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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课程设计

设计成绩

南京工程学院

课程设计说明书(报告)

题目模拟劳动争议仲裁

 

课程名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院(系、部)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

班级社保121

学生姓名冯维维

学号210120131

设计地点南工程文理楼A409

指导教师周爱国曲绍旭

设计起止时间:

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6月20日

 

一、课程设计情况说明

设计题目

模拟劳动争议仲裁

设计目的

通过模拟劳动争议案件,由学生扮演仲裁员、书记员、评论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等仲裁参与人角色,以仲裁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

使学生们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于法律之间的关系,将所学的法学理论运用于实践之中,从而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仲裁程序的了解。

对弘扬法制思想,普及法律知的识,活跃学术气氛,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有着十分重要作用。

设计思路与步骤

1.课程设计准备(6.16):

进行课程设计的理论和时间准备、场地和七彩的准备。

2.模拟仲裁分工(6.16):

选定现实案例,分配角色。

角色包括: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申诉方,被申诉方代理人,书记员,评论人。

3.模拟劳动仲裁(6.18):

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模拟。

4.点评模拟劳动仲裁(6.19):

评论员对每个同学模拟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综合点评。

5.课程设计总结和完成设计报告(6.20):

全组成员总结课程设计情况,完成课程设计报告。

可行性论证

1、工伤保险案例数据基数大。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劳动有关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前一段时间“又快又好,‘快’字当前”的发展方针的指导下,与工伤有关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

这就为我们选择案例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时间充分,准备充足。

本次实践时间从2014年6月16日开始到2014年6月20日结束,将近一周的时间为我们工伤案例的选择、仲裁模拟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充足的准备时间,也加深了我们对仲裁程序、要求的相关了解。

3、场地充足。

为了践行“学以致用、创业创新”的校训,院系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实验室,为我们有效开展仲裁模拟提供了硬件设施支持。

4、教师指导。

在模拟的过程中,指导老师的悉心教导,为我们课程设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指导。

 

5、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业知识作为理论基础,组内成员基本掌握了相关的专业知识

6、实习过程中院系组织了赴江宁区法院的旁听活动,为我们现场演示了基本的庭审流程,为我们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引

 

 

二、课程设计的主要内容

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林燕作为江宁区交管局下属的一名道路清洁工,自08年1月起工作,2009年3月1日10时40分许,申请人在312国道KM1624+850m处上班过程中,由于肇事车辆苏D28228和苏D39911两车追尾碰撞,之后又将正在路边清扫卫生的申请人碰倒致伤。

申请人在被送往江宁区医院后,因伤情严重,遂又被转送南京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经过医院检查确诊,申请人伤情为:

1、失血性休克;2、左小腿毁损伤。

2009年4月16日日出院,又因左腿截肢端伤口继发感染,再次在江宁区中医医院治疗至2009年11月28日。

2009年12月15日,申请人在被告未能为申请人及时申报工伤的情况下,自行申请工伤鉴定。

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宁劳鉴字[2010-1]第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伍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部分级护理。

对此林燕提出应由申请人支付扣发申请人工资8520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计10650元;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6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60586元;支付申请人第二次住院医疗费156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9180元、评定伤残等级后生活护理费181758元;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以上共计336273.30元。

被申请人方面则认为肇事司机应该付主要责任,本单位已经尽到了慰问和补偿的义务,不应承担进一步的费用,尤其是25%的补偿金。

最终,仲裁庭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由被申请方一次性伤残补助1136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万元,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部分医疗费用,误工补偿,生活补贴等费用。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林燕

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莱茵达路天元极地城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江宁区道路道路交通管理局

地址:

江宁区弘景大道2号

委托代理人:

顾晓虹

案由:

工伤补偿纠纷

请求事项:

我方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扣发申请人工资8520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计10650元;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6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60586元;支付申请人第二次住院医疗费156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9180元、评定伤残等级后生活护理费181758元;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以上共计336273.30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3月1日10时40分许,申请人在312国道KM1624+850m处上班过程中,由于肇事车辆陕D28228和陕D39911两车追尾碰撞,之后又将正在路边清扫卫生的申请人碰倒致伤。

申请人在被送往江宁区医院后,因伤情严重,遂又被转送南京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经过医院检查确诊,申请人伤情为:

1、失血性休克;2、左小腿毁损伤。

2009年4月16日日出院,又因左腿截肢端伤口继发感染,再次在江宁区中医医院治疗至2009年11月28日。

2009年12月15日,申请人在被告未能为申请人及时申报工伤的情况下,递交《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1月22日,江宁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下达江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

2010年4月19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宁劳鉴字[2010-1]第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伍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部分级护理。

由于申请人因工伤致残,依法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江宁区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此致

江宁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林燕

2011年6月20日

附:

劳动合同一份

工伤认定书一份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份

住院单一份

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顾晓红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弘景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强

职务:

江宁区道路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住址:

_江宁区弘景大道花园小区188号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顾晓虹

性别:

年龄:

36

工作单位:

江宁区律师事务所

职务:

律师

住址:

江宁区天印大道金陵小区268号

电话:

申诉人因工伤请求经济补偿诉我江宁区道路交通管理局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申请人林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本单位工作,2009年3月1日遭遇车祸,并于2010年1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依然主张我方赔付其第二次住院医疗费156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9180元、评定伤残等级后生活护理费181758元;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以上共计336273.30元。

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且其金额的认定并不准确。

其次,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残疾问题已经解决,况且申请人还得到了一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补助费,不但生活自理能力不成问题,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至今被告也未收到申请人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口头或书面通知。

故申请人因第三人伤害产生的各项赔偿,已由第三人承担,我方只对第三人造成的伤害承担未赔部分的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其要求的25%的补偿,我方不予接受。

此外,虽然申请人是在工作过程中被车撞了属于工伤,但是我认为,这里面的责任不应该由我一个人来负责,肇事司机应该负主要责任,我只应该负责小部分责任。

对于关于住院医疗的费用,这个费用我方可以支付,但是,肇事司机是导致申请人住院的原因,这个责任是脱不掉的。

所以,我方主张,第二次住院费等一系列的费用我们要与肇事司机一起承担。

最后,由于申请人是在正常工作期间,而我方并没有故意克扣、拖欠申请人的工资,相反,申请人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并在处理期间,所以我方拒绝支付补偿金。

此致

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顾晓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王强(签章)

2011年6月20日

   附:

1、答辩书副本1份。

   2、其它证明材料1件。

【模拟过程】

模拟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林燕诉江宁区道路交通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

指定本组冯维维、常浩担任仲裁员,刘凌蔚认书记员,林燕任申请人,顾晓虹任被申请人代理人,组长黄鹏程任点评总结人。

过程中完全模拟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程序、语言风格,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合法的仲裁结果。

1.仲裁员宣布开庭,并核对双方代理人身份,确认仲裁员是否回避。

2.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仲裁庭审理:

首先进行申辩与答辩,并分别提交仲裁申请书与答辩书;接着,进入调查与质证环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分别举证质证,厘清案情经过。

随后进入仲裁庭辩论阶段,双方代理人就各项细节进行了激烈辩论。

4.调解与裁决:

经过辩论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明确拒绝调解,且双方给出的仲裁方案差异较大,因此仲裁庭暂时闭庭15分钟,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作出了最终裁决。

仲裁裁决书

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11)南京市劳仲裁字第37号

申诉人:

林燕,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省××市人,现住××市××路9号。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江宁区道路交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顾晓虹

  申诉人林燕因在工作过程中,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因与其所在工作单位存在损失补偿等纠纷,遂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诉人林燕、被诉人代理人顾晓虹到庭参加,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

我作为江宁区交管局聘用的一名道路清洁工,月薪2200元,有社保。

自08年1月起工作,2009年3月1日10时40分许,我在312国道KM1624+850m处工作过程中,由于肇事车辆苏D28228和苏D39911两车追尾碰撞,之后又将正在路边清扫卫生的我碰倒致伤。

我在被送往江宁区医院后,因伤情严重,遂又被转送南京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经过医院检查确诊,我的伤情为:

1、失血性休克;2、左小腿毁损伤。

2009年4月16日日出院,又因左腿截肢端伤口继发感染,再次在江宁区中医医院治疗至2009年11月28日。

2009年12月15日,我在被诉人未能为我及时申报工伤的情况下,递交《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1月22日,江宁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下达江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我为工伤。

2010年4月19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宁劳鉴字[2010-1]第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我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伍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部分级护理。

对此我提出应由被诉人支付扣发我的工资8520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计10650元;支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6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60586元;支付我第二次住院医疗费156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支付我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9180元、评定伤残等级后生活护理费181758元;支付我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以上共计336273.30元。

并且肇事方司机已经赔付了其应当支付的赔款数额,所以我认为上述费用理应由被诉人承担。

  

被诉人辩称:

我方认为肇事司机在本次案件中应该付主要责任,本单位已经尽到了慰问和补偿的义务,不应承担进一步的费用,尤其是其中25%的补偿金。

经查:

申诉人被江宁区交管局聘用,是一名道路清洁工,于2008年1月起开始工作,2009年3月1日10时40分许,2009年3月1日10时40分许,在312国道KM1624+850m处工作过程中,由于肇事车辆苏D28228和苏D39911两车追尾碰撞,之后又将正在路边清扫卫生的申诉人碰倒致伤。

申诉人在被送往江宁区医院后,因伤情严重,遂又被转送南京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经过医院检查确诊,申诉人伤情为:

1、失血性休克;2、左小腿毁损伤。

2009年4月16日日出院,又因左腿截肢端伤口继发感染,再次在江宁区中医医院治疗至2009年11月28日

再查:

2009年12月15日,申诉人在被诉人未能为其及时申报工伤的情况下,递交《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1月22日,江宁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下达江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诉人为工伤。

2010年4月19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宁劳鉴字[2010-1]第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申诉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伍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部分级护理。

  以上事实有申诉人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保单、申诉人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江宁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下达的《江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宁劳鉴字[2010-1]第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2009年3月1日10时40分许的312国道视频监控录像和庭审笔录为证,可以认定。

  本会认为:

被诉人聘用申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依法为其办理缴交社会保险手续,并出示了相关证明,表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申诉人在工作过程中遭遇车祸并受伤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其属于工伤且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伍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部分级护理,申诉人出示相关监控录像,证据确凿,所以被申诉人应当补偿佩服申诉人部分损失。

其要求经济补偿的某些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被诉人应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1136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万元,支付申诉人住院期间部分医疗费及住院生活补助费;支付申诉人留薪期间护理费10980元,并从2010年3月1日起按照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逐月支付申诉人生活护理费用,对于申诉人其他诉求不予认可。

  本案受理费、处理费XX元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各负担一半,申诉人预交仲裁费不予退回,由被诉人在执行本案时直接支付250元仲裁费给申诉人。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按本裁决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冯维维、常浩

2011年6月17日

书记员:

刘凌蔚

案例分析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一、在法律法规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此前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该办法已经废止。

)说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管职工是因工、非因工,均有权享受一定的劳动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两种索赔方法均可行,只是受理的单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明确肯定了当事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三、课程设计自我小结

 

课程设计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方法

本次课程设计中出现了如下主要问题:

1.本次设计活动(模拟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对劳动争议处理)旨在让学生进一步认识该课程在社会实际中的应用,以及该课程对学生能力和知识结构方面的基本要求,而在对劳动法相关法律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没有深入了解,没有建立较完整的知识结构体系,拘泥于书本知识而没有“理论联系实际”。

2.本次设计活动中,除了在相应教学场地进行模拟外,还组织一次劳动争议处理现场旁听活动,即到当地法院现场旁听真实的劳动纠纷案件,由于在临行前没有认真听取教师关于现场旁听纪律的几点要求,而做出了违反纪律的行为。

3.本次设计活动中,在模拟劳动仲裁法庭时,出现了对有关角色分配任务及其内容的理解错误的问题。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1.拘泥于课本知识而使思维无法得到拓展,禁锢了思想。

2.没有将书本知识架构梳理清晰,建立完善的知识体系。

3.没有及时认真听取教师的要求,而忽略了有关的纪律规范。

4.没有认真观看相关教学视频,对相关知识了解不透彻。

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

1.为了更好的拓展思维,阅读与劳动法有关的书籍、报刊、杂志等,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如电视节目等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内容,开拓思维。

2.再次认真梳理课本内容,每名小组成员在建立自己的知识结构体系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小组成员的创新性思维,继续完善自己的知识架构。

3.对于做出违反纪律行为的成员进行批评教育,在指正其错误的基础上给予更多的思想教育,进行深刻检讨。

4.通过开小组会议,对于在课程设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检讨和交流,认真总结和反思,并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教师进行汇报工作。

主要收获与体会

 

主要收获与体会:

1.在这次课程设计过程中,我们小组的成员互相帮助,团结在一起,这一点保证了我们课程设计能够圆满地完成。

同时,我们也了解到了现实中地劳动争议处理过程和我们想象的是不一样的。

古人说过“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就是要我们将书本上的知识和现实实际结合起来运用。

通过这次的课程设计,我们不仅体会到了团结的力量是巨大的,而且还发现了现实和想象中的差距,这更加督促我们要向外走,多关注周围的生活。

2.劳动者作为这个社会的重要主体,在工作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他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作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向的学生,我们要多多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在未来其他劳动者努力争取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对今后课程设计的建议

对今后课程设计的建议:

在今后的课程设计中,我们会更加加强团队合作意识,并且在以后的过程中会与现实更加地贴合。

同时希望以后地课程设计能让我们有更加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让我们获得更大的成长。

此外,在团队合作的环节,我们也要明确做好分工,提高效率,避免做无用功。

在法院旁听环节,应当增加反馈的比重,将对庭审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提问常态化、固定化、丰富化。

对各小组的模拟庭审,都要进行录像存档,从回看中找缺点,补不足。

选择最终代表性的的演示的小组时,一定要经过一定的评比环节。

 

四、课程设计鉴定

自我鉴定(包括学习态度、工作实绩、存在问题等)

转眼之间,一周的课程设计已经结束。

回顾一周的工作,现做出如下自我鉴定:

首先,在学习态度上,比较端正。

从案例的筛选到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的书写,再到模拟劳动争议仲裁,全都一丝不苟。

其次,在工作实绩上,在组长的带领下,早早地完成了案例的筛选、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裁决书。

另外,劳动争议仲裁模拟也顺利进行,且质量较高。

此外,在团队合作上,积极配合小组成员的工作,如为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的书写提供帮助。

当然,在课程设计中我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为在仲裁模拟过程中,对仲裁的程序性、严格性要求不够,导致模拟仿真性不高。

 

签名:

年月日

小组鉴定(包括出勤情况、团队精神、治学态度、存在问题等)

在为时一周的课程设计实践中,本组成员认真配合,密切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实践任务,最终成功完成此次课题。

在时间过程中,本组成员既收获了经验,也查找出了不足。

1.在出勤情况方面,本组组员均能按时到实习教室进行课程设计实践活动,没有早退、缺勤状况;

2.在团队精神上,本组成员间凝聚力强,能够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分担队友的工作任务。

从前期讨论到准备相关材料,从模拟庭审到后期总结,再到撰写课程设计说明书,组员们都能相互协作,共同完成。

3.本组在实践过程中重视细节问题,积极查找解决。

并且能够从模拟的庭审中积极查找不足。

通过此次的实践,大家积累了不少劳动法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的技能,这是宝贵的收获。

当然,本组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

工作任务划分不够细致,出现“有人没活干”的情况;对效率要求不够高,各环节完成的进度较慢;相关材料一度准备不充分;在庭审实施的过程中仿真度不够,“读”的成分更多,缺乏真实环境下的感觉等,这需要我们在以后不断改正。

课程设计小组长签名:

年月日

课程设计成绩评定表

院(系)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班级社保121学生姓名冯维维学号210120131

课程名称_______________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课程设计考核评语:

综合评定成绩:

综合成绩评定

评价项目

设计报告(70%)

小组评价(30%)

各项成绩

总成绩

指导教师签字:

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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