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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4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保证我公司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等。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2.1设备科是公司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法规、规章、规程等,制定、修订公司压力容器管理规章并监督执行;

2.1.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压力容器管理体系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全员参与管理的模式;

2.1.3负责全公司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管理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及技术工作;

2.1.4负责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的检验工作,编制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负责上报公司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和监控使用措施;

2.1.5负责组织压力容器技术验收、注册登记和使用变更工作,向政府安全监察机构和公司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和实施情况报告;

2.1.6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单位及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和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工作。

2.1.7负责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工作;

2.1.8参与组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包括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2.2技术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2.1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2.2.2负责检查各单位生产工艺管理,保证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工艺操作规程;

2.2.3根据压力容器全面检验计划,组织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保证压力容器按期检验;

2.2.4参与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工作。

2.3安全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3.1参与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工作;

2.3.2参与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3.3参与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工作;

2.3.4参与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工作。

2.3.5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

2.4供应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4.1负责审查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和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

2.4.2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有效的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

2.4.3负责组织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和设备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资料;

2.4.4负责保障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和安全附件的质量。

2.5各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5.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压力容器管理规章;

2.5.2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技术管理工作;

2.5.3负责上报压力容器检验、更新、修理、改造计划,参加压力容器安装验收和试车;制定延期检验压力容器的监控使用措施;

2.5.4负责向设备科上报本单位压力容器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实施情况和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

2.5.5负责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管理工作;

2.5.6负责编写本车间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5.7参与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工作;

2.5.8配合进行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2.5.9负责本车间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计、制造与安装

3.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级别、品种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

设备部参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的全过程监理工作。

3.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并对其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

3.3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等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所有购置的压力容器,都必须由安全人员组织,由设备科及生产技术人员等参加验收。

3.4进口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对进口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进口压力容器的制造资质许可、商品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

3.5采供部必须妥善保管进口压力容器的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质量证明书、随机文件和商检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有关资料,并在压力容器投用前移交设备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手续。

3.6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安装活动。

安全员负责压力容器安装单位的资质审查,压力容器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7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生产部及相关部门组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相关单位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生产部,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7.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3.7.2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3.7.3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

3.7.4设备安装记录;

3.7.5基础检查记录;

3.7.6隐蔽工程记录;

3.7.7设计变更通知书;

3.7.8压力试验记录;

3.7.9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技术验收

4.1设备科组建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实施新压力容器在入厂前的技术验收。

验收组由公司具有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任职资质,并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4.2验收组在设备科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司审计、技术、安全人员监督。

验收组应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认真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文件的审查,保证验收质量。

验收组享有产品质量否决权,经验收组确认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的新压力容器,由供应公司负责处理或退货。

4.3新增压力容器由生产部负责验收。

验收地点可选择在制造厂或使用单位安装现场,制造、使用单位提供验收条件。

采购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齐全的产品技术资料。

4.4验收组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实施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在《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含安全状况等级、首次全面检验日期的评定)。

4.5验收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发现产品技术文件与实际质量不符的,不予验收。

第五章使用、修理与改造

5.1建立健全公司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压力容器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应当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5.2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用使用后30日内,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未经公司技术验收或经验收组确认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的新容器,设备科一律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3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推广应用计算机等先进管理方法实施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台帐、技术档案的管理,定期对电子文档进行备份,实现压力容器管理数据的动态管理。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5.3.1资料目录;

5.3.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3.3压力容器登记卡;

5.3.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5.3.5压力容器安装记录(安装告知书、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5.3.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5.3.7修理改造记录(修理改造方案、图样和施工方案、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5.3.8检查、检修记录;

5.3.9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3.10异常工况记录;

5.3.11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5.4压力容器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由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编写,由公司主管生产领导签署批准。

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4.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

5.4.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4.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5.4.4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维护保养方法。

5.5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5.5.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5.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5.5.3安全附件失效;

5.5.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5.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5.6过量充装;

5.5.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5.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5.9其它异常情况。

5.6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压力容器防范事故的能力。

应采取修理改造、更新等措施,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适应装置长周期运行的要求。

5.7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一般不得继续使用。

无法立即更换或者修理的,按规定办理监控使用手续后方可投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予以注销,解体后报废。

压力容器报废后由生产部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5.8压力容器的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美观,防腐、防震、防静电、防雷设施均需符合有关规定。

5.9应妥善处理备用的压力容器,防止压力容器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并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管理规章。

拟停用一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应采取安全封存措施。

5.10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活动。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情况,书面告知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的重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

修理、改造单位应向设备科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5.11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生产部应当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12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办公室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12.1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5.12.2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

5.12.3压力容器拟停用一年以内的,上报公司设备科备案;恢复使用时应进行相关检查工作,其中超出检验有效期的应进行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拟停用一年以上的,封存后将停用压力容器明细上报公司设备科备案,并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永久停用压力容器或报废压力容器由设备部提出申请,上报公司设备科备案,并持有关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13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和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报告和处理。

第六章定期检验

5.14压力容器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和经资质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范围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单位中执业。

办公室负责对进入公司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人员登记,不按规定在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和人员登记的检验检测单位,不准在公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5.15办公室根据公司压力容器检验周期到期情况和装置停工检修计划,及时安排到期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工作,确定检验单位,明确检验要求,并将检验计划报送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5.16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由公司的压力容器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5.17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根据公司检验计划,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要求逐台编制检验方案。

办公室管理人员及公室生产负责人负责审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

检验单位不按公司规定逐台编制检验方案或检验方案未经审查认可,不准在活动实施压力容器的检验。

5.18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内容、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和定期检验周期的确定,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检验单位在检验过程中查出需要处理的缺陷,限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车间。

检验单位完成现场检验工作后,必须提供书面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初步评级情况,并合理确定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符合继续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级,方可投入使用。

5.19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检验完毕后,一般设备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大型关键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向设备科出具完整的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一式3份,检验单位1份存档,办公室和车间各存档一份。

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

5.20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全面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经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上报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5.21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由机动处提出申请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征得原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方可延期。

无法进行全面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应制定和落实可靠的监护、抢险措施。

5.22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的大型关键性压力容器,因生产急需无法及时更新,可进行缺陷安全评定,制定可靠的监控使用措施,运行到该容器更新。

其办理程序如下:

5.22.1经公司办公室、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由办公室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缺陷评定的书面申请,同时递交该设备的检验报告。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评定单位签订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合同;

5.22.2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根据缺陷的性质、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缺陷发展预测给出明确的评定结论,说明对安全使用的影响。

包括:

使用条件、监控使用措施和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一个检验周期;

5.22.3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继续使用的安全性能负责。

评定的报告和结论,必须经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和法人代表批准后,送达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22.4持评定报告和结论,提出监控使用措施和限定使用条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监控使用手续。

第六章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

6.1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范标准。

6.2应建立安全阀台帐。

6.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的设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按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的1.05~1.1倍设定,但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6.4严禁各车间任意变更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确需修改时,应由车间主任同意,安全员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必要时应先由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校核。

6.5安全阀校验周期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安装在介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严禁在线校验。

在线校验必须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校验时应有设备部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到场确认。

6.6安全阀应由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铅封的正面上部打印校验单位的代号,下部打印校验年份的后两位数,铅封的反面打印校验的月份。

铅封处还应该挂有标牌,并标明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6.7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已开启、压力超过整定压力与允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开启、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

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

6.8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

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车间及相关部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6.9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阀门的结构与通径应不妨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

6.10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压力表(含新启用的压力表)由各分厂划定警戒线,并送到厂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校验单位进行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

校验单位应及时将校验合格证送交送检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的选用要求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11液面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计应以能看清液位为准,并划有警戒红线,凡模糊不清或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

液面计的选用要求、耐压试验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12现场温度计、自动控制温度计应灵敏可靠,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

6.13紧急切断装置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时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和调整,并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

检验合格并重新铅封后方可使用。

压力容器与接管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相应标准。

采用有特殊要求的紧固件、密封件,应建立紧固件、密封件规格表和更换记录,并定期更换。

第七章附则

7.1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上级的规定。

7.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各类气瓶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一个管理、使用、充装、检查、运输、储存、附件、监督检查管理程序

2、范围:

气瓶使用、储存部门

3、责任者:

工程部、安全部、仓储科、

4、程序:

4.1气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次下班前应详细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4.2气瓶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禁止敲击,碰撞。

4.2.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2.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的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2.4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4.2.5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瓶内低于50kPa时,不得继续使用,并在瓶身上标上用完记号。

4.2.6开闭气阀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气瓶侧面,用专用工具慢慢开启或关闭

4.2.7开闭氨气、苯有毒、有腐蚀性气体瓶时,应按安全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3气瓶充装与定期检查。

4.3.1凡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4.3.1.1.漆色、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4.3.1.2.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3.1.3.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4.3.1.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4.3.1.5.超过检验期限的;

4.3.1.6.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4.3.1.7.氧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污的。

4.3.2.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4.3.3.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氨的充装系数为0.53公斤/升,二氧化碳为0.60公斤/升。

4.3.4.液化气体严禁充装过量,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4.3.5.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盛装氢气、氧气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氨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4.4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4.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4.4.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的高度。

4.4.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保晒。

4.4.4车上禁止烟火。

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4.5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剂气瓶同车运输。

4.4.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5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旋紧螺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也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二层。

4.5.2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灭火器材。

4.6对气瓶附件的要求:

4.6.1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须留有泄气孔。

4.6.2气瓶上应佩戴两个防震圈。

4.7气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7.1本公司使用的各类气瓶,设备科负责全面管理。

4.7.2使用气瓶的单位应责成专人管理,使用、运输、储存、充装和技术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安全规定。

4.7.3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4.7.4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及时报安全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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