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15°
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
体放电灯
L>500
30°
20°
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
玻璃白炽灯
注:
#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0
第条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光源种类
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
灯具型式灯具遮光角光源功率(W)最低悬挂高度(m)
150~200
300~500
乳白玻璃漫射罩
-
≤100
150~200
300~500
荧光灯
无反射罩
-
≤40
>40
有反射罩
-
≤40
>40
荧光高压汞灯
有反射罩
10°~30°
<125
125~250
≥400
有反射罩带格栅
>30°
<125
125~250
≥400
金属卤化物灯、高
压钠灯、混光光源
有反射罩
10°~30°
<150
150~250
250~400
>400
有反射罩带格栅
>30
<150
150~250
250~400
>400
第条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
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
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
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
第二节光源颜色
第条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确定。
光源的色表类别表
以表类别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场所举例
Ⅰ
暖
<3300
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
Ⅱ
中间
3300~5300
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
Ⅲ
冷
>5300
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确
第条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
定。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表
显色类别
一般显色指数范围
适用场所举例
Ⅰ
A
Ra≥90
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
B
90>Ra≥80
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
Ⅱ
80>Ra≥60
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
Ⅲ
60>Ra≥40
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
Ⅳ
40>Ra≥20
仓库、大件金属库等
第条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
相对照度系数值表
300≤E≤500
E<300
80>Ra≥60
60>Ra≥40
第条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
第三节照度均匀度
第条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第条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5
第条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确定。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表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栅
墙面
地面
设备
第七章照明供电
第条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一般工作场所为95%;
二、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95%时,可降到90%;
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42V的照明为90%。
第条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及以下,且具有
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
一、特别潮湿的场所;
二、高温场所;
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四、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第条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
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条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第条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
供电;
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专线供电。
第条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装设带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
第条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供电。
第条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但花灯、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
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
第条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
选择保护电器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
第条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
第条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
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
和连续供电时间。
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蓄电池;
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
四、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
五、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六、仅装有一台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自变电所的低压屏上(或母线上)分开。
当建筑物内未设变压器时,则在建筑物电源线进户处与正常照明回路分开,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开关。
注:
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应按上述一至四项之一选用。
第条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
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
第条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其同一或不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灯泡)宜
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线路上。
第条厂区道路照明除回路应有保护装置外,每个灯具宜有单独保护装置。
第条对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
装有单独补偿电容的灯具应装设保护装置,其值应按改善功率因数后的电流进行整定。
第八章照明节能
第条照明设计节能的基本原则,应是保证不降低作业的视觉要求,最有效地利用照明用电。
第条高大厂房中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高强气体放电灯及其混光照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宜采用卤钨灯、白炽灯、自镇流式荧光高压汞灯。
第条照明设计应选用效率高、利用系数高、配光合理、保持率高的灯具。
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开启式灯具,并应少采用装有格栅、保护罩等附件的灯具。
第条根据视觉作业要求,确定合理的照度标准值,选用合适的照明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求照度标准值较高的场所,可增设局部照明;
二、在同一照明房间内,当工作区的某一部分或几个部分需要高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第条室内顶棚、墙面和地面宜采用浅颜色的装饰。
第条在工业企业的车间、宿舍和住宅,照明用电均应单独计量。
第条大面积使用气体放电灯的场所,宜装设补偿电容器,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第条对照明线路、开关及控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室内照明线路宜分细,多设开关,位置适当;
二、近窗的灯具单设开关,充分利用天然光;
三、车间内按工段分区设置开关。
第条工业企业建筑照明的节能指标当条件允许时,可采用节能效益比(
ER)衡量,节能效益比(ER)
宜大于或等于1,其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目标效能值
——实际效能值
式中目标效能值可按本标准附录六选取。
第条道路照明和户外照明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照明和道路照明,均宜采用高压钠灯;二、户外照明宜采用自动控制;
三、道路照明宜分组布置,宜采用半夜节能控制方式。
附录一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附表
名
词
曾用名词
说明
一般照
明
—
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
分区一
般照明
—
根据需要,提高特定区域的一般照明
局部照
—
为满足某些部位(如工作面)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
明
混合照
明
—
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正常照
明
—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应急照
明
事故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
备用照
明
—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
安全照
明
—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
疏散照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地辨认
明
和应用,使人们安全撤离建筑物
工作面
—
通常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也是规定和测量照度的平面
视觉作
业
—
在工作和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
识别对
象
—
识别的物体和细部(如需要识别的点、线、伤痕、污点等)
反射比
反射率
从一个表面反射出来的光通量与入射该表面的光通量之比
维护系
照度补偿
照明设备使用一定时期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与该设备
数
系数
新装时在同样条件下产生的平均照度之比
频闪效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的照射下,观察到的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
应
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
混光
—
在同一场所内,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光源照明时,此时的光称
为混光
一般显
色指数
—
由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8种试验色样,在被测光源照明
和由参考光源照明时其相符程度的度量
灯具效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灯具发射光通量(流明)与灯具内的全部光
率
源在灯具外按规定条件点燃时发射的总光通量之比
直接眩
光
—
由视野中的高亮度或未曾充分遮蔽的光源所产生的眩光
灯具遮
光角
保护角
光源最边缘的一点和灯具出光口的连线与通过裸光源发光中心的
水平线之间的夹角
光幕反
射
—
在视野作业上镜面反射与漫反射重叠出现的现象
反射眩
光
—
由视野中的光泽表面的反射所产生的眩光
相对照
在试验光源照明和标准光源照明下,达到颜色识别能力相当时,
度系数
所需要的照度之比
照度均
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变化的度量;照度均匀度为最小照度与平均
匀度
照度之比
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附录二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金
属机械加工车间
粗加工
Ⅲ
乙
300
500
750
30
50
75
-
-
-
精加工
Ⅱ
乙
500
750
1000
50
75
100
-
-
-
精密
Ⅰ
乙
1000
1500
2000
100
150
200
-
-
-
机电装配车间
大件装配
V
-
-
-
-
-
-
50
75
100
小件装配、试车台
Ⅱ
乙
500
750
1000
75
100
150
-
-
-
精密装配
Ⅰ
乙
1000
1500
2000
100
150
200
-
-
-
焊
接车间
手动焊接#、切割#、接触焊、电渣焊
V
-
-
-
-
50
75
100
自动焊接、一般划线*
Ⅳ
乙
75
100
150
精密划线*
Ⅱ
甲
750
1000
1500
75
100
150
-
-
-
备料(如有冲压、剪切设备则参照冲
压剪切车间)
Ⅵ
-
30
50
75
钣金车间
V
-
-
50
75
100
冲压剪切车间
Ⅳ
乙
200
300
500
30
50
75
-
-
-
锻工车间
X
30
50
75
热处理车间
Ⅵ
30
50
75
铸工车间
熔化、浇铸
X
30
50
75
型砂处理、清理、落砂
Ⅵ
-
20
30
50
手工造型*
Ⅲ
乙
300
500
750
30
50
75
-
-
-
机器造型
Ⅵ
30
50
75
木
工车间
机床区
Ⅲ
乙
300
500
750
30
50
75
-
-
-
锯木区
V
50
75
100
木模区
Ⅳ
甲
300
500
750
50
75
100
-
-
-
表
电镀槽间、喷漆间
V
50
75
100
面
酸洗间、发兰间、喷砂间
Ⅵ
30
50
75
处
理
抛光间
Ⅲ
甲
500
750
1000
50
75
100
150
200
300
车
间
电泳涂漆间
V
50
75
100
电
修车间
一般
Ⅳ
甲
300
500
750
30
50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