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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土地征用案例分析

_________系____级___________专业组长姓名_______全体成员学号(后两位)___,___,___,___,___

………………………………(密)………………………………(封)………………………………(线)………………………………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

课程考查(论文/作业)专用封面

作业(论文)题目:

土地征收案例分析

所修课程名称:

经济法

修课程时间:

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

完成论文(作业)日期:

2013年6月

评阅成绩:

评阅意见:

 

评阅教师签名:

年月日

 

土地征收案例分析

——论土地征收的法律效力

注:

若重修或补考需1个人单独完成,不再分组

姓名

班级

学号(全写)

负责人

蔡晓健

12级市场营销本科一班

2012128001

第2参与人

徐赛静

12级市场营销本科一班

2012128002

第3参与人

陈秋婷

12级市场营销本科一班

2012128017

第4参与人

(若没有,可不填)

第5参与人

(若没有,可不填)

 

目录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2

二、案例一:

1.案例的经过和结果…………………………………………4

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题………………………………………6

三、案例二:

1.案例的经过和结果…………………………………………8

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题…………………………………10

四、两个案例的共性归纳…………………………………………………12

五、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14

六、问题的形成根源或机理探索………………………………………16

七、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18

 

土地征收案例分析

——论土地的法律保护

 

摘要:

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土地征收权力作为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被赋予的一种强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权力,实践中其侵犯行被征地人权利的现象屡屡发生。

尽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现实中矛盾还是层出不穷。

本文将成都唐福珍、等两个案例展开,提出了土地征用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土地征用法律保护的对策,对处理土地征用中出现的矛盾调节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土地资源;土地征收;利益矛盾;法律保护;暴力执法

——————————————————————————————————————————————————————

 

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经历了三次性质的变迁。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

上世纪50年代初在新解放的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

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了贫苦农民,农业劳动者直接与农业劳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相结合,农民个人劳动的成果,除了上缴国家小部分公粮外,全部归自己所有。

1953年起中国开始了一场从上到下的政府引导的农村合作化运动,逐步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公有制。

这场运动由互助组、初级合作社的试点和推广开始,很快发展成一场来势迅猛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到1958年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原来“政社合一”的农村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农村的发展要求。

取消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的改革至1985年6月在全国完成。

然而在1985年的6月仅仅完成了取消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名义上属于农民所有却有基层政府管制,且在城市寸金寸土农村土地荒废,房地产市场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土地征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不仅仅是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更是民生与政府的较量。

是农民最后一块土地与房价的较量,唐福珍等案件的时常发生常常引起对“暴力抗法”“暴力执法”的思考,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决定以此为题写出这篇论文。

二、案例一:

成都唐福珍

1.案例的经过和结果

(1)案例的经过

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再次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依法拆除。

拆除行动开始前,执法人员依照事先制定的工作预案,先行着手将违法建设内的人员带出房屋,带离现场。

唐福珍组织唐、胡两家亲属10余人,采取逐层关闭楼层通道(均为钢质防盗门),向执法人员投掷自制汽油燃烧瓶、砖头、石块,在楼道、平台泼洒汽油并点燃等暴力方式阻挠执法。

在执法人员一直竭力劝说唐福珍等人停止暴力阻挠执法行为和将其亲属带离现场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其亲属发生了一些肢体抓扯,造成多名执法人员和唐、胡两家亲属不同程度受伤。

相持两个多小时后,唐福珍在组织亲属阻挠执法的同时,两次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执法人员多次试图登上唐福珍所在的塔楼阻止,避免意外发生,均遭其子胡某某及其姐夫陈某某暴力阻拦。

其间,执法人员不断喊话,劝阻唐福珍不要做出极端行为。

约10分钟左右,唐福珍突然用打火机引燃身上汽油,执法人员立即用泡沫水枪喷洒灭火,此时,唐福珍的儿子与姐夫不施营救,继续暴力阻挠,救援人员不顾其投掷石块和持棒殴打,迅速搭梯登上塔楼,救下唐福珍,立即送往附近的成都军区总医院救治,之后将现场的唐、胡两家亲属带离,经查验证实该违法建设中再无其他人员,并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实施证据保全之后,于当日对此违法建设进行了拆除。

 唐福珍被送往医院后,金牛区高度重视,安排专人24小时协助医院全力救治,医院专门成立了副院长牵头的专家医疗组,采用最好的设备和技术予以救治,先后两次对唐福珍实施植皮手术。

 经初步调查,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此次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中涉嫌妨害公务犯罪,金牛区公安分局已于11月13日立案侦查。

11月21日,依法对5名涉嫌犯罪的唐、胡两家亲属实施刑事拘留,4名实施监视居住,11月23日,对胡昌明实施刑事拘留,11月24日对2名涉嫌犯罪的唐、胡两家亲属实施刑事拘留。

 11月29日,唐福珍因伤情严重突现生命危险,金牛区领导及相关人员迅速赶赴医院协同医务人员全力抢救,并及时通知唐福珍亲属赶到医院,同时由公安干警陪同尚在刑事拘留的胡昌明及其子赶往医院看望唐福珍。

当晚19时左右,胡昌明及其子到达医院,23点23分,唐福珍经抢救无效去世。

金牛区及时组织有关方面协同死者家属安排善后事宜。

(2)案例的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挠,已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3、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唐福珍采取极端行为,导致严重烧伤,经医院全力救治,但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对于一个生命的逝去我们深感惋惜。

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我们对事发过程也进行了认真调查。

现初步查明,在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直至引燃的过程中,现场指挥的有关人员判断不当、处置不力。

对此,区政府已于昨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建议: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停职接受调查。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随着调查的深入开展,若发现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其它问题,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题

唐福珍的生命逝去让我们感到痛惜,然而,唐福珍自焚式的惨烈拆迁的案件并不是少数,有许多这样的案例时常发生,我们能做的仅仅是从案件中找寻问题,然后去解决它,让牺牲的人死的有价值,让真正正确的事落实下去。

(1)问题一:

拆迁方法过于暴力。

2009年11月27日出现在人民网地方频道的一则官方通报称,4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就曾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筑实施拆除,“胡昌明、唐福珍纠集其亲属采取投掷汽油瓶和向执法人员泼洒汽油等方式暴力抗法,致使依法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然而民间说法为13日凌晨5时左右,大批拆迁人员赶到楼下,将整个楼围住并开始砸门冲进楼里,都是穿迷彩服的,有的拿着盾牌,有的拿着钢管,不分男女老少,见人就打。

住在楼里的妹妹和亲友们是在打斗过程中被逼到三楼平台上去的。

而此时,穿着睡衣的唐福珍也站到平台上,手里拿着汽油瓶。

官方通报中称,唐福珍等人从楼顶投掷了上百瓶燃烧的汽油瓶,向楼下泼洒了大量汽油并纵火,10多名执法人员被打伤、烧伤。

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一直竭力劝说唐福珍等人停止暴力抗法行为。

然而最终的结果是完全采取官方说法,认为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这对于这个案子的取证方面明显是不合乎法律的。

正是由于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唐福珍才会做出如此激烈的反抗,最终酿成惨剧。

(2)问题二:

执法人员没尽到阻止女主人自焚的责任。

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是写进了法律的,女主人三次向身体倒汽油,会产生的严重后果是可以预见的,期间时间长达20分钟,但没人理会,等到引火自焚之后才行扑灭。

若是不将人逼到绝路,女主人不会不顾一切引火自焚。

官方称,“在相持了近三小时后,唐福珍忽然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自备打火机点燃。

消防队员立即用泡沫水枪喷洒灭火,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迅速搭梯攀登救人,唐福珍身上的火随即被扑灭。

在此过程中,位于楼顶的唐福珍的儿子及其大哥唐福成,仍不断向执法人员投掷石块和自制燃烧瓶并推掀梯子,一度使登顶的竹梯垮塌,救援受阻,上楼执法人员被打伤。

”唐福明则表示,在双方对峙的过程中,“我的妹妹还对着楼下喊话,说只要他们撤人就可以坐下来谈”,他说当时唐福珍往身上倒了两次汽油,下面的人没有试图阻止,还回话要求其“不要与政府作对,你现在下来还来得及。

(3)问题三:

执法人员的劝说词过于偏激。

“你这是违法犯罪,现在下来还来得及”!

什么叫违法犯罪,拆迁方就可以定义了吗?

现在下来还来得及,来得及什么?

她绑架了人?

她犯了罪?

现在下来是属于犯罪中止?

很可笑很无知的语言,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中央三令五申要以人为本,想老百姓之所想,急老百姓之所急。

(4)问题四:

善后处理缺乏人性。

自焚之后,在唐福珍重症监护室门口安排了保安人员,禁止唐的亲属接近;而受轻伤的唐的大哥经过处理后,便任由其在急救室不管,经过家属的要求,才勉强用了些药,之后又没理会;其他受伤的家属在医院简单包扎之后便被转移,家属的见面和了解转移地址。

要求都被拒绝。

成都通报称所拆房屋确系违建,指挥人员处理不力,多人暴力抗法被刑拘。

(5)问题五:

规划管理严重滞后。

成都金牛区唐福珍自焚事情发生后,舆论大哗,国人争论的焦点是规划部门不作为,甚至有人说是规划惹的祸。

回溯唐福珍事情,我们感觉到了规划的缺位和尴尬。

1996年,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金华社区(原金华村)4组私营企业主胡昌明支付5万元青苗补偿费和建房占地款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

但一直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违法修建了1600平方米左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

2009年,金华村修筑公路,唐福珍夫妇投资700万元所建的综合楼属于拆迁范围。

因定性为违法建筑,仅补偿拆迁款217万元,遭到唐福珍夫妇拒绝,2009年11月13日,唐福珍与其亲友与强行拆迁队伍相持了近三个小时后,突然情绪失控,自己点燃倾倒在身上的汽油自焚,导致严重烧伤,现场执法人员迅速救援并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唐福珍于11月29日死亡。

后来,此事件已被定性为暴力抗法,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因现场处置不当被停职。

唐福珍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是不争的事实,应该实施依法拆除,村里确实无权和胡昌林签订《建房用地协议》。

为什么在胡昌林盖起千万元的综合大楼之前,规划部门没有及时出面制止7房子建了13年,规划部门从未认定过是违法建筑。

如果事先不阻止,事后不处罚,唐福珍怎么认可自己的房屋是违法建筑7现在要拆迁了,规划部门才认定是违法建筑,这让唐福珍一下子又怎么能够接受。

规划应该是一个城市的灵魂,有人说:

“规划科学,是最大的节约;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

”但我国规划立法却相对滞后。

中国于1990年4月1日对规划立法并正式颁布了《城市规划法》,2008年元月1日,《城市规划法》改为《城乡规划法》。

规划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1986年以前,大多数地方都没有编制规划,成华区也不例外。

县规划办的前身是设在基本建设委员会的城建组,单位和居民建房只需要口头申请报告,口头批复,城建组的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学识水平,拿了图纸去现场放线,连规划许可证也不需要颁发,规划管理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

到了1986年,城建组才统一制作规划许可证,在发证的同时收取每本30—50元的规划证工本费,并逐步开始规范管理。

1990年4月1日之后,国家建设部才开始统一印制有防伪标志的规划许可证。

区规划办于1990年才成立,但规划仍然没有强调其刚性。

规划对城市建设引导和控制双重作用机制没有协调统一,城市规划并非是单靠规划部门来实施的,因为管理的不规范,导致城乡规划失控。

县里的规划办只管城里的建房,农村一块交给街道建设管理站发证,同是县城区域,规划却被人为地分成两块,两个机构同城管一个事,结果导致规划弊端越来越多,办证收费标准不一,乱规划现象层出不穷。

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1993年正式发文取消街道建设管理站,将人员收编后进行统一管理。

 

三、案例二:

湖南株洲案例

1.案例的经过和结果

(1)案例的经过

2011年4月22日上午,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司法强拆。

在法律宣传的过程中,为防止爬上楼顶的汪家正父子掉下造成伤害,安排了一台铲土机搬运松土,铺在汪家楼下水泥地上。

对话过程中,汪家正突然情绪失控,8点40分左右,在往身上浇汽油的过程中,不慎摔倒,身上突然起火,并从楼顶滚落到地面。

现场工作人员迅速上前扑火,在遭其侄子二人强行抢夺灭火器和担架的情况下,以最快速度灭火并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株洲市迅速调集专家成立抢救小组,并在省专家组的指导下制定抢救方案,省直中医院、株洲市一医院和湘雅二医院的众多专家参与了对汪家正的救治工作,先后进行了19次会诊。

2011年4月30日,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自焚事件受伤村民汪家正,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全力抢救无效,在医院去世。

(2)案例的结果

面对外界质疑,株洲市7日至8日公告介绍,中共湖南省委于今年9月13日作出了《关于对曾侃融实行问责的决定》,决定免去曾侃融“中共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职务,同时建议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其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引咎辞职手续”。

10月13日,株洲市委收到了这一决定的书面文件。

旋即,株洲市市委、市人大及市纪委主要负责人分别找曾侃融谈话,通报省委决定。

曾侃融表示服从湖南省委的决定,并于10月递交了“引咎辞去株洲市人大代表、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书面报告。

株洲市委11月9日发布《关于曾侃融同志免职的通知,决定免去曾侃融同志的中共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职务”,并宣布曾侃融不再作为市级领导联系分管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相关工作由另一名市级官员接替。

按照株洲市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曾侃融引咎辞去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须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及补充人选及民主推荐、考察。

此外,曾侃融是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需要株洲市、芦淞区两级人大按法律规定程序终止代表资格。

12月9日,株洲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当地报纸、官方网站发布正式公告,宣布“芦淞区人大常委会接受了曾侃融提出辞去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曾侃融的代表资格终止,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

”随着4月30日自焚事件受伤村民汪家正的去世,该事件新闻再次在五一长假中被再次炒热。

但政府没有进行再次的回应。

5月3日,一则深度调查报道“湖南村民自焚调查:

征地项目被指未获国务院审批”再次把事件拉回到土地问题上来。

当地政府部门未给与答复。

2.案例的反映出的问题

在唐福珍案后又出现了汪家案,同样是一起强制拆迁引起的自焚案件,这个案件也有许多的问题。

(1)问题一:

执法方善后处理缺少人性。

“强拆”在成为2010度热词之后,在2011年依旧“火热”。

这不仅仅是我们时代的悲哀也反映出直到现在我们制度依旧欠缺。

在舆情应对方面看,地方政府已经对此类舆情有了比较好的应对能力。

但是面对“自焚”的突发情况地方政府依旧难以得当处理,甚至在此次事件中官方竟然出现了“铲车出现在现场的作用是‘松土’”这类明显授之以柄的说法。

凸显出地方在舆情应对能力上的欠缺。

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株洲荷塘区法院关于召开舆情问题会议通知》这一伪造的政府公函更是从侧面上反映出在舆情应对方面政府官方声音的缺位。

在此次舆情事件中我们看到在继续2010年赤裸裸的强拆之后,现在的强拆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正如此次发生的强拆一样,被官方称之为“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自焚”这显示出了现在地方强拆有借着“司法”外衣借尸还魂的趋势,但从中国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到这其中的“猫腻”。

后续的新闻中类似《株洲拆迁自焚调查:

手续不合法赔偿不到位》等新闻层出不穷,这无疑又给中国司法抹黑,司法与行政在强拆面前的一起堕落断绝了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

从政府舆情应对角度分析在此次自焚事件发生之后当地政府并未及时应对,而是对4月23日的新闻进行了删帖处理,在次日事件无法压制的情况下才被动回应。

而应对内容仅是“强拆已中止”这样的简单回复,无法满足公众的信息要求。

(2)公共信息的拒不公开。

面对此类危机,地方政府本应该首先坚持开明、开放的原则,允许新闻报道的介入并通过时实的信息披露把握媒体的话语权,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明晰权责进行相应的处罚来平抑高涨的舆情。

而像湖南株洲强拆事件所表现出的政府披着合法外衣的强拆并拒绝公布真相的“鸵鸟做法”必定会受到舆论强烈谴责。

不仅不能平抑高涨的舆情,而且严重影响当地政府形象。

(3)问题三:

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没有尽到保护人员安全的责任。

据新闻报道地面是数百人的强拆队伍,挖掘机从画面左方开来,铲斗挥舞;屋顶是抗争的父子,眼看自家的房子就要被挖掘机铲掉时,58岁的汪家正在房顶点火自焚,场面堪比江西宜黄自焚现场。

自焚者的女儿汪海燕向记者描述,4月22日凌晨5时许,其母言竹根、弟媳胡灵芝带着侄儿在家中睡觉,“一两百人的执迁队伍破门进入,把他妈、弟媳强行拉出去,把才8个月大的侄儿扔在地上不管。

四、两个案例的共性归纳

两个案件都是以强拆起事,以自焚的方式抗议,并引起了社会关注,这两个案件有着不少的共同之处,连发生的时间都之相差一年左右,

第一,都涉及到了强拆执法行为。

案例一,女主人往身上泼汽油会产生的严重后果是可以预见的,期间时间长达20分钟,但没人理会,等到引火自焚之后才行扑灭。

若是不将人逼到绝路,女主人不会不顾一切引火自焚。

在双方对峙的过程中,女主人公还对着楼下喊话,说只要他们撤人就可以坐下来谈,唐福珍往身上倒了两次汽油,下面的人没有试图阻止,还回话要求其不要与政府作对,你现在下来还来得及。

这样的执法行为只会不利于形式的发展。

案例二中,被害人女儿言竹根、弟媳胡灵芝带着侄儿在家中睡觉,但一两百人的执迁队伍破门进入,把他妈、弟媳强行拉出去,把才8个月大的侄儿扔在地上不管。

当晚并未宿在此处的其汪家正和其汪红宇闻讯后赶到现场,双双爬上房顶,其中父亲汪家正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汽油瓶。

但拆迁并末因此而停止,直至自焚事件发生。

其亲是在挖掘机已挖到楼下的情况下,被迫点火自焚的。

惨剧的发生于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二,都认同行政强拆”到“司法强拆”必须是建立在相对完善的制度基础上的。

从“行政强拆”到“司法强拆”是一种进步,体现了政府在土地房屋征收方面,依靠司法公正惠及民生的决心。

但这种进步,必须是建立在相对完善的制度基础上的,否则不但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甚至还会付出牺牲司法公正和人民法治观念的代价。

司法强拆应该兼顾法理和情理。

对于强拆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必须有一定的底线。

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就是最后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

对于一些普通的百姓,强拆的最终,往往是所谓的公共利益和百姓生命的较量。

人命关天的事情,法院在裁决和执行中,必须谨慎的处理,不能盲目的认为是“刁民”在漫天要价。

试想不是被逼到无路可走的境地,谁愿意拿生命作为赌注?

因此,不管被拆迁者有何过错,不管拆迁法律程序多么规范,一旦出现了类似惨剧,有关部门一定是难辞其咎的。

第三,都面临执法不合理问题。

(1)共同问题之一:

自焚事件发生之后当地政府都未及时应对。

面对此类危机,地方政府应该首先坚持开明、开放的原则,允许新闻报道的介入并通过时实的信息披露把握媒体的话语权,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明晰权责进行相应的处罚来平抑高涨的舆情。

而像湖南株洲强拆事件所表现出的政府披着合法外衣的强拆并拒绝公布真相的“鸵鸟做法”必定会受到舆论强烈谴责,此举严重影响当地政府形象

(2)共同问题之二:

强行拆迁,粗暴对待。

案例一中,4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就曾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筑实施拆除,“胡昌明、唐福珍纠集其亲属采取投掷汽油瓶和向执法人员泼洒汽油等方式暴力抗法,致使依法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然而民间说法为13日凌晨5时左右,大批拆迁人员赶到楼下,将整个楼围住并开始砸门冲进楼里,都是穿迷彩服的,有的拿着盾牌,有的拿着钢管,不分男女老少,见人就打。

住在楼里的妹妹和亲友们是在打斗过程中被逼到三楼平台上去的。

而此时,穿着睡衣的唐福珍也站到平台上,手里拿着汽油瓶。

案例二中,执法现场地面是数百人的强拆队伍,挖掘机从画面左方开来,铲斗挥舞;屋顶是抗争的父子,眼看自家的房子就要被挖掘机铲掉时,58岁的汪家正在房顶点火自焚,场面堪比江西宜黄自焚现场。

(3)共同问题之三:

善后处罚缺少人性。

案例一中,在唐福珍重症监护室门口安排了保安人员,禁止唐的亲属接近;而受轻伤的唐的大哥经过处理后,便任由其在急救室不管,经过家属的要求,才勉强用了些药,之后又没理会;其他受伤的家属在医院简单包扎之后便被转移,家属的见面和了解转移地址。

要求都被拒绝。

成都通报称所拆房屋确系违建,指挥人员处理不力,多人暴力抗法被刑拘。

案例二中,由于4月30日自焚事件受伤村民汪家正的去世,该事件新闻再次在五一长假中被再次炒热。

但政府没有进行再次的回应。

5月3日,一则深度调查报道“湖南村民自焚调查:

征地项目被指未获国务院审批”再次把事件拉回到土地问题上来。

当地政府部门未给与答复。

五、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一是造成拆迁矛盾或非法强拆的根本动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

拆迁人为了降低经济成本,而擅自采取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的非法手段,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破坏或拆除,以实现尽早“搬迁”的目的。

二是造成拆迁矛盾的现实可能性则是在法律上的惩治不力。

客观上存在着拆迁人实施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的有利条件,即实施非法行为而又因为缺乏证据而可以逃避法律惩罚。

1.原因之一:

执法者为了逃避复杂的行政审查导致了问题的产生

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解决拆迁纠纷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调解、裁决、依法强拆等程序,是一个十分严格的行政行为过程,必须一步步走下去,时间长,手续复杂,规范化程度要求高。

而自行强拆则省时快捷,而且按正常程序进行,由于裁决及强制拆迁本身容易导致双方矛盾极端化,在拆迁难及缺乏执行力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出现进入程序后仍不能顺利执行的被动局面。

而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多数是采取乘被拆迁入不在家之机或在家以不明身份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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