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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重点归纳

第一章商品的品名与品质

1、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1)凭卖方样品买卖

(2)凭买方样品买卖

“对等样品”或“回样”

(二)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1.凭规格买卖

♦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良的不同的若干等级。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经一致建立、由某一组织机构批准,并以一定书面形式确认的规格或等级。

♦良好平均品质

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

♦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是:

(1)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采用这种解释时,一般是由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经过对产品进行广泛抽样,从中制定出该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作为该年度"FAQ"的标准。

(2)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它一般是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综合起来,取其中者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

它可由买卖双方联合抽样,或共同委托检验人员抽样,送交指定的机构(可以是进口地的专业公会)检验决定。

♦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FAQ"来说明品质的。

但是,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Selected)相对而言的,而且在合同中除了标明大路货之外,还订有具体规格。

例如:

"木薯片1998年产,大路货,水份最高16%。

"在交货时,则以合同规定的具体规格作为依据。

4.凭产地名称买卖

5.凭商标牌号买卖

沉默是最佳推销员----例如:

张小泉剪刀、海尔电器、红双喜乒乓球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商品说明书是指详细说明商品构造、性能、用材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包括必要的图片和图样。

2、品质的机动幅度条款与品质公差

(一)品质机动幅度

是指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具体方法:

♦规定范围:

(1)色织条格布阔度41/42”

(2)B601番茄酱28/30浓缩度

♦规定极限:

(1)鱼粉

蛋白质55%以上

脂肪最高9%

水份最高11%

盐份最高4%

沙份最高4%

(2)活黄鳝每条75克以上

(二)品质公差条款

♦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中加工制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为人们所公认的误差。

例如;某手表的品质公差是24小时内误差不超过10秒.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条款

1、重量的计量

(一)按毛重计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包装的重量).

♦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常采用毛重计量.

♦以毛做净

(二)按净重计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

如何计算包装质量:

1.按实际皮重计算。

实际皮重即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2.按平均皮重计算。

如果商品所使用的包装较划一,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以从整批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批货的皮重。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包装材料及规格的标准化,平均皮重计算净重的做法已日益普遍。

3.按习惯皮重计算。

有些商品,由于其所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计算其皮重时,就毋需对包装逐件过秤,按习惯上公认的皮重乘总件数即可。

4.按约定皮重计算。

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

具体按何种方式计算包装质量,应在合同中先行说明。

(三)按公量

1.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2.

〖例如〗

某省对外出口羊毛10公吨。

合同规定按公量计算,标准回潮率定为11%。

经抽样10公斤用科学方法去掉水分净剩羊毛8公斤,亦计水分为2公斤,从而求得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5%,求其公量?

〖解答〗

(四)按理论重量计

♦理论重量:

对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产生差异,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五)按法定重量计

♦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

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

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2、数量的机动幅度

允许货物多装或少装的条款即为溢短装条款

1.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2.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可以有5%的幅度.个数,件数计件的商品除外.

3.合同中有“大约”的字样是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有10%的机动幅度

第三章包装条款

1、运输包装(大包装、外包装)的标志p90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向各国推荐使用的运输标志: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货票号;

(3)目的地

(4)件号,包括顺序件号和总件数.

2、销售包装(小包装、内包装)

条形码:

是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

3、定牌

定牌:

是指买方要求出口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制定的商标和牌号。

对出口商来讲,有利于用买方的品牌声誉的扩大销售;而进口商则以此树立其品牌的声誉,达到控制价格、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如外商订货量较大,且需求比较稳定,为了适应买方销售的需要和有利于扩大出口,我们也可接受定牌生产,具体做法有下列几种:

1.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这属于采用定牌中性包装的做法。

2.标明我国的商标或牌号,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在采用买方所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同时,在其商标或牌号下标示“中国制造”字样。

定牌中性--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

无牌中性--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牌号。

注意:

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与一般的定牌和无牌的不同.

一般的定牌和无牌商品,通常均需注明生产国别和厂商,使用定牌的目的旨在树立买方品牌或利用买方品牌,使用无牌目的在降低费用,常用于一些待加工的半成品后低值的原材料性质的商品,如制鞋厂购买的用已制作皮鞋的皮革、铁砂、煤等。

第四章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表明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这个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于1932年专门为CIF合同制定的。

其十分详细地解释了CIF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和所有权的转移,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纳,并可对其中条款在合同中作双方同意的修改或补充,如有抵触,以合同的优先规定为准。

这个规则为统一和确定国际贸易价格术语的内容树立了典范,被国际贸易法律界高度重视。

此规则与2000《通则》中对CIF的解释并不冲突,但它的解释要比通则全面详尽。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大的商业团体制定的。

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到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的对外贸易会议上进行的修订,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并经过美国国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联合委员会通过,公布执行的。

这个惯例只对6种术语作了解析。

这6种贸易术语是:

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

FOB(FreeonBoord)(运输工具上交货)

FAS(FreeAlongSide)(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EX DOCK(NamedPa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定义共对六种术语做了解释,其中对FOB的解释与《通则》相去较远。

在美实际做法中,FOB已成了一般交货条件,包括FOB目的地、FOB轮船、FOB车辆等,而不似《通则》中FOB术语一般只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该定义在美洲有较大影响。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适用于北美国家,带有明显的地区性,但由于北美经济贸易比较发达,所以“定义”这个惯例也颇有影响,仅次于国际商会的《通则》。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是国际商会(ICC)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文件。

《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八十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和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

如果当事人愿意采纳《2000通则》,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本合同受《2000通则》的管辖”。

十三种价格术语分为E、F、C、D四组

第一组“E”组(EX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

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3、三种最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FR、CIF

(1).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和港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高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提单及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进口所需的手续

采用FOB术语,需注意的问题:

(1)“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的转移.

(2)买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3)装船费用的负担.

♦FOB班轮条件,指装船费如同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

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始装船费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2).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FR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采用CFR术语,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

(2)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

(3)卸货费用的负担--贸易术语变形

♦CFR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即卖方负担.

♦CFR舱底交货,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吊钩交货,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FR卸到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3).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CIF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买方的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采用CIF术语,注意的问题: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

(2)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3)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2000通则》认为当合同未对保险事项做出明示时,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险别,而且卖方办理的保险属于代办性质。

(4)卸货费用的负担.

同样会出现贸易术语的变形

♦CIF班轮条件

♦CIF舱底交货

♦CIF吊钩交货

♦CIF卸到岸上

(5)单据买卖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的概念:

♦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CIF合同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做为付款条件”的陷阱条款。

贸易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

租船订舱

办理保险

支付运费

支付保险

出口清关

进口清关

FOB

在出口国装运港指定的船上

装运港越过船弦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FR

在出口国装运港指定的船上

装运港越过船弦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F

在出口国装运港指定的船上

装运港越过船弦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注意:

(1)FOB、CFR、CIF这三种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如果是其他运输方式,则不适用,因为风险划分的界限(越过船舷)不存在了。

FCA、CPT、CIP这三种贸易术语实际上是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推广,即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推广到任何运输方式。

(2)F组,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装运合同.

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到达合同

4、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

1.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2.运输距离

3.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4.季节性需求的变化

5.支付条件

♦赊销

♦即期支付

♦延期支付

6、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的选择

⑴规定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的意义

计价货币是指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支付货币是指合同中规定用于支付货款的货币。

实践中,可在合同中只规定一种货币,既用于计价也用于支付;也可分别规定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

⑵汇率制度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影响

①.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

②.浮动汇率制下的计价货币选择与对外报价

Ⅰ、掌握外币浮动规律,选定进出口计价货币

Ⅱ、根据外币浮动情况,确定出口价格的计算标准

Ⅲ、根据不同货币的浮动情况,调整对外报价

(3)选择计价货币应考虑的因素

计价货币的选择

出口-------硬币------货价降低

进口-------软币------货价提高

5、出口企业成本核算

(1)出口商品盈亏率

该公式表明,如果出口商品盈亏率大于零,则出口盈利;反之,则亏损。

(2)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又称出口商品换汇率,是指以某种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与出口所得的外汇净收入之比,得出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反映了出口商品的盈亏情况,它是考察出口企业有无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其衡量的标准是:

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

该公式表明,如果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如高于银行的外汇牌价的现汇买入价,则出口为亏损;反之,则盈利。

因此,要避免亏损,必须准确测算换汇成本。

(3)出口创汇率

出口创汇率,又称外汇增值率,是指加工后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与原料外汇成本的比率。

该指标主要用于计算用国外原材料或国产原材料加工再出口的业务。

6、佣金和折扣

(1)佣金

中间商由于介绍买卖而获得的报酬。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含佣价-含佣价×佣金率=含佣价(1-佣金率)

表示:

用“C”表示佣金,并注明佣金的百分比。

例如:

每公吨1000美元,CIFC5%,香港

(2)折扣

指卖方给予买方一定的价格减让。

表示:

“CIF伦敦每公吨500美元,折扣3%”

计算:

单位货物折扣额=原价(或含折扣价)折扣率

卖方实际净收入=原价-单位货物折扣额

7、价格条款的内容

价格条款的内容包括两项:

(1)单价:

有四个组成部分

计价单位——如每公吨,每件等

单位价格金额——如350等

计价货币——如英镑、美元等

贸易术语——如CIF伦敦

e.g.每公吨100美元FOB上海

(2)总值:

单价数量

如:

单价:

每公吨200美元CIFC2%伦敦

总值:

100000美元

第五章货物的运输条款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

指船舶按照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

班轮运费的计收

班轮公司运输货物所收取的运送费用,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收的。

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

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基本运费的计算

♦按货物毛重,又称重量吨计收,运价表内用“W”表示

♦按货物的体积/容积计收,又称尺码吨,运价表内用“M”表示

♦按毛重或体积计收,运价表内用“W/M”表示

按此计价时,应用积载系数确定其是重货还是轻货,积载系数是用货物的毛重和体积的比例数来确定的。

货物的毛重(公吨)和货物的体积(立方米)的数值哪个大,就用哪个计算。

♦按商品价格计收,又称从价运费,一般按货物的FOB价格的百分之几收取,多用于贵重物品

♦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

♦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临时议定价格

通常适用于承运粮食、豆类、矿石、煤炭等运量较大、货值较低、装卸容易、装卸速度快的农副产品和矿产品。

议价货物的运费率一般较低。

附加费的种类

♦超重附加费

♦超长附加费

♦选卸附加费

♦直航附加费

♦转船附加费

♦港口附加费

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1)选择相关的船公司运价表

(2)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计表中查出相应的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

(3)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找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和目的港,按等级差到基本运价

(4)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处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

(5)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

(6)总运费=实际运价运费吨

举例:

1.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计费等级和其计算标准.已知棉布的运费计算为标准M,等级为10;

COMMODITY

BASIS

CLASS

COAL

M

2

COPPERPIPES

W/M

12

COTTONGOODS&PIECEGOODS

M

10

……………

TEA

M

8

TILES,MOSAIC

W

7

TOOTHBRUSH

M

9

………………

2.根据《航线费率表》得知到日本的基本运费,10级货为52美元,到 OSAKA。

SCALEOFRATESFORBREAKBULKCARGOINUS$

CLASSHOHGKONGJAPANPERSIANGULF

720.0050.0069.00

820.5050.5071.00

921.0051.5073.00

1022.0052.0075.00

1122.5053.0077.00

1223.5054.0079.00

.....………….….

2032.5060.00111.00

ADVAL1%1%2%

3.根据《附加费率表》得知到日本的基本港应交的附加费为30%的燃油附加费.

4.计算的总运费

到日本为的运费为:

0.43×52(1+30%)=29.068×350=10173.8

2、装运条款

(一)装运时间

概念:

1、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2、装船、发运、收妥待运、邮局收据日期、收货日期等,以及在多是联运方式下承运人的“接受监管”,均可理解为装运日期。

3、交货时间与装运时间

在使用FOB、CIF、CFR以及FCA、CIP、CPT等贸易术语的合同中,由于是装运港交货给承运人,交货和装运的概念是一致的;

而在使用D组贸易术语时,交货时间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交给买方的时间,装运时间是指买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或其它运输工具的时间,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时间

2.收到信用证后的若干天装运

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装运期应适度

2.应注意货源情况、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交货的季节

3.应考虑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

4.在规定的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一般情况,装运港和目的港各一个

2.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3.如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选择港的方法.

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1.国外港口为装运港和目的港时

首先,要力求明确具体

其次,不能接受以内陆城市为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条件.

再有,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

最后,注意港口的重名问题

2.规定国内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接近货源地;考虑国内的运输条件和费用水平;接近消费地;避免港口到货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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