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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合同模板

明星代言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下列签约方共同议定:

 

依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

 

甲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艺人:

   

 

 

鉴于:

 

一、  甲方拟委聘艺人作为产品代言人以推广及宣传旗下“    ”为商标     产品(以下简称“     ”),乙方及艺人愿意依本协议约定接收甲方委聘

 

二、  乙方为     小姐(以下简称“艺人”)有效经纪人企业,乙方有权代表艺人洽商、签署和实施本协议;并向甲方提供艺人身份相关证实以及证实乙方与艺人之间有效代理关系协议或授权以确保协议实施无误。

 

三、  双方同意,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老实信用基础上签署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1条 协议期限

 

1.1  本协议使用期间即广告代言期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协议期满前3个月,如甲方愿意就本协议约定条件同乙方续约,应该以书面方法向乙方提出。

 

1.2  甲方依本协议约定需要艺人制作全部“电视广告”应于年月日前制作完成;本协议期间内,甲方在约定“使用区域”内对前述“电视广告”及“宣传品”有使用权。

肖像使用权期限限定为2种:

 

第一:

为包含乙方艺人肖像产品及产品包装等最终出品日应该为年月日前;

 

第二:

 为包含乙方艺人肖像广告及其它广告宣传品必需于协议期满结束。

 

第2条工作范围

 

2.1 录制1部电视广告:

艺人应以与甲方协商一致,确定形象设计、服装衣饰、陈说说明等在“电视广告”中演出。

经乙方书面确定同意后,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代言期间内剪辑或重新剪辑和播放电视广告,且甲方不需所以另外付款给乙方及艺人。

“电视广告”中能够使用艺人姓名及署名。

 

2.1.1“电视广告”所使用语言为国语及或广东话(广东话版能够她人配音形式录制,由甲方安排决定)。

 

2.1.2甲方有权依据电视台排播档期和时段要求对同一部“电视广告”进行剪辑,将其制成数个不一样连续秒数版本,如30秒版、15秒版、10秒版本、5秒版本等。

 

2.1.3参与电视广告拍摄工作,用于“宣传品”(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包装、中国网站、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报纸广告及各式赠品、宣传档和装饰物等,以下统称“宣传品”)之照片及资料。

“宣传品”上能够使用艺人姓名及署名。

 

2.1.4每部电视广告拍摄工作共1个工作日,艺人工作时间不超出10工作小时/工作日(自艺人抵达拍摄地点起算,包含首次化装、造型及做发型时间)。

广告片拍摄前服装试穿,不超出1个工作小时且以5套衣服为上限。

 

2.1.5电视广告拍摄及录音脚本均需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后,方可进行拍摄,电视广告中艺人形象应与乙方为艺人所设计形象含有一致性,拍摄脚本如在拍摄过程中需要修改,应事先得到乙方确定及同意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电视广告配音录制:

配音录制内容为一般话,于 天内完成,实际之工作时数以 个工作小时为上限,自艺人抵达录音室开始录音时起算。

配音录制时间初步定于电视广告片拍摄完成后50日内,具体配音录制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于录音前5日以书面方法通知乙方及艺人。

若工作地点、时间或进行程序需要变更,甲方应考虑艺人工作时间及档期之限制,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2.2 参与 次广告照片拍摄(第一次广告照片拍摄工作与电视广告一起完成):

艺人工作时间不超出 工作小时(自艺员抵达拍摄地点起算,包含首次化装、造型及做发型时间)。

且全部造型不超出 个,每个造型更换一套服装。

照片拍摄前之准备工作:

照片拍摄前服装试穿不超出 个工作小时且以 套衣服为上限。

 

2.3  乙方承诺出席共 次与“宣传计划”相关公关活动(如:

新闻公布会、影迷见面会),包含但不限于新闻公布会、市场活动、与甲方职员见面会等,公众活动及其相关安排中能够使用艺人姓名及署名。

以上公关活动规模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2.31.乙方艺人需配合整场活动完成 (其活动步骤、时间、地点及内容、主持人选等均须由双方共同确定,而艺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之差旅费用,包含机票、住宿、膳食安排,梳化,造型等必需支出,,由甲方于艺人出发前一次付清)。

 

2.3.2作为产品代言人,乙方艺人经甲方要求后,可在出席代言活动时讲话、接收媒体采访(甲方有义务提前为乙方艺人准备必需资料);每场公关活动,应于2工作小时以内完成(不含化妆、造型及发型时间),自乙方艺人完成化妆、造型时算起。

具体工作内容立刻间档期须由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依活动性质及规模,准备足够之保安人员,以确保艺人及相关人员之人身安全和活动顺利进行

 

第3条 甲方职责

 

3.1  甲方应负责“电视广告”及“宣传品”设计及制作。

甲方应在该设计和制作最终确定前将“电视广告”情节连接图版和“宣传品”上使用广告照片交与乙方审阅,乙方须在接收到相关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确定,不得无故拖延。

 

3.2  甲方应负责一切相关设计及制作“电视广告”及“宣传品”全部成本及费用。

甲方应负责艺人参与上述“电视广告”及“宣传品”之制作时一切相关合理支出,每次包含艺人及其指定随行工作人员交通费及食宿费。

3.2.1在协议期间所提供服务内容,其中包含电视广告,平面宣传品以及公关活动之艺人指定之发型师及化妆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造型师所需服装、置装费按实际拍摄所需而定,由甲方另行支付。

 

3.2.2艺人及其随行全部些人员每个工作日津贴累计总额为RMB       。

 

3.2.3甲方应于乙方出发前将所需费用一次汇至乙方指定之账户,乙方应于拍摄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供相关发票;

 

3.3 甲方应该尽其最大努力,保障乙方艺人在本协议要求演出服务过程中人身安全。

甲方应为乙方艺人支付及办理因艺人推行本协议而出现医疗和个人伤亡保险费用,包含广告片拍摄中保险价值为RMB3,000,000保单和照片拍摄中保险价值为RMB3,000,000保单,并于工作开始前由甲方出示由乙方指定保险企业提供保单证实书,并由乙方认可。

艺人应确保其本人或其指定受偿人为该保险事项唯一受偿人。

艺人若出现损害或伤害,甲方之指定并由乙方认可保险企业应负责理赔并先行负担赔偿责任。

 

3.4  甲方确保绝不要求乙方艺人以任何危险动作、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政治敏感及损害艺人声誉或其一贯良好形象形式,在任何相关广告或影片中演出,倘出现这类事情,乙方或乙方艺人均可当场拒绝拍摄,并不负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3.5  若甲方于合约期间内未完成上述约定之电视广告及平面广告拍摄工作或未安排艺人应参与公关活动,则视甲方放弃该权利,甲方仍须支付乙方全部酬金。

 

第4条乙方职责

 

4.1 乙方确保,艺人在本协议期间,应提供以下工作:

 (I) 参与 次“电视广告”拍摄、制作及录制。

 (II) 参与 次广告照片拍摄工作。

 (III)  参与“ ”品牌相关 场公关活动

 

     *附注:

以上乙方工作范围需依据协议第二条-工作范围来实施。

 

4.2  甲方应配合乙方艺人工作档期立刻程表,甲方在拟就相关录制拍摄及相关宣传活动工作时间表后,应最少提前四面通知乙方;经甲、乙方充足沟通后,书面确定时程表;甲方确定后若工作地点、时间或进行方法需要变更,甲方应考虑乙方艺人工作时间及档期限制,再经甲、乙双方充足沟通后重新书面确定制订细则。

乙方应秉承诚信标准给予接收,无合理理由,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响应。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艺人行程书面通知甲方,以供甲方确定工作时间。

假如乙方在依上述议定提供给甲方行程后,艺人行程有任何变动时,乙方应通知甲方。

如在甲乙双方书面确定拍摄或活动日程安排后,乙方或艺人需要变更拍摄或活动日程安排,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后,双方再行确定;如因乙方或乙方艺人没有通知原因造成拍摄或活动取消或延迟,因拍摄或活动取消或延迟而直接造成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4.3 乙方确保艺人,在本协议期间,会尽力以其行为及言论提升甲方及“   ”产品形象,且不会做出损害甲方及“ ”产品行为,并严格遵守6.1.3条款之约束。

 

4.4 乙方确保艺人将在本协议约定工作中,依据协议约定持有和使用“    ”品牌相关产品(附件一为“   ”品牌相关产品清单)。

乙方确保,艺人在本协议期间,不会在公开场所宣传“   ”以外竞争品牌。

 

4.5  艺人应尽其最大努力使其保持合适言行,以不阻碍“宣传计划”之成功。

 

第5条 确保及赔偿

 

5.1 乙方同意并确保下列事项:

 

5.1.1负责使艺人将以最好专业技能、充足合作意愿和良好工作态度,配合甲方及其广告代理商等工作人员推行“工作”;

 

5.1.2乙方经艺人正式授权并提供艺人授权书(附件二),含有完全资格作为艺人经纪人,而且将促进艺人尽力提供一切必需证实文件,证实乙方有权成为本协议一方正当代表艺人;乙方深入确保,在本协议期间不会发生使艺人无法提供工作或无法依本协议要求推行义务等限制或严禁之情形;

 

5.1.3艺人所提供服务和相关数据将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该权利包含但不限于著作权等;

 

5.1.4艺人已阅读并完全同意附件三之艺人责任申明书列明之责任.如艺人责任申明书列明之情形发生,则本协议终止.

 

5.2  在本协议期间或延展期间内,如有任何第三方声称或依其与乙方所签署协议或合相同而严禁艺人参与制作“电视广告”和“宣传品”或以甲方“电视广告”和“宣传品”侵犯其权利为由,提起任何主张、程序或法律行动,从而造成甲方在本协议要求“使用区域”内使用“电视广告”或“宣传品”之权利受到限制或所以使甲方受到任何损失、损害及支出时,乙方应依据自己过失,对应赔偿,但该等赔偿应以本协议第7.1条所列明酬金两倍为上限。

计算甲方因该等主张、程序或法律行动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时应考虑到甲方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甲方同意,如收到任何第三方提出上述主张、程序或法律行动,将立刻通知乙方。

 

5.3  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造成甲方受有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等时,乙方应依据自己过失,对应赔偿,但该等赔偿应以本协议第7.1条所列明酬金两倍为上限,天灾人祸及不可抗力之原因不在此限。

计算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时应考虑到甲方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5.4  甲方同意并确保下列事项:

甲方确保本协议约定需要艺人代言产品均取得了正当许可证件,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以及其对外宣传中所提到全部证据,包含但不限于质量体系认证等证实文件;甲方确保向乙方提供正当经营证件以及上述全部许可证据及证实文件,包含但不限于附件四之证照清单,并确保全部材料真实性与全方面性。

 

甲方确保本协议约定需要艺人代言产品生产、销售、宣传等过程中,严格实施国家相关标准,不存在有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如因其生产产品经含有资质之专业机构判定为严重质量原因致使任何第三人遭受损害,而该第三人要求乙方或者艺人负担赔偿责任,甲方应该主动化解纠纷并按生效司法文件先行赔偿该第三人所受损失。

 

5.4.1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艺人”于“电视广告”及全部其它相关工作制作期间安全与健康,并为“艺人”在“工作”期间全部工作日及往返交通时程内购置人身安全保险及医疗保险,乙方及艺人均同意遵守甲方投保保险企业要求之保险赔偿条款,如艺人为甲方工作时因工作环境原因受到任何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时,应依据该等保险赔偿条款实施。

 

5.4.2“宣传计划”全部或部分,均不得直接使用于“ ”产品以外任何其它产品,如需用于“ ”产品以外任何其它产品,则应经乙方及乙方艺人书面认可,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5.4.3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3.3,3.4及6.1.1条款之要求,造成乙方产生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等时,甲方应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并应负责使乙方免去全部所以所产生责任,但该等赔偿应以乙方实际为计,计算乙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时应考虑到甲方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但该等赔偿应以本协议第7.1条所列明酬金两倍为上限。

 

第6条 使用区域

 

6.1  甲乙双方同意:

 

6.1.1使用区域:

本合约所定订之广告使用及全部“宣传计划”之范围限中国地域(包含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台湾);若要于其它国家播放,须另行协商酬金,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不得在其它国家播放。

在本协议约定使用区域和时间期限之外,如发生不受甲方控制播放如网络转载,甲方不负担责任也无需支付费用,但甲方应尽力阻止该等侵权事宜发生并负有通知义务。

 

6,1.2在本协议期间,艺人不得于“使用区域”从事、接拍、赞助或同意相关竞争品牌广告代言或促销工作。

另外,在本协议期间,艺人亦不得有意出现、或参与演出、或主持任何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者所独家冠名或作为关键赞助商电视或电台节目或其它公开场所。

如在本协议期间,艺人有意出现、或参与、或主持其它相关竞争品牌作为一个次要赞助商节目或其它公开场所,须提前14天向甲方书面说明,且艺人不得手持、或宣传其它竟争产品。

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预防以艺人为主之影片、照片、肖像、报导、录音、姓名等被利用于该等电视或电台节目或其它公开场所中。

但本协议双方能够就上述情形之例外情况,另行以协议要求。

 

第7条 酬金

 

7.1  本协议酬金为税后         万元整(简称“酬金”)。

酬金所表示金额,应为甲方支付乙方金额,甲方并应依乙方指示将其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7.2  其它因产品推广所产生额外相关费用(“额外酬金”)以下:

      额外拍摄一次平面广告费用(按1个工作日,8工作小时每个工作日计算):

RMB        .人民币      万元整

      额外拍摄一次电视广告费用(按1个工作日,8工作小时每个工作日计算):

RMB         .人民币     万元整   

      额外参与一次公关活动费用(按1个工作日,2工作小时每个工作日计算):

RMB         .人民币     万元整

      操作及要求具体由双方另行商议书面确定。

 

7.3 不管任何原因,甲方均不免去或降低其依本协议推行给付上述酬金义务,若甲方无故拖延酬劳给付超出两个月,乙方可径行终止合约并求偿,甲方仍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全部酬金。

 

7.4  本协议要求之“酬金”,应由甲方分下列三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30%:

RMB      (人民币    万元整),甲方应于协议签署后5日内,将款项汇至乙方指示账户。

 

第二次支付40%:

RMB        (人民币     万元整)。

在第一次电视广告拍摄前7天内将款项汇至乙方所指示账户。

 

第三次支付30%:

RMB                (人民币       万元整),在第一次公关活动前7日内将款项汇至乙方所指示账户。

 

 

附加条款:

1,加班费:

       拍摄平面广告及电视广告如超出 个工作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

    加班税后酬金每小时为RMB        .-(人民币伍万元整)

 

2,其它额外地域之使用费用:

在取得乙方及乙方艺人之书面同意后,得由甲方或其关联方在支付乙方下列费用后,可在中国以外之国家使用广告片及照片。

每一国家为RMB        (人民币        元整);如其它国家等于或超出五个则视为甲方可在全球全部国家地域均可使用计算,且使用费总额为RMB           (人民币         元整),各个国家使用期限以广告在该国家首次投放日起分别计算一年。

若甲方有其它投放需求或对乙方艺人有其它工作需求,需与乙方另行协商幷签订协议。

 

第8条 修改或终止协议

 

8.1  非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或法律要求,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均不得终止或变更,除非出现本协议5.1.4条款要求之情况,则本协议5.1.4条款替换本条款。

 

8.2  当下列任何一个情形发生时,本协议即为终止:

 

8.2.1经甲乙双方协议终止;

 

8.2.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推行时,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得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上述不可抗力原因包含但不限于:

战争、暴乱、恐怖主义攻击事件、罢工、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艺人患有严重疾病(严重疾病以双方共同委托之专业医务人员所出具之证实为准)和死亡等。

 

8.2.3于下列任何一个情形发生时,乙方能够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要求其及其关联企业、子企业和隶属企业更正违反本协议要求之行为后十日内,甲方仍未能更正及阻止违反本协议要求行为;或甲方非因合并或企业重组之目而被强制或自行进行清算程序;或甲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如本协议因本项要求事由终止时,甲方应负责全额赔偿乙方所以所受损害、损失、费用及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赔偿数额应以本协议第7.1条所列明酬金两倍为上限。

 

8.2.4于下列任何一个情形发生时,甲方能够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要求其更正违反本协议要求之行为后十日内,乙方仍未能更正其违反本协议要求之行为;或在本协议期间,艺人被公认实施了不妥行为或其它行为从而使其声誉受到负面影响,造成对甲方消极影响或商誉贬损;或乙方艺人对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子企业、隶属企业等提起法律行动或发表或授权发表贬损其产品申明等。

如本协议因本项要求事由终止时,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甲方所以所受到损害、损失、费用及支出(包含但不仅限于律师费用);其最高赔偿额应依据第7.1条要求实际取得酬金两倍为上限。

 

*不妥行为:

意指艺人之所为已在中国法律认定下违反了中国刑法规章,并遭判刑或通缉

 

8.2.5假如本协议因上述第8.2.2项要求事由终止时,乙方酬金应依据实际完成合约计算。

 

第9条 著作权及使用权

 

9.1  本协议项下全部已完成或未完成“电视广告”及“宣传品”,包含但不限于全部胶片、底片、印刷版模、与制作“电视广告”及“宣传品”相关之物品及档案,及艺人因“宣传计划”而产生之照片、肖像、画像与其它作品等,上述广告影片成品,其著作权属于乙方专有,其财产权属于甲方专有。

其它剪辑剩下之录像物,仍由甲方拥有其财产权,但在使用前须书面通知乙方。

而乙方有权为非商业目而做其它使用。

甲方不可将上述相关作品直接销售并承诺配合乙方提供相关宣传支持;甲方所制作相关宣传赠品数量须知会乙方

 

9.2  在本协议期间,在“使用区域”内,甲方及其子企业、关联企业、广告企业、分销商对“电视广告”和“宣传品”有使用权,但仅限于本协议约定之产品宣传;该使用权包含:

 

9.2.1可无限制依本协议约定合理使用和反复使用“电视广告”和“宣传品”以及与之相关艺人姓名、昵称(如有)、演出、声音、照片(照片张数不限)和签字等等;

 

9.2.2在任何媒体上无限制使用和反复使用“电视广告”和“宣传品”以及艺人形象或声音以及形象和声音组合;

 

9.2.3在公众活动中使用;

 

9.2.4在促销或市场活动中使用艺人姓名、“电视广告”和“宣传品”。

 

甲方需通知乙方上述活动之播出和展示时间及方法,并得到乙方同意和确定,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9.3      在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甲方不应再播发“电视广告”和/或“宣传品”。

第10条 协议转让及效力

 

10.1  非经本协议对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或职责让与或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甲方子企业、关联企业,经乙方书面同意,能够取得“电视广告”和“宣传品”以及相关衍生资源使用权,但仅限于本协议约定之宣传、推广用途。

 

10.2   本协议任一条款均为独立及不可分割之条款,如有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不正当或不可强制实施时,均不影响其它任何条款有效性、正当性或强制性。

 

10.3  本协议连同其全部附件,组成双方就本协议专题之全部了解并替换其全部以前就本协议专题商议、了解和约定(不管书面或口头)。

 

10.4  甲方同意在合约要求期内,乙方可依据本协议2.4,2.5,2.6条款之要求,将协议约定之博客代理、电子杂志广告投放、网络广告投放之业务授权第三方进行制作及公布。

 

第11条准据法及管辖权

 

11.1  本协议签订、推行、解释、变更及争议处理,悉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11.2  因本协议而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若在争议发生后60天内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

北京,并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双方应各自负责由双方各自负担仲裁费用。

 

11.3   在争议处理期间,除有争议之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应继续推行本协议要求之其它条款。

 

第12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2.1  不可抗力

(I)     假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推行其在本协议下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推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推行期间应予中止。

 

(II)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经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相关此种不可抗力事件相关证实档。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其对本协议推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III)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刻经过友好协商决定怎样实施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刻恢复推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推行协议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临时延迟协议推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负担责任。

当事人拖延推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去责任。

 

12.2  意外事件:

(I)     非因乙方过失,出现本协议要求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甲乙双方不能控制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艺人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本协议约定之工作内容拖延,双方互负通知义务,甲方应立

 

即采取补救方法,并将工作计划顺延时间书面通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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