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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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3.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6
3.1灾害预警预报···································6
3.2灾害信息管理···································7
3.3灾情会商核定···································8
3.4灾情信息发布····································8
4.应急响应············································9
4.1I级响应········································10
4.2II级响应·······································11
4.3III级响应······································12
4.4IV级响应·······································14
4.5启动条件调整···································15
4.6响应终止·······································16
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6
5.1过渡性生活救助·································16
5.2冬春救助·······································16
5.3倒损农房恢复重建·······························17
6.保障措施···········································18
6.1资金保障·······································18
6.2物资保障·······································19
6.3通信和信息保障·································20
6.4装备和设施保障·································20
6.5人力资源保障···································21
6.6社会动员保障···································21
6.7科技保障·······································22
6.8宣传和培训·····································23
7.附则···············································23
7.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23
7.2预案演练·······································24
7.3术语解释·······································24
7.4预案管理·······································24
7.5预案解释·······································24
7.6预案实施时间···································2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核事故应急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预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健全应急救助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漳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工作,并完成市减灾委赋予的其它任务。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市减灾委专家组在市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市减灾委员会《关于调整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漳减灾委〔2016〕1号)明确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本系统减灾救灾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灾害预警预报
3.1.1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业局的重大植物疫情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水文局的水文预警信息、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震预警信息和本地及邻近地区大地震信息等,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3.1.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通报。
3.1.3各有关地方政府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落实应急措施。
3.2灾情信息管理
3.2.l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政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3.2.2灾情信息初报。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在2个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较大以上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2.3灾情信息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省民政厅报告。
重要灾情应及时报告。
3.2.4灾情信息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
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同时向市直相关部门通报。
3.2.5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2.6汛期期间,市民政局每月编报一次《灾情信息通报》,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并向市直相关部门和媒体通告。
3.3灾情会商核定
3.3.1会商核定。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3.3.2灾情评估。
民政、国土、住建、农业、水利、海洋渔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减灾委专家组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3.3.3建立台账。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3.4灾情信息发布
3.4.1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4.2自然灾害重大灾情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
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
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灾情稳定前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情稳定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发布。
3.4.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4.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发布。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4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或1.5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0万人以上;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4.1.3响应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情况。
(2)市政府主要领导率减灾委主任和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市民政局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发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25人以上,4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或6千户以上,5万间或1.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4.2.3响应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情况。
(2)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市民政局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市减灾委专家组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8人以上,2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或600户以上、2万间或6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4.3.3响应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情况。
(2)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市民政局36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300户以上,2千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4.4.3响应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情况。
(2)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市民政局48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5启动条件调整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4.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减灾委或减灾办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般为3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个月。
5.1.1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建议。
5.1.2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5.1.3市财政局、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5.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5.2.2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委、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台账,制定冬春救助方案。
市级民政部门于每年10月20日前核查汇总本辖区需救助数据,制定本级救助方案并报省民政厅。
5.2.3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减灾委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并将冬春需政府救助情况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或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5.2.4根据县(市、区)级的冬春救助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
5.2.5市民政局及时通报各地冬春补助资金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5.3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漳州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漳政办〔2016〕216号)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市政府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扶贫开发、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相结合,重建规划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群众自筹、社会帮扶、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筹资。
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5.3.1组织核查灾情。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
按照“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工作程序,确定重建对象,并及时将重建户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网络信息系统”。
市级根据系统信息及相关补助政策进行结算。
5.3.2制定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根据当年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本年度农村住房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5.3.3市民政局定期通报各地重建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1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如当年预算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的,应调整追加预算,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农房恢复重建和基本生活困难。
6.1.3市、县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6.1.4过渡性救助资金、冬春救助、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和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拨付等社会化方式发放,确实需要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应遵守有关政策规定。
6.2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6.2.1市本级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6.2.2完善救灾物资市、县、乡三级保障体系。
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
6.2.3建立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健全市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公路、铁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6.2.4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6.2.5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驻漳部队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确保紧急救灾物资快速运抵灾区。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县、乡、村三级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间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