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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保会巡逻队管理办法样本

 

治保会巡逻队管理办法

 

治保会巡逻队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治保会巡逻队的管理,不断增强治安巡逻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辖区的社会治安状况,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木兰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治保会巡逻队(以下简称“治保队”),是为加强社会治安秩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整体水平而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治保队员,属于社区公共服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治保队的管理和工作情况,作为平安创立的重要环节,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节队员配备

第四条 治保队员的配备,每个社区应当按照4至6人的员额配备队员,体现“相对专一”、“随时能用”的原则。

各社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状况和公共服务内容,配备足够的治保队员。

治保队员是社区公共服务工作人员,具有工作量大、标准较高、要求较严特点,不主张由居民组长兼任,调整充实队员时,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时,应当按补充队员数1:

2的数量,选择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差额竞职上岗。

社区应当组织全体居民参加竞职竞岗大会,并作好选票和记录,最后由居民代表签字手印确认。

治保队员的聘用,由党支部、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治保队员一般为男性,必要时可聘用一定数量的女性,但要从严掌握和控制名额。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竞聘为治保队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思想政治觉悟高、法律意识强,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自愿投身于保卫人民安居乐业、保一方平安的社区公共服务事业中。

2.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相对专业,敬业精神强,满腔热情,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年龄在20周岁至45周岁之间,精力充沛,机智、勇敢、灵活,能够严格依法办事。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熟悉国家政策,善于调解各种纠纷、化解矛盾,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严守保密规定。

5.熟悉本地情况,包括房屋、流动人口、居民和辖区企业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道路等。

6.服务管理,听从指挥,团结同志,集体精神强,敢于吃苦,乐于奉献。

在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优先聘用。

第七条 治保队员一经社区聘用,应填写《队员登记表》,每人上交2张一寸免冠照片,一并报镇综治办备案,新聘队员名册报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

队员达到一定年龄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清退。

第三节待  遇

第八条 社区应当与治保队员签订《劳动合同》。

治保队员的待遇,由“基础工资”加“工作奖励”两部分组成。

基础工资标准,由社区居民议事会酝酿讨论决定。

奖励数额,按本人工作表现和数量成绩确定。

第九条 社区给每个治保队员购买的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

治保队员从事的是一项特殊的公共服务事业,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必要时,几个险种可全部购买。

队员离队或被辞退后,社保费用的缴纳全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节日常管理

第十条 治保队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治保会主任具体负责管理,受镇派出所的业务指导,接受镇综治办的考核。

第十一条 社区应当组织新聘队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队员的整体素质和执勤服务水平。

镇综治办将根据各社区的情况,适时组织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工作期间,治保队员必须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工作证,仪容严整,规范并依法地执勤服务。

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着装配套,衣冠整洁,不得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穿拖鞋,不得外露毛衣。

2.保持颜面整洁,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装。

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鬃角、卷发,不得剃光头或蓄胡须,更不得染发、烫发。

3.执勤服务时,要举止端庄、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严格依法、依规服务。

不得边走路边吃东西,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或高声喧哗。

非因公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4、治保队员在徒步巡逻守护与执勤服务时,至少2至3人一组,严禁任何队员单个独自执行任务,做到2人成列、3人成行,威严有序。

遇到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应当敬礼,训练时应立正报告。

第十三条 治保队员实行每天24小时全天候、全辖区、轮班制地进行巡逻守护与执勤服务。

轮班的时间段、执勤服务地段和工作内容,由治保主任根据社区治安情况和整体工作具体决定。

交接班时,应做到“四交、两清、两不”。

“四交”即交对讲机、交车辆钥匙、交警棍、交工作。

“两清”即工作任务清楚、公用装备清楚。

“两不”即不得有公用装备损坏的情况、不得有工作任务不明确的情况。

交接工作,应包括本班次未解决、待处理事项、已经解决处理的事情等,详细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四条 治保队必须按《治安巡逻与执勤服务方案》工作。

《治安巡逻与执勤服务方案》一式两份,由治保主任每周五负责拟制,交派出所从严审核。

一份留社区交治保队落实,一份报送镇综治办备案。

《治安巡逻与执勤服务方案》应明确每个班次的巡查范围和重点地段、重点监控人头,以及服务重点、责任区分等内容,做到任务明、责任清、分工细。

治安巡逻的重点,除人口相对集中、治安较差的地区外,还要巡查征地后未使用的政府储备用地,主要查有无利用未拆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有无乱倒渣土和垃圾、有无乱采页岩、有无乱贴乱写乱画的现象。

执勤服务包括对重点部位、重要地段、关键场所的守护,防止破坏和失控,热情为群众服务。

第十五条 在岗执勤服务队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做好当日巡逻执勤记录,严禁睡岗、脱岗、溜岗、离岗。

换班时,交接双方在指定的岗位上进行,要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交接双方签字。

第十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治保队员因事离队时必须请假,归队时要向治保主任销假。

1.请假半天的,要有书面假条,由治保主任批准,并有代班人员。

2.请假半天以上的,由社区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批准,并扣除相应的工作补助费。

3.请病假或特殊情况的,要有病历证明材料,方可请假。

第十七条 每周五上午9:

00召开一次治保会议,由治保主任主持,全体治保队员参加,必要时社区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也可列席会议。

治保会议,主要讲评一周内治安巡逻、执勤服务的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和讨论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安排布置下一周工作,听取社区民警的业务指导和支部书记或居委会主任的工作要求。

会议必须做好记录,作为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每月组织一次政治学习或技能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巡逻执勤的技能培训、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综治维稳等事项。

第十九条 执勤、守护、巡逻、服务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疑问题时,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汇报时,一般以口头方式逐级进行。

必要时,要以书面形式。

做到及时、准确、简明、扼要。

一般情况,队员向治保主任汇报,治保主任向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汇报。

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可越级向镇综治办、派出所汇报。

第二十条 为保障治保队员正常执勤、巡逻、服务,社区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严格管理公用装备物资,任何个人不得挪作私用。

交通工具,原则上要求以轻便、环保、便于操作的电瓶车为主,条件较好的社区可配面包车、摩托车,其显著位置统一粘贴“治保巡逻”字样的标志,车后和车顶适当位置应安装杆式警灯。

车辆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禁止队员无证驾驶汽车、摩托车,有治保巡逻汽车的社区要安排有驾驶经验且证照齐全的队员驾驶。

2.禁止非因公共场合使用公用车辆,禁止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3.因使用不当或违规、违纪造成车辆等装备损失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4.非工作时间,队员出现伤害或违法行为时,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自己负完全责任,社区治保队不负任何责任。

5.工作时间,队员因本人违反纪律规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造成个人伤害,或她人伤害及财产损失等后果,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6.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的,视具体情节,实行个人、治保队责任分担。

第二十一条 为制止犯罪和挡获犯罪分子,便于队员与治保主任、镇综治办联系事宜和安排工作,镇统一给每个社区治保巡逻队对讲机号段。

使用时,应当注意:

1.对讲机的具体配备,治保主任使用一部对讲机,其余2名治保巡逻使用一部对讲机。

镇和各社区对讲机编号为:

镇综治办号段为600-609,各社区号段为:

永宁611、612、613,分水614、615、616,木兰617、618、619,江西620、621、622,红石623、624、625,宫王626、627、628,狮子629、930、631,梁胜632、633、634,农和635、636、637,十里638、639、640,天宫641、642、643,石马644、645、646,共和647、648、649,长林650、651、652,场镇653、654、655。

综治对讲机与派出所对讲机使用同一平台,派出所对讲机编号为610.

2.呼叫时,只呼叫编号即可。

使用对讲机的每个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程,按规定的频道和要求使用,妥善保管对讲机,不得丢失或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3.通话必须简短、扼要、快速,突出重点,让受话人及时回话,不占用其它社区的通话时间,每次通话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钟。

4.对讲机应当适时处于开启状态,听到呼叫的班组或队员,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5.禁止任何人利用对讲机聊天或讲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更不得擅自改变通话频道。

第五节 职 责

第二十二条 治保队员,是完成特殊任务的社区公共服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治安巡逻工作。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防范“两抢”、“两盗”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稳定;发现现行犯罪分子时,应及时挡获,保护作案现场,并及时向派出所报告。

①开展治安巡逻和定点守候,维护辖区的治安秩序,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重点目标安全。

②发现和制止违法活动,保护案发现场,配合公安机关挡获和扭送犯罪嫌疑人。

③配合公安机关设卡堵截逃犯、通缉犯,收集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④检查辖区内居民院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商家店铺、停车场守护人员到岗履职尽责情况。

2.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巡查与信息采集。

巡查中,发现出租房屋房主未向社区或居民小组长通报、承租人到社区或派出所登记时,要督促房主和承租人及时到社区和派出所登记,办理居住证,同时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填写《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交镇流管办录入计算机系统,搞好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收缴卫生和治安管理费。

根据居民自治章程和有关规定,收缴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费、企业的治安管理费,及时全额送社区出纳入帐。

4.负责巡查违章建筑。

发现未经批准修建房屋时,应及时向社区和镇城建办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制止违法建筑行为。

5.负责巡查扬尘行为。

发现乱倒垃圾、乱倒渣土、运载渣土车辆沿路撒漏行为的,要向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报告,及时制止,并做好记录,控制抛漏车辆,依法处罚驾驶员。

6.负责巡查非法开采页岩违法行为。

发现非法开采页岩的,及时向社区书记或居委会主任、镇经发办报告,并做好记录,配合相关部门制止违法行为。

7.负责巡查“三电”设施行为。

发现电信、电力、电视光缆线或路杆被破坏时,应立即报告;发现正在盗割“三电”线缆、破坏“三电”设施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派出所报告,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

8.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发现群众聚集时,要及时了解情况;如果有人聚众闹事的,要及时向社区和派出所、综治办报告,维持现场秩序,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现有人散发、张贴、印制反宣品时,要立即报告派出所并配合扭送公安机关;发现不稳定因素时要及时向社区和镇综治办(电话:

83038883)报告,确保社会稳定;遇到一般性矛盾纠纷时,要及时出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要向社区报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9.负责安全检查和无证烟草经营巡查工作。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要及时指出并协调予以排除;对无证烟草经营和制假贩假卷烟行为的,要立即向社区或镇综治办报告。

10.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治安防范和遵守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并发动辖区群众共同参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11.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完成镇综治办、派出所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工作。

铁路沿线和城北编组站附近的社区,治保队要履行铁路巡查护防工作职责,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巡查守护,及时制止行人穿越铁路、盗割信号灯线、轨道放石、盗窃鱼尾板和护栏等违法行为,发现问题立即向龙潭寺或城北编组站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治保队员的岗位职责要求:

1.热爱巡逻执勤和公共服务事业工作,恪尽职守,任劳任怨,埋头苦干,对本职工作主动、认真负责。

2.巡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排查不稳定因素,调解一般性纠纷,疏导化解矛盾,维护辖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发生。

3.参与辖区内突发性事件、灾害事故的处理,救援工作,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协助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通缉犯、流窜犯、现行犯。

5.接受当地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协助基层治安组织做好辖区内群众纠纷的疏导化解工作。

6.救助受伤、患病、遇险、遇难群众,合理处理精神病人、醉酒者。

7.坚决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治保队员应具备五种能力:

一是敏锐的观察能力;二是灵活的应变能力;三是冷静的自制能力;四是良好的语言艺术能力;五是过硬的擒敌防已能力。

第二十五条 治保主任既是社区居委会的重要成员,也是治保队的直接领导,对负责治保队的组织、管理、工作、考核。

主要职责是:

1.主持治保队全面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镇综治工作部署,制定巡逻守候、执勤服务工作周计划报派出所审核,并负责组织实施。

2.安排队员的工作任务,组织全体治保队员,加强巡逻守点。

所有工作都要做到有记录、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成效,以身作则,起好表率作用。

3.掌握辖区治安状况,熟悉综治工作内容,搞好平安创立工作,协助派出所开展“严打”、“整治”和各种专项治理活动。

当有嫌疑人被挡获时,应及时向社区民警和派出所通报情况,并按规定将嫌疑人交由派出所依法处理。

4.搞好政治理论学习,适时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执勤服务整体水平。

加强自身修养,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带头做到文明礼貌待人,依法规范服务。

发现队员有违纪、违法行为时,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

5.协调好治保队的组与组之间、队员与队员之间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内部团结。

充分调动全体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积极完成镇党委政府、综治办、派出所和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节基本任务、纪律

第二十六条 治保队的基本任务

1.经对现行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人员的打击,使辖区内犯罪和危害社会治安事件比例大幅度降低。

2.经过治安防范和调解工作,使辖区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人和事及民事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彻底解决,并大幅度减少,群众治安满意度明显提高。

3.经过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的采集,实现房屋信息采集率达100%,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5%以上。

4.经过法制宣传教育,普遍增强辖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5.掌握辖区不稳定因素,注意非正常群众聚集,了解情况,控制重点人头,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6.把社会治安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反馈上级部门,让上级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动态。

第二十七条 治保队员的纪律要求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团结同志,按规定时间准时到位履行职责,认真执勤,热情服务,不得擅离职守和脱岗、离岗。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严格按程序处理问题,不得自作主张和超越职权。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贪赃枉法,不包庇坏人,不徇私舞弊。

4.忠于职守,坚守岗位,认真进行交接班,不得出现执勤服务空档。

5.经常给对讲充电,不得酒后执勤,执勤期间不得办个人的私事。

6.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好工作证,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礼貌待人、文明执勤、热情服务,不得蛮横、粗暴,不打人骂人,不欺压群众,损害集体形象,严禁队员吃、拿、卡、要。

7.提高警惕,快速反应,机警灵活,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

8.不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严禁队员工作期间赌博、下棋、看电视、睡觉、探亲访友,或在大街上、公路上和亲朋攀谈,或到茶馆喝茶、闲逛,严禁巡逻车搭载不相关的人员。

9.认真做好工作记录,详细记载本班巡逻执勤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10.爱护公物和装备,不得损坏或丢失。

规范保管赃物,完善登记保管制度,实行办事人员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治保队员岗位职业道德规范,是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主动救助遇难群众。

第二十九条 治保队员“十不准”,即:

一不准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二不准单独处理民间纠纷案件;三不准参与询问被审查对象,不得打骂被审查对象;四不准将配备的器械转借她人;五不准刁难群众,有冷、横、硬、推现象;六不准吃、拿、卡、要,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乱拉赞助;七不准无票据罚款。

杜绝乱收费、乱没收、乱摊派的现象;八不准穿便装骑巡逻车,骑巡逻车必须带头痛盔;九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十不准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七节登记与汇报

第三十条 治保队应建立必要的登记制度,队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对当天所完成的工作,包括群众需求、治安情况、信息采集、稳定情况、应急抢险、执勤守护、制止犯罪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登记,以反映辖区的整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群众报案,应当及时作详细的登记,便于处理和日后查询。

第三十二条 本班次未处理的事项,必须列入移交,由下一班次负责处理,并详细记录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汇报制度,队员一旦发现问题或不能处理的情况,必须立即向治保主任汇报,治保主任不能处理和解决的事项,必须向居委会主任和支部书记汇报。

对于违法行为,必须第一时间向镇相关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八节奖 励

第三十四条 治保队员的个人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镇对社区治保队的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目标加分奖励两种。

第三十五条 对治保队员的个人奖励,一般由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直接实施,突出的可由镇党委、政府实施。

对社区治保队的奖励,一般由镇党委、政府实施。

第三十六条 精神奖励,分为社区“两委”表彰、镇综治委表彰两种。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予以精神奖励:

1.在遵守治保队规章制度纪律中表现突出的。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在治安巡逻、执勤服务的任务中表现优秀的。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

4.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七条 物资奖励,能够现金、物质两种形式实施。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一次性给予50元至1万元的现金奖励。

1.在巡逻执勤中,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成绩突出,作出贡献的队员,给予50元奖励。

2.提供线索破获重大刑事案件,每起奖100元,一般刑事案件每起奖50元。

3.每制止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且贡献突出的,给予个人奖励200元,制止一般刑事案件,给个人奖励100元。

4.抓获公安部、省厅、市局、通缉逃犯的,包括网上逃犯,给予个人奖励100至300元,镇给予社区治保队奖励1000元。

5.抓获违法犯罪人员,被治安拘留、强戒、收容教育、劳动教养、逮捕的给予个人奖励50至200元。

6.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给予个人奖励100至300元。

7.发现印制反宣品窝点,缴获电脑、印刷机及反宣品等设备物资,挡获涉嫌人员的,给予个人200至300元奖励,给予集体奖励1000元至5000元,数量特别巨大的给予集体5000元至1万元。

8.发现制贩毒品、假酒、假药、假烟、假人民币、假发票、烟花爆竹窝点,缴获生产工具和成品数量较大,挡获犯罪嫌疑人员的,给予个人100至200元奖励,数量较大的给予集体奖励500元至元。

9.本行政区域内一年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由镇给予社区治保队奖励元。

第三十八条 目标加分奖励,主要对成绩突出的治保队,由镇综治办直接在相应社区年度考核中,根据下列情况加目标分。

1.本行政区域内一年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加2分。

2.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与系统维护较好,被市政府流管办肯定或表扬的加2分,被区政府流管办肯定或表扬的加1分。

3.治保队在本行政区域内,自己发现并配合倒毁犯罪窝点,包括印制反宣品、制贩毒品等,缴获生产工具及设备,挡获嫌疑人员的,加3分。

第九节处 罚

第三十九条 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辞退和扣目标分四种。

第四十条 社区对治保队员的个人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辞退三种,镇对社区治保队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目标分两种。

第四十条 治保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治保主任给予警告,每次扣处20元。

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

2.着装不整,举止不端,礼节不周,有损个人和集体形象的。

3.巡逻执勤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不清楚的,交接手续不完善的。

4.不参加会议或组织活动的。

5.发现情况不汇报的。

6.不服从工作安排,闲话较多,出工不出力,得过且过的。

7.对治保队的工作任务认识不清,工作完成不好,有离开治保队想法的。

8.不安规定路线巡逻执勤,未完成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的。

第四十一条 治保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区“两委会”给予队员通报批评,并扣处50元。

1.被治保主任警告2次以上的。

2.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制止而未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的。

3.发现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4.履职尽责较差,擅离职守,无故私自脱岗,没有在规定的线路内巡逻执勤的。

5.有事不请假,无视管理制度而旷工的。

6.因失职发生盗窃等可防性案件或责任事故,经查实造成财产损失的。

7.巡逻执勤时间,在茶楼、酒店、娱乐场所、美容美发店逗留的。

8.在巡逻执勤中,态度粗暴,群众对其意见较大的。

9.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巡逻车辆、对讲机、警棍等公用物资损坏的。

10.长时间不给对讲机充电,使对讲机无法使用,或利用对讲机聊天,占用时间较长的。

11.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治保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区“两委会”坚决予以辞退,扣处200元至800元,并报镇综治办备案。

辞退人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服从管理,通报批评1次以上的。

2.执勤服务中,态度粗暴,在群众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3.打架斗殴,饮酒上岗执勤的。

4.利用工作之便,在本辖区内吃、拿、卡、要,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的。

5.在工作时间参与赌博或其它娱乐活动的。

6.服从命令不坚决,执行任务时畏缩不前的。

7.因违规、违纪、玩忽职守,处理不当等情节造成一定后果和一定影响的。

8.故意损坏公用物资或装备,影响治保队工作的。

9.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辞退时,被辞退人员应当上交工作证、交清公用物资和相应的器材设备,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辞退后的缺额人员,通报居民议事会,由社区面向社会重新公开招聘。

第四十四条 治保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将相应予以社区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扣目标分1至4分。

1.治保队管理不善,队员积极性不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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