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19页word文档.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432614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19页word文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19页word文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19页word文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19页word文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19页word文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19页word文档.docx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19页word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19页word文档.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19页word文档.docx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19页word文档

【法规名称】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第四卷第八篇仲裁

  

  第一章 仲裁协议与仲裁条款

  

  第806条仲裁协议

  

  当事人可以就他们之间产生的纠纷提请仲裁庭仲裁。

但是第409条与第402条所述的情况,有关个人身份及离婚案件的纠纷,以及其他不能作为仲裁标的的除外。

  

  第807条仲裁协议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并写明要求的仲裁事项,否则无效。

  

  双方当事人在电报、电传中声明愿提交仲裁的应视为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超出一般商业管理的有关合同的有效性规定,同样属于仲裁协议。

  

  第808条仲裁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或者在其单独的文件中规定,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必须是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的。

仲裁条款应符合第80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具有书面形式。

  

  第409条所述的纠纷,仅在集体劳动合同中和协议中有所规定时,方可提交仲裁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不能影响当事人诉诸司法当局的权利,否则无效。

集体劳动合同和协议或私人劳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授权仲裁员依衡平法裁决,或声明对裁决不得提出申诉请求的,同样无效。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应视为与所在的合同分离独立存在,但审查当事人签约的行为能力包括当事人同意签订仲裁条款的行为能力。

  

  第809条仲裁庭的人数及组庭方式

  

  仲裁庭可以是一人或若干人组成,但必须是奇数。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应写明指定的仲裁员或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及仲裁员的指定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人数为偶数时,第三名仲裁员应由仲裁法院院长根据第810条的规定任命;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仲裁员人数未予说明或者当事人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如果仲裁员不同意这种任命,仲裁法院院长应依据第810条的规定;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仲裁员

  

  第810条仲裁员的指定

  

  根据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的规定,各方当事人经过执行官的通知,可以通知另一方任命仲裁员一人或若干人,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也指定仲裁员若干。

被要求的一方应在20天内把有关其任命仲裁员一人或若干人的情况通知要求方。

  

  如果被要求方未能做到这点,要求方可以通过申请,要求仲裁所在地的仲裁法院院长任命;如果当事人未能决定仲裁地点,可通知申请,要求仲裁协议或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法院院长任命;如果该仲裁地在国外,则由罗马仲裁法院院长任命。

仲裁法院院长在听取另一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要的,应发出命令进行任命,对此命令不允许上诉。

  

  当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已授权司法机关对仲裁员一人或若干人作出任命时,或者交给第三方而该方没有完成任命时,同样规定也应予以适用。

  

  第811条仲裁员的替换

  

  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如全体或一些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他们的替换要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对他们的任命的程序来进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均有责任指定仲裁员而未能完成这项工作的,或者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对这方面没有规定的,前条的规定应该予以适用。

  

  第812条仲裁员资格要求

  

  仲裁员可以是意大利公民或他国公民。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破产者以及被开除公职的人不能担任仲裁员。

  

  第813条仲裁员接受任命及其职责

  

  仲裁员对任命的接受必须出具书面形式,并自他们在仲裁协议书中签字时起生效。

  

  仲裁庭应在双方当事人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未能做到这点,即裁决书因超过期限被宣告无效的,仲裁庭应负赔偿责任。

仲裁员在接受任命后,无正当理由而辞去聘请的,亦应负赔偿责任。

  

  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否则因忽略或延误职责的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人选或依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规定的第三方人来替代。

不采取替代措施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向其仲裁员寄出要求采取行动的挂号信的第15日起,应有权向仲裁所在地的仲裁法院院长提出申请。

仲裁法院院长接到申请后,应先作出决定,对此决定不得上诉;在查明仲裁员确有忽略或延误其职责的事实后,应宣布撤销该仲裁员的职务,并开始替换仲裁员的程序。

  

  第814条仲裁员的权利

  

  仲裁员除非在接受聘请时,或在接受后以书面形式辞去聘请,否则他有权得到费用补偿和劳务报酬。

根据一方当事人得到另一方补偿的情况,对仲裁员的交费应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支付。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自己制定的收费标准提出异议,则此标准对当事人无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提出申诉,由第810条第2款所述的仲裁法院院长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费用数目,对此决定不得提起上诉。

  

  此项决定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815条拒绝接受仲裁员

  

  如果仲裁员不是由当事人亲自指定,根据第51条所述的理由,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该仲裁员。

  

  当事人应在指定通知书送达10日内,或虽超过此期限,自知悉存在拒绝接受该仲裁员的理由之日起10日内,按照第810条第2款的规定,向仲裁院院长提出拒绝接受的请求。

院长听取被拒绝接受的仲裁员的意见,必要时并提出询问,之后应做出决定。

对此决定,任何人无权提起上诉。

  

  第三章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应在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决定仲裁地点,如果没有依此确定,则由仲裁庭在首次会议时确定。

  

  当事人可以于开庭前,在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在此后单独的书面协议中,规定仲裁员进行仲裁的程序。

  

  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些规定,仲裁员有权按他们认为最适宜的方式进行仲裁。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员必须为当事人设定提交诉辩书、案情要点及异议材料的期限。

  

  仲裁庭应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作为代表取证。

  

  仲裁庭应以决定的方式将程序进行中提出的所有问题解答处理完毕,此决定不必存档备案,也可以撤销,但第819条所述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817条无管辖权的异议

  

  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如果未对另一方当事人超出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规定范围的诉辩内容表示异议,此后不得以此为理由对仲裁裁决提出抗辩。

  

  第818条临时保护措施

  

  仲裁庭本身不得扣押财产,也不得采用其他临时保护措施。

  

  第819条附带问题

  

  如果在仲裁程序中产生了依法不应仲裁的问题,而仲裁庭又认为,就这一点作出的决定对整个裁决非常重要,他们应暂停审理。

  

  在所有其他案件中,仲裁庭有权对仲裁程序中产生的一切问题作出决定。

  

  在第一款的情况下,应按本法第820条的规定,将期限暂时中止,直至一方当事人将附带问题要求仲裁庭作出裁定之日止。

如果结案前仅剩时间不足60日的,则此期限应自动延至60日。

  

  第819条之二与有关案件的联系

  

  提交仲裁的争议如与诉讼中未决的事件相关,则不排除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

  

  第819条之三证人听证

  

  仲裁庭可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经证人同意,决定在他的住所或办公室听其供词;仲裁庭也可决定在限定的时间内要求证人以书面形式回答仲裁庭的询问。

  

  第四章 裁决

  

  第820条作出裁定的期限

  

  当事人没有另行规定的,仲裁员应在接受指定之日起180日内作出裁决。

如果有若干名仲裁员,他们不是同时接受指定的,则此期限应自最后一名仲裁员接受之日起算。

若当事人对指定的仲裁员提出要求回避的,则此期限应中止计算,直至对此请求已作出决定为止;如有必要替换仲裁员,则此期限亦应暂停计算。

  

  如果需要取证,或需作出中间裁决,仲裁员可以提出延长期限,但只能延长一次,而且不得超过180天。

  

  若有一方当事人死亡,此期限应延长30日。

  

  当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用书面形式同意延长期限。

  

  第821条期限届满的关联

  

  在大多数仲裁员经合议作出裁决之前,一方当事人没有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他将对仲裁庭委任即告终结提出抗辩的,则前条款所述的期限届满不能成为提出裁决无效的理由。

  

  第822条制作裁决书的规则

  

  除非各方当事人已明确要求仲裁员依据衡平法解决纠纷,否则仲裁庭应依照法律规定制作裁决书。

  

  第823条裁决书的制作及要求

  

  裁决应由仲裁庭全体成员出席,按表决多数作出决定。

裁决应以书面形式写就。

  

  裁决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方当事人姓名;

  

  (2)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及提交裁决的事项;

  

  (3)对裁决理由的简要说明;

  

  (4)裁决;

  

  (5)仲裁所在地或按制作裁决书地或惯常地;

  

  (6)全体仲裁员的签名,并说明签名的年、月、日;可以在裁决地以外的某地签名,也可以国外签名。

如果仲裁员不止一人,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地方签名,不要求再亲临现场。

  

  如果说明,该裁决书是在全体仲裁员出席的情况下制订的,未签名的仲裁员有的是不愿签名;有的是不能签名,则一份仅由多数仲裁员签名的裁决书依然有效。

  

  第824条裁决地

  

  取消:

裁决应在意大利制定。

  

  第825条裁决书的存档备案

  

  仲裁庭应按当事人的数量拟好裁决书。

自裁决书最后一名仲裁员签字日起10日内,直接交给,或以挂号信形式给每方当事送达裁决书正本。

  

  意欲在共和国内强制执行该裁决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裁决书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后,将裁决书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连同仲裁协议或含有仲裁条款的文件或同类有关文件的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一起,送交仲裁所在地区的司法行政官登记处。

  

  经确认裁决符合所有正式要求,司法行政官就可以发出执行命令,宣布应予执行的裁决及对该裁决的判决都应予以注册登记。

  

  登记处应通知注册登记的仲裁当事人及司法行政官依据第133条第2款发出命令所涉及的当事人。

  

  对拒绝执行裁决而对司法行政官命令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向仲裁法院提出上诉,仲裁法庭经合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应作出决定,对此决定不得继续上诉。

  

  第826条对仲裁裁决书的更正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仲裁庭应对裁决书中的漏裁、书写错误或计算错误作出更正。

  

  仲裁庭自接到当事人的请求后20日内应作出反应。

仲裁庭的决定应自最后一名仲裁员签字之日起10日内以挂号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如果裁决书已归档备案,更正的请求应提交登记处的司法行政官。

第288条可参照适用。

  

  第五章 抗辩方式

  

  第827条抗辩方式

  

  仲裁裁决只能因以撤回或第三方当事人的反对为由提起诉讼。

  

  抗辩可单独提出,而不考虑仲裁裁决。

  

  鉴于未解决争议问题的裁定可与最终的裁决受到抗辩,解决部分争议的裁决会立即受到抗辩。

  

  第828条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抗辩

  

  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抗辩,可以在裁决通知后90日内向仲裁所在地区的上诉法院提出。

  

  自裁决书最后一名仲裁员签字之日起一年后,不得再对裁决书提出抗辩。

  

  更正裁决书的请求并不构成对裁决书抗辩期限的中止,但是,已经更正了的部分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受到抗辩,从收到仲裁庭决定更正裁决的通知之日起算。

  

  第829条要求撤销裁决的理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