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租赁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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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租赁合同范本.doc

篇一:

品牌租赁经营协议模版

品牌租赁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双方承诺自觉遵守。

此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一:

合作方式

甲方以“威捷康”品牌授权给乙方经营的方式,与乙方合作;乙方负责“威捷康”品牌

的设计、生产、销售等一切工作,并承担其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甲方收取乙方销售回款的6%作为品牌授权租赁费。

二:

包材采购

(1)包材及供应商的选定和包材的价格,由乙方决定。

(2)包材货款由乙方支付,相关供应商与甲方不发生货款关系。

需要现金支付款项的供应商,货款由乙方给付;有结算帐期的供应商,由乙方签订与供应商的合作合同。

如有必要,甲方可以出面为乙方担保,但担保期内所担保的包材和产生成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如乙方不能及时兑现对供应商的货款承诺,甲方有权处理相关的包材和成品,直至能兑现到甲方所担保的金额。

三:

包材(半成品)和成品管理

(1)原则上甲方并不提供包材和成品库存管理。

(2)如乙方需要甲方做包材、成品管理、发货管理以及市内的物流配送,需提供销售回

款额的2%作为费用支付给甲方。

甲方承诺如有大量的丢失由甲方负责。

四:

产品加工生产

(1)产品加工和灌装单位由乙方决定

(2)涉及到产品成本(非包材部分)和灌装所产生的费用价格由乙方决定,乙方对上述

费用付全部责任。

五:

销售管理和责任

(1)产品价格和销售政策由乙方确定。

(2)乙方聘用相关的人员,以及市场所发生的一切推广费由乙方支付。

(3)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赠品、物料、长途运费、客情、退货损失、费用核报、税票等

由乙方支付。

(4)销售过程中因为产品的任何原因或者销售过程处理不合理等原因引起的市场罚款由

乙方支付。

(5)销售回款进入甲方指定的账号。

六:

货款结算和授权租赁费结算

(1)双方的货款对账结算在每月5号,即每月5日前结清上月乙方销售所到的货款。

(2)甲方授权费得结算在每月5日,即每月5日前乙方按单结清甲方的授权租赁费。

七:

其他补充

1.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对客户进行有政策支持时(比如特价,买送,铺底),当此甲方

收取的租赁费是当此回款金额的5%。

2.如乙方经营不良,双方协商后甲方有权收回“威捷康”品牌的经营权,如双方合作

满意,在授权期结束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续签授权。

3.在授权期间内,如甲方收回“威捷康”品牌经营权,需支付给乙方当年月平均回款2

倍金额的推广补偿金,乙方停止经营该品牌;授权结束后,如乙方需从甲方转让“威捷康”品牌的所有权,需支付当年月平均销售回款2倍的金额,“威捷康“品牌归乙方所有。

八: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广州市白云区远洋化妆品厂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二:

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专柜编号:

专柜租赁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搞活经营,加强工商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设置租赁专柜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设置专柜基本原则

第一条:

设置专柜的企业必须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或国内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和进口商品、品牌总代理、总经销的单位。

二、专柜设立和租赁期限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编号为的柜位,柜位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乙方在柜内经营下列品牌、种类的商品: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增加商品种类和品牌。

第三条:

乙方负责承担具有专柜风格的一切装修和设计费用,甲方应于开业前20天将柜位交给乙方,乙方应于开业前三天前将商品到位,具体方式:

□乙方设计和装修,方案应书面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设计,甲方审核方案,并委托甲方装修。

□乙方委托甲方设计和装修。

在装修期间必须本着谁装修谁负责的原则,保证装修现场的各项安全工作;由装修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四条:

专柜应由乙方独立租赁经营,乙方不得擅自将专柜转让、转租他方经营,也不得擅自与他方合作经营;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应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租赁期限为:

年;以开业时间为准顺延,至经营期满。

到期后,乙方要求继续租赁,须于合同期满前60天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租赁权。

三、商品经营管理

第六条:

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物价质量管理规定”(见附件一)的要求。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所销售商品如系违禁物品、伪劣产品、侵害他人(商标、专利、代理等)权利或损害顾客利益,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以上原因,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取消乙方设柜资格,并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商品价格须符合国家物价政策,与市场保持一致,不得擅自调价;确须调价时,应提前填制调价审批单,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执行;乙方同类商品结算价及零售价不得高于同城市其他商场、专卖店的价格;乙方同类商品在同城市其他商场或专卖店打折销售或作其他促销活动,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如乙方未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乙方应按在其他商场、专卖店开展活动的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赔偿;如乙方商品在甲方经营场地内需作优惠让利,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认可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

乙方新品种上柜前必须填写“新品种引进审批表”报甲方审批,经审查合格后方能上柜,且不能经营任何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

第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专柜货柜丰满、品种齐全、新颖,优先供应紧俏商品、新商品,。

第十条:

顾客要求修理、换货、退货时,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配合甲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乙方所有商品送货进场时,必须经甲方指定的通道进场;乙方专柜商品概由乙方自己负责保管;乙方商品如须返厂,须填写“专柜商品返(退)厂单”(一式三联),并由甲方专柜主管签字,由保安人员查验后,依甲方规定之出口进出商场。

第十二条:

除甲、乙双方议定外,乙方不得于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为在甲方经营的商品保险。

乙方自行购买的保险,则需要在开始营业前把保险明细及保单交给甲方验证,否则甲方将为乙方代购保险,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也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损害或保险公司不受理投保的商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险种:

、保险费:

元/年、保险商品金额:

万元。

第十四条:

乙方陈列或销售商品如没有有效的经销权文件,则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引入正式拥有此商品经销权的供应商,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停止售卖此商品。

四、人员管理(附件二)

第十五条:

乙方选派名销售人员到甲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销售人员须接受甲方统一培训、统一管理。

甲方按乙方聘用销售人员人数收取人员管理费每月50元/人。

第十七条:

乙方选派的销售人员必须统一着商场员工制服,进场需缴纳的培训费、工装费、制胸卡费、胸卡押金(退卡时返还)由乙方或销售人员本人承担。

五、结算方式及要求第十八条:

租赁

甲方将按照乙方使用面积元/每平方米收取租赁费,乙方租赁期为年,租赁总额元(大写)。

付款方式:

□按揭:

首付按揭在年内

付清(具体付款方式详见按揭合同)

□租费:

按年支付,年开始每年递增%。

□其它:

第十九条:

结算方式为每天结算一次销售款。

甲、乙双方若合同解除后,余款将延续一个月结清,结算时扣留商品退换保证基金或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结清。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营业执照相符的企业名称和开户行帐号。

租赁户在经营场所销售商品全部自行完税。

第二十条:

如乙方提供的帐号有误,造成的货款延期和其他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每笔营业款应由甲方所设的收银台收付,并统一使用甲方的销货凭证,严禁乙方擅自收款或截留销售收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及所有甲方替乙方垫付的因乙方而发生的费用或罚款,由甲方从乙方结算的货款中扣除:

1、乙方应交纳销售用品费,如:

统一使用甲方提供的塑料袋、包装绳、销货小票、柜台帐帐页等。

2、甲方统一策划大型营销活动时,乙方应承担折扣、广告、宣传、组织等相应费用。

3、乙方应接受信用卡消费,信用卡手续费按持卡销售额规定的百分比提取。

4、乙方专柜内需要甲方进行维修,如更换射灯、修补陈列货架等,篇三:

租赁合同范本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gova-2012-zs-

甲方〈出租人〉:

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公桥118号邮编:

400030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光华.”部分场地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范围

甲方将位于重庆市区号附号光华.期栋层号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范围见附图)。

该租赁物业计租建筑面积:

米;套内面积:

米,计租建筑面积最终以竣工实22

测面积为准,若计租竣工实测面积大于房屋预测建筑面积的,乙方须向甲方及时补足应缴租金;若计租竣工实测面积小于房屋预测建筑面积的,乙方原向甲方多缴的租金将冲抵下季度的部分租金。

第二条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甲方物业的用途为,室内设施有。

乙方承诺按上述用途使用租赁物业,并遵守国家和房屋所在地政府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乙方经营商品、提供服务的品牌为。

乙方仅按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乙方的经营范围为。

乙方的店招为。

经营期内,乙方不得变更经营范围和确定的经营品牌,如需变更,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同意。

第三条租赁期限

1.

2.租赁期: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房屋交付时间:

预计年月日前,以甲方发出交付通知书为准。

合同时间以甲方交付通知书为准,并以合同

第十条通知相关条款确认,以交付通知书日为起租日,约定有装修期的也以起租日为准计算装修期。

3.乙方装修期为天,装修期内仍须支付除租金外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电费、

水费、气费、装修工程的垃圾处置费等费用。

4.乙方最迟不得晚于年月日正式办公、展厅、经营开放,逾期每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逾期

超过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第七条第3项承担违约金。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费用

1.租金标准:

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元/米。

租金递增:

从第[]年起每年递增计算租金,租金递增率为[]%。

赁期限内,各年费用如下:

2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标准为元/米/月,季度费用为人民币元;2

2.租金支付:

租金按季结付,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当日即向甲方缴纳第一期租金(年月日-年月

日的租金元),以后每期租金在上期租金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乙方缴纳给甲方。

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逾期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乙方只要逾期一日向甲方缴纳相应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甲方就可通知甲方物业公司直接对乙方采取停电、停水,直至乙方向甲方完清相应的费用后方可给予乙方通水、通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一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逾期一天,还须按当期应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缴清应付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外,同时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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