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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

柬埔寨王国

民族宗教君主

柬埔寨王国政府

例号148ANKRBK

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

王国政府

-参阅柬埔寨王国宪法

-参阅于2004年7月15日签署关于委任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第NS/RKM/0704/124号王令

-参阅于1994年7月20日签署颁布关于政府内阁的组织与运作法颁行的第02/NS/94号王法

-参阅于1994年8月5日签署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颁行的第03/NS/94号王法及于2003年3月24日签署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改法的第NS/RKM/0303/009号王法

-参阅于1997年2月24日签署关于税务法颁行的第NS/RKM/0297/03号王法及于2003年3月31日签署关于税务法修改法案的第NS/RKM/0303/010号王法

-参阅柬埔寨王国国家理事会于1989年7月26日签署,关于货物的进出口税的第57KR号法令

-参阅于2005年9月27日签署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改法实施的第111ANKR-BK号法令

-参阅于2005年12月29日签署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与运作法的第147ANKR-BK号法令

-参阅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之申请书

-根据王国政府的需要

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法令的宗旨与实施

1.1宗旨

该法令的宗旨是建立和管理经济特区,有利于增进投资环境,为产品生产能力、竞争取胜、促进出口、经济增长、人民就业机会,以削减贫穷。

同时还为经济特区的建立及管理投资各种活动的协调相关的法律程序作确定,并为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地区开发商和经济特区内的投资商的投资促进鼓励。

签于上述宗旨,王国政府将提高经济特区,以便实行对

投资商的透明度及快捷操作的责任感的原则和条件,使投资者获得所需要的讯息及与王国政府历来下达的政治纲领的一致性。

1.2法令的实行

本法令是给与获得与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和经济特区行政单位批准投资登记注册并提供的各种奖励和投资保障的所有这些经济特区的区域开发商及投资商相关任务,王国政府的有关部门机构的所有活动实行的。

第二条:

定义

本法令内容中有以下技术词汇:

●理事会:

指依据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第三条款所建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

指按法令建立附属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其任务决定建立及领导管理柬埔寨王国全国的经济特区。

●合格投资项目:

指已获得最终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经济特区:

指发展经济的特别中心,聚集工业方面和其他有关活动,并可能有一般性工业区和出口生产加工工业区。

每一个经济特区必需有生产区和自由贸易区、服务区、住宅区和旅游区。

●一般性工业区:

指为工业活动及为国内市场或出口需要服务、与商品生产及加工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而建立的一个一般性工业区。

●出口加工区:

指工业活动及专为出口服务需要的商品生产、加工有关的其它工业活动的区域。

●生产输入(ProductionInputs):

指的是,必须完全使用在合格投资项目的生产中,为生产转化服务的,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及辅助材料的进口后不超过两年的使用期的商品(货物)。

本定义不包含办公用品及傢俬、石油产品、车辆及其零配件。

●柬埔寨籍法人:

指的是,已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有经营场所并已注册登记由柬埔寨籍人仕占或超于51%股份的公司。

●外籍法人:

指的是,非柬埔寨籍法人或没有依柬埔寨王国法令建立的公司。

●自由贸易区:

指的是,生产产品、材料设备或其他物质的输出的库存、展示、包装、清理或终端工序的服务区。

该区内的输出或输入得到豁免税收,除非输出到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其它地方,则该输入与输出原料将按现行法律承担关税及其它税收。

●生产输出(ProductionOuputs):

指的是,被转化的生产输入所生产的商品(货物)。

●服务区:

指扶持工业与商业之活动的区域,如工业区的组织与执行的办公室,银行、邮政、日常用品商店和其它各种运输服务等等。

●住宅中心:

指经济特区内工人职员和顾主的居住区域。

●经济特区行政:

指国家的行政管理单位驻经济特区的单一窗口机制。

由有关部门与机构全面授权,其任务是批准证书认可,许可证,注册簿包括各种优惠的批核,在区域中的投资运作中代理该部门与机构,向该地区投资出具解决与管理职权相关的各种建议(要求)。

●生产材料设备:

指的是,转化生产输入中主要的基本使用的机械工具,且这些物资不得自行转化或不在进口后两年之内被全部用尽。

所有这些机具不包括作为合格投资项目生产的运作以外的其它使用目的的信息学设备及车辆。

●地区开发者:

指实行合格投资项目的柬籍或外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已获得为开发建设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的批准,并组织经营,服务,提供各种安全的保安,为地区内的投资商服务者。

●地区内的投资商:

指持有经营合格投资项目的柬籍和外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已经购买和租用地区开发者的不动产,并在地区内进行经营生产业、服务业、商业的投资活动者。

第二章建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

第三条:

经济特区的建立

3.1建立经济特区的条件:

1.经济特区可以设立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按柬埔寨政府根据理

事会的单一窗口的决议所决定的合适及具战略性地点。

2.经济特区可以由国家或私人,或国家与私人合营,策划创办。

3.设立经济特区必须遵照如下条件:

(甲)须拥有50(伍拾)公顷以上的地皮,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位置。

(乙)地区周边有围墙(出口加工工业区,自由贸易区和在每个区域内,各投资商自己的位置)。

(丙)有工作办公室,地区行政办公室,有宽畅的大小交通网络、自来水及电力系统,有邮政和通讯网络,以及防护偶然发生火警的消防系统。

根据可行性及实际情况,特区内可以有备用土地,以便作为工人,职员和顾主的住宅区,有休闲公园,有医疗所,专业培训学校、加油站、餐厅、车场,商店或市场等等。

(丁)有排污水系统,液体废料净化处理系统,有存放与正当处理固体废料的地点,有按照实际情况需要的环保设备和其他基础设施。

(戊)服务于建筑的技术条件、法规及各种基本规范,为上述经济特区开发的环保工作及其它专业,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机构规定,并依据每个特区的地理及实际面积,按照法律和国家与国际标准编辑规范。

3.2设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

1.有意在某地区投资发展建立经济特区的所有地区开发者,必须事先向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申请及办理注册合格投资项目。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有责任对申请作评语,然后向理事会单一窗口机制理事会会议提呈讨论,以便对特区的设立申请作原则上之批准或否定的决定。

在提交申请书时,地区开发者必须向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缴纳7,000,000里尔(柒佰万)的申请登记费。

2.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至迟应在28(贰拾捌)个工作日内,向地区开发者作认可或否决的答复。

3.获得经济特区委员会原则上批准特区开发的地区开发者,应在180(壹佰捌拾)个工作日内制订详细的经济可行性考研计划,若有明确原因,可以延期该计划的制订,其中包括特区内的基础设施总规划图。

从特区通往外面的道路、水电供应系统,环保系统,特区内各种服务费,工地与厂房租金和投资者提供工人、职员住宿和培训中心的水、电、电话费、保安费及区内公共场所使用费和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按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求的各相关资料与其他文件,这些要求必须在附有条件注册证书中规定。

4.从特区开发者将投资计划呈交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之日始计100(壹佰)个工作日内,如第三条款3.2章节的第3点所述,在按本章节规定,向地区开发者出具最终注册证书的同时,柬经济特区委员会必须代者开发者向政府有任务提供以下文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获取认可、批准、许可证和其他文件。

5.在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向特区开发者提供最终注册证书的同时,经济特区的设立和每个经济特区的地界都要由法令规定。

6.在获得最终注册证书后的365(叁佰陆拾伍)个工作日之内,若特区开发者未能实施投资资金的30%(百分之三十)计划时,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有权吊销开发区批准及原来最终注册证书所提供的各种优惠。

3.3投资商在特区内注册的法律程序

在属于某经济特区内开始进行法律与法令所允许的生产或服务领域活动的地区投资商,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手续,即准备投资注册申请书,在工作时间内,向有责任在法律、行政

及专业上对投资申请注册作决定的经济特区行政办公室申请,以便取得符合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改法实施法令所规定的投资注册法律程序的最终注册证书。

特区投资商有权获得的投资优惠,必须由经济特区行政办公室通过经济特区行政就地的单一窗口机制,按照现行法律与相关法规作决定。

在投资商运作过程中各种申请,经济特区行政办公室与政府各部门机构,依照各专业作为协调人为地区内投资商解决。

第三章管理框架与任务

第四条:

经济特区的管理框架

4.1经济特区调解委员会

经济特区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及时的调解经济特区内所发生的技术、法律方面的各种问题,或者属于由部际、机际解决的,且逾越经济特区行政或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的能力所及的综合职权中问题。

除此,经济特区调解委员会,也是负责接受并解决特区开发商和投资商提交的抗议书的机制。

该委员会的办事处设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办公楼,并有权使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印章。

经济特区调解委员成员如下:

1.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联合主席联合主席

2.政府内阁办公厅部长委员

3.经济与财政部部长委员

4.商业部部长委员

5.国土规划、城市化与建设部部长委员

6.环保部部长委员

7.工、矿业与能源部部长委员

8.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部长委员

9.劳工与职业培训部部长委员

10.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秘书长委员

11.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秘书长秘书

在必要情况下,该委员会可以邀请理事会的某一位委员出席该委员会的各个会议。

经济特区调解委员会会议按经济特区调解委员会秘书根据该委员会联合主席的指示邀请召开。

4.2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是负责经济特区运作的发展、管理、监督的单一窗口。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的任务是:

1.负责在柬埔寨境内开发经济特区与政策、战略、计划的提呈及制定方针等各种事务中,作为政府的参谋。

2.在委任经济特区行政相关工作原则与所有法规,组织特区单一窗口机制、管理特区运作的一般行政工作,调解偶然发生的纠纷和解散特区工作。

3.履行向开发商提供税务与非税务的优惠,并对经济特区行政依现行法律与法规向投资者提供的优惠原则作指导。

4.拟订劳工管理与劳工培训原则,环保、建筑工程、进出口、获得投资优惠和其他技术业务原则,包括与政府各部门、机构的联系工作提供便利,以保障经济特区工作能顺利和有效运作。

5.对特区内的不正常活动进行检察。

6.解决与特区开发商、投资商、工人、职员、顾主利益相关的一切要求及技术和各种法律、各种建议。

4.3经济特区行政:

是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设立的单一窗口机制,以便长

驻在每个经济特区,其组织框架和工作制度如下:

1.经济特区行政成员: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代表主席

●海关与货物税务总署代表成员

●柬埔寨进出口货物检查与伪假遏制局代表成员

●商业部代表成员

●劳工与职业培训部代表成员

以上官员由各自部门、机构的委任并在该经济特区开始

运作时长驻该特区。

2.经济特区行政工作的办公室设在经济特区中,是特区开发商的责任,并提供办公地方,使用物资、水、电和休息间,以及按实际条件提供各方面补贴等。

2.上述各相关部门机构,必须授与自己的代表予足够的权力,按照区内各自职权,代表部门和机构完成任务。

3.经济特区行政官员的薪金,必须在原单位领取。

4.每个经济特区行政另设一个印章,专用于所有文件上的官方盖章,为经济特区行政事务服务。

经济特区行政的任务如下:

(甲)按照各自的职权专业检查区内的货物,交通工具及该

地区各位行业人员。

执行进出口货物海关检查手续,

并与政府各职权专业部门机构共同协调特区的运作的

行政手续。

(乙)依据规定原则对特区开发商与投资商在特区内的各种活动的工作实施作检查。

(丙)对特区投资者投资注册的申请的检查,对提供优惠的检查,出具批文、许可证、执照的检查,以在特区现场给投资者作审决。

(丁)在特区内按各自专业对工作活动作检查。

(戊)与特区开发商合作,处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已)快速和有效地协调各相关手续。

(庚)向部门、管理机构、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和省、市投资小组委员会作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地区活动报告。

(辛)协调解决地区内投资者的各种与政府各个部门申请相

关的其它工作。

4.4特区开发商:

特区开发商必须在柬埔寨王国现行法律下运作,进行营业活动开发特区的开发商有以下任务:

(甲)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和条件,以便开发地区内的基础设施,包括领导特区活动的人力资源。

(乙)必须拥有土地和合法产权,以便设立特区。

(丙)在特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建电力系统,自来水系统、交通网络、电讯系统、保护系统和地区的环保综合管理、兴建仓库、火警消防站和地区内所需要的各种服务业建筑物。

(丁)向特区内的投资者租赁土地,提供各种服务,规定给特区内投资者提供的项目的租金和服务费,包括水费、电费、厂房、电讯系统、特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间,保安和服务于特区内投资者日常运作的措施。

(戊)组织值勤工作,并确保特区内24小时的全日安全秩序。

(己)制定地区内与服务业务相关的各种法规,包括特区内部规章制度,特区内投资者的纪律总则和规定,得到在区内按规定原则,设定活动地点的营业生产、服务目标。

(庚)进行吸引投资者到特区内投资的宣传,并提供手续、法律程序以及投资者在自己的地区中的投资运作所应

得到的利益。

(辛)进行保护与维修各种基础设施,以确保质量和正规的

卫生条件,并对一切非正常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

承担违反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规定原则的责任。

(壬)按照指定的和向国家负责的税务职责,通过财经部指导的明确的会计帐,向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作报告。

(癸)在特区内的运作中,与经济特区行政合作及提供各种补助,并与基层政权紧密联络,以便解决各种相关工作。

第四章对经济特区的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法律程序:

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对柬埔寨王国全国的所有经济特区进行审查及提供以下奖励:

5.1特区开发者申请免税材料设备,必须向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申报以便审批。

5.2有关进口生产材料设备、建材、生产输入原料的优惠给区内投资者的提供,必须按法律的要求与原则作决定,该区投资当事人应整理申请进口的生产设备物资、建材和生产输入原料的清单呈报经济特区行政审查,并在现场作出批准决定。

然后经济特区行政只向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和管理机构汇报知悉即可。

5.3特区投资者应获得的税务优惠权,将按现行的柬埔寨王国法律及投资法修改法实施法令给特区投资者出具的最终注册证书中批核提供。

第六条:

税务优惠

6.1特区开发商应获得以下投资活动的所有优惠:

(甲)盈利税:

按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第14条款(新)第14.1项所规定盈利税豁免优惠最长期限为9年(九年)。

(乙)进口税和其他税务:

作为区内兴建基础设施使用的物资、设备、建材的进口应由国家承担进口税和其他税务的责任。

6.2根据柬埔寨王国投资修改法第14条(新)第14.9项和相关法规,地区内投资者将获得海关税和税务的优惠。

6.3区内投资者应获得增值税0税率的优惠,特区内投资者每次进口的优惠税款应作记录。

若生产输出原料再出口情况下,此税款将被删除。

若生产输出原料转行于国内市场时,区内投资者应根据出口量与记录款额比值补缴增值税。

第七条:

其他优惠:

7.1区内开发商应获得免税进口用于兴建连接市镇的道路与包括为公共利益以至区内利益的公益服务的基础设施的机械设备及材料。

7.2特区开发商可以通过临时免税(AT)方式依法申请进口在兴建基础设施过程中所需的基础设施建筑的所有运输工具和机械。

7.3特区开发商和区内投资者的所有进口,必须按照装货前检查(PSI)相关法规执行。

7.4地区开发商,区内投资者,外国职工有权享有将区内投资中的所有收入,薪金税后通过银行汇到国外去。

7.5除了税务优惠之外,特区开发商,区内投资者有权享有如现行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第8条款(新)、第9条款及第10条款(新)及相关法规所述的有关投资保证。

7.6特区开发商可享有从国家得到沿边境及边远地区的特许土地,以便依土地法设立经济特区,并可转租给区内的投资者。

第五章经济特区的出口加工生产区的管理与相关的特别措施

第八条:

出口加工生产区的条件:

经济特区的出口加工生产区属于由经济特区委员会规定的有水泥围墙和有明确的进出口的区域。

只有工人、职员、雇主或客户和有许可证的有关工作人员才可在工作时间内进出特区范围内和区内投资者区域内。

任何人无论是什么地位、何等官衔都不得在工作时间之外住宿在出口加工生产区内和区内投资者的地点内。

除非是经济特区行政授权的值勤有关人员及得到经济特区行政授权的职工。

第九条:

进出出口加工生产区内的规定时间

有任务进出出口加工生产区的规定时间,包括进货与出货,必须由经济特区行政通过与特区开发商之间的协商一致而规定在内部规章制度中。

第十条:

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流通进出于出口生产加工区的货物,必须遵照明确的指

令执行:

10.1进出出口生产加工区被视作将货物引入或输出柬埔寨王国,货主必要向驻在出口加工生产区的有关工作人员事先办理需要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手续。

所有这些货物必须按照技术条件包装、存放、并由海关官员封铅。

10.2执行上述任务的有关人员,必须编排通俗、简易、具透明度的手续程序,并不可引发那些货物的检查困难。

10.3不得在出口加工生产区内设有任何零售地点或活动。

即使是属于服务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形式都不允许。

10.4区内投资者,即使是业主,在没有经济特区行政批准,都不能将出口加工生产区生产输出原料使用。

10.5出口加工生产区内投资者,可向经济特区行政申请从国内市场或位于一般工业区内的投资者购买货物,以便满足生产需要,但应办理明确的合同。

所有这些买卖受所有经济特区海关的检查。

至于申请办理向国内市场出售那些欠缺或质量差或者区内投资者不能出口的不合适潮流的生产输出原料,区内投资者务必办理与申请购入同样的手续。

所有在国内市场售出的产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该货物都应办理与进口到柬埔寨王国的货物同样的手续,并承担缴纳现行的进口税和其他税务的职责。

10.6在必要时,经济特区行政,具有足够权力并随时都可以对涉及区内投资者的出口或进口的不正常活动的任何可疑情事进行检查,并将此信息正式通知区内开发商及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

10.7某个特区内投资者在出口加工生产区的一切违反进口规定目标及与环保管理计划原则相违,违反生产原则,违法生产产品和不符合生产规范标准生产产品或把国家提供的利益转用于违反目标使用,都应受现行法律与相关法规科罚及惩办。

第六章劳动力

第十一条:

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

在经济特区劳动力使用和管理,得到柬埔寨王国宪法关于权力与保护的保证。

在经济特区工作的所有职工,得到如现行劳工法及相关法规属下的所有人士的劳工法和社会安全制度所述的工资额、权益、劳动安全和保健条款的规定。

从国外雇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专家的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10%(百分之十)。

特区外籍开发者和区内投资者,可以携带自己属下的家属,并获按柬埔寨王国移民法规定的居留签证。

按以上比率通过筛选雇用柬籍或外籍职工,以及属下的人仕应按现行的劳工法与移民法及相关法规实行。

第七章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

经济特区开发者有义务与劳工与职业培训部合作,为柬籍职工的培训创造条件,通过明确程序,有效的提高所有这些职员的新的认识与技术。

第八章关于侵犯权利与纠纷的解决

第十三条:

所有在柬埔寨王国某一省、市设立的经济特区,若发生各种侵犯权利,包括刑事案件的发生,应属该省、市法庭的管制下。

第十四条:

在特区内活动及工作的特区任一开发者、投资者、职工和雇主及政府官员,如果侵犯经济特区的所有规则,应受现行法律的惩罚。

政府部门、机构的官员、包括经济特区行政官员被禁止插手干预特区的发展事务。

违反由管辖部门及机构交给的本身职务及权力的政府官员,必须按现行的公务员章程法的所有规定惩罚。

第九章终则

第十五条:

在本法令无作说明情况下,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或法规中所述的所有法规,必须应用于经济特区的一切活动。

第十六条:

本法令应依柬埔寨特区委员会的要求,并得到经济特区调解委员会的同意执行,同时还应拟订成一套关于经济特区的法律,以便在最短之近期内确保其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任。

第十七条:

政府内阁办公厅部长,内政部部长,经济与财政部部长,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商业部部长,工、矿业和能源部部长,环保部部长,国土规划、城市化与建设部部长,以及各部部长、各省长、市长和有关单位,由本法令签署之日起,应有效的执行本法令。

2005年12月29日于首都金边市

总理亲王

洪森

敬呈

总理亲王

国务部长兼经济与财政部部长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第一副主席

收件处:

-王庭事务部

-宪法理事会总秘书处

-参议院总秘书处

-国会总秘书处

-总理亲王办公厅

-王国政府秘书长

-如17条款规定

-文件、档案

关于修正2005年12月29日148号(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与管理)

次法令第四条第4.1款的次法令

(柬埔寨王国政府ANKr.BK28号)

-根据柬埔寨王国宪法,

-根据2004年7月15日组建王国政府的NS/RKT/0704/124号王令,

-根据1994年7月20日颁布首相府组织机构与职能法的02/NS/94号王令,

-根据1994年8月5日颁布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的03/NS/94号王令,

及2003年3月4日颁布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的NS/RKM/0303/009号王令,

-根据2006年3月4日关于终止诺罗敦.拉那列亲王王国政府特别顾问及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联合主席职务的NS/RKT/0306/111号王令,

-根据2005年12月29日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机构与职能的ANKr.BK147号次法令,

-根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需要,

兹决定:

第一条:

2005年12月29日ANKr.BK148号次法令第四条第4.1款做如下修

正:

第四条,第4.1款

特别经济区争议解决委员会有责任及时解决特别经济区内出现的全部问题,包括技术或法律问题,或跨部门、机构管辖,且超出特别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或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处理能力范围的问题。

特别经济区争议解决委员会还应负责受理经济区开发商及投资人投诉,并提供解决方案。

该委员会设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内,相关业务有权使用理事会公章。

特别经济区争议解决委员会人员构成如下:

1、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主席委员会主席

2、首相府大臣委员会成员

3、经济财政部大臣委员会成员

4、商业部大臣委员会成员

5、土地管理、城市规划与建筑部大臣委员会成员

6、环保部大臣委员会成员

7、工业矿产能源部大臣委员会成员

8、公共工程与运输部大臣委员会成员

9、劳动与职业技能培训部大臣委员会成员

10、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秘书长委员会成员

11、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秘书长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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