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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语言的社会价值

法律文书语言的社会价值

篇一:

论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

论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语言是一种广泛运用于司法活动中的具有规范性的文字,多采用书面形式,它的适应范围十分广泛,可以适应不同的领域,通过对对象的阐述,内容的描绘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方式,形成具有特地风格的语言体系,又因为司法工作的缘故,对于法律文书的要求比其他文书的语言要更具有规范性,作为法律工作者来说,书写法律文书必须要熟悉法律是指,还要了解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求,语言表达能力高,只有规范化的语言,才能写出精准的司法文书,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

著名法学家麦考密克说过:

“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

”所以对于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的具体要求我做了一下几个论题:

一、语言准确是法律文书对语言的最高要求

在现实中,对法律文书语言准确的理解具有片面性,一方面表现在将准确性仅仅定位在选词的准确问题上,认为选择一个最合适最贴切的词语就是对语言准确性的表现,另一方面表现在把准确性和绝对化对等起来,认为法律文书既然是对法律的客观事实的阐述,就必须要在语言上要保持绝对一致,看是有道理的认识实际上是对于法律文书语言准确性的狭隘认识。

在实践上,法律文书的准确性所表现在表意精确,解释单一,这一内涵十分丰富,如果是将用语准确仅仅理解为选词上,就限制了用语准确范围。

但是词语确实是精确文书语言的生命线,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词语的运用必须仔细斟酌,一字不苟,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

要充分利用语言本身的含义,提高语言的表达力。

另外,从语言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语言作为表达思想,进行交流的一种手段,是人们为了满足认识客观世界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一套约定俗成的系统,语言的产生必须在社会的基础上去给事物冠以名称,才能实现它作为交际工具的目的,然而,客观世界是无限丰富的,不论创制的系统有么庞大,但数量终究是有限的,要用有限的系统去对客观事物进行归纳,综合,分类,对一类事物的共性加以概括来确定一个指称的语言,因此概括事物的共性是给事物冠以确定语言,词义的概括既是语言的性质,也是它的最大特点,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往往不是共性而是个性,用语无论多么精确,要想使语言和客观现实完全一致是做不到的,但不论如何,我们可以做到的是用过语言的描述做到接近客观事物,所以我们讲的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性,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法律文书把语言准确作为最高要求有着深刻的愿因,首先是由于它的执法工作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法律文书是执法工具,是国家法律的具体体现,承载着实施国家法律的重大责任,这就要求法律文书的表达能力和具体的法律事实相一致,真实客观的呈现和传达法律精神,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得到具体的贯彻和落实,如果用语不准确,词不达意,逻辑混乱,不仅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受到影响,还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其辞,所以法律文书中忌讳使用“基本”“大概”这类词语,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实施的依据,其准确性是司法活动的必备要件。

二、法律文书属于一种公文语体,对于它的文书风格来说,语言注重平实质朴,庄严郑重。

但因为民事案件都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而起诉应诉类法律文书都是由当事人制作,所以往往难以避免,一些当事人为图一时之快用非常恶毒

﹑粗俗不堪的语言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和庄重之感。

所以在书写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正确运用法律的专业术语。

切忌使用华丽的辞藻。

这律文书从性质上看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一性质决定了,它就必须是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情动人,总之要做到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三、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应力求精炼,必须要做到言简而意赅。

反对事无巨细,记流水账,也反对一味追求文字的简洁而忽视了文书内容的完整性﹑全面性。

所以法律文书语言切忌语言拖沓。

由于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是民事或经济的纠纷,所以往往比较复杂﹑烦琐。

在表述这些内容时,稍微不注意就会造成语言的啰嗦。

避免口语化的现象。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语言表达内容也容易口语化,口语的表达虽然通俗,但影响了文书语言的精练。

其次切忌随便使用简写。

使用简写,虽然从表面上看上去文字较为简洁,但是文意却已经不甚完备。

如“牛杨感情不和”表述姓牛的原告和姓杨的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令人感情啼笑皆非。

总之,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力求做到词简意丰,精练而又不枯涩。

要避免啰嗦,不要写废话,不要重复,句子简洁精炼又不拖沓冗长,文字精练,言简意赅。

四、法律文书所采用的是较规范的书面语言。

为使法律文书的意思表达准确、语言具有规范,通常使用常式句型,较少使用简化句型。

句子成分要求完整齐全,少用省略,特别是涉及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称谓和姓名,一般都应写全,而不能随意省略。

如原告李××,被告王××,因其在句中多充当主干成分,不能轻易省略,否则就是容易混淆法律责任。

被告常常是某种法律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受动者,如一旦因为省略而使文意不清,就有可能混淆了法律责任。

有时被告人不止一个,而且又是同姓或兄弟,其名字只差一字,如不写全写清,那就很可能搞混。

当然,在记写对话内容时,由于有上下文的照应,可以在不影响内容明确的条件,可以适当的省略,最终还是要将法律文书语言做到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五.法律文书的语言描述要采用褒贬得当,法律文书也是一种具有感情色彩的文字,但是它与文学作品的情感又不径相同,法律文书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在处理坏人坏事的文字,所以带有贬义色彩的词语使用较多,其中对于犯罪分子的形容词多有暴徒,凶犯,歹徒等称谓,对于被害人的描述,文书中多是给予同情,一篇好的法律文书,通常能让我们从中体会到春天般的温暖和严冬般的无情,贬恰切,爱憎分明是法律文书语言的又一具体要求。

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在于法律文书的运用范围,因为法律文书运用于司法工作中,它是为了让司法工作正常运行,所以对于语言的要求更具规范化,18世纪,英国的哲学家大卫·休谟就说过:

“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

”这表示了法与语言的的关系十分密切。

法律文书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它必须以规范化的形式来表述法的内容。

于是长时间下来,在立法及司法部门逐渐形成了各自独立的语言表达手段系统,法律文书与其它公文比,在用语上更加严肃,要适用法言法语,及法律专业术语,这也是对于每个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要求,因为法律专业术语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所以既是在表面上看起来近似的术语也不可以相互混用,司法习惯用语是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并被广泛认可,法律文书要解决的问题都是明确具体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效的确保法律具体实施,这是制作法律文书的根本目的,因此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是实现该目的的前提和保证,只有法律文书语言做到以上几点的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才可以实现它本身的价值。

法律文书是体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载体,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和技术性等特点,法律语言是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表明法律拘束力的技术语言,随着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恢复和健全发展,法律语言的作用在社会中不断彰显,法律语言的使用越来越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问题。

作为一种保障和体现法律实施的最直接也是最终的表现形式,法律语言规范的社会效益虽然是隐性的,但它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却发挥着先导工程、基础工程的作用。

所以法律文书语言必须要做到规范化。

篇二:

法律文书的语言

小议法律文书写作的语言规范

方黎20XX608010

文字材料思想的表达离不开语言,作为法律实施依据和手段的法律文书亦如此。

由于法律文书直接影响到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文书讲求格式和语言规范。

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推进,法律文书在格式上已日趋规范。

然而在语言表达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说:

“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

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适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

”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技巧的强化显得尤为重要。

本人以为,法律文书的语言需遵守如下语言规范。

1.规范性

在写作过程中,措辞必须得体、规范。

首先,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要遵守普遍认同的语法规则;其次,法律术语的使用必须得当;其三,摒弃方言、土语,慎用外来词语;其四,除在少数民族聚属地及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外,不得乱用异体字、繁体字及未经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

2.明确性、准确性

作为一种公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必须意思清楚、明白,切忌模棱两可。

作为我们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词、句都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

对特定法律概念、法律行为的术语及事实认定的关键性词语必须确切。

如“违法”与“犯罪”,“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无罪释放”与“免除刑罚”,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

而“抢劫”与“抢夺”,“盗窃”与“贪污”,“强奸”与“奸污”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作中应认真对待。

“坦白”与“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

“结果”和“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传唤”、“拘传”、“拘留”以及“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对当事人处理方法的差别。

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公安应用写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

因为词语的失之毫厘,带来的可能将是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差之千里。

同时表达逻辑和思路要清晰,遵循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逻辑思维规律,确保表述周延。

3.简朴性

简朴即简要、质朴。

语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在表意明确的前提下,不重复、不罗嗦,不写废话、空话、套话,做到惜墨如金。

此外,语言要质朴平易,朴实无华,通俗易懂。

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的叙述必须实事求是,力戒华丽词藻,不人为夸大或缩小。

在归纳概括表述时,应当注意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符合法律要求。

4.庄严性

庄严。

即法律文书的语体特色必须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一致。

言必有据,不言过其实,不带个人情感色彩。

法律文书常常涉及社会的阴暗面,语言应着力克服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涉及秽语、黑话、行话的内容,应当解释说明或概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

结语

遵循以上原则,法律文书必将符合文书有关用词规范上的要求。

篇三:

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

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事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规范,因而只对特定的案(事)件当事人有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或权利,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和从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为正确运用、实施法律而依法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的直接反映。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主要使用书面语言。

它适应于不同的交际领域,通过反映目的、内容、对象而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手段,形成了具有特定风格的语言体系。

由于司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的权益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比其他语体的各类文章要求更高更严格。

一个法律工作者,不仅要熟谙法律,还要研究和掌握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语言规范化要求,提高书面表达能力。

只有规范,才能产生准确和纯净,才能获得权威和强制,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

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尔弗雷德·丹宁爵士这样告诫我们:

“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

”麦考密克也说过:

“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那么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一、词语运用要精确

词语是语言的建筑材料,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位,一个词语的误用往往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词语精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文书制作中的首要要求。

一字当否,一词得失,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错用,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如“张某某跟王某某去过杀人现场”。

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词“跟”,它既属于介词,也属于连词,判决书中的“跟”如果看作连词,则主语就是“张某某跟王某”这个词组,因而,“张某某”就是杀人嫌疑犯之一,而“跟”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张某某”就是主语,“跟王某”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张某某”充其量就是个从犯。

由此可见,词语运用必须反复斟酌,深思熟虑,一字不苟,精益求精,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

首先要认真锤炼词语,辨析出最确切的词义。

郭沬若说过:

“所谓锤炼大概就是在这些地方力求准确、鲜明、生动,使人家更容易了解你的内容和概念。

”现代汉语的词汇纷繁复杂,同义词、近义词、同音词非常多,在含义和用法上有着极其细微的差别,因此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就要反复推敲词语,锤炼词语,从词汇的汪洋大海中,找出最适合最确切的词语来最准确地表达文书所要表达的内容。

像违犯和违反、妨害和妨碍、错误和缺点、毁坏和损害、斥责和责备、弊病和毛病,其基本意义大致相同,但在表义的程度上有轻重之别,前面的词义重,后面的词义轻。

再如,对犯罪的宽大处罚有“从轻”和“减轻”;对犯罪从严处罚有“从重”和“加重”。

“从轻”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从重”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加重”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

像这些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词语,使用时必须认真辨析,把词义推敲精确。

高明的法律文书制作者特别注意权衡词义的轻重并恰如其分地选择词语,以便收到精确的思想表达效果。

其次正确使用模糊词语。

词语具有确切义和模糊义两方面的特点。

所谓确切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清晰明确。

模糊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够清晰明确,主

要是指外延上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

像上午、下午、附近等词,所指的时间、地点都不够具体确切,都属于模糊词语。

在法律文书中,凡属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叙述说明和对具有法律意义内容的认定,都要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必须使用含有确切义的词语,不能使用模糊词语。

尤其是涉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地点、情节、财物数额等都要交代清楚。

时间、地点,是叙述案情必须交代明确的重要因素,如果含混模糊,就会使整个案情都不够清晰明确,难以准确认定。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款都有这样的规定:

同一罪行,情节严重的判什么刑罚,情节较轻的判什么刑罚。

可见,情节与处刑密切相关。

因此,写清犯罪情节十分重要。

在叙写中,表述犯罪行为使用的工具、手段、方式、力度等都要使用确切词语。

同样是用持械抢劫,要写清楚用什么器械,是砍刀、猎枪,还是木棒、铁锤。

同样是用刀,还要写清楚是砍伤还是捅伤,力度如何,不能只写“持械抢劫”。

财物数额也是定罪判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涉及经济犯罪中,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是处刑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交代数额时,一定要用确切数字,写明绝对数字,不能只写约数,否则就难以根据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分别按照规定的条款处罚。

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所以法律文书中切忌使用“基本”“大概”“大体上”这类词语。

如“关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大体达成协议。

”这句话语意含混,不是法律工作中使用的语言。

从司法的角度讲,达成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不是“大体”的。

使用这种表示大概意思的词语,就会给法律文书的解释和执行带来困难。

在司法工作中,要求更多地使用确切词语。

如果现实情况模糊,还没有把握作确切说明时,就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或者是因礼貌文明委婉需要使用模糊词语,那么应尽量缩小模糊范围,使其接近于确切。

当然,法律语言也并不完全排斥使用模糊词语。

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或不便于确切说明的事实原因和不具法律意义的内容等可以使用模糊词语。

二、句子表达要严密

所谓表达严密,就是指说明事理时,要注意客观地、全面地、深入地阐明问题的性质、特征,注意区别事物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等。

比如“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坚决支持当事人的要求”这句话就欠周密。

“要求”太笼统了,只反映事物一般情况。

难道“不正当”、“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坚决支持吗?

阐明事理,必须作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不能有丝毫的漏洞。

要做到表达周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不能出现语病。

法律文书语言要符合语法规范,句式完整,每个句子的主要成份即:

主语、谓语、宾语都必须具备。

要防止成份残缺、繁复、搭配不当、语序失调、句式杂糅等语病。

避免出现歧义。

法律语言的解释是单一的。

每个词语、每个句子都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有歧义。

如果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双方各执一词,就会给认定和执行带来困难,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切忌前后矛盾。

说话撰文,如果自身的观点都不保持一致,前后矛盾,就不能正确反映

客观事物,也不能正确表达思想。

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言者本身自语相违,就无法论证自己的观点。

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如果前后都不保持一致,自相矛盾,就不可能有准确的认定,当然也就做不到正确的判决,或者导致无法执行。

法律语言要求严谨周密,无论是认定犯罪事实,还是运用法律进行判决,都必须注意保持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缩小词语的外延。

即对词语加以适当限制。

制作法律文书,对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词语,一定要加以必要的限制,写清楚它的具体特征,避免笼统宽泛,含义模糊,导致双方的认定不一致而引起争执,甚至诉诸法律。

三、语言运用要精练

语言精练,就是要求用最少的文字表达出尽量多的内容,做到“文约而事丰”。

法律语言比其他语体的语言更讲究简练。

曾巩在《南齐书目录序》中说:

“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以为治天下之具。

”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除了要求准确严密外,还要做到精练。

首先,语言要简洁明了。

制作法律文书时,要把冗赘的字删去,不罗嗦,不

废话,使句子简洁明快。

这是语言简练的重要手段。

鲁迅说过“写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

”法律语言要求简练,凡是本身意义明确了的话,就不必加上多余的词语。

一份起诉书中有这样的话:

“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打架。

”“打架”本是动词,说“经常打架”就简洁明确地表达意思了,而硬要在“打架”前面加上一个动词“发生”,使“打架”变为一种抽象意义的名词,句子既罗嗦,在词的搭配上也有问题。

其次使用内涵丰富的词语。

法律文书要做到语言简练,必须选用内涵丰富的词语,做到文辞简约,内涵丰富。

现代汉语保留了一些古代文言文的精粹词语,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适当选用,会收到言简意赅的良好效果。

尤其是一些四字格的短语和成语,言简意丰,可以有机地融于法律文书中使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叙述林彪、叶群等反革命分子仓皇外逃摔死的情况,这样写道:

“在温都尔汗机毁人亡”。

“机毁人亡”是两个主谓结构组成的联合词组,这是成语常用的结构形式之一,有简练上口的修辞作用。

有不少四字格的词语,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在法律语言中经常使用。

语言简练,是在把意思表达清楚的前提下说的。

如果意思表达不周全,或缺漏必要的词语,这不是简练,而是苟简或粗疏。

法律语言要求的是言简意赅,即语言简练意思完备。

四、语言风格要庄重

语言的风格,就是人们为了适应特定的交际场合和达到某种交际目的时,使自己的语言产生的特殊语言气氛和语言格调。

语言风格与语体色彩密切相关,不同语体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特色,不同的语体在词语配合方面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正确使用带有语体色彩的词语,不仅可以确切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而且可以造成一个和表达内容相适应的语言气氛。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具有高度的严肃性,用词必须注意风格色彩的庄重性,而且要有鲜明的立场,符合公文语体的要求。

首先要庄重严肃。

法律文书语言要求客观地、如实反映事物情况,不像文艺语言那样可

以尽情地铺饰、渲染,更不能褒贬混用,用拟人、夸张等特殊修辞手法。

其次要立场鲜明。

比如:

“被告张某某目无国法,持械行凶,杀死无辜,手段极其残忍,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这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语句,选用了一些四字格的词语和文言词语,具有鲜明的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显得庄严、凝重,不可侵犯。

第三要使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或方言土语。

由于法律语言的庄重性,所以制作各类司法文书或者在某些严肃场合的发言,都应当完全使用书面语言,特别要求运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更不能使用方言土语。

如果是记录被告人的口供,或是记录证人的证言,为了起到真实具体的作用,可以保留口语色彩。

而法律语言是诉诸理智的文字,要求使用规范化的书面语言,不能使用不规范不精确的生活用语。

法律语言的庄重性,不仅是公文语体的要求,而且是法律工作的高度严肃性所决定。

所以在用词方面,必须注意与语体色彩相协调。

特别是需要向外张贴的布告,是向社会公布的公开文书,在众目睽睽之下,影响面很广,更要注意庄严郑重,不能有损于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五、段落结构要严谨

法律文书有其独特的结构形式,在安排段落结构时,一定要使结构与文书的格式要求相适应,要求制作者严格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把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正确地表达出来,明确法律文书的各个结构部分,突出中心与主干,正确开头,紧密衔接,自然呼应,合理结尾。

结构的安排要正确反映文书内容的内在联系,不枝不蔓,无懈可击,事实材料组织得周详严密、无遗漏、无破绽,文书内容部分连接紧凑,照应清楚。

总之要使文书从内容到形式达到严谨自然,完整统一。

以上五个方面,既有一定的区别,又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们相辅相成互为条件。

一份好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内容与文字俱佳。

因此理解掌握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使自己具有比较熟练的驾驭法律文书语言的能力,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做好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的首要前提。

法学院法学09102班李文学号20XX020XX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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