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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概要

内容摘要本文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着手,分析了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及其根源,最后从立法、司法、程序化、社会舆论等方面提出了控制自由裁量权的途径。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当代行政的一个基本理念,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实践运用到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成为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尤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广泛、频繁行使实现了社会行政管理的快速高效,另一文面自由裁量又极易被滥用,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因此,认真探讨当前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并探寻切实有效的一些控制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正确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

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

学者们众说纷纭,多有不同的界定。

行政学者马怀德将其定义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或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斟酌、选择、采取适当的措施的权力。

行政法学者姜明安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王名扬先生指出:

“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美国学者戴默克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管理者自由地进行选择或者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而采取行动的权力。

英国著名的法官霍尔斯伯勋爵在一个案件中提出:

“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

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

它应该

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

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

“行政

机关处理同一事实要件时可以选择不同的

处理方式,构成裁量。

法律没有为同一事实

要件只设定一种法律后果,而是授权行政机

关自行确定法律后果,如设定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选择,或者赋予其特定的理幅度。

上述种种定义各有偏重,但仔细分析

他们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理解是大同

小异的。

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

权限范围内,行政权力缺乏羁束性规定的

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判断便宜行使的权力。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对行政法治

的一个极大危胁,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

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律秩序,其后果

严重,危害性大。

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

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由于个人价值标

准、感情取向的不同可能造成行政管理过

程中的巨大差异,使得不同的情况相同对

待,相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其直接后果便是

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相对人人身权

和财产权的破坏。

而大量滥用行政自由裁

量权情况的出现势必会引起公众的怀疑与

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机关的

管理,甚至导致行政违法行为,破坏既存的

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

损坏行政机关的权威性,滋生腐败。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

败”。

当前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在很

大程度上与赋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关。

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的规定的条款性越谋

取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

谋取私利的可能性就越大,就容易出现滥

用职权、假公济私、武断专横等腐败现象,

从而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及其形象。

助长特权思想,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

定。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势必导致公众

的不信任,以致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抵触

不配合,使得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并且会使

公众产生一种错误的预期:

只要“私下里多

活动活动”,就可以得到相对有利的结果,这

种不合理的行为必然会导致群众的对立情

绪,使行政违法行为增多,进而危害社会秩

序的稳定,导致社会稳定性能差。

严重背离现代法律公平、正义精神。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使社

会正义与个体正义更合好的结合起来,维持

社会的正义价值原则,保护公众的合法权

益。

自由裁量权的大量滥用严重背离了这

一初衷,破坏了社会民主自由和公民权利。

使个别行政管理人员的主观意志随意地被

夸大以及不公平的行使,影响社会公平,造

成恶劣影响,这也使得对行政自由裁量权

的控制的呼声也不断提高。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根源分析

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已是

不争的事实,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并不

意味着它会永远地被合理运用。

事实上,无

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行政

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都大量存在。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

随着行政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金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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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天地2009年3月中旬刊

力对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日益渗透,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领域也越来越广。

行政自由裁量权尤如是一把双刃剑,“自由”属性是其可能被滥用的条件,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数量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再加上其本身具有的很大灵活性,使其更加容易被滥用,这一权力运用得当,可以对社会起到积极作用;反之,就有可能构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事后监督体系的单一性。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特别是实体性控制与程序性控制相结合的制度还不完善,“无限的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没有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行政过程中程序制约的非充分性。

“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态势表明,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被滥用,即不按预先设置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的逆向运行或越轨行使。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途径现代法治国家之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制约。

为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各国纷纷探索建立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机制。

笔者认为,我国要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从而提升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体系自控能力:

立法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裁量权,是通过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所以控制自由裁量权首先是加强立法控制。

由于我国受长久以来立法“宜粗不宜细”等多方面影响,立法规范中存在着弹性条款过多、操作性差等问题。

我国现行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很多,但是许多规范过于宽泛。

因此,在立法实践中,首先要把握的是立法机关在授予自由裁量权时要适当,应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授予自由裁量权,哪些情况下应当授予羁束裁量权,要通过立法程序的完善,增加立法中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可行性论证,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不要轻易地赋予自由裁量权。

现在立法

中有一种现象,在一些把握不大或者立法条

件不太成熟或各方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

往往通过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

处理,这种办法对控制自由裁量行为是不

利的。

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清

楚为什么要授予自由裁量权,必须明确行使

这些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哪些原则,而不能

利用这种方法回避立法中的矛盾,掩盖立法

中的问题。

其次,立法中必须明确授予自由

裁量权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对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原则性要求,

为司法审查提供依据,还可以通过立法解

释、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

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在这里是指司法

审查。

“任何权力都可能被滥用,防治滥用权

力是对有效司法审查的严峻检验”,在行政

法较为发达的美国,“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

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

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与法律”。

我国现

阶段的司法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

审判过程中依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行政主

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和是否显失公

正进行审查裁判。

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事后控制,这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

权的滥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因此,我

们必须进一步保障司法审查的独立性、有

效性,从而约束自由裁量权在司法的框架

和原则内正确、适当行使。

程序控制。

程序文明是现代法治的基

本理念之一,程序正义是法治与人治的分水

岭,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质正义

的实现。

要想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

权的时候合法、合理,并且要实现管理国家

的目的,又不损害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就必

须使该权力建立在程序化的基础上。

即要

求权力授予程序化,权力限制程序化。

什么

是权力授予程序化?

就是要求所有自由裁

量权的取得和享有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唯一

前提,由国家法律授予和确认,排除一切非

法治权力取得的方式和途径。

而权力限制

程序化,也并不是要束缚人的手脚,或是放

纵权力,而是为更有效地实现对自由裁量权

的限制而提出的,忽略程序,制约就没有效

力,也没有效率。

当然,权力制约必须程序

化,它可以通过立法明示、司法矫正、宪法审

查等几个制约机制来实现,相应的就应当

完善行政听证、回避、审裁分离、说明理由

等程序方面的制度。

社会舆论控制。

随着社会公开透明程

度的不断加大,来自于多方面的监督也孕育

而生,社会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各种社会团

体、传播媒体以及人民群众对行政过程中

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通

过媒体的曝光等形成的某种社会效应,促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及时纠正错误,

促使行政机关工作程序的公正化、公开化,

增加其透明度,促使行政机关转变官僚作

风,审慎行使行政权力,从而达到控制行政

自由裁量权之目的。

作者简介

金建平(1977-,女,湖南省委党校2007级

法理学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希腊],政治学[M],吴寿彭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

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M],上册,北

京:

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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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李娟,行政自由裁量权监与实践[J],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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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傅国云,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其制约探讨

[J],法学家,1994(4。

[7]杨帆,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J],中外

法学,2001。

[8]林兴发,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制度[J],党政干部论坛,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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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天地2009年3月中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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