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行为.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364313 上传时间:2022-11-3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5.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七章法律行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第七章法律行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第七章法律行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第七章法律行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第七章法律行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七章法律行为.docx

《第七章法律行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七章法律行为.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七章法律行为.docx

第七章法律行为

第七章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哪一个?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A.悬赏广告B.债务免除

C:

代理权授予D.遗嘱行为

2.“催告”属于()(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A.法律行为B.事实行为

C.准法律行为D.事件

3.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着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司考2005年卷三,单选第1题)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着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4.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

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

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司考2002年卷三,单选第15题)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5.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叫卖:

“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

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律考2000年卷二,单选第5题)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6.下列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邀请乙一起旅游

B.甲请乙吃饭

c.甲乙签订买卖合同

D.要约

7.甲为防止邻居乙的西瓜被连日大雨浸泡而烂掉,在其邻居外出未归期间,将该西瓜以市场价格出售。

甲的行为构成()(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A.无权处分B.无权代理

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

8.“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从民法意义上看()(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A.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

B.煎着为每英行为,冶着为法律行为

C.煎着为南因行为,后着为物权行为

D.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

9.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07年卷三,单选第1题)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二、多项选择题

1.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效力方面的关系如何?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A.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方可有效

B.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合法性

C.效果意思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内容和范围

D.意思表示的瑕疵,能够决定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2.下列关于抛弃的正确判断是哪些?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A.抛弃是单方法律行为

B.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须办理注销登记

C.对设有他物权的物抛弃后,他物权即消灭

D.被抛弃的物,再为他人所有,必为原始取得

3.下列行为中,不得附条件的有哪些?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A.法定抵销B.结婚

c.票据背书D.借款行为

4.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

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

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

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司考2002年卷三,多选第36题)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5.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律考l999年卷二,多选第49题)

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

D.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

6.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司考2007年卷三,多选第51题)

A.甲对乙说:

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

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三、名词解释

1.对话意思表示与非对话意思表示(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考研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

3.重大误解(考研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

4.意思表示(考研武汉大学2003年)

5.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考研厦门大学1996年)

四、简答题

1.什么是乘人之危,其构成条件有哪些?

(考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年)

2.什么是欺诈,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3.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4.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研清华大学l999年)

五、论述题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

1.赵某乘坐他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董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随后被告崔某驾驶摩托车又追尾,造成赵某受伤。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告崔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某负主要责任。

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16岁的崔某未通知其父母自己便参与调解,并同意赔偿赵某3000元。

协议达成后崔某无钱履行,就出具了欠条一张,证明欠赵某赔偿款3000元。

后因崔某未履行该欠条的支付义务,赵某持欠据诉至法院要求崔某支付。

(1)崔某参与调解,出具欠条的行为效力如何?

(2)赵某如果想得到3000元的赔偿款,非诉途径需要怎么做?

(3)如果崔某的父母拒绝承认崔某签的欠条,则赵某能否依据欠条向崔某请求赔偿款?

2.吴某与钱某等9人共同人股经营A棉业有限公司。

2005年2月,棉业公司轧出的一批皮棉出现质量问题,被纤维检验局扣押,但检验局未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吴某与钱某合作过程中,由于相互缺乏信任,难以继续合作。

3月份,钱某等人均将股份转让给公司新股东后退出棉业公司。

在清算经营期间账目过程中,经吴某要求,钱某等人在同意承担省纤维检验局未来罚款的协议上签了字。

当年9月13日,纤维检验局向棉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欲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

吴某非常着急,到处寻求减免罚款办法,后经人引见了王某。

王某称其熟人多、路子宽,能疏通关系减免罚款。

吴某与王某订立协议,约定由王某出面全权处理罚款事宜,费用2.6万元包干。

吴某按王某要求先行支付“活动费”l万元。

然而一个月后,纤维检验局仍对棉业公司罚款9万元。

吴某找到王某,王某解释“本来不止罚9万,是经过活动才降下来的”。

原告吴某又找到钱某等人,但他们均不承认该笔款项支出。

吴某遂将钱某等7被告诉至法院。

彭泽县法院认为,原告吴某诉请的“活动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1万元债务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予以驳回。

据此,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钱某等7人分担“活动费”l万元的诉讼请求。

(1)本案中,吴某与王某订立的协议效力如何?

为什么?

(2)钱某等7人是否应当承担“活动费”l万元,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D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类型

解析:

悬赏广告、债务免除和代理权的授予,它们都必须向相对方作出意思表示,A、B、C项不正确,而遗嘱并不需要相对方受领,表示人不需要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D项正确。

2.答案:

C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催告的法律性质

解析:

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等民事行为。

催告本身传达了意思,但是它的法律效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意思,所以催告是准法律行为,c项正确。

3.答案:

D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认定

解析:

意思表示包括内心的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

乙的签名行为,没有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图,即欠缺表示意思,并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谈不上重大误解或承诺,更不能推定其有购书的意思表示,所以,A、B、c项不正确,甲乙之间不产生合同关系,D项正确。

4.答案:

A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的效力

解析:

《合同法解释》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所以题中的合同虽然超越了甲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形,A项正确。

5.答案:

C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无效法律行为的认定

解析: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题中甲乙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因为甲熟知烟的价格,另外买卖假烟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6.答案:

D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认定

解析:

邀请行为和请人吃饭不是法律行为,没有直接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B项不正确;买卖合同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法律行为,c项不正确;单方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足够,如要约,D项正确。

7.答案:

C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无权处分与无因管理、无权代理、不当得利的区别

解析: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依法处分他人之物的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题中甲的行为明显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有效的法律行为,所以不是无权处分,C项正确。

8.答案:

B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解析: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并以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扔掉吃剩的巧克力属于物的抛弃,含有消灭物质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而吃巧克力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也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属于事实行为,所以B项正确。

9.答案:

A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认定

解析:

本题的司法考试标准答案为A项,笔者对比有异议。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

在实际的生活中,关某作为房客,很难主张自己确实没有住店经验和未留意标价单。

一般情况下,按照生活常识,房客对于酒店的酒水等消费信息是知道的,一经消费就推定其意欲消费,构成承诺,合同因之成立,故选择A项,这也是司法考试的标准答案。

但是本题题干部分明确交代: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这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可见:

关某明显缺乏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其行为不应构成承诺,与酒店之间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所以其消费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市价予以补偿性付款,笔者认为应当选8项。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

ACD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解析: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不可缺少,没有意思表示,就谈不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瑕疵能够决定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所以,A、D项正确。

效果意思就是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是意思表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决定着法律行为效力的内容和范围,C项正确。

对于8项,法律行为的效力受意思表示影响,但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中还往往包括一些事实要素,所以,8项这种说法就失之于片面了。

2.答案:

ABD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抛弃的性质

解析:

抛弃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将因此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动产动作一经完成就丧失,不动产由于有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其抛弃需要注销登记。

抛弃完成,该物再为他人所得,因为已是无主物,所以拾得人就是原始取得,但是抛弃物上的他物权并不因抛弃而消灭,他物权与所有权是各自独立存在于标的物上的,所以,A、B、D项正确,c项错误。

3.答案:

ABC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解析:

在民法上,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包括:

依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为保障其流通性);撤销、承认、解除等单方行为(这类行为是为了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变为确定,若附条件会更不稳定);还包括:

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离婚、结婚、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等。

A项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B项是身份行为;C项是票据行为;A、B、C项正确。

D项的借款行为是可以附条件的。

4.答案:

CD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林某的赠与行为是可撤销的,在撤销之后,赠与行为即归于无效,c、D项正确。

5.答案:

ABC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解析:

A、B项是《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无效情形,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C项属于重大误解,也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D项虽然违法,但是是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D项不正确。

6.答案:

BCD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的认定

解析:

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意欲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A项是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甲的意思并不包含受该意思表示必然约束的内容,8项是悬赏广告,c项是遗赠行为,D项是买卖合同,均构成意思表示,故B、C、D项当选。

三、名词解释

1.提示:

应从二者的区分标准、特征和典型情形三方面进行解释

答案:

以是否有表示对象可以将意思表示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如代理权的授予,悬赏广告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最典型的就是设立遗嘱的意思表示。

此外抛弃行为也属此类。

2.提示:

应从概念、不允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条件成就后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三方面进行解释

答案: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将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即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关身份关系的收养、结婚等行为、票据行为以及跟形成权有关的行为都不得附条件。

附停止条件的,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3.提示:

参见本章“重点知识讲解”民法上的错误与重大误解部分,从概念和认定标准两方面进行解释

4.提示:

参见本章“基础知识图解”意思表示部分,从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和主要类型四方面进行解释

5.提示:

参见本章“基础知识图解”法律行为分类部分,从区分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别进行解释

四、简答题

1.提示:

参见本章“重点知识讲解”乘人之危的法律要件部分,从概念、行为、故意、因果关系、后果等方面进行解答

2.提示:

参见本章“重点知识讲解”欺诈的法律要件部分,从概念、行为、故意、因果关系、后果等方面进行解答

3.提示:

参见本章“重点知识讲解”胁迫的法律要件部分,从概念、行为、故意、因果关系、后果等方面进行解答

4.提示:

参见本章“基础知识图解”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部分,从概念、性质、类型和法律效果四方面进行解答

五、论述题

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

对于两者的关系,可以从概念、内涵方面论述其联系;从性质、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四方面论述其区别

答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是:

①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②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的合同;③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嗣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合同;④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除非事后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追认而取得处分权,不然属于无效。

《物权法》第l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法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可见,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联系:

善意取得正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其前提就是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二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2)区别:

①性质不同。

无权处分制度属于债权法上的制度;而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制度。

②保护对象不同。

无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被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人,即财产的权利人的利益,主要是基于一种“静态的安全”;而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基于一种“动态的安全”。

③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

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④法律效果上,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将转换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反,则归于无效。

但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无效并不导致物权变更的效果,因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仍将取得无权处分人所处分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无权处分行为这一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

(1)崔某参与调解、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2)赵某应当先向崔某的父母进行催告,请求追认崔某的行为,确认欠条的效力。

(3)不能,崔某的父母拒绝追认,则该欠条归于无效,赵某不能再依据此欠条请求赔偿款。

解析:

(1)崔某年仅l6周岁,未独立生活,又无固定的劳动收入及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参与事故的调解并出具欠据的行为其监护人不知情,所以在未获其监护人追认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赵某需要得到崔某父母的追认使之生效,所以赵某应当向崔某的父母发出催告,解释缘由,以得到崔某父母的追认和同意,从而顺利得到赔偿款。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必然地归于无效状态,所以,赵某不能再依据该失效的欠条主张赔偿款。

2.答案:

(1)吴某与王某订立的协议无效,吴某诉请的“活动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不应承担,因为该l万元“活动费”属于非法的费用,钱某等人无须对此承担责任。

解析:

(1)所谓的“活动费”是打着合法的外貌,走非法的途径,实现少缴纳罚款的目的,这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的,同时也符合以非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要件,所以吴某与王某订立的协议无效。

(2)由于上述协议归于无效,则l万元债务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钱某等人没有义务来承担该1万元的债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