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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许可作业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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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特殊作业的管理,确保危险性作业安全进行,保证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九江公司体系内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开挖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煤气区域作业等的管理。

3、定义

3.1动火:

指在禁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3.2高处作业:

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3.2.1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为2~5米;

3.2.2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为5~~15米;

3.2.3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为15~~30米;

3.2.4特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

3.3受限空间作业:

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的作业。

3.4开挖:

指新、改、扩建工程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3.5爆破:

指采用炸药、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破作业。

3.6煤气区域作业:

指在煤气区域不动火作业,具体指在煤气区域从事检修(抢修)、点巡检、突发事件处理的作业。

4、职责

4.1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一级动火作业。

4.2安环部

4.2.1负责一级动火审核;批准二级动火;

4.2.2负责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审批;

4.2.3负责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4.2.4负责审核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破作业;

4.2.5负责监控以上各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4.2.6负责生产检修项目吊装审批及监控各作业执行安全措施。

4.3保卫部

4.3.1负责一级动火审核;

4.3.2批准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破作业;

4.3.3负责监控各作业执行安全措施。

4.4设备机动部负责批准开挖作业的审批。

4.5各施工单位/部门

4.5.1填写各级动火许可证,制定和实施许可作业安全措施;

4.5.2一、二级动火安全主管领导审核;

4.5.3三级动火安全主管领导批准;

4.5.4一级高处作业安全主管领导审批;

4.5.5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4.5.6受限空间作业施工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作业;

4.5.7提出爆破作业申请,制定并监督实施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5、工作程序

5.1动火作业管理

5.1.1一级动火管理

5.1.1.1一级动火申办程序: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检修工作票,检修工作票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安全员、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再上报公司安环部(主任审核)、保卫部审批,安环部会同保卫部审查同意后,上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动火,动火作业应接受公司安环部、保卫部的监督和检查。

一级动火许可申办简要流程:

施工单位→单位安全主管签字→安环部门审查

→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施工单位动火

→保卫部审查

5.1.1.2一级动火范围界定:

施工单位动火

•公司煤气输送主管及公共部分附属装置(指隔断装置、放散管闸阀及其下部、膨胀器、卸压孔、人孔、水井等)。

分配支管连接主管部分及第一道闸阀属于主管范围。

•煤气柜院内下列设施:

离煤气柜柜体外壁3米范围内的空间,加压机房、煤气工艺管。

•氧气球罐、氧气管道及阀门、液氧储槽、氧气压缩机(含透平式氧气压缩机)、氧气减压室、空分塔保冷箱内、液氧汽化器。

•高炉预热器、重力除尘器、高炉布袋除尘器及煤气输送总管、净煤气管,荒煤气管。

•炼钢转炉氧枪闸阀及管道、除尘管道及除尘风机、各类易燃易爆仓库十米以内。

5.1.2二级动火管理

5.1.2.1二级动火申办程序: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检修工作票,检修工作票上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安全员、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再上报公司安环部审批,单位安全员应对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级动火许可申办简要流程:

→动火单位安全员签字

施工单位→安环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动火

→动火单位保卫签字

5.1.2.2二级动火范围界定:

•煤气主管的部分附属设置(指冷凝排水器、蒸汽清扫管、放散管闸阀上部、走台、梯子等);各煤气支管及其附属装置;

•炼铁高炉煤气下降管裤叉、炉顶上升管、均压阀、放散阀、受料斗、炉腹、风口、铁口上方、煤气管网法兰、热风炉煤气管、二切阀、新老区制粉燃烧炉、喷煤罐(仓)、铸铁机烤罐。

•制氧厂内距一级动火范围所包括的设备和区域30米以内的区间。

5.1.3三级动火管理

5.1.3.1三级动火申办程序: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检修工作票,检修工作票上要详细写出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检修单位安全员审核,由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单位安全员应对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级动火许可申办简要流程:

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签字→动火单位安全安全员签字→动火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施工单位动火

5.1.3.2三域动火区域界定: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之外其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动火作业。

5.1.4检修工作票的申请办法:

检修工作票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并指定动火安全现场负责人。

如在安全上需要生产单位配合,应在动火安全防护措施一栏里写明施工单位及生产单位各自负责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与生产单位都应指定各自的动火安全负责人,两个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都应在领导一栏里签字。

5.1.4.1涉及到两个单位的禁火区动火工程项目,安环部、保卫部应对动火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5.1.4.2一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检修工作票,并征得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1.4.3二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一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检修工作票,并征得安环部或保卫部的同意,方可动火。

5.1.4.4三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四小时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检修工作票,并征得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1.4.5施工单位及动火所在的生产单位都应做好安全防火措施,互相密切配合,可根据实际需要调用消防车、救护车,但必须事先征得保卫部同意。

5.1.5动火许可制度的执行

5.1.5.1未办理动火许可证不准在禁火区动火,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5.1.5.2对本制度所划分的动火区域级别解释有争议时,一、二级动火区域由主管副总经理裁决,三级动火区域由安环部裁决。

5.1.6维修单位应对一、二级动火区域的不同特点编写作业指导书,找出其存在的介质、风险,制定控制措施。

5.2高处作业管理

5.2.1一级高处作业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安全员检查落实后方可进行。

5.2.2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经施工或检修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环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5.2.3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2.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5.2.5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5.2.6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5.2.7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2.8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防止坠落。

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5.2.9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

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平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外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5.2.10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上。

楼梯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5.2.11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5.2.12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

5.2.13本规定其它未尽事宜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

5.3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5.3.1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施工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提出申请;

5.3.2设备所属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协助施工单位确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

监护人一道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气体分析合格后,签字认可。

5.3.3单位主管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5.3.4进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安环部审批,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5.3.5监护人的职责

5.3.5.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5.3.5.2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派一名监护人。

5.3.6.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5.3.5.4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3.5.5监护人要携带《检修工作票》,并负责保管。

5.3.6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5.3.6.1持批准的《检修工作票》方可作业,无证不作业。

5.3.6.2进受限空间作业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票不符不作业。

5.3.6.3受限空间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3.6.4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5.3.6.5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5.3.7检修工作票应一天一票,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5.3.8在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5.3.9对工艺上有特殊要求的进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并经厂领导批准。

5.3.10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保卫安全技术措施:

5.3.10.1项目单位指定专人对监护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办法等。

5.3.10.2对所进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实施锁定,同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5.3.10.3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实施安全锁定,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5.3.10.4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3.10.5进设备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受限空间工作票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证。

5.3.10.6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5.3.10.7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5.3.10.8进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监督部门批准。

5.3.10.9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且绝缘良好。

5.3.10.10进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5.3.10.11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5.3.10.12作业人员进设备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设备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3.10.13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燃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气)。

5.3.10.14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人监护。

5.3.10.15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应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5.3.10.16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5.3.11进入设备作业票是进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5.3.12其他非生产区域的进入设备作业,可参照本制度。

5.3.13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执行。

5.4开挖作业管理

5.4.1开挖作业施工前应申请办理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设备机动部根据情况组织电信、生产、保卫、安全等部门,开挖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插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5.4.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报设备机动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

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

5.4.3开挖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5.4.4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

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5.4.5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公司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采取有效

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主管领导。

5.4.5.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5.4.5.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5.4.5.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5.4.5.4需要进行爆破的。

5.4.6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5.4.7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5.4.8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检修工作票制度》办理进设备作业票,施工时,必须保护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5.4.9在作业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5.4.10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5.4.11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5.4.11.1立即停止作业;

5.4.11.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5.4.11.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5.4.11.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4.11.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5.4.12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5爆破作业管理

5.5.1进行爆破作业需向单位的生产、安全部门提出申请。

5.5.2爆破前需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爆破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

5.5.3公司安环部、保卫部批准同意后,在现场做好爆破安全措施的监护工作。

5.6吊装作业管理

5.6.1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6.1.1下列情况需办理须办理《检修工作票》。

a.高压供电及氧气、乙炔气、煤气管网等特殊区域吊装作业。

b.用二台起重机具同时起吊作业。

c.在施工条件特殊情况下吊装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d.因生产或工程需要,需歪拉斜吊重物或起吊地埋重物的作业。

5.6.1.2吊装作业检修工作票办理程序:

施工单位填写许可证→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生产部、安环部审批、设备机动部→施工单位作业

5.6.1.3吊装作业填写检修工作票。

5.6.1.4下列情况下需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批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施工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a.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

b.在施工条件特殊情况下吊装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c.用二台起重机具同时起吊作业。

5.6.1.5吊装施工单位在接到作业任务前需到现场进行勘察,施工地点所属单位需告知现场主要危害因素。

5.6.2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6.3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6.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6.5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6.6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6.7必须按《检修作业票》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检修作业票》,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6.8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6.9对编制吊装方案进行吊装作业的,需将吊装方案与《检修作业票》一并报安环部审批。

5.6.10《检修作业票》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检修作业票》交作业人员,并逐一落实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凭证作业。

5.7煤气区域作业管理

5.7.1进行煤气区域作业时需向单位(厂级)安全部门提出作业申请。

5.7.2煤气区域作业前需通知本单位的安全员到现场,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煤气区域作业安全措施,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

5.7.3进入煤气区域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必须携带煤气报警仪,报警仪应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并且要保证灵敏可靠,在作业时要求一人作业,另一人进行现场监护。

5.7.4在常态下,煤气长时间存在或连续出现、或时间频繁出现、或煤气可能发生外泄的场所作业时,作业者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至少一名煤气防护员持有效煤气报警仪在现场近距离监护,并准备好备用救护器具(苏生器等)和备用空气呼吸器。

5.7.5在常态下,作业场所有可能短时间偶尔出现煤气的场所作业时,要有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报警仪连续检测,准备好备用空气呼吸器。

5.7.6在常态下,作业场所不会出现煤气,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出现的场所作业时,作业过程中现场要有便携式CO报警仪连续检测,现场设专人监护。

煤气区域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将煤气彻底置换合格,以防爆炸,且现场持CO报警仪监护。

5.7.7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有效切断煤气来源,进行吹扫置换,经监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

煤气危险作业区必须检测确认CO浓度小于等于30mg/m3(24ppm),氧气含量在19.5%—23%之间。

6、本规定未进行要求的其他特种作业,按国家有关作业规范要求执行。

7、相关文件

相关岗位作业指导书

8、记录

O/PGJ210.02/01《动火许可证》保存3年

O/PGJ210.02/02《高处作业许可证》保存3年

O/PGJ210.02/03《开挖作业许可证》保存3年

O/PGJ210.02/04《密闭作业许可证》保存3年

O/PGJ210.02/05《爆破许可证》保存3年

O/PGJ210.02/06《吊装作业许可证》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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