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856 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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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1856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ICS13.220.01

Q77

备案号:

53153—2017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1856—2016

 

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design,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wirelessautomatic

firealarmsystem

 

2016-05-17发布2016-08-17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4/T1856—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77)归口。

 

DB44/T1856—2016

 

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及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N54-25-2008Firedetectionandfirealarmsystems—Part25:

Componentsusingradiolinks(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第25部分:

无线通信组件)

3总则

3.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2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通过验收。

3.3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系统设计

4.1基本要求

4.1.1一般规定

4.1.1.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各部件的组网通信应遵循相关的通信协议规范。

4.1.1.2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无线频谱采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无线频段。

4.1.1.3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GB50116-2013中3.1.1~3.1.4的规定。

4.1.1.4任一台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或控制的无线火灾探测器、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无线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和无线模块等设备总数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4.1.1.5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各设备的ID应是唯一的。

不在系统管理范围内的设备不应成为系统的功能组件。

同一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制造商不同系统中的设备也不应被其他无线火灾报警系统接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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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1856—2016

4.1.1.6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各设备应采用一个通信协议,多个设备同时发出报警信号时,报警信号不丢失。

4.1.1.7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无线频率范围内,不同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间应保证无线射频信号间不会相互干扰。

4.1.1.8当其他设备和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失去通信能力时,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300s内检测到并在之后的100s内显示出通信故障的设备。

4.1.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4.1.2.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GB50116-2013中3.2的规定。

4.1.2.2设计无线设备的安装位置时除应考虑无线火灾报警系统功能要求设置的位置外,还应保证其与上一级的通信设备(无线中继器或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的距离在有效通信距离内,及RSSI值均应≥-75dBm。

4.1.2.3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不应在电磁场干扰较强、无线屏蔽及其他影响无线设备工作的环境附近。

 

4.1.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116-2013中3.3的规定。

4.1.4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2013中3.4的规定。

4.2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GB50116-2013中4.1~4.10的规定。

4.3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GB50116-2013中5.1~5.4的规定。

4.4系统设备的设置

4.4.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2013中6.1~6.7、6.9~6.11的规定。

4.4.2无线模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线模块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2013中6.8.2~6.8.4的规定;

2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无线模块宜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无线模块箱内。

注:

无线模块箱应避免采用金属等具有电磁屏蔽作用的材质。

4.4.3无线中继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无线中继器连接的其他无线设备的数量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2无线中继器宜居中设置在其所连接的无线设备间;

3无线中继器宜安装在不易触及的位置。

4.5系统供电

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应符合GB50116-2013中10.1~10.2的规定。

4.6布线

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有线部分的布线应符合GB50116-2013中11.1~1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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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1856—2016

5系统施工

5.1基本要求

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质量管理和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GB50166相关规定。

5.2系统施工

5.2.1一般规定

5.2.1.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5.2.1.2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

(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5.2.1.3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5.2.1.4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5.2.2布线

5.2.2.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线部分布线应符合GB50166相关规定。

5.2.2.2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各组件与上一级的通信设备(如无线中继器或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间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标准4的要求。

5.2.3系统设备的安装

5.2.3.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50166相关规定和本标准的要求。

5.2.3.2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设备的安装不应在电磁场干扰较强、无线屏蔽及其他影响无线设备工作的环境附近。

5.2.3.3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标准4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测试检查。

通过测试获取设备与其上一级的通信设备(无线中继器或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的数据链路质量,返回的RSSI值均应≥-75dBm。

5.2.3.4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无线模块宜集中安装在无线模块箱内,无线模块(或无线模块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5.2.3.5无线中继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无线中继器应安装在不易触及的位置,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2m;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尺量、观察检查。

b)无线中继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障碍物;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尺量、观察检查。

c)无线中继器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d)无线中继器附近应张贴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禁止调节天线方向”的警示标签。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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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尺量、观察检查。

5.2.4系统接地

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应符合GB50166相关规定。

5.3系统调试

5.3.1一般规定

5.3.1.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5.3.1.2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标准第5.2.1.1~5.2.1.4条所列条文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5.3.1.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5.3.1.4调试负责人必需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3.2调试准备

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准备工作应符合GB50166相关规定。

5.3.3系统设备的调试

5.3.3.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设备的调试应符合GB50166和本标准相关规定。

5.3.3.2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a)调试前应确定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无线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等设备均已接通电源,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备用电源也已正确连接,方可接通电源;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b)按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符合标准要求:

1)使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无线火灾探测器之间的通信中断(如断开探测器电源等),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300s内测到故障信号,并在接下来的100s内确认并显示;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无线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无线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2)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3)检查屏蔽功能;

4)检查自检功能;

5)使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断路,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6)使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任一支路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负载能力和报警信号完整性,第一个报警信号应在10s内显示,最后一个应在100s内显示,无报警信号丢失;

7)检查主、备用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并在备用电源工作的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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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第f款检查;

8)使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任一采用电池供电的无线设备的电池达到欠压报警阈值,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无线设备的欠压故障信息。

9)检查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5.3.3.3无线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使全楼内的任一报警触发设备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建筑内的所有无线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应在30s内启动;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b)无线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调试还应按照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有关规定进行。

5.3.3.4无线中继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无线中继器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b)无线中继器的功能能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核对说明书、观察检查。

5.3.3.5无线模块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给无线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检查并记录无线输入模块动作、点亮动作指示灯情况和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及显示无线输入模块动作信息情况;

b)操作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无线输出模块动作,检查无线输出模块的动作情况。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核对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5.3.4系统电源调试

5.3.4.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调试应符合GB50166相关规定。

5.3.4.2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所有采用电池供电的设备,为其更换电压达到欠压报警阈值的电池,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无线模块欠压故障信息。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5.3.5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5.3.5.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性能调试应符合GB50166相关规定。

5.3.5.2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所有采用无线通信的设备,断开其与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间的通信,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300s内检测到故障信息,并在接下来的100s内确认并显示无线设备的故障报警信息。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仪表测量,观察检查。

6系统的验收

6.1基本要求

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应符合GB50166和本标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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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验收前的准备

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GB50166相关规定。

6.3验收

6.3.1按GB50303的规定和本标准5.2.2的要求对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尺量、观察检查。

6.3.2按GB50166相关规定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6.3.3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标准5.2.3的要求;检验方法:

尺量、观察检查;

2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

对照图纸观察检

查;

3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标准5.3.3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6.3.4无线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线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标准5.2.3的要求;检验方法:

尺量、观察检查;

2无线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

核对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3无线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标准5.3.3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6.3.5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标准5.2.3的要求;检验方法:

尺量、观察检查;

2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

核对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3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无线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6.3.6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标准5.2.3和GB50166相关规定;检验方法:

尺量、观察检查;

2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

核对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3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标准5.3.3的要求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检验方法: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无线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无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检验方法: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无线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6.3.7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符合GB50166的相关规定;

2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电池供电的设备的电源验收应按本标准5.3.4的要求进行检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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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6.3.8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

依据本标准要求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6.4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GB50166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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