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高压发用电规定合同C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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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高压发用电规定合同C类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用电合同

〔D类〕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一章发用电根本情况1

第一条发用电地址1

第二条用电性质1

第三条用电容量1

第四条供电方式2

第五条自备应急电源与非电保安措施2

第六条无功补偿与功率因数3

第七条光伏发电3

第八条产权分界点与责任划分4

第九条电能计量5

第十条电量的抄录和计算6

第十一条计量失准与争议处理规如此7

第十二条电价、电费9

第十三条电费支付与结算10

第二章三方的义务10

第二节甲方义务10

第十四条电能质量10

第十五条电量收购10

第十六条连续供电10

第十七条中止供电程序11

第十八条越界操作12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12

第二十条事故抢修12

第二十一条信息提供12

第二十二条信息某某12

第二节乙方义务12

第二十三条交付电费12

第二十四条保安措施12

第二十五条发用电设施合格12

第二十六条发用电设施与自备应急电源管理13

第二十七条保护的整定与配合13

第二十八条无功补偿保证13

第二十九条电能质量共担13

第三十条有关事项的通知14

第三十一条配合事项14

第三十二条越界操作14

第三十三条不得在用电中实施如下行为14

第三十四条减少损失15

第三节丙方义务15

第三十五条电能质量15

第三十六条越界操作15

第三十七条禁止行为15

第三十八条事故抢修16

第三十九条信息某某16

第四十条保安措施16

第四十一条电能质量共担16

第四十二条有关事项的通知16

第四十三条配合事项17

第四十四条减少损失17

第三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17

第四十五条合同变更17

第四十六条合同变更程序17

第四十七条合同转让17

第四十八条合同终止18

第四十九条合同解除18

第五十条合同解除程序18

第四章违约责任18

第五十一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8

第五十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9

第五十三条丙方的违约责任21

第五章附如此21

第五十四条发用电时间21

第五十五条合同效力22

第五十六条调度通讯22

第五十七条争议解决22

第五十八条通知与同意23

第五十九条文本和附件23

第六十条提示和说明24

第六十一条特别约定24

本发用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如下三方签署:

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供电)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用户,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在某某省肥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某某市繁华西路工段立恒工业广场A-17,法定代表人:

王发文。

为明确合同各方在电力供给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三

方根据《中华人民合同法》、《中华人民电力

法》、《供电营业规如此》、《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

管理条例》、《可再生能源法》以与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如此,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合同。

第一章发用电根本情况

第一条发用电地址

发电与用电项目位于同一地址:

第二条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3.负荷特性:

(1)负荷性质:

(2)负荷时间特性:

第三条用电容量

乙方共有个受电点,用电容量千伏安,自备应急发电容量千伏安。

1.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贰台。

其中,千伏安变压器台,千伏安变压器台,共计千伏安。

〔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台容量为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冷/热)备用状态。

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台,共计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其中台容量为千瓦的高压电机为

(冷/热)备用状态。

2.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台。

其中,千伏安变压器台,千伏安变压器台,共计千伏安。

(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台容量为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冷/热)备用状态。

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台,共计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其中台容量为千瓦的高压电机为(冷/热)备用状态。

第四条供电方式

1.供电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单/双/多(电源/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

〔1〕第一路电源

电源性质:

(主供/冷备用/热备用)

甲方由变(配)电站,以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乙方受电点供电。

〔2〕第二路电源

电源性质:

(主供/冷备用/热备用)

甲方由变(配)电站,以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乙方受电点供电。

2.多路供电电源的连锁与闭锁

电源联络方式:

〔高压联络/低压联络〕

电源闭锁方式: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

第五条自备应急电源与非电保安措施

乙方自行采取如下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确保电网意外断

电不影响用电安全:

1.自备应急电源

乙方自备如下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

(1)乙方自备发电机千瓦。

(2)不连续电源(UPS/EPS)千瓦。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机

械闭锁装置。

2.分布式光伏发电电源不能作为乙方的自备应急电源。

3.乙方按照行业性质采取以下非电保安措施:

第六条无功补偿与功率因数

乙方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顶峰时段应达值最低为。

第七条光伏发电

1.丙方拥有、管理、运行和维护发电容量为兆瓦(M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

2.丙方共有个并网点与乙方内部电网连接。

其中:

并网点1:

并网电压等级为千伏。

通过线(T接)接至千伏开闭所(母线、开关柜等)并网,并网容量kW。

并网点2:

并网电压等级为千伏。

通过线(T接)接至千伏开闭所(母线、开关柜等)并网,并网容量为kW。

第八条产权分界点与责任划分

甲方与乙方的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

2.。

分界点公用电网侧产权属甲方,分界点用户侧产权属乙方。

乙方与丙方的发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

2.。

分界点光伏电源侧产权属丙方,分界点用户侧产权属乙

方。

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甲乙双

方设施接线与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乙丙双方设施

接线与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三);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

准。

三方各自承当其产权X围内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

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电能计量

1.采用余电上网方式消纳发电量的,以产权分界点计

量装置的抄录示数为依据分别计算上、下网电量;采用全部

上网方式消纳发电量的,以并网点计量装置的抄录示数为依

据计算上网电量。

1、计量点1: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作为乙方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2、计量点2:

计量装置装设在,作为乙方

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3、计量点3: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作为乙方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计量点为计量点的分计量点,在计算电量时,计量点所计电量应当扣减计量点所计电量。

2.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

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

(1)变压器损耗(按计算)。

(2)线路损耗(按计算)。

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

3.未分别计量的乙方用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对

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电量定比为:

%。

(2)电量定量为:

千瓦时。

以上方式与核定值甲、乙双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

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

4.计量点计量装置如下:

计量点

计量设备名称

计算倍率

备注(总分表关系)

1

2

3

第十条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抄表周期为,抄表例日为。

如有变动,甲方应提前一个抄表周期告知乙方。

2.抄表方式:

人工/远程电能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方式。

3.结算依据:

(1)三方约定光伏项目发电量以余电上网方式消纳。

1)以余电上网方式消纳电量,甲方与乙方以计量装置

(甲、乙双方产权分界点处)抄录的用网示数为依据计算乙

方用网电量,甲方与丙方以计量装置(甲、乙双方产权分界

点处)抄录的上网示数为依据计算丙方上网电量。

2)全部上网方式消纳电量,甲方与丙方以计量装置(并网点处)抄录的上网示数为依据计算丙方上网电量;甲方与乙方以计量装置(甲、乙双方产权分界点处)抄录的用网示数和计量装置(并网点处)抄录的上网示数为依据计算乙方用网电量。

(2)按照上网电量、用网电量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分别计算购、售电费。

(3)抄录数据作为电费的结算依据。

以远程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

时,以甲方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4.乙方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第十一条计量失准与争议处理规如此

1.一方认为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

对方不得拒绝。

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如校

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当;如不合格,由

表计提供方承当,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在申请验表期间,电费仍应按期支付,验表结果确认后,再

行退补电费。

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

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X围时,以“0〞误

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

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

时间计算。

〔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X围时,以允

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

量。

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

之日止。

〔3〕其他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正常月

份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双方先按抄见电量如期支付

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过失时,按

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

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

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

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正常月份电量为基准,

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

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

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

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先按正常月电

量支付电费。

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如此处理:

(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

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l.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

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

(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

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l.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

进展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

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

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

并与时

更换超差表计。

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电能信息采集等

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6.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

电费。

第十二条电价、电费

1.电价

根据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

(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合同约定方定

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

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电费

(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电费包括:

1)电度电费

按乙方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2)根本电费

如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收基

本电费,免收光伏项目系统备用容量费。

乙方的根本电费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方式计算,一个日历年为一个选择周期。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根本电费的,根本电费计算容量为千伏安(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

按最大需量计算的,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最大需量核定值

千瓦,该数值不得低于乙方运行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的40%,并不得高于其供电总容量(两路与以上进线的用户应分别确定最大需量值〕。

实际最大需量在核定值的105%与以下的,按核定值计算;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105%的,超过局部的根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乙方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月申请变更下月的合同最大需量,但前后两次变更申请的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根本电费按月计收,对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

月根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

算〕,每日按全月根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乙方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如此》有关规

定办理。

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根本电费。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方法》的规定,功率因数

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

行。

(2)甲方向丙方支付的上网电费: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第十三条电费支付与结算

(1)上网电量由甲方与丙方结算,用网电量由甲方与乙方结算。

(2)甲乙双方、甲丙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

件四)的格式分别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章三方的义务

第一节甲方义务

第十四条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乙方受电点的电

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电量收购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置丙方的上网电量,并按约定

支付上网电费。

2.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与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

不应限制购置丙方上网电量。

第十六条连续供电

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甲方连续向乙方供电。

发生如

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中止供电:

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2.危害供用电安全,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3.乙方逾期未交电费,经甲方催交仍未交付的。

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5.乙方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与冲击负荷、

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展治理改善的。

6.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7.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乙方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6款至第11款行为

的。

第十七条中止供电程序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展: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

知乙方或进展公告。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

通知重要乙方。

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乙方中止供电时,

甲方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

序进展:

(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乙方,对

重要乙方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

门。

(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乙方一次。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当即中止向乙方供电:

(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乙方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6款至第11款行为

的。

4.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

复向乙方供电。

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乙方说明原

因。

第十八条越界操作

甲方不得擅自操作乙、丙方产权X围内的电力设施,但

如下情况除外:

1.可能危与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3.甲方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

甲方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如此,并与

时告知乙、丙方,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1.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时对产

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展抢修。

第二十一条信息提供

1.为乙方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2.为丙方收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3.免费为乙、丙方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与电费等信息。

4.与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第二十二条信息某某

对确因发用电需要而掌握的乙、丙方商业,不得公

开或泄露。

乙、丙方需要保守的商业X围由其另行书面

向甲方提出,协商确定。

第二节乙方义务

第二十三条交付电费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与时交付电费。

第二十四条保安措施

乙方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二十五条发用电设施合格

乙方保证自有的用电设施与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展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与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发用电设施与自备应急电源管理

1.乙方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乙方应对用电设施进展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

甲方安装在乙方处的电能计量与电能信息采集等装置安全、

完好,如有异常,应与时通知甲方。

3.乙方应自备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配置容

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乙方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过程

中应防止如下情况: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使其失效。

(3)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

第二十七条保护的整定与配合

乙方用电设施的保护方式应当与甲方电网的保护方式

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展整定和检

验,乙方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八条无功补偿保证

乙方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如此,合理装设和投切

补偿装置。

第二十九条电能质量共担

1.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

限值X围内。

如乙方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

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乙方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

2.乙方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自

行采取必要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乙方应与时通知甲、丙方:

1.乙方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与人身触电事故。

2.电能质量存在异常。

3.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

结果发生改变、电能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4.乙方拟对用电设备进展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与发用电设备运行异常。

5.乙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

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

重大影响的。

6.乙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配合事项

1.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

针政策。

2.甲方依法进展用电检查,乙方应提供必要方便。

根据检查需要,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

3.甲方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乙方应与时减少

调整或停止用电。

4.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

装在乙方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妥善保护,如有异常,应

与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越界操作

乙方不得擅自操作甲、丙方产权X围内的电力设施,但

遇如下情形除外:

1.可能危与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第三十三条不得在用电中实施如下行为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擅自使用已在甲方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

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甲方的用电计量装置。

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

6.在甲方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7.绕越甲方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8.伪造或者开启甲方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9.损坏甲方用电计量装置。

10.使甲方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11.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

第三十四条减少损失

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乙方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三节丙方义务

第三十五条电能质量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

业标准的电能。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乙方受电点的电

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六条越界操作

丙方不得擅自操作甲、乙方产权X围内的电力设施,但

如下情况除外:

1.可能危与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丙方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如此,并与

时告知甲、乙方,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第三十七条禁止行为

1.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本合同的光伏项目不得向

除乙方外其他用户供电。

第三十八条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时对产

权所属的发电设施进展抢修。

第三十九条信息某某

对确因发电需要而掌握的甲、乙方商业,不得公开

或泄露。

甲、乙方需要保守的商业X围由其另行书面向

丙方提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保安措施

丙方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四十一条电能质量共担

1.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

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

限值X围内。

如丙方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甲方有权要求丙方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

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丙方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

2.丙方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自行采取必要技术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丙方应与时通知甲、乙方:

1.丙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电能质量存在异常。

3.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

结果发生改变、电能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4.丙方拟对发电设备进展改造或扩建与发电设备运行异常。

5.丙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6.丙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配合事项

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甲方负责,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丙方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丙方妥善保护,如有异常,应与时通

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减少损失

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丙方应采取合

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合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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