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第一部分3质量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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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第一部分3质量评定标准

3.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3.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3.1.1在单元工程中所包括的工序质量全部合格的基础上,有50%及其以上的工序为优良;在混凝土单元中,钢筋和混凝土浇筑两项必须为优良,则该单元工程评为优良,否则只能评为合格。

3.1.2合格标准

(1)土建工程

主要检查检测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其他检测项目检测合格率为70%。

标准中标有“△”符号者均为主要检查检测项目,标准中的“基本符合要求”,系指虽与本标准略有出入,但不影响安全运行和设计效益。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且不合格点的超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0%。

(2)金属结构工程

①主要项目(标有符号“△”者)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

②一般项目的检查实测点有90%及其以上符合标准,其它检查项目基本符合标准,不合格点的超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0%。

③试运转符合要求。

3.1.3优良标准

(1)土建工程

主要检查检测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其他检测项目检测合格率为90%,标准中标有“△”符号者均为主要检查检测项目,标准中的“基本符合要求”,系指虽与本标准略有出入,但不影响安全运行和设计效益。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且有50%及其以上的项目符合优良规定。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金属结构

①在合格的基础上,优良项目占全部项目50%及其以上。

②试运转符合要求。

3.1.4单元工程(或工序)的质量达不到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以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

(3)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符合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过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缺陷的,经建设(监理)单位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此单元所在的分部不能评为优良。

3.2分部工程评定标准

3.2.1合格标准

(1)土建工程

①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②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2)金属结构

单元工程全部合格,扫尾工作和试运转工作符合下列要求,该分部工程应评为合格。

①压力钢管安装的扫尾工作(例如:

支撑割除后,管壁凹坑补焊、灌浆孔堵焊等)符合本标准,水压试验和充水试验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无渗水和其它异常现象。

②平面(迭梁)闸门在无水或有水压情况下,在全行程启闭过程中畅通、平稳,无卡阻现象。

在承受设计水头压力时,通过止水橡皮漏水量不超过0.11/s.m。

③弧形闸门应符合本条②的要求,潜孔式弧门在启闭过程中,顶部只允许有少量漏水。

④人字闸门应符合本条②的要求,在启闭过程中,顶、底枢均无异常响声或跳动,各部润滑系统工作正常,无渗漏现象。

⑤拦污栅在启闭全过程中畅通、平稳、无卡阻现象。

⑥油压启闭机因活塞油封漏油和管路漏油,引起闸门沉降量48h不大于200mm。

3.2.2优良标准

(1)土建工程

①单元工程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单元、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②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2)金属结构

单元工程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达到优良,扫尾和试运行工作符合要求,应评为优良。

3.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3.3.1合格标准

(1)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4)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

3.3.2优良标准

(1)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分部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必须为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外观质量得分达到85%及其以上。

(4)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

3.4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

3.4.1合格标准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全部合格。

3.4.2优良标准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单位工程优良,且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全部优良。

4.质量评定有关规定

4.1中间产品

4.1.1中间产品包括:

砂石骨料、水工混凝土拌和、预制构件制作(现场浇筑大型构件按现浇混凝土执行)、水泥砂浆和混凝土预制块制作,其中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同一标号的试块组数n≧30时按照《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有关条文执行。

(2)同一标号试块组数30﹥n≧5时,按照《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有关条文执行。

(3)同一标号试块组数一般不应少于5组,当少于5组时,可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有关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条文执行。

4.2外观质量评定有关规定

4.2.1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持,有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的工程质量外观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

4.2.2外观质量检测项目因工程提前使用无法检测时,可由质量监督站在施工过程中的检测数据或认为适宜的其它认证检测数据中采用。

4.2.3外观质量具有否决权,外观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处理。

工程中凡存在严重外观质量问题,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即使是局部问题,工程质量等级最高只能评为合格。

无法整改时在不影响安全、不影响使用和寿命的情况下,也可视为可以使用工程。

4.3检验方法

4.3.1长度、宽度、高度(厚度)尺寸用尺量检查。

4.3.2高程用水准仪测量。

4.3.3轴线位置用经纬仪(或拉线)及尺量检查。

4.3.4垂直度用吊线和尺量检查。

4.3.5入直度用10m拉线和尺量检查。

4.3.6平整度用2米靠尺和塞尺(或特定工具及手段)检查。

4.3.7其它项目为外观检查或检查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4.4数据处理

4.4.1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测量误差和数据处理》JJG1027-91的规定。

4.4.2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保留一位。

4.4.3数值修约应符合《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的规定,其中进舍原则如下:

(1)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

(2)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或是5但其后跟有并非全部为0的数字时,则进1。

(3)如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为5,而右面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位奇数(1、3、5、7、9)则进1,为偶数(2、4、6、8、0)则舍弃。

4.4.4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和取样应有代表性。

(2)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规定。

(3)操作应准确无误。

5.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5.1组织和管理

5.1.1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建设(监理)单位复核。

5.1.2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5.1.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备。

5.1.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1.5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6.术语

6.0.1水利工程质量,指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6.0.2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6.0.3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

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本标准中带※号为主要分部工程;带☆者可定为主要分部工程,也可定为一般分部工程,视具体情况决定)。

6.0.4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6.0.5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6.0.6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6.0.7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6.0.8外观质量得分率,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实际得分占应得分数的百分数。

 

北京市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1.建筑物外观尺寸:

①现浇混凝土:

梁、板、柱,长宽高±10mm;

墩台、墙,宽高:

+15mm,-10mm,长±20mm;

隧洞:

内径±30mm,底坡高程±10mm。

②浆砌石墙:

厚度+30mm,-10mm。

2.轮廓线顺直度:

①现浇混凝土:

10mm;

②预制混凝土板护坡、护底:

10mm;

③联锁板安装:

15mm;

④人行步道:

8mm;

⑤预制冒石:

7mm;

⑥浆砌石墙水平缝:

10mm;

⑦隧洞中心线:

15mm;

注:

若整体轮廓线不顺直,相应降低等级。

3.表面平整度:

①现浇混凝土:

10mm;

②干浆砌石护坡、护底:

干砌石50mm,浆砌石30mm;

③预制板护坡、护底:

护坡7mm,护底10mm;

④联锁板安装:

10mm;

⑤砖砌(挡土墙):

10mm;

⑥浆砌石墙(墩):

30mm;

⑦人行步道:

7mm;

⑧隧洞:

10mm;

4.立面垂直度:

①现浇混凝土:

0.6%H,且不大于20mm;

②砖砌(挡土墙):

0.5%H,且不大于15mm;

③浆砌石墙(墩):

块石:

0.5%H且不大于30mm;

料石:

0.5%H且不大于20mm。

5.大角方正:

建筑物室外大角方正,顺直美观为一级;

建筑物室外大角基本方正,基本顺直为二级

建筑物室外大角基本方正,个别处不够顺直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6.曲面与平面联结平顺:

联结平顺美观为一级;

联结基本平顺为二级;

联结基本平顺、个别处有折点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为四级。

7.扭面与平面联结平顺:

联结平顺美观为一级;

联结基本平顺为二级;

联结基本平顺、个别处有折点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为四级。

8.马道及排水沟:

①马道:

宽度±10mm,平整度7mm;

②排水沟:

无倒坡,直段平直、弯段联结平顺、美观为一级;

基本无倒坡,排水通畅,直段基本平直、弯段联结平顺为二级;

基本无倒坡,排水基本通畅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9. 梯步(台阶):

宽度±10mm;

高度±10mm;

顺直度15mm。

10.栏杆(柱):

1混凝土或石栏杆:

截面尺寸±5mm,顺直度7mm,垂直度7mm;

②金属栏杆:

断面尺寸:

宽、高:

±5mm,顺直度7mm,垂直度7mm;

油漆:

色泽均匀,无起皱、结疤及流淌现象为一级;

色泽均匀,基本无起皱、结疤及流淌现象为二级;

色泽基本均匀,基本无起皱、结疤及流淌现象为三级;

有严重脱皮、漏刷和反锈问题为四级。

11.扶梯:

垂直度:

7mm。

12.闸坝灯饰:

灯柱安装:

灯柱中心线横向位移≤50mm;

灯柱垂直偏差≤50mm;

灯柱离地面的高度差(或排列)≤30mm。

13.混凝土表面无缺陷:

混凝土表面无蜂窝、麻面、挂帘、裙边,无大于3cm的错台,无局部凹凸及表面裂缝等为一级;

缺陷总面积≤3%为二级;

缺陷总面积3%—5%时为三级;

缺陷总面积超过5%,或存在深度超过3倍骨料最大粒径的狗洞,超过3cm的错台,贯穿裂缝和有主筋外露等严重缺陷时,该项评为四级。

14.表面钢筋割除:

螺栓切除干净彻底,螺栓孔排列整齐,封堵密实美观为一级;

螺栓切除干净,螺栓孔排列基本整齐,封堵密实为二级;

螺栓切除基本干净,螺栓孔排列基本整齐,封堵基本密实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15.砌体勾缝:

1缝宽度:

勾缝宽度均匀,砂浆填塞平整为一级;

勾缝宽度局部不够均匀,砂浆填塞基本平整为二级;

勾缝宽度多处不均匀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②竖、横缝质量:

灰缝密实、整齐均匀、无丢缝、裂缝、空鼓,平整美观为一级;

灰缝密实、基本均匀、无丢缝、裂缝、空鼓为二级;

灰缝密实、基本均匀、基本无裂缝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16.浆砌石:

石料分层及砌筑方法正确,排列整齐,无通缝,表面平整美观为一级;

石料分层及砌筑方法正确,排列基本整齐,无通缝,表面基本平整为二级;

石料分层及砌筑方法基本正确,基本无通缝,表面基本平整美观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17.变形缝:

缝宽均匀、平顺,止水材料完整,填充材料饱满,外形美观为一级;

缝宽基本均匀,止水材料完整,填充材料饱满为二级;

止水材料完整,填充材料基本饱满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18.启闭机平台梁、柱、排架:

①梁、柱、排架截面尺寸允许偏差±5mm;

②垂直度0.4H%,且不超过20mm。

19.建筑物表面清洁、无附着物:

建筑物表面无附着物,表面洁净为一级;

建筑物表面无垃圾,附着物已清除,但局部清除不彻底为二级;

建筑物附着物已清除80%,无垃圾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20升压变电工程围墙(拦栅)、杆、架、塔、柱:

本体配件齐全、油漆完整,底座法兰与基础连接紧固,安装位置与方向正确为一级;

本体配件齐全、油漆基本完整,底座法兰与基础连接紧固,安装位置与方向正确为二级;

本体配件基本齐全、油漆基本完整,底座法兰与基础连接紧固,安装位置与方向正确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21.水工金属结构外表面:

焊缝均匀,两侧飞溅清除干净,临时支撑割除干净,且打磨平整,油漆均匀、色泽一致、无脱皮起皱现象为一级;

焊缝均匀,表面清除干净、油漆基本均匀为二级;

表面清除基本干净,油漆防腐完整、颜色基本一致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22.电站盘柜:

表面平整、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内接线正确、整齐为一级;

表面平整、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内接线正确、基本整齐为二级;

表面基本平整、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内接线正确、基本整齐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23.电缆线敷设:

明设成排支架相互间高低差允许偏差10mm,电缆线最小允许弯曲半径10d~15d。

24.电站油、气、水管路:

明设管平面位置:

±10mm(每10米);

明设管高程:

±5mm;

立管垂直度:

每米不超过2.0mm;

与设备连接的预埋管出口位置:

±10mm。

25.厂区道路及排水沟:

①厂区道路:

宽度:

±20mm;平整度:

10mm;

②排水沟:

无倒坡,直段平直、弯段联结平顺、美观为一级;

基本无倒坡,排水通畅,直段基本平直、弯段联结平顺为二级;

基本无倒坡,排水基本通畅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26.厂区绿化:

绿化满足设计要求为一级;

绿化基本满足设计要求为二级;

绿化有空白,多数成活不好为三级;

未达到三级标准时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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