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教职工队伍管理办法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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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教职工队伍管理办法2

彭阳县教职工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县

教职工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教职工队伍管理实行县教体局和学校分级管理

体制。

教体局负责全县教职工队伍建设与管理。

各中学、乡镇中心

学校、城区各小学及县幼儿园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教职工队伍管理。

校(园)长是学校教职工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各学校(园)可根据本办法规定,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出发,制定本校(园)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其他教育系统在职教职工的管理。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格认定和岗位聘任

第五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六条教师资格认定严格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教体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职业中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认定。

第七条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遵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八条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的岗位设置和编制情况实行聘任制管理。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师德建设

第九条学校(园)要把师德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建章立制,创新载体,经常性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促进广大教师师德素养不断提升。

第十条全县教职工师德建设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彭阳县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十要十不准》,贯彻“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方针,给学生以良好示范;通过自身的道德行为、教学艺术,特别是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高尚的人格魅力来吸引和感染学生,给学生以深远影响;要加强自身建设,关心爱护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学困生,立言、立行、立德,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要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加强自我修养,铸造师魂,以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陶冶情操;树立终生学习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理论素养。

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师德考核量化细则,加强师德平时考核,规范教职工言行。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十四条教职工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端正教学思想,更新教育理念,坚持立德树人,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要不断加强对专业理论的学习,不断拓宽视野,不断深入实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管理,共同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熟知课程标准,通晓教学内容,制定并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认真备课,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备教材、备方法。

教案规范、完整,教学目标、要求、重点、难点明确,方法得当,切合教学实际。

第十七条精心组织教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上无准备的课。

课堂教学重点突出、难点明确、深度适宜、语言生动、板书工整、组织严密,寓思想教育于教学实践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第十八条紧扣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布置以巩固知识和训练能力为目的的课外作业,作业次数、份量适度,作业批改及时、认真、规范,辅导及时。

第十九条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科学民主实施班级管理。

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学习、生活情况,特别是特异体质学生情况。

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方法,针对班级和学生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实践、兴趣小组等活动,陶冶学生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积极参与教研活动,认真开展教学研究,实行集体备课制度。

通过课题研究、示范课、公开课、互相听评课、撰写论文等,总结教育教学经验,不断反思提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实效,努力达到规定的教学质量目标。

第二十一条按照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及“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积极主动做好家访工作,随时了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家庭表现,有针对性的做好教育工作,与学生、家长和社区建立融洽关系。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要模范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园)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工考勤办法,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实行坐班制。

对不遵守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经常请假、擅自离岗(离校)者,由学校按照校规处理,并纳入教职工个人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学校(园)中层以上干部,要率先遵守工作纪律、作息时间,外出开会、办事(公差)、因事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

要深入教学一线,深入到教职工中,真正全身心服务教育教学,服务于教职工,扎扎实实工作;要勤政廉政,在学校精神文明和师德建设中起带头作用。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必须参加单位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及大型活动等。

必须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校外兼职或者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等给学生有偿补课。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教体局如实反映,经核实后解除该职工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3.以营利为目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有偿家教、举办各种补习班或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复习资料、各种报刊资料或其它商品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教职工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3.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除上述情况外,受聘教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教职工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因事离岗或结婚、生产、办理丧事等一律实行请销假制度,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享受婚假、产假、流产休假、丧假等假期的具体期限为:

(一)婚假3天。

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1周岁以上)婚假为15天。

需延长的天数,在履行请假手续的前提下,可按事假对待。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假15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请假时出具接生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三)流产休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

(四)绝育手术假:

根据绝育手术医院(县级及以上)证明,给予30-45天假。

(五)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除外地来往路途的正常天数外)。

若有延长天数的,在履行请假手续的前提下,按事假对待。

(六)婚假、丧假、产假、流产休假、绝育手术假的时间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请假权限及要求:

1、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园)

校(园)长审批;5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园)校(园)长(村级完小需中心学校校长)加注意见报教体局分管领导审批,在本单位备案。

10天以上的,由所在学校(园)校(园)长(村级完小需乡镇中心学校)加注意见报教体局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手续履行后在教体局人事股和所在学校(园)(乡镇中心学校)备案。

假满后必须由本人履行销假手续。

2、凡患有慢性疾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教职工,一般不允

许请病假,确需请病假的,每学期请假天数最多不超过15天。

3、教职工请假,须填写《彭阳县教育体育局教职工请假审

批表》。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对确需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可先持住院证明材料向所在学校请假,待出院后持住院证、出院证及有关缴费清单和病历材料按照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对于不能出示住院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补假手续,并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请假必须按请假权限逐级审批,严禁学校(园)超越批准权限给教职工请假。

教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因病情紧急,确实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必

须在离岗后3日内自行或委托他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病请假的应在身体痊愈后及时返岗工作。

第三十一条病、事假工资待遇

(1)一年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内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只发给本人基础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只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只发给本人基础工资。

(2)教职工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

1.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只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只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80%。

2.如本人能出具由县人社局指定机构出示的符合病退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可报县人社局批准后办理病退手续。

(三)教职工一个月之内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迟到和早退5次及以上的、病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旷工超过1个工作日的、个人意愿外出学习或培训等当月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一学期内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事假累计达2个月以上、离职进修的、借调到教体系统之外的、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的不享受本学期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已发放的,必须按期扣回。

(五)享受法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公休假以及由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挂职等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平均水平发放(计提班主任津贴后)。

(六)教职工在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包括配偶护理假)、流产休假、绝育手术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补贴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中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者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违纪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处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培养培训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按国家、自治区及市、县关于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应的考试,获得相应的学分及资格认定,做到持证上岗。

新补充教师必须接受规定学时的岗前培训。

第三十五条各学校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等业余学习,提高学历层次,使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如期达到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需报考离职进修的教师,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县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手续。

凡参加离职进修的人员,不得享受绩效工资。

离职进修人员学习期满后,必须在一周内持毕业证和学籍档案到县教体局报到,逾期按旷工处理。

未经教体局批准的非公派离职进修,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七条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依据《彭阳县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由师资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教师继续教育严格执行《彭阳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擅自中断继续教育培训及培训达不到规定学分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级,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九条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学校应当对本校教师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情况及时进行登记,作为教师聘任、续聘、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因工作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选派的培训人员其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由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予以报销,学习期间的有关福利待遇按在职对待。

培训时间在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须由派出单位填写《彭阳县教职工培训审批(备案)表》,在教职工培训前上报教体局人事股备案。

第七章调配与交流

第四十一条教体局负责全县教职工统一调配,乡镇中心学校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小学教职工调配的方案制定,报县教体局批准后进行调配。

调配工作根据需要每年暑假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二条调配坚持“编制许可,学科需要,按需补充”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调配程序

本办法中的教职工调配程序分城区教职工招聘程序和乡镇之间教职工调配程序。

(一)城区学校教职工招聘程序:

教体局根据用人单位编制、学科需求制定招聘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按照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参加进城招聘的教师本人当年所教学科成绩必须高于或等于本学科当年全县平均成绩,低于全县平均成绩者无资格报名。

(二)乡镇之间教职工调配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体局根据编制和学科需求对申请调动人员进行考察,经会议研究后批准。

第四十四条城区学校(园)、乡镇中学、乡镇中心学校教职工每学年度综合考核处于全校(园)倒数第一者,属城区学校(园)的交流到农村学校(园)锻炼提高,属乡镇中学的交流到农村小学锻炼提高,属乡镇中心学校的交流到村级小学锻炼提高。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调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1.城区学校(园)确需进人,应在编制许可范围内按学科、数额等书面报告教体局;

2.对未按规定程序选调、单位私自进人的,原单位停发工资,并追究调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个人调动申请、单位补充人员报告须在每年7月底前提交。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调离本系统或本县,必须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一律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十七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制度。

教体局根据实际需求情况,每年从城区学校选派一定数量骨干教师和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支教,乡镇中心学校每年要选派部分骨干教师和优秀教师到村级小学支教,以解决边远农村学校教师专业结构不合理的困难,实现全县师资配备均衡。

支教期限一般为1个学年以上。

交流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期间的工作经历及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年度考核按照县人社局和教体局有关文件执行。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十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予以低聘一级,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聘用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第五十条规范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学、廉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考核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评优选先、绩效工资分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提拔任用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交流支教教师交流支教的当年在原单位考核,次年在交流支教学校考核。

第五十二条各学校都要实行绩效工资制。

要按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优劳优酬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和发放办法。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奖惩建立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考核的基础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校奖惩办法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每年由县委、县政府表彰一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2.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交流支教任务,或在交流支教学校雇用人员代课的教师,三年内不得评优、晋职晋级;对派出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扰乱支教交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分别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教体局将视情节给以严肃处理。

凡因个人原因终止交流支教服务的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在学校及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的同时,应视其情节,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按惩戒工作权限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聘、开除。

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离退休及遗属申报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退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达到有关退休标准的必须退休。

第五十五条凡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人员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退休、退职、病退后,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七条教职工亡故的,所在单位必须在教职工亡故的当月以书面形式向教体局报告,并于亡故后次月停发工资、办理亡故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费手续。

对亡故教职工不能及时上报的,其多领取的工资由所在学校负责追回。

第五十八条对退休人员及领取遗属生活费人员建立年审制度。

各学校要于每年9月份通知退休人员和领取遗属生活费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到学校当面确认签字。

凡逾期未确认的人员,从10月份起停发退休费或遗属生活费。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同国家、地方出台的政策、法规等有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及文件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彭阳县教职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彭教发〔2013〕5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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