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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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作业
《教育法学》作业一
------第1----5章
一、判断题:
正确的在括号内打对号,错误的打叉号(每题2分,共10分)
1、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权力。
(错)
2、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错)
3、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对)
4、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对)
5、广义上讲,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错)
二、单项选择题(只填正确答案的序号,每题2分,共10分)
1、(C)是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
A、自学法B、比较研究法C、调查研究法D、系统思考法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D)
A、法律B、行政法规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规章
3、《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属于(D)性规范。
A、义务B\、法定C、平等D、授权
4、《民法通则》规定,不满(A)周岁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
A、10B、14C、16D、18
5、(C)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A、官方解释B、立法解释C、行政解释D、法定解释
三、多项选择题(可以一个或多个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10分)
1、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ACD)
A、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B、教育事实规律
C、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D、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2、教育法的效力包括(ABC)
A、时间效力B、空间效力C、对人的效力D、对具体时间的效力
3、公民的受教育权正向着保障(BD)等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方向发展。
A、未成年人B、女子C、儿童D、残疾人
4、从微观上看,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AD)关系。
A、结构相当B、数量相当C、功能互补D、价值主从
5、下列对教育法律事实的描述中,(BCD)是正确的。
A、教育法律事实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B、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C、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D、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四、简述题(每题15分,共45分)
1、简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教育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以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2、简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方式。
教育法实施的涵义。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去实施,这叫做自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遵守。
另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不去实施,则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这叫做他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适用。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
第一,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
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
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
(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五、论述题(共25分)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
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
③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④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⑤学校与家庭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⑥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学》作业二
--------第6-----10章
一、判断题:
(每题2分,共10分)
1、《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对)
2、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错)
3、《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工作人员。
”(错)
4、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以外的各种教育机构中注册并参加考试的受教育者。
(错)
5、校外教育是指利用学校以外的各种教育机构对青少年进行的教育。
(错)
二、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10分)
1、《学位条例》中规定: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国学位又按照哲学、经济学、法学等(A)个学科门类授予。
A、9B、10C、11D、12
2、我国目前高等学校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为(C)。
A、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D、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教师法》中规定:
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此项权利又称为教师的(A)
A、教育教学权B、科研管理权C、民主管理权D、管理学生权
4、《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形影的(学位证书)”的权利。
5、《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B)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学习权B、参与权C、健康权D、受教育权
三、填空题(没空2分,共10分)
1、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2、《教师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
3、《教育法》规定,“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4、自由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里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5、学校捐赠应坚持自愿和力量的基本原则。
四、简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
1、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享有九种权利,分别简称为:
“办学自主权”、“组织教学权”、“招收学生权”、“管理学生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教师权”、“管理设施权”、“拒绝干涉权”和“法定其他权”。
2、简述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意义。
(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
(2)教师专业化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
师范教育的责任就在于培养出训练有素的达到专业化标准的教师,以教师的专业化来实现教学的专业化。
《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
3、简述学校的商业保险。
学校保险是学校参与社会活动的一向基本内容:
它包括
(1)学校的财产保险
(2)学校的人身保险
对于保险一方面应该采用积极的态度,让学生了解保险知识,另一方面,不得强迫学生投保,更不能从中渔利。
五、论述题(25分)
结合实际,谈一谈学生应如何履行《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的义务。
一定权利的享有对应着一定义务的履行。
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对此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解:
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学生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若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
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
例如:
小学生应当履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规定的学生的相关义务;中学生应当履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相关义务所作的具体规定。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这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
这项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学生应该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完成各个阶段的必修课程,努力取得优良成绩等。
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有所不同。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地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
学校管理制度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德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
对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
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时一致的。
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处分对学生不良思想行为进行否定,帮助学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分清是非、明确方向,督促学生自觉地遵守其所在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
例如,受教育者应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等。
《教育法学》作业三
——综合测试第1---13章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去的法人资格。
”(对)
2、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对)
3、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错)
4、《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中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伤害的事故。
”(错)
5、民事诉讼的起诉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对)
6、《教育法》中有关“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对)
7、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在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错)
8、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对)
9、《教师资格条例》由教育部制定。
(错)
10、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错)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是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3、《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义务。
4、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制度条件和事实条件。
5、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提出申诉、申诉受理、申诉处理。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宪法;
(二)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2、简述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论述题(15分)
结合实际,谈一谈你对《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教师法》中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
(1)教师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对于教师的此项权益,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
(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点等创造性活动;
(2)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
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主要内容包括:
(1)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获取报酬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
(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民主管理权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
主要内容包括:
(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2)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育培训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
主要内容包括:
(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2)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权利。
五、案例分析(25分)
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
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因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为不便。
2001年,这个孩子到了上学年龄,黄某带她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收纳。
黄某又带着儿子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小孩非自己所属学区为由,也拒不接收。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
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1)《宪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
”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
(2)《教育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可见,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
(4)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主张也是不合法的。
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
一般来说,对正常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学校。
但对有残疾的儿童,则应当给予照顾。
因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的学区划分上。
因为学区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局更加合理,便于适龄儿童入学,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抢生源。
而龙门镇小学以不属于其所管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地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真正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目的。
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当然,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黄家屯小学。
(5)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但因本案尚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学校应认真执行《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2)对于歧视残疾儿童、少年,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法律制裁,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当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