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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系统规章制度

 

宣威市羊场镇大田坝煤矿大田坝井

安全监控系统

 

二0一二年度

宣威市羊场镇大田坝煤矿

 

目录

一、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二、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三、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操作规程

五、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七、瓦斯日报、监测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八、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十一、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十三、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十四、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一、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为了实现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风速、风机开停、水位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超限报警、断电、闭锁的数据采集实施监控。

为了更好更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功能,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连续性、准确性、稳定性、可靠性,特成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

一、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领导机构

组长:

马伍富

组员:

郑少帮、侯开辅、马楠、杜春波、吕维宝

职责:

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监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每日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技术副矿长审阅签字。

二、监测监控维修小组

组长:

杜春波

组员:

吕维宝、马楠、杜秀书

职责:

井下监控电缆、接线盒、设施齐备等每天有专人巡检。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其设施设备时时处于正常可靠运行状态。

井下检修监控设备时,与其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瓦斯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职工人身安全;使矿井遇瓦斯超限事故时避免发生混乱,确保井下瓦斯超限后,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撤人、断电及组织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瓦斯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煤矿处理瓦斯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调度室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随时对井下各处瓦斯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分析并及时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

2、认真核对各个瓦斯探头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数据设置与煤矿《安全规程》相一致。

3、当甲烷传感器检测的瓦斯浓度显示超高报警时,值班人员要及时和现场施工班组联系。

先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核对,并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测量。

如甲烷传感器故障误差所致,应立即通知机电队进行更换;如果确属瓦斯涌出量升高所致,施工班组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配合调度室积极处理。

4、如果瓦斯浓度显示异常,经核实为施工班组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碰撞、淋水、放炮等)的,要立即整改。

如瓦斯传感器损坏或断线应立即通知机电队来人修理、更换、校正。

5、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期间,甲烷传感器要立即停止使用;由班组负责在甲烷传感器位置上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替代甲烷传感器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并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监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显示数据。

6、如果甲烷传感器瓦斯数值升高,核实确系施工地点瓦斯涌出量增大所致,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调度主任及值班矿长汇报,并及时通知工作面作业班组按灾害防治预案进行隐患处理。

班组应随时观察瓦斯变化情况,当瓦斯继续升高至1.5%时,必须撤出现场工作人员至进风大巷,切断工作面电源。

同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主任向矿长及矿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汇报。

矿长和技术副矿长将根据现场情况及灾害防治预案制定处理措施,由调度室安排调度。

 

三、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2.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调校等方面的工作。

3.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4.负责监控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5.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矿井监控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气体指标和超限时的处理方法,瓦斯监控设备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6.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7.了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以及有关瓦斯管理方面的知识。

8.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类会议、安全活动和业务培训。

9.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汇报。

 

四、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操作规程

1.开机前必须检查各设备连接是否正常,若有掉线及时正确连接。

2.按照正确的顺序开机:

电源→UPS→调制解调器→交换机→显示屏→服务器→工作站。

3.正确操作安全监测软件,正确打印各类报表。

4.熟练掌握显示屏的软件资料,并能调阅各种资料,清楚了解和掌握各处瓦斯的动态情况。

5、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参数及线路。

6.严禁将杂物堆放在工作台上,严禁机器无人运行。

7.按照正确的顺序关机:

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屏→交换机→调制解调器→UPS→电源。

 

五、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分站应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二、分站和过渡电缆及各种传感器之间的接头一定要封闭在接线盒内,以免失爆。

三、分站和分站的电源、蓄电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专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电电源必须取自供电电源的电源侧,不得取自负荷侧。

四、分站和过渡电缆连接的接线盒固定在分站的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将电缆弄乱、拽断等。

五、分站的蓄电池必须保持一定的电量,电网停电后,系统至少能够正常工作两个小时以上。

六、分站由专人负责,每天检查、维护,发现问题立刻解决。

七、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架)不得大于300㎜,距巷道壁不小于200㎜,风速、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

八、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瓦斯传感器等进行一次调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九、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查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装置停止运行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使用过程中应保持传感器清洁,确保仪器正常运行,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十一、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

十二、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三、严格按分站规定的配接表来接传感器,不得超出配接表规定的数量。

十四、各部件的可调整部分,已封胶的不允许拆动,必须做出调整时,要严格按部件说明书要求调整。

十五、检修完毕后,做好检修记录。

六、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风巷、回风风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机电监控中心维护人员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矿《罚奖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

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

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

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

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全生产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全科、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

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

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

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技术负责人)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

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

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

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

采煤工作面自顺槽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

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

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

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

十七、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十八、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

 

七、瓦斯日报、监测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一、调度室必须在每日8时前将上一天的瓦斯日报、监测日报整理或打印出来,上报有关领导审阅签字。

瓦斯日报和监控记录上有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处理意见记录。

二、总工(技术负责人)检查瓦斯日报、监控日报上各作业点或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情况、瓦斯超限的处理情况等,然后进行签字。

三、矿长、总工(技术负责人)认真审查瓦斯日报和监控日报,掌握井下的通风瓦斯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瓦斯日报和监控日报必须逐日按时审查签字,不得拖延、漏签、过后补签。

五、审查签字的有关领导或负责人因出差、因事请假及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工作时,应委托他人代理审查签字。

 

八、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监控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保持对井下连续不断的监控;调度室必须执行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观察运行情况,掌握监控的动态信息,每班填好监控记录,每天上报监控日报,有异常情况,立即安排查明原因,并报告有关领导。

二、保持监控系统设备的性能良好,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开停传感器、断电仪等设备数量齐全,保证反应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井下监测装置的安装要符合《规程》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

1、分站到传感器、断电仪的传输距离不超过1000m。

2、瓦斯传感器的安装: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传感器安设在距迎头小于5米,且不能超出风筒出风口;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安装在距全风压汇合处回风口10-15米。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传感器布置在距煤壁距离小于或等于10m的进风顺槽内;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布置在距回风口的距离10-15m的回风顺槽内;采面传感器布置在距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的回风巷内。

其它地点传感器的安设必须符合《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

3、井下分站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中,加垫支架距底板不小于300mm。

4、传感器安装在距巷道顶板不大于0.3m、距巷帮大于0.2m处。

四、传感器的调校

1、由瓦斯监测工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2、瓦检员每班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

五、监控系统的维修工作由机电部门负责,具体由瓦斯监测工负责检查维护。

监控系统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

六、因检修、更换、拆除“系统”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系统”停止运行时,必须报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七、建立和完善记录、台帐、图表。

1、设备和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及其他报表由机电部门负责。

2、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日报表由调度室负责。

3、安全监测系统布置图由机电部门负责。

 

九、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图纸、技术资料在使用过程中,做到真实、准确,同时做到统一管理,以便充分利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有专人保管图纸、技术资料,每月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工作,图纸资料分类明确,查找方便。

二、系统(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系统布置电子图等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绘制,每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确保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日常各种记录在每月月底进行及时分类归档封存,以备查阅,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每遇调整系统布置时,应及时修改补充设备台帐。

四、对无保留价值的图纸、技术资料整理列出清单,需报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查,进行销毁并清帐。

 

十、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1、监控系统和网络传输设备,定期送相关部门或检测中心检修,并由送检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2、加强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日常检查工作,对问题或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检修记录表。

3、搞好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

线路延伸和维护、避雷装置、传感器安装、电源箱控制等由机电科负责维护检修;及时更换易损零部件和部分设施设备。

 

十一、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

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

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

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四、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五、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

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

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当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立即处理。

二、在故障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并将发生故障时间、现象、原因、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三、当煤矿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如遇我矿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系统故障,特制定本办法:

1、如遇网络故障,不能上传数据,应立即通知网络维护人员进行修理。

2、如遇电脑主机故障,或数据接口故障应在10分钟内起动备用主机和接口,保证数据正常上传。

同时通知网络维护人员进行修理。

4、当电脑软件出现错误,应立即通知网管人员进行维护,十分钟内不能修复的故障,应启用备用主机。

5、如发现井下某传感器数据传输中断,立即通知井下当班电工进行维修,同时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加强故障地点的瓦斯检查。

6、所有维修操作都要留有记录,详细说明故障类型,现象,以及处理方式,并制定故障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

十三、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为保证我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准确的运行,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按以下进行上报。

一、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种类有:

1、瓦斯浓度超限;

2、探头报警点定义不当;

3、馈断电报警;

4、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无记录;

5、其它安全系统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

当出现以上异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按异常情况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二、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

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和报警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备案。

三、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

四、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以备核查。

五、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后,应立即通知值班矿长查明原因,报告跟班安全员、瓦检员和电工。

六、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报告值班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并协助进行事故处理。

七、井下维护人员,发现各类探头报警或不安全隐患时,在尽可能查明情况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八、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贮存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

九、通风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分析、研究监测系统的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矿井瓦斯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十四、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作好值班记录。

二、值班人员认真观察各类传感器运行善是否正常,超限时是否能实现声光报警。

三、甲烷尝试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系统能否切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系统能否自动解锁。

四、安全监测监控出现故障,必须向领导汇报,(未向领导汇报,每发现一次罚款在100元),并作好相关记录。

五、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值存盘记录须保持7天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必须小于5分钟,若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六、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若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七、当停电时,认真观察备用电源是否能不间断供电2小时。

八、精通业务,坚守岗位,精心操作,遵章运行。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脱岗、睡岗和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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