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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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昌江黎族自治县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我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乡镇各有关单位、村(居)委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成立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小组。

(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应急救援。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乡镇政府提出奖励建议。

第三章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有关部门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五)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全县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建立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对安全培训、检测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核发乙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指导工作。

(九)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条例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县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县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依法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批、许可、核准、备案的必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督促项目单位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并督促县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

(一)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循环经济工业区(农产品加工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负责依法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批、核准的必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督促项目单位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三)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五)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六)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县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学校、直属单位的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四)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各类实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县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县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庆祝活动、大型宗教集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对相应在持证单位及个人的购买、储藏、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审批焰火燃放,对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

(六)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七)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进行备案和抽查;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茶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九)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

(十一)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跨市县客运车辆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县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参加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敬老院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县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县本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经费。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务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四)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安排一定比例工伤保险资金用于安全检查。

(五)负责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六)指导、监督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七)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把尾矿库安全建设要求作为前置条件;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建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越层开采等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实现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二)负责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负责县城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燃气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GPS定位系统;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八所海事局职责范围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乡村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乡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有关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渡口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县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坝、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做好堤坝安全监督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防风、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农业与科学技术局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做好农业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督促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瓜果菜预冷系统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协调解决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五)负责把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瓜果菜预冷系统企业建设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批、许可、核准、备案的必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六)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七)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引进、成果转化、示范与推广工作。

(八)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合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九)负责所主办的科技项目推介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等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商务局职责:

(一)指导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内外资商贸企业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将安全条件作为成品油企业许可(新建加油站的初审、报批和年检)的前置条件,加强成品油市场的安全检查。

(三)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印刷厂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做好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组织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县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各广播电视台站、公共体育设施、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负责主办的各类活动及大型演艺活动等群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

(二)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查、验收,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四)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二十九条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责(县财政局内设机构):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企业落实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县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二)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统计局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昌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县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二)配合县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县海洋与渔业局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检验、渔业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救助)工作。

(四)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和渔业船舶明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

(二)负责组织查处安全指标的计量监管工作。

(三)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厂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六)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十五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监督检查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将安全条件作为行业许可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六条县旅游产业发展局职责:

(一)负责旅游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做好有关旅游设施、设备和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整治,负责所主办的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粮食局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设备安全措施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昌江气象局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九条昌江电信局职责: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组织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四十条昌江邮政局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四十一条昌江供电局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二)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三)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负责以发电为主的中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县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共青团县委职责:

负责青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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