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汇总真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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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汇总真题1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汇总真题1

(总分:

220.00,做题时间:

120分钟)

一、不定项选择(总题数:

50,分数:

120.00)

1.(2009年)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

大儿子

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

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

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

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4题。

(2009年)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分数:

2.00)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V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V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

因此,

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

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

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2.(2009年)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分数:

2.00)

A.Y省A县法院

V

B.Y省B县法院

V

C.Y省C县法院

V

D.W省D县法院

V

解析: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ABCD项都正确。

3.(2009年)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

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

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

(分数:

2.00)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V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V

解析: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王某

不能向法院申请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对王某追索赡养费的判决将来难以执行。

此种情况下,王某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因此,B项正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本案中王乙不存在转移证

据和毁灭证据的行为,王某不能申请证据保全。

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

(一)

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因此,D项正确。

4.(2009年)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

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

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

养费。

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分数:

2.00)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V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解析:

解析:

《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5.(2008年)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

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

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

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仅

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

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4题。

(2008年)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分数:

2.00)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V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V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V

解析: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

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本题中,吕某是自由撰稿人,与该杂志社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杂志社与吕某都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因此,杂志社与吕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项正确;江某是甲公司的负责人,与侵权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甲公司才是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也不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因此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

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甲公司是受侵权的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D项正确。

6.(2008年)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分数:

2.00)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V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V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V

解析: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于某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因此,他题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项说法正确;B项中因为录音比较模糊存在疑点,符合上

述规定的第(三)项的要求,因此,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项正确;C项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

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项的证据属于一审过程中新发现的证据,因此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D项说法正确。

7.(2008年)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分数:

2.00)

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

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V

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

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

解析: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由此,本题中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未进行处理,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的说法正确,当选。

8.(2008年)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

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分数:

2.00)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报社承担V

B.对报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V

C.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V

D.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报社负责人刑事责任V

解析: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由此,A的说

法正确,当选;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由此,C正确,当选;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B和D的说法正确,

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9.(2008年?

四川)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

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

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

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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