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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期末重点

考试题型: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

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

当然,这并不排斥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一般应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但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一般主体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委托授权不明时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形式一般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对于出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可以以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人数多少没有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形式一般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对于出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可以以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纳税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个人独资企业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的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8合伙企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时的救济方式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9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理

在第三人善意情况下,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主张该行为无效;在第三人主观上恶意的情况下,即明知合伙人没有处分权限而接受的,则合伙企业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

10合伙企业法的双重优先处理原则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实行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11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12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资兼合公司

人合:

合伙

资合:

股份有限公司

资合兼人合:

有限责任公司

13母子公司

14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第二,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现在公司股东之间,有点类似于合伙

第三,封闭性既非公开性,在股东人数上,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四,设立程序简单,一般来说,只要具备公司法具备的条件,即可申请开户

第五,股东对公司活动存在积及参与

第六,组织机构灵活,对于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或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七,规模具体升缩性,可大可小

15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与出资比例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16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手续

如果以实物,设备,厂房或技术专利等方式出资,先需要办理评估手续,再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

1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的条件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8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何谓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19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0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论述)

2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公司的股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其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

2、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便于集中大量的资本;

3、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5、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

6、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

7、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也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2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比例要求

【对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要求】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抽回股本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抽回股本:

未按期募足股份的;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

上述,既然公司主任资格已不存在,认缴股份便不具有意义,发起人、认股人当然可抽回股本。

25股份的发行价格

1平价发行,即股票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价格相同;2溢价发行,即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股票的票面价格;3折价发行,即股票的发行价格低于股票的票面价格。

2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并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数额。

(三)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除非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并且公司为上述目的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7合并的形式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

这个经济实体可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也可能是由若干个法律实体组成的经济实体(如企业集团)。

企业合并的形式:

1、按合并的法律形式分: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2、按合并前后的控制权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3、按合并的性质分:

股权联合性质的合并、购买性质的合并;4、按支付方式分:

现金收购、股票兑换、债券收购、杠杆收购、无偿划转。

28公司合并中通知债权人的程序要求

我国《公司法》(2006)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9公司利润及分配顺序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7)转作资本(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30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新《公司法》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依据股东的出资行为,以金钱、实物或专有技术等可以以货币估价的财产出资,将属于出资人个人的财产转化为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属于公司财产,股东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公司股东在将属于自己的股权转让时又可以以金钱量化股权,当股权被金钱量化时,这种财产可以归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故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中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31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

32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责任

33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条件或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出现了什么样的经济状况时,才能申请开始产还债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是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司法实践中,确定企业法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应当依据以下两方面的事实:

  1企业法人的经营状况表现为严重亏损的事实。

如果并未出现严重亏损,那么即使不能清到期债务,也不能宣告其破产。

例如,企业法人在大规模技术改造期间,因新的生产能力未形成,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就不能认为已出现破产原因。

  2企业法人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自的经济能力,二是企业的信用能力。

如果企业自身缺乏资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又不能依靠信用渠道筹集到必要的资金,即表明其已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债务是指已经到期的债务,而且应当是已经到期的债务持续不能清偿。

  3企业法人同时存在以上两个方面的事实,就表明其已经达到破产界限,达到破产界限之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4对国有企业来说,这种破产原因还须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

如果是由国家经济调控等政策性措施导致的,依然构不成破产原因。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清偿债务是指: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4破产法中的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债务人占有他人的财产,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不经过破产清算程序,直接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而产生的一种优先的排他的权利。

取回权有三个特征:

一是,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二是,义务主体是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这里指破产债务人;三是,取回权的行使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在破产案件中可以不经过破产清算程序而直接取回权利人所有的被债务人占有的财产。

35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36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37破产费用的范畴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有: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我国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包括:

1)破产申请费用;2)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3)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38合同变更与合同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仅就合同关系的内容所作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以下几种: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选择了变更合同的;③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指已变更的内容发生变更后的效力,而未变更的内容继续有效,已履行的合同义务或已发生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因变更而失效。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合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债权债务所作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既括转让。

①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庆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②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儿。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③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区别有:

a.债权转让采用通知主义,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而债务转让采用同意主义,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效。

b.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债务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不是当事人。

c.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可以援用抗辩权和抵销权;而债务转让的新债务人只能援用抗辩权,不能援用抵销权。

④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9属于要约邀请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如购买多少本图书和某种图书),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拘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中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2.拍卖公告。

  所ν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拍卖前一般要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进行宣传和介绍。

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δ包括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

据此,我国《合同法》第15条确认其为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

  所ν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招标行为都要发出公告。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此种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为招标人实施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从而使招标人能够从更多的投标人中寻取条件最佳者并与其订立合同。

而投标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标在性质上为要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则已具有要约的性质。

  4.招股说明书。

  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的文件中,招股说明书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文件。

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面、真实、准确地披¶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招股说明书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的信息,从而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但其本身并不是发行人向广大投资者所发出的要约,而只是一种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

  广告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公益性广告及分类广告(找寻人、征婚、挂失、婚庆、吊唁、招聘、求购、启事以及权属声明等广告),而狭义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

我国《广告法》第2条采纳了狭义的广告概念,即“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ý界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由于悬赏广告一般不属于商业性广告,因此不属于狭义广告的范Χ。

那ô商业广告的性质是什ô呢?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发出商业广告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

这主要是因为,商业广告旨在宣传和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而一般并û有提出出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主要条款。

发出广告的人通常只是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购买该商品或要求提供该服务的要约,所以商业广告只是要约邀请。

但有一点除外,即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和注明为要约或者广告中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该认为该广告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例如广告中声称:

“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ÿ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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