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十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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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卷十一

《周礼注疏》卷十一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

(稽犹考也。

夫家犹言男女也。

郑司农云:

“九比谓九夫为井。

”玄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之人数也。

贵谓为卿大夫。

贱谓占会贩卖者。

废疾谓癃病也。

施当为弛。

○比,毗志反,注下皆同。

施,式氏反。

)【疏】“小司徒”至“禁令”○释曰:

小司徒副贰大司徒之事,大司徒已掌十二教,故此小司徒又掌建邦之教法。

言“建”者,非但副贰大司徒,亦得专其事。

云“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者,大司徒掌邦国都鄙,此小司徒亦掌之。

稽,考也。

故亦考其国中及四郊,但国中与四郊皆是六乡之民所居也。

并言都鄙者,司徒是主土地之官,故亦兼主采地之法。

云“之夫家九比之数”者,谓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内,夫家男女九赋、校比人民之数。

云“辨其贵贱、老幼、废疾”者,辨犹别也。

谓别其贵贱、老幼、废疾,合科役者科役之。

云“凡征役之施舍”者,征谓税之,役谓繇役。

施舍者,贵与老幼、废疾不科役,故言弛也。

云“与其祭祀”者,谓乡中州祭社,党祭,族祭步。

饮食者,谓若行乡饮酒及族食。

丧纪者,谓若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之等。

禁令者,祭祀已下皆有禁令,不使失礼法。

○注“稽犹”至“为弛”○释曰:

“夫家犹言男女”者,夫是丈夫,则男也。

《春秋传》曰“云男有室,女有家”。

妇人称家,故以家为女。

郑司农云“九比谓九夫为井”,後郑不从者,以经掌国中及四郊即是六乡之内,但乡与公邑并为沟洫,无井田之法,故後郑不从。

“玄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之人数也”者,案《大宰》云“九赋敛财贿:

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稍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与此文国中四郊都鄙其事相当,故知此九比出九赋者之人数。

云“贵谓为卿大夫,贱谓占会贩卖者”,郑解诸文贵贱相对,皆以为贵谓卿大夫,贱谓士,独此贱为占会贩卖者,以其此经论九赋之事。

案《大宰》九赋有币馀之赋,币馀谓占卖国之斥币。

此经贵与老幼、废疾皆弛舍无赋,唯此赋当彼币馀之赋,故为贩卖者解之。

云“施当为弛”者,《周礼》上下,但言为“弛舍”者,皆经为施字,郑皆破从弛。

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其数,以施政教,行徵令。

(登,成也,成犹定也。

众寡,民之多少。

物,家中之财。

岁时入其数,若今四时言事。

○畜,许六反,後“六畜”皆同。

)【疏】“乃颁”至“徵令”○释曰:

言“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者,比法谓若下经“五人为伍,五伍为两”是也。

六乡大夫皆六命卿为之。

小司徒为校比之法,颁与六乡大夫。

又云“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者,众寡据人民。

六畜者,马、牛、羊、豕、犬、鸡。

车谓革车及大车。

辇,人挽行。

又辨其物者,谓辨其家中财物多少,以岁之四时,具录其数,人小司徒。

“以施政教”者,小司徒所施政教,依其数而施行之。

云“以行徵令”者,以徵索於民,及所施政令亦据民物等数而行之,故云行徵令也。

○注“登成也”至“言事”○释曰:

云“登,成也,成犹定也”者,人畜众寡,其数不恒,家家条录,数而比之则得成,故登为成也、定也。

云“众寡,民之多少”者,谓六口已上为多,五口已下为少。

云“物,家中之财”者,经既言六畜车辇,下别云辨其物,明物是家中之财。

云“岁时入其数,若今四时言事”者,汉承周後,皆四时入其数。

今时日役簿皆在於冬,代异时殊,故有革别也。

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

(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

受邦国之比要,则亦受乡遂矣。

郑司农云:

“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

要谓其簿。

”)【疏】“及三”至“比要”○释曰:

三年一闰,天道有成。

及,至也。

每至三年,则大案比户口。

大比之时,则天下邦国送要文书来,入小司徒,故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也。

○注“大比”至“其簿”○释曰:

云“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者,上经颁比法,每岁之四时,简阅众寡及其物等,此经三年大比,并天下邦国而言,故郑云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

郑不言六畜车辇者,文略,亦简阅可知。

云“受邦国之比要,则亦受乡遂矣”者,此经但受邦国比要,上经直言颁比法於六乡,以岁时入其数,不言三年大比,故知此文含乡遂也,故云亦受乡遂矣。

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者,凡言“比”者,是校比之言。

但五家为比者,案比之法从少至多,以五家为始,故以比为名。

云“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者,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书,周以三年大比,未知定用何月,故司农以汉法八月况之。

云“要谓其簿”者,谓若今之造籍,户口、地宅,具陈於簿也。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

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用,谓使民事之。

伍、两、卒、旅、师、军,皆众之名。

两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师二千五百人,军万二千五百人。

此皆先王所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

欲其恩足相恤,义足相救,服容相别,音声相识。

作,为也。

役,功力之事。

追,逐寇也。

《春秋》庄十八年夏,公追戎于济西。

胥,伺捕盗贼也。

贡,嫔妇百工之物。

赋,九赋也。

乡之田制与遂同。

○卒,子忽反,注及下皆同。

别,彼列反。

)【疏】“乃会”至“贡赋”○释曰:

小司徒佐大司徒以掌六乡,六军之士出自六乡,故预配卒伍。

百人为卒,五人为伍也。

“而用之”者,即军旅、田役是也。

“五人为伍”者,下文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

六乡之内,有比、闾、族、党、州、乡,一乡出一军,六乡还出六军。

今言五人为伍者,五家为比,家出一人,则是一比也。

在家为比,在军为伍。

伍者,聚也。

“五伍为两”者,在乡五比为闾,闾二十五家也,在军伍伍为两,两二十五人也。

“四两为卒”者,在乡四闾为族,族,百家也。

在军四两为卒,卒,百人也。

“五卒为族”者,在乡五族为党,党,五百家。

在军五卒为旅,旅,五百人也。

“五旅为师”者,在乡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在军亦五旅为师,师亦二千五百人也。

“五师为军”者,在乡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家,在军五师为军,军亦万二千五百人也。

“以起军旅”者,谓征伐也。

“以作田役”者,谓田猎役作皆是也。

“以比追胥”者,追谓逐寇,胥谓伺捕盗贼。

“以令赋贡”者,依乡中家数而施政令以贡赋之事。

○注“用”至“遂同”○释曰:

“用谓使民事之”者,谓使人为事,即军旅、田役是也。

云“两二十五人”已下,案:

经五人为伍,转相增数,从五人为伍至五师为军,数可知也。

云“此皆先王所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者,案《管子》书云“因内政寄军令”。

谓在乡五家为比,以营农事,比长领之。

及其出军,家出一人,五人为伍,则为伍长领之。

在家闾胥领一闾,在军则为两司马领之。

在家为族师,在军为卒长。

在家为党正,在军为旅师。

在家为州长,在军为师帅。

在乡为大夫,在军为军将。

自伍长已上,全与此文不同者,郑君以义言之,非彼正文也。

云“欲其恩足相恤”至“音声相识”,言此者,解因内政寄军令之意,不使异人间杂於中也。

云“役,功力之事”者,郑意欲解经文役与田不同也。

云“追,逐寇也”,又引《春秋》庄公十八年夏“公追戎于济西”者,案彼传,戎侵鲁,鲁公追之出境。

服氏云:

“桓公为好,庄公独不能而见侵。

济西,曹地。

”《梁》云:

“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

以公之追之,不使戎迩於我也。

于济西者,大之也。

”引之者,证追是逐寇也。

云“胥,伺捕盗贼也”者,以追既为逐寇,胥为伺捕盗贼可知。

云“贡,嫔妇百工之物”者,案:

《大宰》九赋之贡有九,此贡独云嫔妇、百工二者,此六乡之贡不论地事,则所令之贡亦不及地贡也,故以此二事当之。

云“赋,九赋也”者,案《大宰》九赋,一曰邦中,二曰四郊,二者之赋在六乡之内。

此经既论六乡之赋,不得有三曰邦甸已下。

若然,此唯有二赋,而云九赋者,二赋是九赋中物,故总云九赋也。

云“乡之田制与遂同”者,此经之内不见田制,案《遂人职》云:

“夫间有遂,遂上有径。

十夫有沟,沟上有畛。

百夫有洫,洫上有涂。

千夫有浍,浍上有道。

万夫有川,川上有路。

”是其遂制也。

故云乡之田制与遂同。

案:

郑注遂之军法如六乡者,以其遂内不见出军之法,唯有田制而已,故知遂之军法如六乡。

若然,彼此各举一边,互见为义。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均,平也。

周犹彳扁也。

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

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

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後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

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

出老者一人,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

○彳扁,音遍。

七人以上,时掌反。

)【疏】“乃均”至“二人”○释曰:

言“乃均土地”者,以其佐大司徒掌其土地人民之数,故制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云均土地也。

云“以稽其人民”者,既给土地,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

云“而周知其数”者,而周遍知其人数。

云“上地家七人”者,凡给地有九等,此据中地三等,而中地之上所养者七人。

云“可任也者家三人”者,七人之中,一人为家长,馀六人在,强弱半,强而可任使者家三人。

云“中地家六人”者,此谓中地之中,所养者家六人。

云“可任也者二家五人”者,六人之内,一人为家长,馀五人在,强弱半,不可得言可任者二人半,故取两家并言可任者二家五人。

云“下地家五人”者,谓中地之下,所养者五人。

云“可任也者家二人”者,五人之内,一人为家长,馀四人在,强弱半,故云可任者家二人。

○注“均平”至“大数”○释曰:

云“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後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者,案《王制》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其次食五人。

彼言五等,此云七、六、五三等,其人不同,故郑为九等计之。

此经皆云“家”,故郑云有夫有妇乃成家。

从此二人为一等,至十人则为九等。

自二人、三人、四人,是下地之三等也;五人、六人、七人,是中地之三等;八人、九人、十人,是上地之三等。

此经唯言七、六、五者,据中地之三等,则知有上地、下地之三等,故郑云七、六、五者为其中。

若然,《王制》不云上上之地食十人,又不云其次食四人,其次食三人,其次食二人,直言自九以至五,不言九等者,彼欲取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自府、史、胥、徒四者,食八人、七人、六人、五人,五等人与此五等农夫相当,故不言其馀四者。

又襄公二十五年,楚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以授子木,礼也。

此九等,是楚之地善恶有九等,与此不同。

郑注《尚书》云:

“赋之差,上上出九夫税,上中出八夫税。

”为九等者,以九州出赋多少不同,有九等,故郑君以井田美恶为九等计之,非是贡地之差也。

云“出老者一人,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者,但一家之内二人,至十人或男多女少,或女多男少,不可齐准,今皆以强弱半者,周公设法据其大数,故郑云其大数也。

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郑司农云:

“羡,饶也。

田谓猎也。

追,追寇贼也。

竭作,尽行。

”○毋,音无。

羡,钱面反。

)【疏】“凡起”至“竭作”○释曰:

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者,谓起民徒役作之,毋过家一人。

“以其馀为羡”者,一家兄弟虽多,除一人为正卒,正卒之外,其馀皆为羡卒。

云“唯田与追胥竭作”者,田谓田猎,追谓逐寇,胥谓伺捕盗贼。

竭,尽也。

作,行也。

非直正卒一人,羡卒尽行,以其田与追胥之人多故也。

此谓六乡之内,上剂致,一人为正卒,其馀皆为羡卒。

若六遂之内,以下剂致,一人为正卒,一人为羡卒,其馀皆为馀夫,饶远故也。

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听其辞讼,施其赏罚,诛其犯命者。

(命,所以誓告之。

)【疏】“凡用”至“命者”○释曰:

言“凡用众庶”者,则上经所云是也。

其众庶皆是六乡之民,小司徒主教六乡,六乡众是己民,故用众庶之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又听断其赏罚,又诛责犯命者。

○注“命所以誓告之”○释曰:

所誓告者,谓若《大司马》群吏听誓於陈前,司徒北面以誓之,小子斩牲,左右以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是其誓告之事也。

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馀子。

(大事谓戒事也,大故谓灾寇也。

郑司农云:

“国有大事,当徵召会聚百姓,则小司徒召聚之。

馀子谓羡也。

”玄谓馀子,卿大夫之子当守於王宫者也。

)【疏】“凡国”至“馀子”○释曰:

“凡国之大事”者,谓有兵戎之大事,出征之时。

云“致民”者,谓有兵戎大事,於六乡之内发起民徒。

云“大故致馀子”者,谓有灾寇之事。

馀子,卿大夫之子弟。

当大故之时,则致馀子与大子,使宿卫也。

○注“大事”至“者也”○释曰:

知大事谓戎事者,见《左氏》成公传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此言致民,明非祭祀,是戎事可知,故云大事谓戎事也。

云“大故谓灾寇也”者,经云致馀子,明大故非三丧,是水火之灾及其兵寇。

司农云“馀子谓羡也”者,以其羡卒唯田与追胥竭作乃使之,此经大故,不合使羡,故郑不从之。

“玄谓馀子,卿大夫之子当守於王宫者也”,知义然者,以经云“大故当宿卫王宫”。

案《书传》云“馀子皆入学”,则馀子不得为羡,是宿卫之人,故云馀子卿大夫之子当守於王宫者也。

是破司农之义。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此谓造都鄙也。

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重立国。

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

《孟子》曰: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

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贡禄不平,是故暴君奸吏必慢其经界。

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郑司农云:

“井牧者,《春秋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者也。

”玄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

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是之谓井牧。

昔夏少康正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

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

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

此制小司徒经之,匠人为之沟洫,相包乃成耳。

邑丘之属相连比,以出田税。

沟洫为除水害。

四井为邑,方二里。

四邑为丘,方四里。

四丘为甸,甸之言乘也,读如衷甸之甸。

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

积百井,九百夫。

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

四甸为县,方二十里。

四县为都,方四十里。

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也。

积万井,九万夫。

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

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

井田之法,备於一同。

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

其制三等:

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於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於王。

地事谓农牧衡虞也,贡谓九山泽之材也,赋谓出车徒给繇役也。

《司马法》曰: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

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

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

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

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甸,绳证反,出注,注同。

夫仁,音扶。

少康,诗照反。

洫,况逼反。

为除,于伪反。

乘,绳证反,下同。

浍,古外反。

)【疏】“乃经”至“之事”○释曰:

此小司徒佐大司徒掌其都鄙,都鄙则三等采地是也。

匠人营沟洫於田,掌其经界,故云乃经土地。

经谓为之里数,在土地之中立其里数,谓井方一里,邑方二里之等是也。

云“而井牧其田野”者,井方一里,兼言牧地是次田二牧,当上地一井。

授民田之时,上地不易,家百亩;中地一易,家二百亩;下地再易,家三百亩。

通率三家受六夫之地,一家受二夫,与牧地同,故云井牧其田野。

此与下为总目。

云“九夫为井”者,井方一里,九夫之田。

“四井为邑”者,邑方二里。

“四邑为丘”者,丘方四里。

“四丘为甸”者,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为十里之成。

今不言十里成,而言八里甸者,成间有洫,井间有沟,旁加一里者,使治沟洫,不出税,举其八里之甸,据实出税者而言。

“四甸为县”者,县方十六里。

“四县为都”,都方三十二里。

“以任地事”者,谓若《大宰》九职任万民,谓任役万民,使营地事。

云“而令贡赋”者,贡则九职之贡,赋谓军赋,出车徒之等。

云“凡税敛之事”者,采地之中,皆为井田之法,一井之田,一夫税入於官,故云税敛之事。

○注“此谓”至“千人”○释曰:

郑知此谓造都鄙者,乡遂公邑之中,皆为沟洫之法,此经为井田之法,故知谓造都鄙也。

云“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者,案《遂人》“夫间有遂”之等是沟洫法,乡田之制与遂同。

此经与《匠人》为井田法,其制与乡遂不同,故云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也。

此虽不言异於公邑,公邑亦与遂同,故注《匠人》云“异於乡遂及公邑”是也。

云“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者,此郑意匠人於都鄙之中营造沟洫,此小司徒又经之,立五沟五涂之界,则经丘、甸、县都并据境界而言。

但此都鄙是畿内之国,小司徒与匠人共掌之。

云“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者,此解经井字。

谓正方一里之内,方三百步,百步为一截,纵亦二截,横亦二截,则为九夫,夫各百步,其中为井字,故云似井字因取名焉,名为井田也。

云“《孟子》曰”已下至“坐而定也”者,案《孟子》,滕文公使大夫毕战问孟子井田之法,孟子对此辞。

孟子云经界者,则此经“九夫为井”已下“四县为都”以上,故引以证之。

郑司农云“井牧者,《春秋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者也”,司农引《春秋》者,襄公二十五年,楚掩书土田之事。

井衍沃者,衍沃谓上地,下平曰衍,饶沃之地,九夫为一井。

牧隰皋者,下湿曰隰,近皋泽之地。

司农之意,经有井牧,故引以当之。

“玄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

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者家百亩,有一易家二百亩,有再易者家三百亩。

“通率二而当一”者,是三家受六夫之地。

是隰皋之地,二牧始当一井,故云二而当一。

云“是之谓井牧”者,此就足司农之义。

云“昔夏后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者,此是哀公元年《左氏传》,伍员云:

“昔过浇灭夏后相,后缗方娠,逃出自窦,归於有仍,生少康焉,为仍牧正。

浇使椒求之,逃奔有虞,为之庖正。

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

”是其事也。

言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则地以上中下为率者,以为其成方十里,九百夫之地,一旅五百夫,故知是通率之。

通率之法,正应四百五十人,言一旅,举成数也,亦容不易者多。

云“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者,郑言此者,井牧之法自夏而有,非只於周。

云“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者,一井之内,地有九夫,假令尽是上地不易,家有百亩,中一夫入於公,四畔八夫,家治百亩,尚无九夫所治。

况其中或有一易、再易,所取数更少。

今郑云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郑据地有九夫而言,非谓有九家也。

云“此制小司徒经之”者,即此文乃经土地是也。

云“匠人为之沟洫”者,案《匠人》云:

“井间有沟,成间有洫,同间有浍。

”是匠人为之沟洫也。

云“相包乃成耳”者,司徒立其界,匠人为其沟,相包含乃成其事耳。

云“邑丘之属”者,“之属”中含有甸及县都。

云“相连比以出田税”者,从井邑至县都,从内向外,界相连比,井税一夫,故言以出田税。

云“沟洫为除水害”者,《尚书;益稷》云“浚畎浍距川”,是其从畎遂沟洫次第入浍入川,故云为除水害也。

云“四井为邑,方二里。

四邑为丘,方四里。

四丘为甸,甸之言乘也”者,欲见甸中出长毂一乘。

云“读如衷甸之甸”者,案哀十七年,“卫侯为虎幄於藉圃,成,求令名者而与之始食焉。

大子请使良夫。

良夫乘衷甸两牡,紫衣狐裘而至,袒裘,不释剑而食。

大子数之三罪而杀之”。

郑依此而言也。

引之者,证甸得为乘之义。

云“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者,欲就《匠人》解之。

《匠人》云“成方十里”,此言四丘为甸,甸与成,其实一也,故郑覆解成与甸相表里之意。

云“积百井九百夫”者,但一成之内方十里,开方之,得百井,井有九夫,故云九百夫。

云“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者,此就甸方八里而言。

八里之内,开方之,八八六十四,故云六十四井。

井有九夫,故五百七十六夫。

井税一夫,故云出田税。

云“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者,此据甸方八里之外,四面加一里为成而言。

成有百井,中央八里,除六十四井,馀有三十六井。

井有九夫,故三百二十四夫。

治洫,不使税。

郑言此者,见经四丘为甸据实出税而言,故不言成也。

若然,方里为井,井间有沟,沟广四尺,深四尺;方十里为成,成间有洫,广八尺,深八尺。

治沟洫者皆不出税。

独言治洫者,据外而言,其实治沟亦不出税,总在六十四井之内,以洫言之矣。

云“四甸为县,方二十里”者,甸方八里,县应方十六里,云方二十里,据通治洫,旁加一里为成而言。

云“四县为都,方四十里”者,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故方四十里。

云“四都方八十里”者,自此已上,并据通治洫而言。

云“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也”者,案《匠人》“方百里为同,同间有浍”。

今言乃得方百里为一同者,就《匠人》为同解之。

云“积万井,九万夫”者,据百里开方而言。

百里者,纵横各百,一行方一里者百,百行故万井,一井有九夫,故有九万夫。

云“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者,此据从甸方八里出田税。

四甸为县,县方十六里,四县为都,都方三十二里,四都方六十四。

里据六十四里之,内开方之纵横各一里一截,为六十四截;行别有六十四井,六十四行计得四千九十六井;井有九夫,四千九十六井计得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是实出田税者。

云“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者,此据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成,是不出税治洫之夫而言之也。

从四成积为一县,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都方四十里。

四都方八十里,开方之,纵横各一里一截,为八十截。

一行八十井,八八六十四,为六千四百井。

就里除四千九十六井,其馀二千三百四井在。

井有九夫,二千三百四井为二万七百三十六夫,不出税,使之治洫也。

云“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者,此据四成为县,县方二十里,二十里更加五里,即为大夫家邑也。

县方二十五里,四县是小都,五十里是六卿之采地。

四都为方百里一同,即为三公王子母弟之大都也。

但据百里开方之,即为万井;就万井之内除去六千四百井,其馀三千六百井在。

井有九夫,则为三万二千四百夫,不出税,使之治浍。

云“井田之法,备於一同”者,案《匠人》云“井间有沟,成间有洫,同间有浍”,是井田之法备於一同也。

云“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者,解此四县为都,据小都五十里而言,是止於都也。

以皆采地食者,皆四分之一税入天子,故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也。

案上诸男之地亦四之一,故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

云“其制三等”者,谓家邑、小都、大都。

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於王”者,百里国谓大都也。

四都谓方五十里者。

四小都成一大都,一都之田税入王,其馀三都留自入。

云“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於王”者,五十里之国谓小都。

一县田税入於王,馀三县留自入。

云“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於王”者,二十五里之国谓家邑也。

四甸之中以一甸之税入於王,其馀三甸留自入。

郑具言此者,欲见四丘为甸是家邑,据税於王者而言;四甸为县是小都,亦据一县税入於王者而言;四县为都是大都,亦据一都税入於王者而言。

故郑云非田之法备於一同。

今止於都者,采地之税四之一,故以此解之。

云“地事谓农牧衡虞也”者,谓采地之中亦有九职。

农则三农生九,牧则数牧以蕃鸟兽,衡虞则虞衡作山泽之材。

九职唯言此三者,以其经言地事,故举以言之,其馀六者略而不言矣。

云“贡谓九、山泽之材也”者,此贡还出於农衡,地事既无九职,则贡中亦无九贡也。

云“赋谓出车徒、给繇役也”者,以其采地之内,无口赋出钱入天子之法,故以赋为军赋解之。

若然,《大宰》九赋四曰家稍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者,谓三等采地之外皆有公邑,公邑之内,口率赋钱,入於王家。

但公邑无名,故{艹辰}三等之号以表之。

故《礼杂问志》云“稍县都鄙地有公邑之民,口率出泉於王也。

邦国都无口率之赋,唯有军赋,革车、匹马、士徒而已”是也,故此郑引《司马法》证之。

《司马法》者,齐景公时大夫田穰苴作《司马法》。

至六国时,齐威王大夫等追论古法,又作《司马法》,附於穰苴。

言“亩百为夫”,谓一夫之地方百步。

“夫三为屋”,屋,具也,具出税。

“屋三为井”者,谓九夫为井,以井字。

云“井十为通”者,据一成之内,一里一截,从横各十截,为行一行,十井十行,据一成一畔通头,故名井十为一通。

“通为匹马”者,十井之内,井有九夫,十井为九十夫之地;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唯有六十夫地在。

不易、一易、再易,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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