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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室内装饰工程

 

建设单位:

装饰单位:

年月日

 

室内装饰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奢厨超市

1.2.工程地点:

浙江杭州

1.3.工程内容:

图纸内所有装饰工程

1.4.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1.5.合同形式:

本工程采用定额取费形式,按时结算。

1.6.工程造价:

按2014定额预算价作为造价依据(详见附件报价预算表),并作结算单价,具体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a.乙方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承包,即按确定的施工图纸完成项目内外设计及装饰。

b.发生设计变更时,按要求完成变更内容;

c.按合同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含周转性消耗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工程技术资料、包施工全部风险和费用中所列的全部项目。

2.2承包方式:

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保护费、材料采保费、水电费、各项检测费用、运输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达到质量要求所采用的各项措施费、各项规费及税金等。

2.3乙方不得将工程转让、分包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4乙方对乙方总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乙方对施工现场内的其他单位、人员负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图纸

3.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提供初步方案,由乙方负责深化,经甲方确定后方可有效。

3.2乙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等文件资料的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转给第三人。

第四条甲方代表

4.1甲方委派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

甲方所有文件经甲方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生效。

4.2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及监督执行,乙方代表后乙方书面授权的收文人再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立即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

4.3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驶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代表

5.1乙方委派为乙方代表,行驶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职责。

乙方代表应由曾受考察认可的项目经理担任。

乙方在任命乙方代表前,应将拟任命的乙方代表的资历包甲方审核批准。

5.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3乙方代表根据合同、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甲方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5.4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报备甲方厚,乙方代表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甲方工作

6.1甲方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

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决算款的审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工期顺延等事宜,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由甲方与乙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才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2甲方代表可授权代表,行驶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

甲方代表授权人,在甲方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进行确认。

6.3开工办理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6.4组织乙方、设计院参加的图纸会审,由设计院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6.5对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甲方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和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6.6根据销售和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和整修、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设计图纸及时间在规定的合理条件下,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执行,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6.7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6.8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公竣工结算等。

6.8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有关设计规范和甲方代表指令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带整改完毕后包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宜导致甲方未能履行第六条规定的工作,相应顺延工期。

6.9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工期顺延,甲方负责办理签证手续,工期顺延,停工超过三天,第四天起,则补偿乙方2000元/天窝工费。

第七条乙方工作

7.1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7.2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乙方在开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表、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施工措施等,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工程无法竣工验收或者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3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设备、管线的施工和保护,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7.4乙方项目班子所有人员必须有相关资质和上岗证,更换人员必须报备简历及甲方。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等证件。

如甲方有充分理由认为乙方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应在48小时内对该人员进行更换。

7.5乙方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接受甲方指令。

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如甲方原因未及时批复,按上列6.9条规定补偿乙方;乙方项目经理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承担前任应付的责任。

7.6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甲方代表请假并作出说明。

7.7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甲方责令更换,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更换。

7.8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

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乙方后,乙方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

7.9乙方在收到确定施工图的指令后,应在十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

甲方接到乙方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接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接点规定)后五天内组织审批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乙方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甲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责任由乙方承担。

7.10开工前乙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如因乙方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施工过程中才能发现的设计缺陷问题除外。

7.11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来源、工程量等。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

 

14.1进场全体职工必须遵章守纪,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甲方或监理检查,每发现一人没有戴安全帽,甲方从工程款扣除违约金50元/人·次。

14.2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施工中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以上物品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4.3施工现场各类垃圾应当天清理或累计至次日清理,否则由甲方指派人员清理,清理费用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4.4严禁在绿地上堆物及行走或严禁污染绿地,一旦发现,即扣除违约金500元/次,而无须任何确认手续即可生效。

14.5甲方或监理有权对乙方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乙方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但乙方有权做出申辩,理由成立,可免责。

第15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验收资料。

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

如果发现乙方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5.2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甲方、监理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15.3无论甲方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合格工程造成的责任。

15.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15.5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并承担整改损失。

15.6如乙方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责任由乙方负责。

15.7甲方对乙方隐蔽的工程如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6条竣工验收

16.1竣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等为依据。

16.2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

甲方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初步验收,由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实后,甲方在三天内批复乙方工程核验申请,乙方协助甲方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

16.3竣工验收除检查必要的质保资料(包括项目部自检及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的资料)外,还要对外部观感质量的评定。

16.4竣工验收后二天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初次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按质监站及甲方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组织验收。

16.5经甲方组织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且通过质量站备案验收签字后为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最后通过意见,以建设部门规定资质的相关职能、中介机构为准。

16.6乙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向总承包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三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应实际施工情况,其中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一套用于甲方存档、一套用于物业管理处存档),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

16.7乙方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并由甲方将工程款付至95%后,10日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监理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16.8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则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并视同已竣工验收合格,并需办理结算手续。

16.9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6.9.1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16.9.2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材、构配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16.9.3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16.9.4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16.9.5经甲方召集的验收部门及技术验收组实地验收通过。

16.10若因甲方原因(如未通水、电或其他因素)导致乙方工程无法验收,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在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则因此造成工程延期的,工期顺延,且从乙方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甲方组织初步验收之日止,由甲方按10.11对乙方进行赔偿。

第17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7.1乙方每月25日申报按实发生的工程进度款,甲方次月10日支付乙方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款的70%。

17.2合同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一次性返还,但保证金退还从进场起不得超过120天,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7天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5%,扣除审定结算总价的5%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返还详见工程合同中相关条款。

17.3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存档备查。

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甲方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整改工作完成后拨付。

17.4工程结算必须在乙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经档案馆验收合格,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后进行。

17.5乙方每次申请付款的同时须提供符合属地合规有效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

17.6本工程的进度款只能用于本工程。

17.7本工程奖罚款违约金不可超过合同总额的0.5%。

第18条工程结算

18.1本工程采用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套定额结算计算方式,安装工程套用《浙江省装饰工程(2014)消耗量标准》总体下浮8%进行取费计算,其中人工工资按80元/共日调差及所有取费、费率不参与下浮,材料(含设施设备)价格按照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按实结算,包含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一切费用及税金、总包配合费用等。

18.2现场签证(含设计变更签证、增加工程签证):

18.2.1将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监理及甲方,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

18.2.2甲方或监理方一般应在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后3日内将签证确认完毕,甲方或监理方3日内不及时签证,经乙方备注说明,视同认可该签证,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调整。

18.2.3签证单价按所附清单中的单价执行,缺项部分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8.2.4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

18.2.5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原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18.2.6现场签证单须由施工单位填写,甲方及监理经办人审核工程量和单价。

18.2.7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乙方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

18.2.8本合同项下所有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罚金等款项,甲方均可从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由甲方办理扣款单,从当期进度款中扣回。

18.3材料:

A、材料最高限定价格:

甲方要求使用的特定品牌、规格的材料,乙方已根据自行询价的结果承认此价格或另行报价,材料价格以双方认可的时间价格为准。

B、甲方未指定的常规材料价格:

乙方已根据市场情况编制材料单价经甲方确认定价,结算时以此报价为准。

C、如使用未在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材料时,或在施工中需要更换材料的种类,以甲乙双方协商审定的材料限定价格为结算依据。

18.4结算编制、审核原则

A、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1)变更、签证结算必须按变更、签证号码进行分项,不得进行不同号码(有互相联系的号码除外)工程量汇总。

同时,乙方还必须提供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底稿给甲方。

(2)所有变更、签证后须附设计变更单或工作联系函。

(3)签证原件一式四份,乙方保留一份,监理一份,甲方两份(工程部一份,成本部一份)。

B、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40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C、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甲方在1个月内做完审计及结算。

D、工程竣工结算书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

在造价咨询单位结算审价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

E、结算造价主要分三部分:

①竣工图部分结算造价(所有设计变更须在竣工图中反映);②隐蔽签证部分造价;③应扣除的违约金及奖罚款。

第19条工程保修

19.1免费保修期限: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运行正常后,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本《工程质量保证书》规定保修时间。

本工程保修1年,防水5年。

19.2保修范围:

本合同约定乙方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于乙方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乙方免费保修范围。

19.2.1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甲方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乙方返修范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返修。

19.2.2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19.3保修实施:

质保期内免费维修(除甲方采购设备外)、更换配件;对因甲方的不正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坏不归乙方负责保修,但乙方也要积极帮助甲方修理,并保证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

在质保期内的工作应包括对所有常规检查、调整和润滑。

保修期内,每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巡检,保修期后为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运行记录。

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内容须在投标时说明。

19.4保修的时间性:

19.4.1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6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9.4.2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的保修、维修项目。

19.4.3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19.4.4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委托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甲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19.4.5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或第三方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19.5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

19.5.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甲方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19.5.2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造成其他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9.5.3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a:

接到甲方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b:

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无故未赶到现场:

c:

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甲方报告:

d:

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19.6保修款:

19.6.1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截留5%作为保修款,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余款(扣款按上述条款所计算出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9.6.2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

乙方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由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19.7乙方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

20.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经济损失,资料由乙方负责整理,并保护好现场,乙方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不得有异议。

且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

20.2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0.3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0.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所造成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a:

六级以上的地震

b:

战争、动乱、游行、政府职能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空中飞行物坠落

c:

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21.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a:

建筑物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b:

人员伤亡及各种设施损失由其所属单位承担。

21.3因上述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的,可以顺延,双方不得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赔偿。

第二十二条争议

22.1如果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端,包括对甲方代表的观点、指示、决定等产生争议时,乙方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代表,并将此件复印提交甲方。

甲方代表在收到信件后的3天内必须将其决定通知甲方和乙方。

22.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或者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2.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持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2.3.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2.3.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2.3.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三条合同解除

23.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3.2.1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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