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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二○○五年三月

 

I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引用标准…………………………………………………………………………………………… 1

第三章 设计选型…………………………………………………………………………………………… 2

第四章 设备监造…………………………………………………………………………………………… 2

第五章 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 3

第六章 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3

第七章 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标准……………………………………………………………………… 4

第八章 技改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5

第九章 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5

第十章 技术监督告警制度………………………………………………………………………………… 6

第十一章 技术资料档案................................................................ 7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7

附录 A  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 ...................8

附录:

编制说明.......................................................................9

 

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延伸技术

监督工作的内涵,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技术监督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

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 本规定明确了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订货、监造、出厂验收、现场安装和验收、运

行、检修、技改和资料管理等全过程技术监督内容。

对设备的缺陷管理、状态检测和评估以及分

析、告警和整改等过程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的直

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工作。

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所使用的专用直流电源设备的技术监督可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网、省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用标准

 

第六条 以下为本规定引用的标准、规程和导则,但不限于此。

GB/T 13337.1-1991 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5044—1995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 5120—2000 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DL/T 781—200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国家电网公司 《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生[2003]387号)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设备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  预防输变电设备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设备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设备检修规范

 

1

 

第三章 设计选型

 

第七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选型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 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及《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

故措施》规定。

并满足接线合理、运行可靠、方式灵活、维护方便以及符合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第九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

型式试验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定型产品。

第十条 直流电源系统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除已办理入网试运行手续的新产

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入网运行;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但性能

不稳定、可靠性差、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不得选用。

第十一条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配置及元器件选用,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和

《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要求。

 

第四章 设备监造

 

第十二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制造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重要性以及制造厂

的业绩和信誉程度等因素确定。

对于技术和工艺比较成熟,并具有一定使用经验的定型产品可只

进行现场到货验收,不参加设备监造。

第十三条 发电厂和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直流电源设备在出厂前,宜进行监造或验收,

重点对主要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参加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功能和

控制程序的出厂前检测调试见证等工作。

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生产厂家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

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运行单位首次采用的蓄电池、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设备,应向生产厂家索取产品

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报告或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对蓄电池还应索取充放电曲线和内阻值。

第十六条 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设备内所选的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在安装前应进行安秒

特性和动作电流级差配合校验。

第十七条  监造和验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直流电源设备的原理、

结构、工艺、试验和相关标准,熟悉合同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文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十八条出厂试验按相关标准进行,订货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增加的试验项目应进行,且试

验结果应合格。

其它型式试验项目、特殊试验项目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试验报告。

订货合同规定

的见证项目,应有验收人员参加。

 

2

 

第十九条  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及时出具监造报告。

监造报告应包括设备监造项目、

内容、方式、要求和结果,并如实反映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和结果等。

 

第五章 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

 

第二十条 运行单位应派员参加新设备现场开箱检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投运等过程的质

量检查和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竣工后质量无法验证的项目和重要的工艺环节应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应对充

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单元的功能和控制程序作全面测试。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验收投产前,应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检验其容量是否满足要

求,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相吻合。

必要时应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

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主要包括:

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出厂技术文件资料;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现场安装调试报告及蓄电池充放电记录、曲线、图纸、

备品备件移交清单等竣工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发电厂、变电站的直流电源系统运行方式、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故障处理等内

容应纳入现场运行规程,并严格执行。

条第二十五条 运行单位应加强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运行分析、事故预想、

反事故演习、设备评估等活动,制订预防事故措施,防止直流电源系统原因造成或扩大事故。

第二十六 应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缺陷的分析和管理,运行中发现的缺陷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并应及时安排消缺。

第二十七条 应加强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熔断器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

一个厂、站的

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厂家系列产品。

自动空气断路器使用前应进行

特性和动作电流抽查。

同一条支路上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不应混合使用,尤其不能在自

动空气断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断器。

 

第二十八条 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方式的蓄电池,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

充放电。

 

3

 

第二十九条 为防止蓄电池极板开路,应加强蓄电池巡检、单体电池电压的定期测量或采取其

它技术手段进行监测。

阀控式蓄电池除不测量密度,不添加蒸馏水之外,其它维护工作和一般蓄

电池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直流

电源设备进行定级,其完好率应达到 100%,一级率设备应在 80%以上。

对于三级设备,应立即制

定升级措施并积极落实;对于二级设备也应安排计划,有步骤的使其升级。

 

第七章 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的检修监督管理

工作,在认真做好设备缺陷检查和诊断工作的基础上,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

第三十二条 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和设备状态评估。

对频发

性故障和缺陷要制定预防措施和检修方案,尚未消除的直流电源系统缺陷,应纳入月度或季度检

修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消缺。

第三十三条直流电源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检修规范》制订检修安全

技术措施,加强检修前的设备和回路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

特别防止检修工作

造成运行设备的直流电源消失,直流电压值等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发

生而影响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对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应根据巡检、测量所获得的状态信息和运行状况,定期进

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放电,使其保持在满容量的完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当运行中的蓄电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均衡充电:

(一)被确定为欠充的蓄电池组;

(二)蓄电池放电后未能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三)交流电源中断或充电装置发生故障使蓄电池组放出近一半容量,未及时充电的蓄电池

组;

(四)运行中因故停运时间长达两个月及以上的蓄电池组;

(五)单体电池端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的电池数量达总电池数量的 3%~5%电的蓄电池组。

第三十六条 蓄电池组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应执行规程的规定,各类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周

期如下:

固定防酸隔爆式蓄电池: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4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投入运行后,2~3年进行一次。

运行了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

电。

第三十七条 若发电厂、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是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

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电流为用 0.1C10A 恒流,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 1.8

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

放电后应立即用 0.1 C10A 恒流充电。

第三十八条 若发电厂、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只有一组蓄电池时,为了安全起见,运行单位应

配置便携式充放电装置,以便于日常维护工作需要。

第三十九条 若无备用充放电装置,则不能将运行中的蓄电池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只允许用 0.1 C10A 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 50%,在放电过程中,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

电压达到 1.9 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

放电后应立即用 0.1 C10A 恒流充电。

第四十条蓄电池若进行三次充电放电循环,其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的 80%以上,表明此组

蓄电池寿命已终止,应尽快更换。

第四十一条  直流系统设备检修后应进行验收,要完成检修的计划项目,达到检修预期目标,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章 技改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发供电单位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对运行中

的蓄电池组进行性能检测和状态评估,其评估的结果应作为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技改项目立项的

依据;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改造工程的监督内容应按照上述规定实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第四十三条  技改项目性质如为改造性检修时,其技术监督应遵守本规定第七章的相关规定,

并应加强对改造内容、改造效果的评估。

第四十四条技改项目涉及设备更换时,新购设备的设计选型、设备监造、设备安装及投产

验收等过程监督应按照本规定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技改引起的设备或系统接线改变,必须对设备标识、台帐和图纸等技术资料进

行同步更新。

 

第九章 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第四十六条 为准确掌握设备健康状况,为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提供依据,应定期对直流

电源系统进行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各发供电企业应按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制度

5

 

和规定,制订本企业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实施细则,定期开展运行分析、设备状态评

估,按时报送专业报表,总结。

第四十七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分析评估应结合设备制造和运行年限、运行检测数据、负荷

情况、缺陷和故障等异常运行信息、检修资料以及同类设备运行经验等信息进行。

第四十八条 对直流电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缺陷、故障等异常,应按设备缺陷管理有关规定处

理。

对频发性或后果比较严重的缺陷和故障,还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章 技术监督告警制度

 

第四十九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告警制度,按故障性质、危急程度、可能

引发事故的机率等因素,分为三级告警。

(一)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一级告警、应立即消除:

1 蓄电池短路、开路;

2 蓄电池总熔断器熔断;

3 蓄电池外壳破损电解液外漏;

(二)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二级告警、应在 24h 内消除:

1 充电装置停止工作;

2 交流电源中断;

3 监控器工作失灵;

4 直流系统一点接地;

5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温度异常。

(三)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三级告警、应在 90 天内消除:

1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端电压、电解液密度偏差严重超标;

2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容量严重不足。

第五十条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发生问题的单位发出《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

单》(格式见附录 A),督促其进行整改。

(一)由于设备选型或设备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安全运行的。

(二)在设备安装施工、验收中,不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进行设备检查、验收的。

(三)对直流电源系统缺陷跟踪、分析、管理不到位,同类缺陷反复出现或违反设备缺陷管

理制度,缺陷长时间得不到消除。

(四)运行中存在三级设备缺陷,但仍在运行的。

(五)由于技术监督失误造成直流电源系统设备事故。

第五十一条接到《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的单位应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并在规定

 

6

 

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将结果及时报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技术资料档案

第五十二条 运行班站和专业班组应按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

运行和检修技术档案资料。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或回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填写记录,

做到图实相符。

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

(一)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台帐;

(二)充电装置使用说明书、原理接线图、直流网络图、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保护级差

配置图;

(三)微机监控装置、自动装置、微机接地选线装置使用说明书;

(四)蓄电池组使用说明书、型式和出厂试验报告、充放电曲线;

(五)蓄电池投运前的完整充放电记录;

(六)蓄电池测量记录;

(七)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材质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订货相关文件、监造报告、备品备件移交清单、安装

调试记录、验收报告和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三条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工程交接验收、运行维护、专业管理、预

防事故措施落实等工作均应纳入各发供电单位生产技术管理考核。

 

7

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及编号

 

告 警 内 容

改正要求

处理结果

附录 A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

 

 

编  号:

                                                   年     月     日

8

 

提出单位会签签发

 

附录:

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则

 

本章主要说明制订本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在整体内容上,

本规定明确了直流电源系统设备设计、订货、监造、出厂验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现场验收、

运行和检修以及设备的缺陷管理、性能检测、状态评估、分析、告警和整改的过程监督工作提出

了具体要求。

本规定的编制过程中,曾走访和调研了部分设备制造厂家、运行单位、专业归口管理单位、

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了一些电力企业的现行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本规定只提出了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的一般原则性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区设备种类和管

理方式制订符合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用标准

 

本章列出本措施所引用的部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但并不仅

限于此。

本规定编写的基本出发点是尽量全面引述有关标准的原文,以减少使用中查阅其它相关

标准的工作。

但由于涉及标准范围较广,实际使用中难免仍需查阅有关标准内容。

 

第三章 设计选型

 

第七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选型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设计审查等工作。

直流电源装置的方案设计、设备选型是技术监督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流电源装置设计

与选型的正确性关系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因此,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方案和设备选型不

仅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规定,进行必要的设计和设备选型方案优化比

较,还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设计和选型审查。

第八条 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及《预防直流电源系统

9

 

事故措施》规定。

并满足接线合理、运行可靠、方式灵活、维护方便以及符合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应防止由于接线或运行方式不合理影直流系统及其他设备运行的可靠

性,其设备的面板、元件布置还应便于检修维护和更换。

第九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符合环保和节能要

求、型式试验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定型产品。

本条强调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经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而且其型式试验的报告应在

有效期内。

第十条 直流电源系统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除已办理入网试运行手续的新

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入网运行;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但性

能不稳定、可靠性差、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不得选用。

本条强调一是直流电源系统新设备挂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二是除已办理手续的入网

试运行新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选用、不得入网运行。

三是对于虽经鉴定、技

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如果其性能不可靠、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也不得选用。

 

第四章 设备监造

 

第十二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制造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重要性以及制造厂

的业绩和信誉程度等因素确定。

对于技术和工艺比较成熟,并具有一定使用经验的定型产品可只

进行现场到货验收,不参加设备监造。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可监造的项目较少,一般采取现场到货验收。

其运行可靠性主要由制造厂

的质量来保证。

因此,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和重要性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信誉

程度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十三条 发电厂和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直流电源设备在出厂前,宜进行监造或验收,

重点对主要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参加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功能和

控制程序的出厂前检测调试见证等工作。

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直流电源设备一般采取现场到货验收的方式,较少参加设备监造。

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设备、

发电厂和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设备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监造或验收,尤其对一些在现场不易

检测的装置性能项目,应参加出厂功能调试见证并签字验收。

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

在订货合同中约定。

监造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监造报告,并作为设备设备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生产厂家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

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的质量对运行可靠性有重要影响,不合格的元器件会影

10

 

响设备整体性能,频繁的故障既降低了设备影响可靠性和可用率,又增加了生产厂家现场服务成

本,影响企业产品信誉,也增加了运行单位的负担。

因此,要求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

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

如果进行设备

监造,该项也应作为监造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设备内所选的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在安装前应进行安秒

特性和动作电流级差配合校验。

一般情况下,现场不具备进行直流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动作特性试验,但无论是熔断器的安

秒特性还是空气断路器的动作特性对于直流回路保护的级差配合都很重要,生产厂家在使用前经

过校核或试验,并随产品提供其动作特性资料或级差配合校核资料。

第十八条出厂试验按相关标准进行,订货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增加的试验项目应进行,且试

验结果应合格。

其它型式试验项目、特殊试验项目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试验报告。

订货合同规定

的见证项目,应有验收人员参加。

出厂试验项目和标准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需要增加或特殊的试验项目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合同中未明确,但确有必要的增加项目,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

无正当理由时,一般制造厂应

满足需方的要求。

所有试验项目和结果均应提供有效试验报告。

 

第五章 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

 

第二十条 在工程验收投产前,应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检验其容量是否满足要

求,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相吻合。

必要时应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

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等工作。

蓄电池组的初充电质量对蓄电池组的使用寿命有重要影响。

蓄电池组在出厂时,一般处于安

全充电状态,未被完全活化,投产前应对蓄电池组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

电曲线、内阻值进行比较,保证蓄电池组处于满容量状态。

由于蓄电池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技术上要求严格,如果现场需要时,应由蓄电池

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生产厂家也有义务

指导好该项工作。

 

第六章 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加强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熔断器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

一个厂、站的

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厂家系列产品。

自动空气断路器使用前应进行

 

11

 

特性和动作电流抽查。

同一条支路上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不应混合使用,尤其不能在自

动空气断路器之前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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