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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试题库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选编

一、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

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

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

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

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

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

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

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

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

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

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

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

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

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

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

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

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

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

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问题: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答:

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

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

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

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三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

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

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

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

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问题:

1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没有侵犯行政权。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四、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

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

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

但不久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

“你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

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所学专业的文凭。

因此考后县自考办研究决定,只在要上报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登记该考生“夹带资料,并建议给予从轻处分”,所考科目为零分。

该考生接到此处分决定后不服,6月6日,向县政府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监考老师是诬告,成绩应算作合格。

要求自考办公开赔礼道歉,并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现政府经过调查认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处罚权应属省考委,县自考办对申请人作零分处理的决定无法定职权。

根据此,县政府撤销现自考办的处理决定,上报市自考办作出决定: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参考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考生的应考应以零分计算,停考两年。

该考生仍不服,7月21日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9月23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的决定。

问题: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

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

为此,二人撕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伤,某甲伤的比较重。

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王某付某甲烟款,医药费各自承担。

他们让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甲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字。

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某甲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

问题: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

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

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

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

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

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五、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

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

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

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

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

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

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

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

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

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为什么?

②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

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③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为什么?

答:

①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是专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组织。

它所作的鉴定结论,仅对医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并不确定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所以,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②严××不服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当然,严××若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可以向更权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③当事人不服县卫生院行政机关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县卫生行政机关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所作的处理行为,涉及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六、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

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民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

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农民李某因未批准砍伐秸秆回家喂猪被镇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

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裴庄镇冠以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

为什么?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

为什么?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上的救济?

答: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从一般意义上讲红头文件是抽象的行政行为,但是裴庄镇的红头文件是针对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项,即裴庄镇的农户关于收割运输玉米的具体事项。

所以是具体行政行为。

2、不合法。

裴庄镇政府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是一种许可行为,而乡镇政府根本就没有行政许可的权力,另外行政许可具有受益性,而不是侵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不合法。

因为镇政府的处罚行为没有合法根据。

4、可以向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

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

为此,二人撕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伤,某甲伤的比较重。

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王某付某甲烟款,医药费各自承担。

他们让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甲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字。

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某甲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

问题: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

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

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

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

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

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八、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

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

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

但不久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

“你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

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所学专业的文凭。

因此考后县自考办研究决定,只在要上报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登记该考生“夹带资料,并建议给予从轻处分”,所考科目为零分。

该考生接到此处分决定后不服,6月6日,向县政府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监考老师是诬告,成绩应算作合格。

要求自考办公开赔礼道歉,并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现政府经过调查认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处罚权应属省考委,县自考办对申请人作零分处理的决定无法定职权。

根据此,县政府撤销现自考办的处理决定,上报市自考办作出决定: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参考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考生的应考应以零分计算,停考两年。

该考生仍不服,7月21日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9月23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的决定。

问题: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授权行使管理自学考试有关职能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不服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将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权授予省考委,因此县自考办与市自考办的决定均属越权行为,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

1、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县法院起诉;2、直接以县自考办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向市自考办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市自考办加重了处罚(停考2年),考生不服,可以以市自考办为被告(县自考办为第三人)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自考办所在的县法院或市自考办所在的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里,二次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程序。

九.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

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

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

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

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

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

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于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

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

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

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问题: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答:

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

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

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

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十、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答: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十一、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李某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答: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十二、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问: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

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

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十三、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答:

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

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十四、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

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

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

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

为什么?

答:

1.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

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

(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十五、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

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

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

(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为什么?

答:

A:

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

理由:

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

为什么?

A:

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

理由:

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

A:

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

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十六、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

(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为什么?

答:

A:

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

理由:

公安派出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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