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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慈溪市人民医院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

其它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院必须将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医院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落实专人兼管医院感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医院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护理、临床微生物、临床药学、疾病控制、妇幼等方面的专家。

  第六条卫生部成立的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协助卫生部拟订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三、协助卫生部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四、进行医院感染控制的技术指导与研究。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它相大任务。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内医院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护理、临床微生物、临床药学、疾病控制、妇幼等方面的专家。

  第八条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根据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实施细则。

  三、对本地区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协助对本地区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本地区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

  六、完成省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它相关任务。

  第九条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第七条、第八条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咨询组织,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医院感染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指定具有培训能力的单位承担本省医院感染管理岗位培训任务。

培训单位的师资和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网单位的专职人员应经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培训。

  第二十一条医院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对各级管理和医务、工勤人员进行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常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管理知识包括:

职业道德规范、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各类人员均必须掌握。

  专业知识;应根据专业/职业的特点决定。

各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理论的进展和本院、本管辖领域医院感染管理的要点及相关管理知识;医务人员应掌握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消毒药械正确使用和标准预防等相关知识;工勤人员应掌握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相关消毒药械的正确使用等基本知识。

  第二十二条医院必须对新上岗人员、进修生、实习生进行医院感染知识的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参加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课程和学术交流活动,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15历学时,其它管理与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6学时。

  第四章医院感染的监测

  第一节医院感染病例监测

  第二十四条医院必须对病人开展医院感染监测,以掌握本院医院感染发病率。

多发部位、多发科室、高危因素、病原体特点及耐药性等;为医院感染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医院应采取前瞻性监测方法进行全面综合性监测。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每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院长、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向全院医务人员反馈,监测资料应妥善保存。

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和反馈。

  二、医院应每年对监测资料进行评估,开展医院感染的漏报调查,调查样本量应不少于年监测病人数的10%,漏报率应低于20%。

  三、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它医院,应逐步开展监测资料的计算机管理,对监测资料进行趋势分析。

  第二十六条医院应在全面综合性监测的基础上开展目标性监测。

  一、省(市)级以上医院及其它有条件的医院每年应开展1~2项目标性监测。

  二、监测目标应根据本院的特点、医院感染的重点和难点决定。

  二、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它医院,应对医院感染病原体分布及其抗感染药物的敏感性进行监测。

  四、每项目标监测开展的期限不应少于1年。

  五、应定期对目标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反馈,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及提出改进措施;年终应有总结报告:

监测结束,应有终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100张病床以下、100~500张病床、5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医院感染发病率应分别低于7%、8%和10%;一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应分别低于1%、0.5%和0.5%。

  第二节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二十八条医院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

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很进入临床使用部门。

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一、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

应进行生物和化学监测。

生物监测:

消毒剂每季度一次,其细菌含量必须<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化学监测:

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的监测应每周不少了一次。

  应同时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二、压力蒸汽灭菌:

必须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

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

  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

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新灭菌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对拟采用的新包装容器、摆放方式、排气方式及特殊灭菌工艺,也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采用。

  三、环氧乙烷气体灭菌:

必须每锅进行工艺监测,每包进行化学监测,每月进行生物监测。

  四、紫外线消毒:

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

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

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内进行照射强度监测,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100uW/cm2.使用中灯管不得低于70uw/cm2照射强度监测应每半年一次、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0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0%。

  五、各种消毒后的内窥镜(如胃镜、肠镜、喉镜、气管镜等)及其它消毒物品:

应每季度进行监测,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六、各种灭菌后的内窥镜(如腹腔镜、关节镜、胆道镜、膀胱镜、胸腔镜等)、活检钳和灭菌物品:

必须每月进行监测,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第二十九条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和接触皮肤。

  粘膜的医疗用品:

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见附录二)中4.2规定。

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第三十条血液净化系统;必须每月对入、出透析器的透析液进行监测。

当疑有透析液污染或有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如原水口、软化水出口。

反渗水出口。

  透析液配液口等,并及时进行监测。

当检查结果超过规定标准值时,须再复查。

标准值为:

透析器入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cfu/ml,出口液的细菌的落总数必须≦2000cfu/ml,并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第三节环境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学监测:

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

  医院应每月对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室(ICU)、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病房、血液透析室、供应室无菌区、治疗室、换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

当有医院感染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见(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卫生标准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4.l规定。

  第五章医院感染的控制

  第一节医院感染散发的报告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当出现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时,经治医师应及时向本科室医院感染监控小组负责人报告,并于24小时内填表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第三十三条科室监控小组负责人应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

及时组织经治医师、护士查找感染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报告和控制。

  第二节医院感染流行、暴发的报告与控制

  第三十五条医院感染流行、暴发的报告:

  一、出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医院感染管理科应于24小时内报告主管院长和医务处(科),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经调查证实出现医院感染流行时,医院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网单位应同时报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

  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时,应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的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出现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趋势时,应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临床科主必须及时查找原回,协助调查和执行控制措施。

  二、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基本步骤为;

  1、证实流行或暴发:

对怀疑患有同类感染的病例进行确诊,计算其罹患率,若罹患率显著高于该科室或病房历年医院感染一般发病率水平,则证实有流行或暴发。

  2、查找感染源:

对感染病人、接触者、可疑传染源、环境、物品、医务人员及陪护人员等进行病原学检查。

  3、查找引起感染的因素:

对感染病人及周围人群进行详细流行病学调查。

  4、制定和组织落实有效的控制措施;包括对病人作适当治疗,进行正确的消毒处理,必要时隔离病人甚至暂停接收新病人。

  5、分析调查资料,对病例的科室分布、人群分布和时间分布进行描述;分析流行或暴发的原因,推测可能的感染源、感染途径或感染因素,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和采取控制措施的效果综合做出判断。

  6、写出调查报告,总结经验,制定防范措施。

  三、主管院长接到报告,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医院感染管理科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工作,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予以保证。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的报告后;应及时做好下述工作:

  1、组织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协助医院进行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的调查与控制。

  2、组织当地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指导医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制定有效的医院感染控制措施:

  3、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对感染病人的诊治。

  五、当其它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时,应对本地区或本院同类潜在危险的素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六、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节消毒灭菌与隔离

  第三十七条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

  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

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第三十八条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

耐热、耐湿物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首选压力蒸汽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

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法,如环氧乙烷灭菌等,内窥镜可选用环氧乙烷灭菌或2%戊二醛浸泡灭菌。

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选化学方法。

  第三十九条化学灭菌或消毒,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

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定期监测。

  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第四十条甲醛气体灭菌参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自然挥发熏蒸法的甲醛器箱不能用于消毒和灭菌,也不可用于无菌物品的保存。

甲醛不宜用于空气的消毒。

  第四十一条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的管道、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须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湿化液应用灭菌水。

  第四十二条手部皮肤的清洁消毒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洗手设备

  1、病房及各种诊疗科室应设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开关采用脚踏式、肘式或感应式。

  2、肥皂应保持清洁、干燥,有条件的医院可用液体皂。

  3、可选用纸巾、风干机、擦手毛巾等擦干双手。

擦干毛巾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日消毒。

  4、不便于洗手时,应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二、洗手指征:

  1、接触病人前后,特别是在接触有破损的皮肤、粘膜和侵入性操作前后。

  2、进行无菌技术操作前后,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ICU、母婴室、新生儿病房、烧伤病房、感染性疾病病房等重点部门时,戴口罩和穿脱隔离衣前后。

  3、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后。

  4、脱手套后。

  三、洗手方法:

用清洁剂认真揉搓掌心、指逢、手背、手指关节、指腹、指尖、拇指、腕部,时间不少于10——15秒钟,流动水洗净。

  四、手消毒指征:

  1、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穿脱隔离衣前后。

  2、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后。

  3、接触特殊感染病原体后。

  五、手消毒方法:

  1、用快速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2、用消毒剂浸泡双手。

  六、外科刷手应用刷子蘸洗涤剂将指甲内污物刷净,并洗净双手臂,擦干,在用手消毒剂刷手或泡手。

刷手或泡手时间必须符合要求。

具体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第四十三条地面的清洁与消毒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地面应湿式清扫,保持清洁;当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即时以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剂浓度详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二、拖洗工具使用后应先消毒、洗净、再凉干。

  第四十四条医院应在实施标准预防(见附录一)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悄况,对感染病人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第四节消毒药械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消毒药械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使用的消毒灭菌药械监督管理。

  二、感染管理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全院消毒灭菌药械的购入、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问题及时汇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三、采购部门应根据临床需要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对消毒灭菌药械选购的审定意见进行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必要证件,监督进货产品的质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登记。

  四、医院自配消毒剂,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操作程序和所需浓度准确配制,并按要求登记配制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等,以备查验。

  五、使用部门应准确掌握消毒灭菌药械的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掌握消毒灭菌药剂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等,发现问题,

  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予以解决。

  第五节一次性使用无面医疗用品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设备部门统一集中采购。

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二、医院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三、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四、医院保管部门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

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五、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六、科室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

  七、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设备采购部门。

  八、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用后,须进行消毒、毁形、并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十、医院感染管理科须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由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节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抗感染药物的管理应达到以卜要求:

  一、医院应建立健全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制度。

  二、医院应对抗感染药物应用率进行统计,力争控制在50%以下。

  三、参与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抗感染药物专家或有抗感染药物应用经验的医师,负责全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的指导、咨询工作。

  四、检验科和药剂科须分别履行定期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试验结果和定期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感染药物信息的职责,为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提供依据。

  五、临床医师应提高用用药相关标本的送检率,根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严格掌握适应征,合理选用药物;护士应根据各种抗感染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配合医师做好各种标本的留取和送检工作。

  六、有条件的医院应开展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包括血药浓度监测和耐药菌(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金黄色葡萄球菌[VRSA]及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等)的监测,以控制抗感染药物不合理应用和耐药菌株的产生。

  第四十八条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的原则:

  一、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

  二、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证;

  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途径。

  四、密切观察病人有无菌群失调,及时调整抗感染药物的应用。

  五、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抗感染药物费用支出。

  第四十九条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的建议:

  一、已明确的病毒感染一般不使用价菌药物。

  二、对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可疑细菌感染征象者,不有使用抗感染药物。

对病情严重或细菌感染不能排除者,可酌情选用抗感染药物。

  三、正确掌握围手术期项防应用抗感染药物的适应症和疗程。

  四、应用机感染药物前及时正确留取临床标本。

  五、严格控制抗感染药物的皮肤、粘膜局部用药。

  六、强调综合治疗,提高机体免疫力,不过分依赖抗感染药物。

  第六章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一节门诊、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条门诊、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它医院急诊科(室)。

儿科门诊应与普通门诊分开,自成体系,设单独出入口和隔离诊室,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到指定隔离诊室诊治,并及时消毒。

  二、传染科门诊、肝炎、肠道门诊等应做到诊室、人员、时间、器械固定;挂号。

候诊、取药、病历、采血及化验、注射等与普通门诊分开。

肠道门诊必须设立专用厕所。

  二、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制度。

  四、各诊室要有流动水洗手设备,或各有手消毒设施。

  五、门诊、急诊治疗室、换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本章第三节,观察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本章第二节,ICU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本章第五节,手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本章第七节。

  六、急诊抢救室及平车、轮椅、诊察床等应每日定时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及时消毒处理。

  七、急诊抢救器才应在消毒灭菌的有效期内使用,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第二节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一条普通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遵守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开展预防医院感染的各项监测,按要求报告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对监测发现的各种感染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患者的安置原则应为:

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四。

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感染时即刻消毒。

  五、病人衣服、床单被套每周更换1~2次,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

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禁止在走廊、病房清点更换下来的衣物。

  六、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

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位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七、弯盘、治疗碗、药杯、体温计等用后应立即消毒处理。

  八、加强各类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等的清洁与消毒管理。

  九、餐具、便器应固定使用,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和终末消毒。

  十、对传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处理措施

  十一、传染性引流液、体液等标本需消毒后排入下水道。

  十二、治疗室、配餐室、病室、厕所等应分别设置专用拖布。

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凉干,定期消毒。

  十三、垃圾置塑料袋内,封闭运送。

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开装运;感染性垃圾置黄色或有明显标识的塑料袋内,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二条传染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在第四十九条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应设在建筑物的一端,远离儿科、新生儿、母婴室、ICU等病房,设单独的出入口。

有条件的医院应设单独的传染病区,与普通病房之间应设隔离区,有供传染病人活动、娱乐的场所。

  二、病房内污染区、办污染区、相对清洁区应分区明确;应设工作人员值班室、通过间(包括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等卫生设施);应设消毒室或消毒柜(箱)及消毒员浴室;各病室应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三、不同传染病人应分开安置,每间病室不超过4人,床间距≥1.1米;严格隔离病室入口应设缓冲间,室内设卫生间(含盥洗、浴厕设施),卫生间应有单独的出入口。

  四、严格执行各病种消毒隔离制度。

医务人员在诊查不同病种的病人间应严格洗手与手消毒;教育病人食品、物品不混用,不互串病房;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械、用品等均应先消毒、后清洗,然后根据要求再消毒或灭菌;病人出院后严格终末消毒。

  五、空气、物体表面及地面应常规消毒,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六、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及病房污水必须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固体污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焚烧。

  七、严格陪住探视制度。

陪住者应穿隔离衣及鞋套;探视者应穿一次性鞋套及用一次性坐垫,根据病种隔离要求及有条件医院的探视者可穿隔离衣

  第三节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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