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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名法律补充内容

法理学

 

补充内容,学生记笔记:

(二)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1.宪法——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国际条约要看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只有其规定转化为我国国内法以后,才能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比较。

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此外,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定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不是无所不能的,法的作用也有局限性,这种作用的局限性反映在人的因素、社会因素和法律自身因素三个方面。

1、人的因素:

(1)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在行为,无法对人之所以作出该行为的动机、思想、观念、认识、信仰等发生作用,而且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所有行为中的一部分;

(3)法律由人制定、实施受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

2、社会因素:

(1)法律的创制形成依赖于客观经济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

(2)法律的运行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的自身因素:

法律的概括性有时会导致合法而不合理的情况;法律需要权威性、稳定性,又会导致滞后性;法律是一种以语言为工具和载体的规范体系,语言表达力的局限也是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所在。

 

 

宪法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2条规定: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

宪法在第5条详细规定了法治原则:

(1)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5)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国家的性质

国体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爱国统一战线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公有制

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混合所有制

混合制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主要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而形成。

非公有制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

《物权法》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允许土地出租和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私有财产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4)

政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5)

宗教信

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即宗教团体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诉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41)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7)

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8)

住宅不

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39)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0)

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劳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文化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52)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5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5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55.1)

服兵役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5.2)

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56)

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3款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此外,劳动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

 

刑法

 

普遍管辖。

(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国民利益,只要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没有引渡的情况下,我国行驶刑事管辖权)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二)不作为。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的前提是要行为人先犯盗窃诈骗抢夺,而14-16岁的人不成立盗窃诈骗抢夺,所以就不存在转化的问题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

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

这类常见的犯罪有: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民法

 

(一)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

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1)不动产物权登记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动产交付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行政法

 

总结:

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1、行政机关;

政府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派出机构: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设定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

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省、较大市级人大、

常委会

省级

政府

×

×

×

规范性

文件

法律

行政

法规

决定

(临时)

地方性

法规

地方政

府规章

(临时)

较大市

政府规章

部门

规章

其他

规范性

文件

2.设定程序

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评价

①设定机关:

应当定期评价→第13条→及时修改废止

②实施机关:

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③相对人:

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授权停止实施

省级政府:

对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事务行政许可→第13条→报国务院批准→本省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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