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矿区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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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
一、受理范围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2、锡、锑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泥炭中型以上的;
6、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及上述所列32种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甲类矿产资源;
7、本省内矿区范围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条件
划定矿区范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不属于规定禁止设立采矿权及其他情形的;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开采设计的要求;
(四)申请矿区范围与已有矿业权范围互不交叉重叠;
与油气等其他矿业权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相关方应签定协议(承诺)。
(五)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符合规定要求;
(六)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七)外商投资开采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八)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九)采矿权设置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审核,并有明确意见;
(十)符合有关采矿权管理的其他规定要求;
(十一)申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
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申请项目,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3、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以1:
2000至1:
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只需纸质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审查意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出具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价款等证明材料,以及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转让取得的,出具批准该探矿权转让和变更的有关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扫描);
8、采矿权申请人资信证明;
9、外资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提交有关外商企业的批准文件;
10、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3、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
4、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以1:
2000至1:
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5、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只需纸质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审查意见;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扫描);
8、采矿权申请人资信证明;
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市(州)或县(市)国土资源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请示文件(原件);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3、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4、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以1:
2000至1:
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5、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只需纸质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
矿管处
2、协办处室:
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
3、办理时限:
自收到划定矿区范围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作出同意设置或者不同意设置采矿权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听证、现场踏勘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政务大厅接收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划定矿范围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将申报资料转送相关处室审查。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处室审查。
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会签责任表上签署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与集中会审。
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处室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形成汇总表,交政务大厅安排会审。
集中会审时间另行计算。
(4)形成会审纪要。
集中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起草会审纪要、相关处室会签、分管厅领导签批。
(5)结果通知。
准予设置采矿权并划定范围的,由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交分管厅领导签批后,出具《划定矿区范围通知书》,交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不予设置采矿权并划定范围的,或需退件和补正的,由政务大厅出具《湖北省国资源土厅退件、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事项
无
七、审批流程图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
转交有关处室
审查
未通过会审的
附件
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书
申请人:
(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申请人:
填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法人单位或个体。
地址: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区名称: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区名称。
申请理由:
说明划定矿区范围的目的及矿区是否具备开采设计条件。
其中,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说明划定范围后以何种方式出让采矿权;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定向出让采矿权的依据及相关批准文号。
经济类型: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同时为最终采矿权申请人时,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可不填写。
开采矿种:
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规划生产规模:
按规划或初步设计的生产能力填写。
探明资源储量:
填写已审批的资源储量数据。
可采储量:
填写初步设计可利用的资源储量。
探矿权取得情况:
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市、县国土资源局的,或者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矿区范围坐标:
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并注明
(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
(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
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保留期限:
由审批机关填写。
申请人
电话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理由
矿区名称
经济类型
开采矿种
规划生产规模
探明
资源
储量
可采
储量
探矿
权取
得情
况
矿
区
范
围
坐
标
(填入国家直角坐标)
序号X-坐标Y-坐标
开采深度
米至米标高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核
实
意
见
(印章)年月日
市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复
核
意
见
(印章)年月日
审
批
机
关
意
见
(印章)年月日
保留期限
年月至年月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