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复试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387060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9.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复试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复试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复试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复试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复试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复试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docx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复试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复试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复试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docx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复试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

200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3)

复试试题

考试科目:

刑法学

一、任意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提供的选项中,有一个或者多个选项是正确的,多选或少选不得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每小题1分,共1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可以不予追究的犯罪是()

A.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B.法定最低刑3年以下

C.法定最高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D.法定最高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甲、乙合谋盗窃国家珍贵文物,二人准备了盗窃用的工具。

之后,乙因为害怕受到刑罚惩罚而没有与甲一同盗窃,甲单独完成盗窃行为,乙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D.犯罪未遂

3.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抢劫案时,向张某询问有关部门情况,张某十分恐慌,侦查人员便问张某是否有什么问题,张某交代说自己曾经盗窃李某人民币3万元,张某属于():

A.自首B.立功

C.坦白D.悔罪

4.不得适用假释的情形包括()

A.累犯B.惯犯

C.暴力犯罪D.财产犯罪

5.朱某事前知道李某将要实施犯罪行为,但不知道李某实施何种犯罪,李某犯罪后,告诉朱某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且数额巨大,请求朱某帮助保密并销赃,朱某便自己购买了李某盗窃的赃物,朱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包庇罪

C.销售赃物罪D.收购赃物罪

6.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下列物品可以构成犯罪()

A.管制刀具B.枪支、弹药

C.毒品D.国家秘密文件

7.下列行为中属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是()

A.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B.追随、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C.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D.在公共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8.伪造有价票证罪的对象包括()

A.车票B.船票

C.邮票D.股票

9.下列犯罪中,以犯罪的时间或者地点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有()

A.非法采矿罪

B.非法捕捞水产晶罪

C.非法狞猎罪

D.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件的犯罪

10.徇私枉法罪发生在()

A.刑事诉讼中B.民事诉讼中

C.行政诉讼中D.行政执法中

11.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的是()

A.非法搜查罪

B.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C.诬告陷害罪

D.猥亵儿童罪。

[参考资料]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二、名词解释(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每小题3分,共9分)

1.犯罪构成

2.从犯

3.受贿罪

三、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

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缓刑的适用条件。

2.举例说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和特征。

四、案例分析(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

每小题’15分,共30分)

1.李某是某村村长,1996年秋,将已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的女青年乔某安排到本村小学做代课教师。

李某多次到学校找乔某,在威逼利诱之下,乔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其后,李某又多次纠缠乔某,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两年之久。

乔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又怕丢面子,给家人抹黑,一直将此事隐瞒。

1999年春,乔某辞职,回家务农。

乔某回家后,李某又不断去乔某家,乔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家人。

1999年6月5日,李某又来乔某家,欲与乔某发生性关系,乔某坚决不肯,李某欲强奸乔某,二人撕打起来。

住在西间的乔父听见有声音,来到现场,见李某欲强暴其女,便手持木棍,来到李某背后将李某打昏在地,用绳子将李某捆住后,到派出所报案。

乔某想到这几年受到的侮辱,越发痛恨李某,顺手拿起床边的剪刀向李某的阴部、腹部连扎数下,致李某重伤。

试分析: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为什么?

(2)乔某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为什么?

(3)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什么?

2.王某多次催促李某归还2年前所欠1万元人民币,李某推托不还。

无奈,王某邀请张学文、张学武兄弟俩,闯入李某家,持刀威胁李某还款,李某只得还款。

三人见李某还有2万元现金,强迫李某交出作为有钱不还的惩罚,李某不交,三人声称:

如若不交出,就给他放血。

李某见王某等人多势众,只得交出。

事后,王某将2万元全部钱给了张氏兄弟,作为酬谢。

试分析:

(1)本案应当如何定性?

为什么?

(2)假设本案,王某等三人逼迫李某交出了500元作为补偿,又当如何定性处理?

为什么?

五、论述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30分)

论罪刑相当原则。

(二)中国政法大学命题规律分析及应试技巧

从2003年开始,中国政法大学的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与其他院校有一个重大的区别,那就是在初试中不再考查刑法学本身,而是将刑法学的知识考查放到复试中进行。

2004年的入学考试依然保持这种安排。

因此,对于准备参加中国政法大学的刑法学入学考试的考生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往年的刑法学试题对初试显得不太重要。

但是,对复试应该是有重要借鉴意义的。

从中国政法大学的历年试题看,其特点是比较明显的,综合起来有这么几点:

1.题型稳定。

从以前的几年情况看,刑法学的试题基本限于三种或四种题型:

概念题(及其辨析)、简答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2.题目基本上比较规范。

从历年试题看,其答案基本上都可以从指定教材中找到或总结出来,而且。

自己总结的试题占的份额较少。

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如果能熟练掌握指定教材的内容,一般来说足够应付考试了i相信在以后的复试笔试中;应该也不会出现太怪的试题。

3.总论的分量一般占60%以上。

这其实在其他院校的试卷分值结构上也是相似的。

因此,考生对总论的内容一定要做到全部掌握,特别是2002年的试卷中出现“举例说明时效中断和延长”这样出乎一般考生意料的试题,说明总论在考试中无非重点的特点。

另外,这也说明,政法大学的试题,虽然在总体上比较规范,:

但有时也会有偏题出现的可能。

4.试题重复的比例很小。

从2000一2002年的试题情况看,除了个别名词解释题有重复外,大分值的试题没有重复。

这说明,考生可以适当排除前两、三年的试题已经考查过的内容重考的可能性。

当然,这不能绝对化,但可以在复习中安排重点时有所考虑。

另外,有一有趣的现象,政法大学的试题与其他院校,特别是北大的试题,同一年内有重复现象。

比如,2002年的简答题“简述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类型”与北大同年的论述题“试述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及种类。

”几乎完全相同。

还有2001年的两校试题中也有一道简答题几乎相同。

这说明一个问题,就是有一些问题有可能是某些老师所共同关注的,这些问题无非是当前学界比较关心、讨论比较多的问题。

因此,考生对学界的讨论热点和该校主要导师的近期学术论文要适当给予关注。

这一点在政法大学往后的复试里,将会更加明显。

如果你有机会参加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的入学复试,笔者建议考生适当注意以下几点建议:

1.熟练掌握教材。

这是最重要的,无需笔者多言。

2.适当关注当前的学术热点。

可以通过我们提供的导师论文、热点综述获得一些信息,也可以对考试近一年左右的权威期刊进行检索,从而获得一部分信息,还可以通过了解2004年的学术年会获得部分信息。

3.适当参考往年的试题,熟悉出题形式,以及了解哪些内容已经考查过或未考查过。

对考查过的近两年试题,可以适当作为非重点掌握。

至于具体的专题预测,为避免误导考生,这里不做具体的预测。

但提醒考生注意两点:

一是在参加完初试以后,收集2004年年会的主题。

这也许会有所得益。

可以从今年底或明年初的某个法学学术期刊上找到有关年会的综述性文章。

二是密切注意中国政法大学的学校网站(网址:

www.cupl.edu.cn)上关于复试的通知。

其中可能会有关于复试内容及形式的说明。

(三)中国政法大学部分硕士研究生导师简介

1.薛瑞麟:

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员、兼职律师。

主要著作:

《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文物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近期论文:

《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6期;《论信用证诈骗罪》发表于《政法论坛》2000年4期;《高利转贷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2期。

2.曲新久:

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要著作:

《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近期论文:

《推动废除死刑:

刑法学者的责任)发表于《法学》2.003年3期;《恶意透支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发表于《人员公安》2002年.4期;《“黑哨”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发表于《政法论坛》2002年3期。

3.阮齐林:

1992年10月至94年4月由国家教委派遣赴日本东京大学进修刑法学。

原政法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会副总干事兼秘书长。

兼职律师、司法考试辅导权威。

主要著作:

《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初探》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近期论文:

《应然犯罪之构成与法定犯罪之构成——兼论犯罪构成理论风格的多元发展)发表于《法学研究》2003年1期;《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发表于(法学研究)2002年2期;《金融财产控制的特点与侵犯财产罪的认定)发表于《法学)2001年8期;臼匕京市朝阳区检察院199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发表于(政法论坛》2001年1期;《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2期。

参考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

200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3)

复试试题

考试科目:

刑法学

一、任意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提供的选项中,有一个或者多个选项是正确的,多选或少选不得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每小题1分,共1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可以不予追究的犯罪是(A)

A.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B.法定最低刑3年以下

C.法定最高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D.法定最高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甲、乙合谋盗窃国家珍贵文物,二人准备了盗窃用的工具。

之后,乙因为害怕受到刑罚惩罚而没有与甲一同盗窃,甲单独完成盗窃行为,乙的行为属于(A)

A.犯罪既遂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D.犯罪未遂

3.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抢劫案时,向张某询问有关部门情况,张某十分恐慌,侦查人员便问张某是否有什么问题,张某交代说自己曾经盗窃李某人民币3万元,张某属于(A):

A.自首B.立功

C.坦白D.悔罪

4.不得适用假释的情形包括(A)

A.累犯B.惯犯

C.暴力犯罪D.财产犯罪

5.朱某事前知道李某将要实施犯罪行为,但不知道李某实施何种犯罪,李某犯罪后,告诉朱棠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且数额巨大,请求朱某帮助保密并销赃,朱某便自己购买了李某盗窃的赃物,朱某的行为构成(D)

A.盗窃罪B.包庇罪

C.销售赃物罪D.收购赃物罪

6.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下列物品可以构成犯罪(BCD)

A.管制刀具B.枪支、弹药

C.毒品D.国家秘密文件

7.下列行为中属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是(ABCD)

A.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B.追随、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C.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D.在公共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8.伪造有价票证罪的对象包括(ABC)

A.车票B.船票:

C.邮票’D.股票、

9.下列犯罪中,以犯罪的时间或者地点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有(BC)

A.非法采矿罪

B.非法捕捞水产晶罪

C.非法狞猎罪

D.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件的犯罪

10.徇私枉法罪发生在(A)

A.刑事诉讼中B.民事诉讼中

C.行政诉讼中D.行政执法中

11.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的是(B)

A.非法搜查罪

B.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C.诬告陷害罪

D.猥亵儿童罪。

[参考资料]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二、名词解释(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每小题3分,共9分)

1.犯罪构成(中国政法大学2003研)

答:

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2.从犯(中国政法大学2003研)

答:

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所谓辅助作用,是指为实行共同犯罪创造条件,提供方便,辅助犯罪的实行。

所谓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犯罪行为的实行,但在整个犯罪活动的实行过程中起次要的作用。

3.受贿罪(中国政法大学2003研)

答: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参考资料]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三、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

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缓刑的适用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2003研)

答: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表明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本质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不论判处何种刑罚,均不得适用缓刑。

因为累犯一般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再犯可能性大。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适用战时缓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这是适用战时缓刑的本质条件。

[参考资料]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举例说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和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2003研)

答:

法律上规定以作为方式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但以不作为实施犯罪的,这是不纯正的作为犯,或称之为不作为不作为犯。

如母亲为了杀死婴儿而不哺育,致使婴儿饿死,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适例。

法律规定的杀人罪是以作为方式为构成要件的,但不予哺育却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负有不使符合犯罪构成的一定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种义务的由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

例如司法人员有依法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职责,医务人员有救死扶伤的职责。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韵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险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例如行为人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即负有救护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防止结果发生现实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由于生理上的缺陷,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

行为人虽然自身不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能力,但可以求助于他人而不去求助,以致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仍可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

第三,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所实现的犯罪构成事实与以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构成事实相当。

所谓相当,是指这两种犯罪构成事实,除了行为的方式不同外,其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能(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同。

[参考资料]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四、案例分析(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

每小题’15分,共30分)(中国政法大学2003研)

1.李某是某村村长,1996年秋,将已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的女青年乔某安排到本村小学做代课教师。

李某多次到学校找乔某,在威逼利诱之下,乔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其后,李某又多次纠缠乔某,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两年之久。

乔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又怕丢面子,给家人抹黑,一直将此事隐瞒。

1999年春,乔某辞职,回家务农。

乔某回家后,李某又不断去乔某家,乔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家人。

1999年6月5日,李某又来乔某家,欲与乔某发生性关系,乔某坚决不肯,李某欲强奸乔某,二人撕打起来。

住在西间的乔父听见有声音,来到现场,见李某欲强暴其女,便手持木棍,来到李某背后将李某打昏在地,用绳子将李某捆住后,到派出所报案。

乔某想到这几年受到的侮辱,越发痛恨李某,顺手拿起床边的剪刀向李某的阴部、腹部连扎数下,致李某重伤。

试分析: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为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2003研)

答:

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理由如下: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利用自己安排乔某做代课教师的关系,对其威逼利诱,强行与乔某发生性关系,明显违背乔某的意志,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所有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

(2)乔某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为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2003研)

答:

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本案中,乔某父亲见李某欲强奸其女儿,为使女儿免受侵害,而将李某打昏,并将其捆住。

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什么?

答:

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在李某被打昏并被捆住以后,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也即失去侵害能力,此时,对李某只能交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安机关去处理,作为个人的乔某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惩罚,其对李某的伤害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并且,乔某的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致使李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

[参考资料]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王某多次催促李某归还2年前所欠1万元人民币,李某推托不还。

无奈,王某邀请张学文、张学武兄弟俩,闯入李某家,持刀威胁李某还款,李某只得还款。

三人见李某还有2万元现金,强迫李某交出作为有钱不还的惩罚,李某不交,三人声称:

如若不交出,就给他放血。

李某见王某等人多势众,只得交出。

事后,王某将2万元全部钱给了张氏兄弟,作为酬谢。

试分析:

(1)本案应当如何定性?

为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2003研)

答:

三人前面的逼迫李某还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三人后面的强迫李某交出2万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理由如下:

李某所欠王某的钱,王某只能通过法律上的途径解决。

王某通过威胁的方式要求其还款,从性质上讲是违法的。

但这种行为由于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犯罪。

在李某已经还款的情况下,王某等三人企图占有李某自己所有的另外2万元人民币,强迫其交出并且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成立抢劫罪。

(2)假设本案,王某等三人逼迫李某交出了500元作为补偿,又当如何定性处理?

为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2003研)

答:

假设王某等三人逼迫李某交出的只有500元人民币,同样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

根据刑法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从刑法规定来看,对抢劫罪的数额没有限定。

而从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看,只有情节显著轻微的,才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本案从案件情节看,”即使是只有500元人民币,显然情节也是非常严重的。

因此,王某等三人逼迫李某交出500元人民币也构成抢劫罪。

[参考资料]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五、论述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30分)

论罪刑相当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2003研)

答:

(一)罪刑相当原则的历史及基本涵义;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均衡、罪刑相称或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在刑罚理论上的表现;它最初是为了反对中世纪刑罚实现刑罚上的公平与正义。

’明确提出和阐明罪刑相当原则并奠定其理论基础的是贝卡里亚、边沁、康德和黑格尔。

他们的思想观点既有许多相同之处,也有不少矛盾和对立。

根据他们的论述,可以把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涵义归纳如下:

(1)罪刑相当是指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称轻罪轻刑,重罪重刑,刑当其罪,不允许轻罪重刑或重罪轻刑。

(2)衡量犯罪轻重的尺度,是犯罪的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愈大,犯罪就愈严重。

衡量刑罚轻重的尺度是它给犯人造成的痛苦或侵害。

(3)罪刑相当原则还包括刑罚在其实施方式上与犯罪相适应。

为了使人们清楚地看到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必须迅速及时地对犯罪执行刑罚。

(4)犯罪与刑罚的均衡关系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

任何司法官员都无权超越法律的规定增加对人民的既定刑罚。

(5)犯罪与刑罚的均衡关系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国家或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应当根据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社会的情况去构建相应的罪刑均衡关系。

(二)中国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上述规定表明,罪刑相当原则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具体涵义;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构成理论来说,就是犯罪分子实施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即犯罪构成事实。

所谓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就是指应当与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构成事实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2)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项规定,发源自古典学派倡导的责任主义。

责任主义包括两种含义:

其一、“无责任则无刑罚”,这是责任主义的最早的也是最主要的含义。

这种意义上的责任主义被称为归责中的责任主义。

其二、刑罚的轻重程度取决于责任的轻重程度。

或者说,刑罚的轻重程度要与责任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这种含义的责任主义被称为“作为量刑标准的责任主义”或者“量刑中的责任主义”。

在西方刑法中,责任主义与罪刑相当原则是分别规定的。

即使量刑中的责任主义,也不属于罪刑相当原则的内容,一般都是在量刑中专门加以规定。

我国刑法典把量刑中的责任主义作为罪刑相当原则的内容之一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

刑罚轻重不仅要与犯罪分子所实行的犯罪行为相适应,而且还要与犯罪分子所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西方刑法提出的罪刑相当原则,没有涉及刑事责任问题,而是直接讲罪——刑的均衡关系。

而西方刑法提出的量刑中的责任主义,主要解决责——刑的均衡关系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均衡关系问题,没有涉及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均衡关系。

现在我国(刑法)第5条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规定,把罪——责——刑的均衡关系统一起来,这是比较科学的。

罪刑的均衡关系是主要的、决定性的。

但从根本上说,刑罚轻重主要是由犯罪轻重所决定。

而责刑的均衡关系则是在罪刑均衡关系的基础上具体解决行为人的个人责任问题,加入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小学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