙,但乙侵犯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甲有权对乙行使侵权行为赔偿损害请求权,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B)B、错误
(4)、乙将玉雕出售,乙对玉石的价值利益所得是否为不当得利?
(A)A、是
10、甲是某市公安局的刑警,家中有一位80岁的老母瘫痪在床,每天都需要人照顾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