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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孟蛟判决书

仝孟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平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孟蛟,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

           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法,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 翔,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孟蛟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举、刘天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刘德法、张翔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因需要调取证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0年10月8日进行了开庭质证。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3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其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70万元、美元9.2万元、价值4.05万元手表一块、价值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及价值96万元字画5幅。

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其担任中共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其妻子张××个人消费的票据先后十一次通过渑池县财政局报销,仝孟蛟将报销所得103.540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仝孟蛟供述、证人张××、杨××、张××、陈×、李××等人的证言以及提取在案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仝孟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均辩称:

           1、起诉书指控第7起受贿犯罪,认定仝孟蛟伙同陈静受贿179万元证据不足,指控仝孟蛟该起受贿不能成立。

           2、起诉书指控第47起受贿犯罪,应属于仝孟辉与张正军之间正常的借款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仝孟蛟伙同仝孟辉索贿150万元。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一份仝孟辉与张正军签订的100万元的借款协议以及还款时张正军出具的收据,据此认为指控仝孟蛟该起受贿不能成立。

           3、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39、41起,因无法确认署名“范增”的五幅字画的真伪、来源、价格,依法不应计算入仝孟蛟受贿犯罪数额。

           4、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3、4、24、25、26、28、44起,仝孟蛟在未受到任何相关单位的查处、调查的情况下,自愿、自动退还所收受当事人的贿赂,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

           5、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10起,仝孟蛟未利用本职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40起,因请托事项不具体,谋利行为不明确;故该两起应属礼金性质,不构成受贿犯罪。

           6、起诉书指控仝孟蛟贪污103.5402万元,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仝孟蛟犯贪污罪不能成立。

           7、被告人仝孟蛟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办案单位并不知情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仝孟蛟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8、被告人仝孟蛟归案后积极悔罪,涉案全部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

据此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1、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5月份,在渑池县武装部其住处,收受河南天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志平为划拨工程款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09年7月4日,在郑州市丹尼斯商场,收受杨志平所送价值4.05万元的欧米伽女表一块;于2008年5、6月份在郑州市中州宾馆,收受杨志平为安排儿子工作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后被告人仝孟蛟积极协调为天顺实业有限公司划拨工程款,协调将杨志平儿子安排到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

           2009年6月,被告人仝孟蛟将所收受的20万元退还给杨志平。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

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杨志平为了在渑池县小寨沟公园工程得到我的照顾,及时给他拨付工程款,到武装部我的住处给我送10万元钱。

后我给渑池县常务副县长段建民打招呼,安排及时给他结算工程款。

           2008年4、5月份的一天,杨志平为了把他儿子安排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在郑州市中州宾馆给我送了10万元钱。

2008年7、8月份,我和渑池县检察院检察长陈三奇、县长薛蒙林、常务副县长段建民、人劳局局长李若松进行个别沟通,安排杨志平的儿子杨朕进检察院工作。

           2009年5月份,三门峡纪委申书记找我谈话,让我把收别人的钱退回去。

我就向我妻子张林风要了20万元,在渑池县武装部我的住处把钱退给杨志平。

           2009年5、6月份,我在郑州出差时,杨志平在郑州丹尼斯商场购买一块价值4万多元的欧米咖女款手表送给我,我把该手表送给李玉洁了。

           

(2)证人杨××证言,为了让渑池县小寨沟公园绿化工程的工程款及时拨付到位,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到渑池县武装部仝孟蛟的住处,给仝孟蛟送了10万元钱,不久工程款就拨付了一批。

           2008年5、6月份的一天,为了让仝孟蛟帮忙安排儿子杨朕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在郑州中州皇冠假日酒店其给仝孟蛟送了10万元现金,10月份杨朕被安排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

           2009年6月份的一天,仝孟蛟将其送的20万元退还。

2009年6、7月份的一天,在郑州丹尼斯商场,其买了一块价值4万多元的欧米咖女款手表送给了仝孟蛟,感谢仝孟蛟以前对其的帮助。

           (3)证人李××(与仝孟蛟系情人关系)证言,2009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仝孟蛟送给其欧米咖女款手表一块。

该手表现已上缴。

           (4)证人段××证言,2008年7、8月份,仝孟蛟交待其安排杨朕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其安排李若松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2009年5、6月份,仝孟蛟给其打电话,指示及时给杨志平拨付工程款。

           (5)证人李××证言,2008年8、9月份,其根据段建民的安排,办理了杨朕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的相关手续。

           (6)渑池县小寨沟治理指挥部的会议纪要复印件、渑池县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08年6月11日,河南省天源园林有限公司承包渑池县小寨沟公园工程。

           (7)预算拨付凭证、收据,证明2008年8月21日至2009年1月,渑池县财政局为渑池县生态园项目预算拨付600万元;河南天源园林有限公司自2008年9月3日至2010年1月6日分十次共收到渑池县生态园工程款1050万元整。

           (8)渑池县检察院证明,证明2008年10月30日杨朕到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

           (9)郑州丹尼斯百货销售凭证,证明2009年7月4日,郑州丹尼斯百货销售欧米咖女款手表一块,价值40500元。

           2、2007年7、8月份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时任渑池县财政局局长的张栓军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30万元。

           2009年7月份,被告人仝孟蛟退还张栓军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

2007年7、8月份、2008年、2009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张栓军所送人民币30万元。

2009年4月份,三门峡纪委申书记找我谈话,让我把收别人的钱退回去。

7月份一天,我退还张栓军现金4万元。

我当县委书记以后,张栓军多次提出希望解决个副县级,我答复张栓军可以考虑。

             

           

(2)证人张××证言:

为了得到仝孟蛟在工作上及个人进步上的关照,我分别在2007年7、8月份、2008年、2009年春节前,在仝孟蛟办公室先后三次送给仝孟蛟人民币30万元。

           2007年7、8月份的10万元是我让会计王蕴霞从财务支出了20万元,并交代他用其他票做支出。

后来这笔款没用上,就暂时放在我这里了。

这次送给仝孟蛟的就是其中的10万元。

2008年春节送的10万元和2009年春节送的10万元,是我从招商引资账户中支出来的。

当时我交待会计王蕴霞用其他票据入账处理了。

           2009年7月份的一天,仝孟蛟退给我现金4万元及票据3万余元。

我都交给财政局报账员王蕴霞报账了。

           (3)证人王××(渑池县财政局报账员)证言:

2007年2月,局长张栓军让我从财务上给他准备了20万元。

后来按照张栓军指示,我找发票分多次以办公费、印刷费、招待费、会议费名义签报,把这20万元借款冲了。

           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张栓军两次都让我给他准备了10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张栓军说钱领导们用了,让我找票把帐冲了,后来我就找了20万元的票,让张栓军签字入账了。

           2009年7月的一天,张栓军交给我一沓发票和4万元现金让我合计。

合计后发票33635元,现金4万元。

之后我就向张栓军汇报,张栓军让我保管这些现金和发票。

我就把这4万元现金和发票保存在保险柜了。

           (4)证人张××(仝孟蛟妻子)证言,证明2009年7月仝孟蛟说要把2007年下半年张栓军送的10万元退给他。

当时家里有4万元现金,不够10万元。

仝孟蛟就把家里的4万元现金和3万多元发票拿走了。

           (5)渑池县财政局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王××先后用发票在渑池县财政局报销40万元冲账。

           (6)张栓军交给王××的发票复印件,证明仝孟蛟交给张栓军的郑州丹尼斯百货、北京华联等发票共计33635元。

           3、2007年4月8日,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渑池县县委楼下收受时任三门峡市医药局副局长的王河渠为感谢推荐提拔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6月份,被告人仝孟蛟通过渑池县城关镇镇长贺金强退还王河渠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

王河渠原来是渑池县城关镇党委书记,在我大力推荐下于2007年4、5月份被提拔到三门峡医药局任副局长。

2007年4月的一天,王河渠给我送10万元钱感谢我对他的推荐和帮助。

2009年6月份,我通过渑池县城关镇镇长贺金强将10万元退还给王河渠。

           

(2)证人王××证言,证明2007年4月中旬,其从张晓亮处借了10万元。

为了感谢仝孟蛟对其任三门峡市医药局副局长的推荐和帮助,其把10万元钱用报纸包起来放在茶叶袋的底部,上面放着茶叶放在仝孟蛟车上。

           2009年7、8月份一天,渑池县城关镇镇长贺金强将其送给仝孟蛟的10万元退还。

           (3)证人王×证言,证明2007年4月份的一天,王河渠拿个手提袋叫其放到仝孟蛟的车上,其把袋子接过就放在了车上后备箱里。

下班后其把王河渠送的手提袋给了仝孟蛟。

           (4)证人贺××证言,证明2009年7、8月份的一天,仝孟蛟的父亲仝远章给其10万元让退还给王河渠。

第二天其就把钱给王河渠送去了。

           (5)证人张××证言,2007年4月的中旬,王河渠在其处借了10万元。

           (6)渑池县委办公室《渑池信息》公示复印件、渑池县委《请示》复印件、三门峡市委组织部任免通知复印件、渑池县委组织部关于王河渠任职说明,证明2007年4月渑池县委考察、公示、推荐王河渠等为副县级干部人选;2007年4月10日,王河渠被任命为三门峡市医药副局长。

           4、2008年11月,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渑池县大师傅食品公司经理张红霞为儿子郭鹏飞安排工作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后在仝孟蛟的协调下,郭鹏飞被安排到渑池县统战部工作。

           2009年4、5月份,被告人仝孟蛟退还张红霞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

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张红霞给我送5万元钱,让我帮助她儿子郭鹏飞安排工作。

2009年初,我给渑池县统战部部长茹朋、县长薛蒙林、常务副县长段建民、人劳局局长李若松打招呼,将郭鹏飞安排进统战部工作。

2009年4、5月份一天,我退还给张红霞人民币5万元。

           

(2)证人张××证言:

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为了儿子郭鹏飞安排工作的事我给仝孟蛟送了5万元钱。

2009年元月份,郭鹏飞到渑池县统战部上班。

2009年4、5月份一天,仝孟蛟退还给我人民币5万元。

           (3)证人茹×、李××证言,证明经仝孟蛟安排交代,给郭鹏飞办理了到渑池县统战部工作的相关手续。

           (4)证人郭××证言,证明其2009年1月正式到渑池县统战部工作,关于工作安排、手续都是其母亲张红霞办的。

           (5)郭鹏飞人事档案复印件,证明郭鹏飞2009年1月到渑池县统战部工作。

           5、2007年4月,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会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张正军为让渑池县财政局及时拨付人民广场工程款,委托时任渑池县城关镇党委书记的姬宪伟所送美金3万元。

           2007年10月至2009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小江南饭店楼下、渑池县武装部其住处,先后三次收受张正军为其公司尽快办理渑池县阳光花园土地手续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美金5万元。

后仝孟蛟为张正军的渑池县人民广场工程款划拨、阳关花园工程土地使用证办理、人民医院工程承包提供帮助。

           2009年4至6月份,被告人仝孟蛟上交组织美金1万元,通过姬宪伟、张贺民退给张正军人民币20万元、美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

           2007年张正军公司承包渑池县人民广场工程和2008年承包渑池县人民医院工程期间,我给常务副县长段建民打招呼,让及时给张正军拨付工程款。

2008年7、8月份,张正军想把他租赁的渑池县预制厂买下来搞房地产开发,让我给他协调此事,我给主管城建的副县长毋世芳说帮助协调一下,毋世芳答应办理。

为此我一共收张正军所送的8万元美金和30万元人民币,都交给张林风了。

           2009年4月,三门峡市纪委找我谈话后,我安排张林风通过张贺民退给张正军1万美元,我把手中还有的1万美金上交给了渑池县接待办主任左中军。

我向张林风要了20万元,在我的办公室我将20万元交给姬宪伟让他退给张正军。

           

(2)证人张××证言:

2006年我公司承包渑池县党政综合楼土建工程。

2007年4月份,为了请仝孟蛟帮忙给我拨工程款,我委托姬宪伟给仝孟蛟送了3万元美金。

在仝孟蛟的帮助下,县财政局拨付了工程款。

2007年10月份,为了阳光花园工程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我在三门峡市小江南饭店又送给仝孟蛟5万元美金。

在仝孟蛟帮助下阳光花园工程土地使用手续顺利办成了。

2008年3、4月份的一天,在仝孟蛟武装部的住处我送给仝孟蛟2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春节前我在仝孟蛟办公室又送给他10万元人民币。

美元是我让公司财务主管张永强兑换的。

           2009年4、5月份一天,仝孟蛟通过姬宪伟退还给我20万元人民币。

2009年5、6月份一天,张林风的二弟张贺民退还给我了1万美元。

           (3)证人姬××证言,证明2007年4月份,张正军为了请仝孟蛟帮忙拨付工程款,委托其在仝孟蛟办公室给仝孟蛟送了3万元美金。

2009年4、5月份,仝孟蛟安排其退还给张正军20万元人民币。

           (4)证人张××证言,证明2007年2、3月份,张正军让其兑换了3万元美金;2007年9月份张正军让其兑换了5万元美金;2008年4月份,张正军让其给他了20万元人民币;2009春节前,张正军让其给他了10万元人民币。

           (5)证人张××证言,证明2007年上半年,仝孟蛟交给其3万元美金。

2007年下半年一天,在三门峡小江南酒店吃饭时张正军送给仝孟蛟5万元美金。

2009年上半年,仝孟蛟给其说他通过姬宪伟退给张正军2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春节前后通过其弟弟张贺民退给张正军1万元美金。

           (6)证人张××证言,证明2009年4月份,仝孟蛟交给其1万元美金退还给张正军。

           (7)证人左××证言,证明2009年5月初,仝孟蛟在他在渑池县武装部的住处交给其1万美元和2万元人民币,要求用于招待工作。

           (8)证人毋××证言,证明2008年3、4月份,仝孟蛟打电话说张正军想要水利局北侧、桥东路西侧的那块土地,让其协调解决。

           (9)土地审批手续复印件,证明阳光花园小区土地审批情况。

           (10)承包工程合同,证明张正军承包渑池县党政综合办公楼工程、人民广场工程、渑池县人民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工程。

           (11)渑池县财政局关于渑池县党政综合办公楼、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情况说明、河南会盟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收入一览表、渑池县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证明工程款拨付情况。

           6、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其情妇陈静承包渑池县东方希望水泉洼矿提供帮助,并帮助陈静的儿子安排工作。

在渑池县武装部其住处、义马市陈静家中、郑州中州宾馆等处先后19次索要或收受陈静人民币123万元、消费卡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

2006年底我和陈静开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发展成为情人,长期保持着两性关系。

在我的协调下陈静承包了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公司陈村乡采区,陈静为了让我关照她的铝矿、给她儿子安排工作,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间,在渑池县武装部住处、义马市陈静家中、郑州中州宾馆等处,我先后19次索要或接受陈静人民币123万元、消费卡2万元。

           我给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总经理潘国厚打招呼说陈静是我同学。

陈静承包铝矿以后,我先后给陈村乡党委书记张芳打电话让他们尽快给陈静的矿上架线,矿上生产方面我给渑池县安监局长张万辛打过电话,让他给陈静的矿上提供方便。

我给时任县委办主任张建军打招呼,安排陈静的儿子汤宁到渑池县机要局工作。

           

(2)证人陈×证言:

2007年初,仝孟蛟任渑池县委书记后,我与他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

我是仝孟蛟的情人。

仝孟蛟任渑池县委书记期间,先后向我要了125万元人民币,其中含2万元人民币的两张白金卡。

仝孟蛟任县委书记后,我依靠仝孟蛟承包了东方希望铝业公司渑池县陈村乡槐扒村水泉洼采区的铝矿,全靠仝孟蛟给我协调,没有仝孟蛟我的矿一天也开不下去。

另外,我儿子汤宁的工作也是仝孟蛟帮忙安排的。

           (3)证人左××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以来,仝孟蛟通过司机贺勇交给其4张消费卡。

其将仝孟蛟交给的4张消费卡交给会计张保国保管。

           (4)证人张××证言,证明左中军共交给其四张消费卡,其中两张丹尼斯购物卡,两张河南中州假日酒店消费卡。

           (5)证人张××自书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12月,渑池县委书记仝孟蛟给其打招呼说,县委机要局要进一个人,名字叫汤宁,让给办一下手续。

之后,县委办公室主任张建军找到其,拿三张机关进人审批表让其签字,其签字了。

           (6)大专院校毕业生介绍信、渑池县机关事业单位调动人员报批表,证明郑州大学运动训练专业毕业的汤宁,于2008年1月20日分配至渑池县机要局工作。

           7、2008年1月,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渑池县长城金刚砂有限公司董事长赵爱侠的贾家洼铝矿恢复生产提供帮助,伙同其情妇陈静先后三次收受赵爱侠所送的人民币179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

2007年底的一天,陈静对我说,如果我打招呼让赵爱侠在坡头乡的铝矿恢复生产,赵爱侠答应给陈静45

           %的干股。

第二天我给渑池县安监局长张万辛打电话安排赵爱侠的铝矿复工。

张万辛同意复工,具体手续是陈静和赵爱侠他们办的,我没有参与。

           铝矿是赵爱侠个人投资建的,赵爱侠分给陈静45%的干股实际上就是铝矿复工后赵爱侠分给陈静45%的利润,干股就是陈静不用出钱投资,只要恢复生产赵爱霞就分给陈静45%的利润。

           

(2)证人陈×证言:

赵爱侠是长城金刚砂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她在渑池县坡头乡有个贾家洼铝矿。

2007年12月份一天,我给仝孟蛟说“赵爱侠在坡头乡有个贾家洼矿现在县里不让生产,你只要打个招呼,让这个矿恢复生产,我也不用投资,赵爱侠答应给我40%的利润。

”仝孟蛟答应后安排让赵爱侠的铝矿复工了。

           因为是我给仝孟蛟说的赵爱霞给我40%的利润,我是仝孟蛟的情人,我在赵爱侠的矿上又有利可图,仝孟蛟才答应赵爱侠的矿恢复生产。

我不出面协调,仝孟蛟不安排,赵爱侠的矿肯定不能恢复生产。

恢复生产后赵爱侠总共给我179万元,一月份55万元,二月份60.2万元,三月份盈利127.6万元,其中我和赵爱侠共同投资露采矿97.6万元,剩余30万元赵爱侠又投入到我承包的东方希望水泉洼矿上,这30万元算是我和赵爱侠各投资15万元。

           赵爱侠恢复生产后一天我给仝孟蛟说:

“赵爱侠第一个月给我分了55万,第二个月给我分了60.2万元,第三个月挣了100多万元投资到露采上,以前分的钱都在我卡上存着,明天我取出来给你吧”。

仝孟蛟说:

“先放到你这吧,需要了我再给你要”。

           (3)证人赵××(渑池县长城金刚砂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

2007年12月我在贾家洼的矿山停产,陈静说她有关系能复工,我答应只要复工,给她40%的干股。

后来通过陈静的协调,我在贾家洼的矿山于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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