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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p4

1、概念:

是指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书)

是指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

p9

(1)主体:

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

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渊源:

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3、国际经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调整对象

(1)三者之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相互交叉或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公法:

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而且历史上向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3)国际私法:

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主要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

其作用主要是解决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

(4)国际经济法:

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p17

主要指形式渊源:

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

1、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条约(多边、双边、世界性、区域性等)

国际商务惯例(任意性、非强制性、不成文)

重要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规范:

涉外经济法

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

3、辅助性渊源:

判例、学说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22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1962.12联大《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

正式确立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1974.联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2、公平互利原则:

形式上、实质上均要求平等。

3、国家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全球合作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1、属人法,完全行为能力

2、身份与地位:

属人法,行为地法

二、法人

1、国籍:

一般(成立地),特殊(住所地,经营场所)

2、地位:

内国法人

外国法人(特别许可制度:

审核、登记、注册)

三、国家p31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在于:

双重身份

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包括公民和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四、跨国公司p34

1、概念:

又称多国公司。

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由母公司集中管理的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相互间密切联系的企业集团。

2、特征

(1)跨国性:

由若干实体组成,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具有不同国家国籍。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由母公司制定,其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集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地管理权。

(3)公司内部的相互关联性:

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在经济上在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整体,受母公司的集中控制。

3、简述子公司特征p35

(1)是依东道国法律设立的。

(2)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内法上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具有独立的财产,与母公司不同国籍。

(4)是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4、简述分公司特征

(1)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

(2)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

(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五、国际经济组织:

狭义上的,即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

一、国际贸易法p53

1、概念:

是指调整跨越国境的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

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二、调整对象p53

1、跨国交易关系:

货物,服务,知识产权

2、辅助关系:

运输,支付,保险

3、国家、国际组织对外贸易的管理关系:

监管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调整内容就买卖合同而言p63

1、调整:

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不调整: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的问题。

二、FOB,FAS,FCA风险转移特点

FOB,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三、要约撤回,撤销p73

时间点,合同,要约,承诺,承诺与否

撤回: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

要约发出后,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可以撤回。

撤销:

要约生效后的收回。

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可以撤销。

四、买方与卖方的义务

1、卖方:

交付义务,担保义务(质量、所有权、知识产权担保)

2、买方:

交付价金、收取货物

五、卖方的担保义务p85

1、瑕疵担保

(1)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2)要求:

(3)各国法律都允许买卖双方利用标准合同中的免责或限制条款以减轻或解除卖方依法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

2、权利担保:

(1)又称权源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不因存在买方)

(2)具体含义:

A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物。

B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

C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2)所有权担保:

绝对,无条件的担保。

(3)知识产权担保:

有限担保

第三者提出要求应具备两个条件:

A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预期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

B第三者的权利是根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的。

(4)卖方责任免除,损害由买方承担

A.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

B.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

C.上述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

D.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六、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p87

(一)卖方违约

1、卖方实际履行

2、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

(二)买方违约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

(三)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p90

1、概念:

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2、情形: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3、救济措施:

中止履行

A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B当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一方可以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

(1)卖方先期违约:

卖方停止付款

(2)买方先期违约:

卖方可以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

4、限制:

当事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3)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六、风险的转移p93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

2、过失划分的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

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

风险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

(1)原则上:

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

(2)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货物已经毁坏或遗失,如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予适用。

3、不涉及运输的合同

(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

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

(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

当交货时间已到,卖方完成交货的准备工作并向买方发出通知等一系列行为时,风险才开始转移。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p96

一、航空公约

铁路:

《国际货约》《国际货协》

我国: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p120

1、一般保险条款: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一般附加险:

不能单独投保

3、特别附加险

4、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罢工险

第六章国际技术贸易法

一、国际许可协议p125

1、概念:

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2、特征

(1)主体即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处不同国家。

(2)客体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且作跨越国境的移动。

(3)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4)内容复杂。

(5)是有偿合同。

第九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国际投资法p228

1、概念:

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特许协议p233

1、概念:

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2、特征

(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

(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自然资源开发和公用事业建设

(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第十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一、BOT合作方式p250

1、概念:

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建设,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特征

第十一章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一、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征p277

1、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3、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任务:

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章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一、投资保证协定,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异同p290

1、相同点:

专门性,都有程序性规定。

2、不同点

(1)投资保证协定

A.又称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

B.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

C.主要规定代为求偿权、终端解决等程序性问题。

D.保护的对象是单方面的:

签订后,只保护资本输出国利益。

(2)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A.又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

B.内容综合全面,详尽具体。

C.保护的对象是相互的投资,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

D.是双方面协定。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p297

宗旨

承包险别

合格投资:

合格投资者

第十四章国际金融法

一、国际金融法p308

1、概念:

是指调整跨越国境的资金融通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第十五章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与法律

一、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p331

1、特点

(1)涉外因素:

主体(多国,跨国),业务(流动,兑换,跨国性)

(2)使用:

非限制性(政府、国际机构贷款有限制)

(3)成本较高:

以伦敦银行

(4)获取相对容易

(5)中短期

二、国际银团贷款了解

三、参加银团的方法p347

第十六章国际项目融资

一、国际项目融资,特点,风险p350

1、外汇管理风险

2、完工风险与原料供应原则

3、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

4、政策风险

二、国际项目融资合同的结构p355

1、二元结构合同

(1)融资合同

(2)担保合同

2、三元结构合同

(1)融资

(2)担保

(3)销售

3、四元结构合同

(1)融资

(2)先期购买

(3)销售

(4)担保

三、国际债券p358

1、概念:

是指发行人、债券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别采用债券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标价的债券。

又分为“外国债券”“欧洲债券”。

2、欧洲债券:

是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券。

3、国际债券发行方式

(1)公募发行

A间接发行:

承销团

B公开发行:

无限社会大众

C法律管制较严:

审核制

D成本高

E场内交易

(2)私募发行

A直接发行

B不公开发行:

面对其选定的投资机构发行

C法律管制宽松

D债权过度集中

E场外交易

四、国际债券特点

第十七章国际股票

一、内幕交易p392

1、传统内幕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以及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大股东。

2、准内幕人员:

依据公司业务或契约关系而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3、公务人员:

依法对公司行使管理权或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公司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第一手直接获取内幕信息者,即知情人员,包括其他所有直接从上述三类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十章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p451

1、概念:

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p452

1、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1)征税主体: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

(2)纳税主体:

跨国纳税义务人。

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

即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3、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

(1)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

(2)国家与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国际税法宗旨p456

第二十五章国际逃税与避税

一、国际避税p525

1、概念:

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制度上的差异,采取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p526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3、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三、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p527

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1)转移定价:

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

(2)避税港: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

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

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1)设置直接导管公司

(2)设置踏脚石导管公司

四、管制国际避税和逃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p531

(一)国内法

1、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

正常交易原则

2、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3、防止跨国投资人弱化公司股份资本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4、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

(二)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2、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

透视法、排除法、渠道法、征税法

第二十六章国际经济争议解决

一、解决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正义的方法p542

1、司法方法:

即通过诉讼的方法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

国民间

2、非司法方法:

即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如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又称选择性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即ADR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ADR解决争议的协议。

二、ADR

1、概念:

通过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各种程序的总称。

2、特征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2)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3)ADR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

3、主要表现形式p552

(1)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

(2)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调解

(3)模拟法庭

第二十九章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解决

一、中心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p614

1、当事人资格

(1)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

(2)另一方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当事双方的同意,双方签订书面仲裁协议。

3、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

必须适用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议

 

大题:

卖方担保义务、先期违约的补救措施、风险转移原则时间、国际项目融资合同的结构

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跨国公司,国际贸易法,限期违约,国际许可协议,国际投资法,特许协议,bot,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金融法,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国际银行定期贷款:

只一个国家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的方式向另一国家的企业提供中短期定期贷款,国际债券,外国债券,欧洲债券,国际税法,国际避税,国籍逃税,adr,国际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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