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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十八项核心制度要点

**精神病医院

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基本要点

时间:

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

长治日报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精神卫生专科特点,特制定我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

本要点是我院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

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

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

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会诊制度

  

(一)定义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

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

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

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级护理制度

  

(一)定义

  指医护人员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对患者进行分级别护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和护理服务工作标准,制定本机构分级护理制度。

  2.原则上,护理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4个级别。

  3.医护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变化动态调整护理级别。

  4.患者护理级别应当明确标识。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一)定义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

  2.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

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

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值班表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

  4.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

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

  5.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

  6.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患者必须床旁交班。

  7.值班期间所有的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

  8.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

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2.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

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

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

  3.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

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

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4.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定义

  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

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

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

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

  3.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

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4.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八、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

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

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4.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九、查对制度

  

(一)定义

  指为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的查对制度应当涵盖患者身份识别、临床诊疗行为、设备设施运行和医疗环境安全等相关方面。

  2.每项医疗行为都必须查对患者身份。

应当至少使用两种身份查对方式,严禁将床号作为身份查对的标识。

为无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须双人核对。

用电子设备辨别患者身份时,仍需口语化查对。

3.医疗器械、设施、药品、标本等查对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一)定义

  指为保障患者安全,对于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实施论证、审核、质控、评估全流程规范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当为安全、有效、经济、适宜、能够进行临床应用的技术和项目。

  2.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本机构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并定期更新。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审批流程,所有新技术和新项目必须经过本机构相关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

  4.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前,要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范围,并加强新技术和新项目质量控制工作。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施全程追踪管理和动态评估。

  7.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危急值报告制度

  

(一)定义

  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住院和门急诊患者危急值报告具体管理流程和记录规范,确保危急值信息准确,传递及时,信息传递各环节无缝衔接且可追溯。

  2.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

  3.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

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

  4.外送的检验标本或检查项目存在危急值项目的,医院应当和相关机构协商危急值的通知方式,并建立可追溯的危急值报告流程,确保临床科室或患方能够及时接收危急值。

  5.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

6.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制定临床危急值信息登记专册和模板,确保危急值信息报告全流程的人员、时间、内容等关键要素可追溯。

十二、病历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及门急诊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建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

  2.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

  3.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

  4.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病历资料安全,病历内容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

  5.鼓励推行病历无纸化。

十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十四、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一)定义

  指在临床用血全过程中,对与临床用血相关的各项程序和环节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患者临床用血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制定本机构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库存预警、临床合理用血等管理制度,完善临床用血申请、审核、监测、分析、评估、改进等管理制度、机制和具体流程。

  2.临床用血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用血申请、输血治疗知情同意、适应证判断、配血、取血发血、临床输血、输血中观察和输血后管理等环节,并全程记录,保障信息可追溯,健全临床合理用血评估与结果应用制度、输血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流程。

  3.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急救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急救治疗需要。

十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医疗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进行全流程系统性保障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

  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4.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实现本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保护制度,使用患者诊疗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患者诊疗信息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为员工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因个人授权信息保管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

7.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建立患者诊疗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六、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制度。

(2)基本要求

1.提供各类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联络会诊等诊疗服务。

时向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疑难重症和病情不稳定患者,对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及时办理出院并将患者信息转回社区。

2.对本机构门诊和出院确诊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

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提供随访技术指导。

指导

基层开展患者应急处置,承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

4.开展院内康复并对社区康复提供技术指导。

5.在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十七、约束性保护制度

(一)定义

指在精神科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针对患者病情的特殊情况,对其紧急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最大限度限制其行为活动的医疗保护措施并对保护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约束性保护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第四十条的规定: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3.如约束超过4小时,医生应对患者进行再次评估,判断患者是否符合解除约束性保护的标准,如不符合,应再次下医嘱,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描述。

护士每2小时对实施约束性保护的患者进行生命体征的评估,并记录在《约束病人观察记录表》中。

十八、无抽搐电休克治疗(MECT)治疗相关制度

(一)定义

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诊断实施MECT治疗的制度。

(三)基本要求

1.无抽搐治疗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由业务院长及医务科

统一领导,治疗室主任具体指导下,无抽搐治疗室全体医护人员实施具体治疗工作。

3.无抽搐治疗的全体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治疗室的一切规章制度。

4.各类人员应牢记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准确填写各类表格和文书资料。

严格依法管理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抢救药品和各类医疗设备。

5.无抽搐治疗的全体医务人员要团结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无电抽搐治疗的成功和安全。

如遇病人病情发生变化甚至危及生命时,要立即组织抢救并急请有关科室会诊,必要时应立即向医务科或院领导汇报

6.无抽搐治疗室负责人应定期或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甚至院领导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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