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发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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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发办法
浙江农林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发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4.4.30)
为进一步深化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国内知名的生态性创业型大学,根据国家、省关于高校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农林大学关于深化与完善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浙江农林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工资结构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见附件1。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根据省里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本校省直事业编制职工的绩效工资结构,具体见下表。
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
岗位津贴
生活补贴
工龄补贴
奖励津贴A
奖励津贴B
奖励津贴C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级及其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要在坚持与完善学院自主理财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保障公平的长效激励机制。
要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奖励津贴A、奖励津贴B和奖励津贴C。
奖励津贴A:
指完成各岗级工作量要求的情况下所给予的津贴,按不同岗位需承担的岗位工作分类设置,体现保障和激励双重功能。
奖励津贴A标准由学校根据各岗级的结构比例、可分配的奖励性津贴总量,制定一个指导性标准。
奖励津贴B:
指各学院(部)给团队岗发放的津贴,按岗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分类设置,主要体现业绩激励功能。
由各学院(部)在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拟定具体分配办法,报学校备案。
奖励津贴C:
学院(部)根据岗位业绩考核情况,通过设立一次性考核奖、教学超工作量奖励、科研贡献奖励、年终业绩奖励以及学校规定可发放的节假日福利、补贴等,在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奖励津贴C;机关(含直属部门)主要指年终业绩奖励及学校规定可发放的节假日福利、补贴等。
(一)教师岗位(含实验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奖励津贴A、奖励津贴B、奖励津贴C等三部分构成。
每岗位的奖励津贴A对应相应的业绩点。
奖励津贴A和业绩点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制定一个最低指导性标准,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学院(部)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
元/月,业绩点/年)
岗位
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津贴A
3700
3500
3300
2600
2500
2400
1750
1700
1650
1150
1100
900
业绩点
50
42
35
25
20
津贴B
津贴B(人均7000元/年左右)由学校统一核拨到由各学院(部),各学院(部)自行拟定分配标准。
津贴C
主要指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科研贡献奖励、年终业绩奖励及可发放的节日费、补贴等,具体项目及发放标准由各学院(部)自行拟定,报学校备案。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奖励津贴A、奖励津贴C等两部分构成,学院(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主管和职员岗位的奖励津贴A进行适当的调整。
(单位:
元/月)
岗位
等级
正校职
副校职
正处职
副处职
五级职员
主管
六级职员
七级职员
八级职员
九级职员
十级职员
津贴A
9000
7300
5300
4000
3000
2700
2400
1700
1400
1100
900
津贴C
学院(部)的管理岗位津贴C标准由各学院(部)自行拟定;
机关(含直属单位)的管理岗位津贴C根据机关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不高于学院(部)教职工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90%确定。
1.聘在正处职的校党委委员,其奖励津贴A上浮500元/月;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其奖励津贴A也上浮500元/月。
2.正校职、副校职、正处职、副处职、主管等岗位的津贴A中含相应的领导责任津贴。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管理岗位标准,其中正高级对应5级职员,副高级对应6级职员,中级对应7级职员,初级对应9级职员,员级对应10级职员。
机关职能部门(含直属单位)中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若干个业务主管岗,其奖励津贴参照管理岗位主管岗标准。
(四)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奖励津贴A、奖励津贴C等两部分构成,学院(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岗位的奖励津贴A进行适当的调整。
(单位:
元/月)
岗位等级
工勤一级
工勤二级
工勤三级
工勤四级
工勤五级(普通工)
津贴A
1400
1100
800
700
600
津贴C
学院(部)的工勤岗位津贴C标准由各学院(部)自行拟定;
机关(含直属单位)的工勤岗位津贴C标准参照管理岗位执行。
(五)分配要求
学院(部)在分配奖励津贴过程中,应以工作量和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所做出的贡献为主要考量因素,具体分配办法由学院(部)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机关(含直属部门)工作人员的年终业绩奖励需根据机关工作人员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不高于学院(部)教职工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90%确定,具体分配细则另行制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拨
(一)学院(部)各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简称奖励津贴,下同)统一纳入学院(部)自主理财范围,其经费核拨办法如下:
1.教学科研团队经费,由学校根据学科(系、公共教学部)、专业、课程等建设的要求分类别确定系数(见附件2),再根据学校核定的总额度,经计算后按80%预拨到相关学院(部),年底按实际情况统一结算。
2.生均拨款经费(含教学工作量酬金、班主任津贴等)按学生数核拨到相关学院(部),各学院(部)交叉教学工作量酬金标准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3.科研贡献奖励根据各学院(部)科研贡献情况,年底统一结算。
4.调节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补贴、各种评优奖励及学科竞赛等各种专项,年底按实际核拨到相关学院(部)。
5.学院(部)中层管理干部的奖励津贴由学校按聘任的实际情况核拨到相关学院(部)。
6.教职工人员(不含中层干部)经费:
①按学院(部)所聘任的岗位数和人员结构比例(正高或5级职员、副高或6级职员、其他分别按1.5、1.2、1.0的系数确定)核拨;②承担较大公共教学任务的学院(部),根据其公共教学工作量的占比适当提高岗位系数(体军部、理学院、外语学院、马法学院、信息学院分别提高20%、14%、12%、10%、8%)。
(二)校机关、集贤学院、图书馆和机关直属单位的岗位奖励津贴,根据实际聘任结果,由学校全额发放。
(三)继教学院和国际学院的岗位奖励津贴根据实际聘任结果,按照学校统一的津贴标准发放,从提存的奖酬金中列支。
(四)天目学院、后勤集团的岗位奖励津贴在上级文件规定发放水平内,由天目学院、后勤集团按规定的程序自主分配,两者均纳入各自单位经营成本核算。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简称奖励津贴,下同)每年按12个月计发。
发放程序:
每月3日之前各单位(部门)将教职工考勤情况和奖励津贴变动情况报人事处审核,5日前人事处将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津贴变动情况通知计财处,8日计财处发放到个人。
遇法定节假日则根据情况提前或顺延发放。
(二)各学院(部)承担的奖励津贴,由计财处从各学院(部)自主理财经费中扣除。
(三)经学校同意兼任学院(部)团队岗的中层管理干部,奖励津贴中奖励津贴A按管理岗位发放,奖励津贴B根据学院(部)相关规定按相应团队岗津贴的一定比例发放。
中层管理干部(含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兼任教师岗位)参与学院(部)分配部分应纳入学院(部)分配方案,由各学院(部)教代会讨论决定,从学院(部)自主理财经费中列支。
(四)新分配、新调入人员奖励津贴发放时间参照工资发放办法执行,即每月15日(含)前来校报到正式上岗人员发当月全额奖励津贴,15日以后报到正式上岗人员发半个月奖励津贴。
(五)辅导员的奖励津贴参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津贴标准(“就高”原则)执行。
(六)校聘合同制人员的奖励津贴参照同岗级的省直事业编人员津贴标准发放。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管理
奖励性绩效工资(简称奖励津贴,下同)以岗位聘任为前提,因此,奖励津贴的发放要体现在岗原则,各学院(部)要加强奖励津贴发放的日常管理。
对未按岗位要求履行职责或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各学院(部)给予调整或停发奖励津贴。
(一)新进人员
1.学院(部)新进教师岗位人员
奖励津贴等级标准由所在学院(部)提出,人事处审核。
具有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引进当年,学校一次性按1.5万元/人、2.4万元/人和3.6万元/人的标准补贴到学院(部)自主理财经费中。
2.新参加工作人员
具有硕士学位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6个月的初期,其初期奖励津贴参照十级职员(或专技十三级)标准执行;大学应届毕业生实行1年的见习期,其见习期奖励津贴参照十级职员(或专技十三级)标准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
聘期内,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的教职工,按照岗位的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其岗位津贴从变化次月起调整。
(三)出国(出境)人员
1.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人员,其奖励津贴发放办法按《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和挂职锻炼有关待遇的指导意见(修订)》文件规定执行。
2.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其奖励津贴参照事假处理。
(四)挂职锻炼及脱产进修人员
经学校批准挂职锻炼及脱产进修人员,其奖励津贴发放办法按《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和挂职锻炼有关待遇的指导意见(修订)》文件规定执行。
(五)请病、事、产假等人员
1.当月累计病假14天(含)以上者,按其奖励津贴的50%发放;病休1个月(含)以上者,在实际病休期间停发其奖励津贴。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奖励津贴按50%计发(日奖励津贴=月奖励津贴/21.75天);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奖励津贴停发。
3.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奖励津贴继续发放;哺乳假期间停发其奖励津贴;妊娠假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六)旷工及受处分人员
1.当年累计旷工1-3天者,扣发1个月奖励津贴;累计旷工4—7天,扣发3个月奖励津贴;累计旷工8天以上者扣发6个月的奖励津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扣发全年奖励津贴。
2.受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扣发2个月奖励津贴;受行政记过处分和党内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者,扣发4个月奖励津贴;受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和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扣发6个月奖励津贴。
(七)其他
1.退休、退职人员从领取退休费或退职费之月起停发奖励津贴;调出、自动离职、辞职或辞退等人员,从离岗次月起停发奖励津贴;其他原因离岗人员(包括工资暂存人员),从离岗(工资暂存)当月起停发奖励津贴。
2.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基本工资按“工伤保险有关办法”执行。
奖励津贴按以下处理:
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发放其奖励津贴的50%;工伤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津贴。
3.对于未聘上岗位人员,不享受奖励津贴,其相应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或不参加年度考核者(新参加工作职工除外),不享受当年的奖励津贴。
5.其他有学校或学院(或部门)决定需停发、扣发、减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