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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须知监理

投标须知

目录

第1条工程概况

第2条工期要求

第3条招标人情况

第4条投标人资质要求

第5条投标费用

第6条招标文件

第7条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8条投标价格

第9条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第10条投标文件的签署

第11条投标文件的送达

第12条开标

第13条评标

第14条中标

第15条合同签订

第16条投标须知附件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项目说明

1.1.1

工程名称:

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

1.1.2

工程建设地点:

1.1.3

工程建设规模:

说明:

上述信息和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最终的信息和数据应以经相关政府部门正式审批的设计数据为准。

招标人不接收中标人因两者存在的差异而提出的索赔。

1.1.4

工程概算投资额:

万元人民币。

1.1.5

资金来源:

 ,资金已到位。

1.1.6

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2条

工期要求

2.1

招标人工期要求: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第3条

招标人情况

3.1

项目法人

3.1.1

法定名称:

3.2

招标人

3.2.1

名称:

3.2.2

联系地址:

3.2.3

联系人:

第4条

投标人资质要求

4.1

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4.2

只有入选了“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合格承包人名册”并接到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的单位才具有投标人资格参加本项目招标。

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有聘用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并具备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提醒投标人:

投标人拟派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机构人员应使用投标人在参加“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合格承包人名册”入册申请时所填报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4.3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代表应当递交一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5条

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应当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6条

招标文件

6.1

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

6.1.1

投标须知

6.1.2

合同文件

6.1.3

技术规范

6.1.4

附件

6.2

投标人应当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6.2.1

凡是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当对招标文件保密。

6.2.2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3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答疑

6.3.1

招标文件经过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出。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果有问题需要招标人解释和答疑,应当在(截止时间)前,将书面质疑文件送至以下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并同时提供一份电子版的质疑文件,以便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书面质疑文件给予解答。

投标人书面质疑文件也可发送传真至(传真电话),电子版质疑文件可发送至邮箱(电子邮件信箱)。

6.3.2

由此而形成的书面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须经(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在投标截止日期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人对在规定的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疑问将拒绝答复。

6.3.3

本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是签订监理合同的主要依据,监理合同条款中涉及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相一致。

6.4

场地勘察与招标预备会

6.4.1

招标人将统一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和信息。

现场勘察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施工现场,如时间有变动以招标人另行通知为准,投标人最多可派名代表参加。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6.4.2

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以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对投标人所提疑问进行解答,招标人将在举行投标预备会的24小时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关于举行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和地点等事宜。

6.4.3

招标人准许投标人及其代表为了考察而进入工程现场和有关场地,但是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当对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或者损坏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坏的费用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6.5

招标文件的修改

6.5.1

招标人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6.5.2

该修改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收到的招标修改文件。

第7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

7.1

投标文件的语言

7.1.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来往的函电和文件,均应为中文。

7.2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7.2.1

投标书(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件1);

7.2.2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件2);

7.2.3

监理大纲。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

(2)质量控制目标及措施;

(3)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

(4)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

(5)安全监督措施(包括总体措施及分部措施);

7.2.4

投标人需要招标人提供的条件(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件3);

7.2.5

监理机构人员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派本项目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

件4);

(2)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件5);

(3)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聘用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5)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件6);

(6)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7.2.6

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7.2.7

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检测设备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件7);

7.2.8

监理企业证明材料及反映监理单位自身信誉和能力的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件8);

(2)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7.2.9

近年完成及目前正在监理的主要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近年内完成同类型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件10);

(2)近年内完成同类型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复印件;

(3)目前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件11);

(4)目前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7.2.10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7.3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第8条

投标价格

8.1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当是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费用。

8.2

监理费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进行填报。

其中:

(1)工程概算投资额:

万元人民币。

(2)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万元。

(3)专业调整系数:

(4)工程复杂程度系数:

(5)高程调整系数:

(6)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万元。

(7)本工程给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万元。

施工监理服务费报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8.3

上款监理费报价中不包括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它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招标人给付的奖金。

8.4

特别提醒投标人: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响应招标人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投标报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监理费报价进行响应性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报价的投标文件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9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9.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6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第10条

投标文件的签署

10.1

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一式份投标文件,其中一份正本,其它为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2

投标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者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0.3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标人必须在改动处盖章。

第11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

11.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1.1

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装入投标文件袋内密封。

11.1.2

投标文件袋及封条由投标人自制。

当一个投标袋不能满足投标文件封装要求时,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同规格的其他密封袋和封条将投标文件分装。

11.1.3

用封条将投标文件袋开口处密封,并且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在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壹枚。

11.2

投标文件的截止期

11.2.1

投标人于年月日时分前将投标书报送到(送达地点)。

11.3

迟到的投标文件

11.3.1

超过11.2.1款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11.4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1.4.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且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

11.4.2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不得更改或者撤回。

第12条

开标

12.1

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投标人按11.2.1款规定的时间参加开标会,开标地点与11.2.1款要求的投标书送达地点相同。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派名代表参加。

12.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本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2.3

特别提醒投标人:

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12.4

开标时应当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性。

12.5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按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12.6

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以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规定的程序,在(区、县)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12.7

招标人负责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13条

评标

13.1

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13.2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投标须知附件一“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13.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是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者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第14条

中标

14.1

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包括本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的文件资料,相关的文件资料中已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14.2

中标公示

14.2.1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本招标工程的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在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中标结果公示手续。

中标结果公示信息包括:

(1)开标记录;

(2)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4)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4.3

中标通知书

14.3.1

招标人将评标结果报经(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15条

合同签订

15.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中标单位应当与招标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15.2

合同文本见本招标文件。

15.3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及京建市[2002]244号文件的规定,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将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16条

投标须知附件

16.1

投标须知附件一:

评标办法。

16.2

投标须知附件二:

抗震节能改造工程概况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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