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收入与成本核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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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收入与成本核算制度
收入与成本核算制度
收入与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医院(以下简称“集团及下属单位”或“公司”)收入与成本核算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自身经营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收入,是指公司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医院收入主要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收入与成本核算管理,是指收入确认、成本归集、分摊和核算等与收入和成本有关的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医院的收入与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章收入的概况
第一节医院收入的概念
第五条医院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六条“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包括医院所开展的医疗、科研、教学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在开展这些活动时,需要消耗各种资源,为了使各项医疗活动不间断地进行,需要不断取得补偿,医院取得的补偿包括向病人收费、医疗保险机构付费,这些都构成了医院的收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经批准可以利用暂时闲置的资产对外投资,投资取得的收益也构成医院收入。
第二节医院收入的特征
第七条收入产生于医院的日常活动
医院区别于企业,一般不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或商品流通活动,主要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医院的收入来源于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后收取的医疗收入。
医院还可以通过开展同医疗相关的活动取得收入,如制剂生产、对外投资等,用来补偿医疗活动中的耗费。
第八条收入是依法取得的
医院的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由政府管制,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向服务对象收取。
医院的药品价格、药品加成政策也由政府管制。
医院的其他收入,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依法取得。
第九条收入必然导致净资产的增加
医院收入能够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最终引起医院净资产的增加。
第十条收入是非偿还性资金
医院取得的各项收入,都是不需要偿还的。
但有些收入虽然不需要偿还,却需要按规定的条件和用途使用,如政府补助等。
第三节医院收入的分类
第十一条收入包括:
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
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一)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二)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三章收入确认和计量
第一节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第十二条医院确认各项业务收入,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三条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
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下,凡属本期应计的收入,不管本期是否实际收到款项,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凡属本期应负担的费用,不管本期是否实际付出款项,都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认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
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下,凡在本期实际支付的款项,不论其付款义务是否归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支出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款项,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处理。
第十五条医院各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如下:
医疗收入
医疗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即在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发出药品)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入账。
医院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的折扣不计入医疗收入。
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与医院确认之间存在差额的,除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产生的差额外,应当调整医疗收入。
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而不能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按规定确认为坏账损失。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中,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投资收益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基础予以确认,其他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第四章收入确认流程
第十六条门诊挂号流程:
收到挂号申请-区分是否是医保患者-输入挂号系统-收妥挂号费用或得到特殊授权-递交挂号收据-生成挂号明细账-汇总明细账至总账-定期核对库存收据-定期与各科室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门诊收费流程:
接诊医生开具检查治疗申请单或药品处方-收到付费申请-核对收费项目及金额-区分是否是医保患者-收妥费用或得到特殊授权-递交缴款凭证-生成收费明细账-汇总明细账至总账-定期核对库存收据-定期与各科室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住院收入确认流程:
收到住院申请-收妥预收医疗款或得到特殊授权-生成当日费用清单-核对预收医疗款使用情况-补缴预收医疗款-收到出院申请-生成住院期间费用清单-区分是否系医保患者-收妥费用或得到特殊授权-递交缴款凭证或进行催讨-生成明细账-汇总明细账至总账-定期核对库存收据-定期与住院部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医疗退费流程:
收到退费申请-责任人签署退费意见-核对退费内容及手续-区分是否系医保患者-退还款项并请患者确认-生成收费明细账-汇总明细账至总账-定期核对库存收据-定期与各科室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统计员每日根据系统前一天收入进行登记,月底统计员将(附件一)发至各科室,由科室核对是否有误、转科等并逐一调整;出纳根据收费员(附件二)核查现金、支票等,登记出纳(附件三)。
月底统计员收入统计与出纳日记账核对。
如核对无误,则确认收入;如存在差异,则查找原因并做调整。
第五章成本核算
第一节成本核算的含义
第二十一条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摊,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第二节成本核算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医院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和重要性等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医院成本核算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计入成本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不合规定的不能计入。
(二)可靠性原则
医院应保证成本核算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核实性:
真实性即所提供的成本信息与客观的经济事项一致;可核实性是指成本核算资料按一定的原则,由不同的会计人员加以核算,都能得到相同的结果。
(三)相关性原则
医院成本核算所依据的属于应当与该核算对象有关,以便为医院管理者和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医院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相关方面进行预算管理和了解医院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以及医院内部加强管理的需要。
(四)分期核算原则
医院应将连续不断进行的医疗业务活动划分为成本核算区间,分别计算各期的医疗服务成本。
同时,成本核算的分期必须与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分年保持一致。
(五)权责发生制原则
医院收入和费用核算、科室成本核算均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
(六)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实际成本,又称取得成本,具有客观性,是交易过程形成的成本。
医院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价值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七)收支配比原则
医院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归集、分摊各项成本费用,使各项收入与为取得该项收入的耗费相配比;某科室成本核算期间的收入与该期间的耗费相配比;某科室的收入与该科室的耗费相配比。
(八)一致性原则
医院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以使各期的成本指标口径统一、前后连贯、互相可比,成本分摊的基础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有必要更改,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则和对医院财务收支及结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九)重要性原则
医院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对于重要事项及费用,应作为重点,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精确;而对次要事项及费用,在不影响成本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节成本的分类
第二十三条医院成本按成本与特定成本核对对象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按成本习性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按成本核算主体对成本的可控性分为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按成本的功能分为医疗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
(一)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成本核算对象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直接计入,或因计量条件所限无法直接计入而需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
间接成本是指成本核算对象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按一定原则和标准分摊计入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等。
(二)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
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期间和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总额相对固定,不受业务量变化影响的成本。
变动成本是指其成本总额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成相应比例变动的成本。
(三)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
可控成本是指能由各成本核算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确定、计量和制约的成本。
不可控成本是指由于受一定条件限制,某一特定部门无法直接掌握,或不受某一特定部门服务量直接影响的成本。
(四)医疗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
医疗业务成本核算医疗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科室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
其中,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寄费、维修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管理费用核算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坏账损失、印花税、其他公用经费等。
第二十四条不应计入成本范围的内容
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于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对外投资的支出;
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成本核算的主要流程
第一节核算单元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核算单元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临床服务类:
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包括创伤骨科、中医骨伤科、手外科、脊柱科、关节科、综合科、针灸推拿科、急诊科、碎石室、康复医学科等;
医疗技术类:
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如手术室、放射科、检验科、药剂科、B超室等;
医疗辅助类:
指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消毒等辅助服务的科室,如医教科、护理部、院感科、供应室、医保办/病案室、导医等;
行政后勤类:
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如人力资源部、信息科、网络企划部、外联部市场部、设备器械科、总务科、财务科、院办室、门卫传达室等。
第二节科室直接成本归集
第二十六条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发生的直接成本,直接计入或采用按内部服务量、内部服务价格等方法分摊计入科室成本。
直接成本归集分为直接计入和公摊部分分摊两种情况。
第二十七条直接计入:
人员支出、直接耗材、药品成本等成本项目,可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