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保局中心机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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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保局中心机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

东莞市社保局中心机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

系统项目监理服务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开展社会保障卡跨省应用是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基本要求,也是支持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重要基础。

为更好适应跨省异地用卡、异地卡服务等业务需求,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卡跨省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05号】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接口规范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6】38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接口规范补充说明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6】5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在《关于转发社会保障卡跨省应用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粤人社办【2016】244号)中明确要求各地市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制定计划,抓紧推进社保卡规范发行、用卡环境该、联调测试、异地卡服务等工作,确保社保卡跨省应用工作任务顺利进行。

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终端升级更新工作,结合业务场景,按照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接口规范对业务系统进行动态库升级、接口改造,实现医保就刷卡联网结算。

文件同时要求,2017年2月1日起,广东省内(函跨省、跨市)社保卡读写终端接口标准按照38号文和59号文要求执行。

为切实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6年12月联合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通知要求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6〕120号文”精神,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355号)文件中对广东省跨省异地就医工作作出了部署。

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全省各统筹区经由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进行对接,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

2017年底前逐步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

二、监理范围

子项目1:

东莞市社保局中心机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

子项目2:

东莞市社保局中心机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

三、监理目标

(一)、投资目标

确保项目费用不超过合同规定金额。

(二)、工期目标

确保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质量目标

实现合同和建设方案的各项功能,并符合建设方案的质量标准,成一个先进、实用、体现当代高新技术水平的信息化建设工程,同时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高性能。

四、监理服务工作要求

(一)、服务要求

监理单位应在“东莞市社保局中心机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项目”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对东东莞市社保局中心机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项目的相关内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服务方式

现场服务:

自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至东莞市社保局中心机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最终验收为止。

(三)、项目整体设计,组织及实施方案的总体把关对工程的整体设计、组织及实施方案的总体把关:

1、审核和确认项目承建单位的实施人员组织和实施计划安排;

2、协助项目采购人单位审核和确认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3、审核和确认项目承建单位的实施人员组织和实施计划安排;

4、审核和确认项目承建单位制定的项目标准规范;

5、审核和确认项目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计划;

6、审核和确认项目承建单位的进度控制计划。

(四)、质量控制

1、应用系统开发质量的控制

1)应用系统开发的阶段性计划的审核和确认;

2)在对项目建设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协助项目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单位和采购人,对各个分系统、子系统应用软件的详细需求分析、详细设计、编码测试、系统安装调试、系统试运行进行把关;

3)对承建单位的开发质量进行审核;

4)对源代码、开发文档进行移交验收。

2、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

1)依据合同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审查、监督、控制本项目系统软件、设备采购和安装的质量;

2)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方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控制工程质量;每月按项目对各项目文档进行查阅审核,提供监理简报;

3)协助采购人审核系统软件、设备选型方案和系统集成方案;

4)对采购的系统软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和验收审核并提供相应文档;

5)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工程的验收标准,验收方法;

6)对系统软件和设备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审核。

3、技术培训质量的控制

1)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

2)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培训计划,并征求采购人的反馈意见;

3)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

(五)进度控制

1、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监督检查项目进度执行情况;

2、组织召开进度协调会议,解决进度控制中的重大问题,签发会议纪要;

3、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4、当工期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5、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工具,控制项目施工进度。

(六)项目投资的控制

1、通过对工程实施方案的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

2、协助采购人做好工程支付预算的流量表,及时向采购人提供项目质量和工程进度审核结果,以使付款进度能够与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结合起来。

3、当发现资金使用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七)合同管理

1、协助采购人签订合同;

2、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

3、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解释,协助采购人处理项目实施的每个过程出现的合同变更、违约、索赔、延期、分包、纠纷调解及仲裁等问题。

4、对工程暂停、复工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5、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商提交的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八)项目信息管理

1、及时向采购人提交反映项目动态和监理工作情况的项目文档;

2、建立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各阶段工程状况的图表、文档,收集、管理项目各类文档和资料;

3、督促、检查集成商及时完成各阶段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4、转发采购人发出的一切指示、通知和业务联系单。

(九)项目文件的管理

1、中标人应负责以下文档的编写:

2、项目建设监理日记、周报、月报(包括反映业务需求的处理情况)及项目大事记;

3、项目协调会、技术研讨会等各类会议的纪要;

4、阶段性项目监理总结、各类监理通知;

5、做好各阶段的监理文档(监理规划、监理工作实施细则、专题监理报告、验收监理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并按时提交给采购人。

6、中标人应参与以下文档的管理:

7、项目实施期间各类技术文件;

8、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类往来文件及存档

(十)项目安全的管理

1、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

2、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十一)知识产权的管理

1、协助用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防止被非授权使用;

2、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审核,保证不在本项目建设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十二)项目会议制度

为保证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协调,中标人可组织必要的会议来保证并出具会议纪要:

1、项目协调会;

2、项目周例会;

3、专题研讨会;

4、项目问题通报会;

5、项目阶段及最终验收会。

6、项目专家论证评审会;

7、项目阶段工作总结会。

(十三)组织协调

1、监督各方履行职责,综合协调各方的工作计划、进度及工作关系;

2、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和沟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信息在有关各方之间保持顺畅流通,积极协调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3、确立项目安全监督的工作目标。

(十四)测试的要求

1、审核软件系统的测试和验收方案,对软件开发过程进行监控和测试;

2、组织对系统进行测试和验收;

3、协助采购人对第三方测试单位的测试方案进行确认和配合第三方测试工作;

4、依据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对承建商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督促承建商对存在问题进行改进。

(十四)对监理单位(投标人)的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本科学历和高级职称证书;

具有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颁发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具有同类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具有十年以上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主专业必须为通信信息)资格证书;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监理工作5年以上;

近三年担负过500万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具有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颁发的高级软件评测工程师证书、具有信息系统审计师证书从优。

2、监理工程师要求

★1)、必须安排1名的监理工程师,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全职的监理服务。

2)、投标人承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为保证被监理项目的按计划实施,应采购人要求及时增加监理工程师到场开展监理工作。

(十五)参考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监理行业的有关文件

信部信[2002]570号《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EIA/TIATSB67《无屏蔽双绞线系统现场测试传输性能规范》

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17544-1998《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

GB/T12504-1990《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GB/T12505-1990《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

GB8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规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十六)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支付合

同总额的50%;

2、项目系统上线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支付合同

总额的45%;

3、项目完成最终验收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支付合同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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