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内容.docx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内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内容.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内容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内容
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履约管理、变更管理、索赔管理、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一、履约管理
1.履约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保护各自的利益,除了在合同条款上应做出各自在对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履行义务时所拥有的权利和应该采取的补救措施外,实际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运用合同或法律赋予己方的权利。
(1)抗辩权和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双方都拥有的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其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约的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法定解除权是指在不可抗力、一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债务、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履行、一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条件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实际合同管理中,一方的工程拖期、质量有严重问题、拖欠付款等等都可能导致另一方运用抗辩权进行自我保护。
(2)合同保全与法定优先权保全。
指为防止债务人消极对待债权导致没有履行能力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可以对债务人放弃对他人的债权、无偿转让的财产等向法院申请给予撤消的权利(撤消权)。
法定优先权是指债务人不能并经过催告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归债务人所属的合同标的(如正在建设的工程)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于债权人应得的债权。
这两种权利也可由承包商对业主行使,但大部分合同的标准范本中并没有这两种权利的明确规定,承包商所拥有的这种权利仅限于法律或诉讼。
应该说明的是,无论对业主还是承包商,在应用这些权利时都必须非常慎重。
因为这些权利的运用意味着合同终结,并且要证明对方违约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必须准备并提交充分的证据,否则可能被对方反诉。
2.履约管理的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是指双方通过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和纠正来实现合同管理目标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在合同的履行中,通过对合同的分析、对自身和对方的监督、事前控制,提前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等方法进行履约控制的做法符合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
采用控制论的方法,预先分析目标偏差的可能性并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来保证合同履行,具体如:
(1)分析合同,找出漏洞。
对合同条象的分析和研究不仅仅是签订合同之前的事,它应贯彻于整个合同履行的始终。
不管合同签订得多么完善,都难免存在一些漏洞,而且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变更。
在合同执行的不同阶段,分析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
这祥可以提前预期发生争议的可能性,提前采取行动,通过双方协商、变更等方式弥补漏洞。
(2)制订计划,随时跟踪。
由于计划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比如工程建设中某项里程碑的完成必定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把这些前提条件也做成合同计划,通过分析这些计划事件的准备情况和完成情况,预测后续计划或里程碑完成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
(3)协调和合同约定的传递。
合同的执行需要双方各个部门的组织协调和通力配合,虽然多个部门都在执行合同的某一部分,但不可能都像主管合约部门的人员一样了解和掌握整个合同的内容和约定。
因而,合约部门应该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内容的讲解,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和形式表达各部门的责任和权利、对承包商的监督内容、可能导致对自身不利的行为、哪些情况容易被对方索赔等合同中较为关键的内容进行辅导性讲解,以提高全体人员履行合同的意识和能力。
(4)广泛收集各种数据信息,并分析整理。
比如各种材料的国内外市场价格、承包商消耗的人员、机械、台班、变更记录、支付记录、工程量统计等等。
准确的数据统计和数据分析,不仅对与对方进行变更、索赔的商务谈判大有裨益,也利于积累工程管理经验,建立数据库,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化。
二、变更管理
广义上说,变更指任何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变化。
引起变更的原因有多种,如设计的变更、更改设备或材料、更改技术标准、更改工程量、变更工期和进度计划、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甚至更改合同的当事人。
频繁的变更是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合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由于大部分变更工作给承包商的计划安排、成本支出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重大的变更可能会打乱整个施工部署,同时变更也是容易引起双方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必须引起合同双方的重视。
《合同法》对于变更只在第77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工程合同一般对变更的提出与处理都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变更发生的前提条件、变更处理的流程、变更的费用确定等。
至于具体的操作,则需要双方在工作程序中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只有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达到15%以上承包商才可停工协商,变更的实施必须由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后才可以执行。
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工程合同尤其是采用FIDIC条款为蓝本的合同授予了业主直接签发变更令的权力,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地先执行变更令,然后再与业主协商处理因执行该变更令而给承包商带来的费用或工期等问题。
这主要是考虑到工程合同发生的频繁性以及避免双方过久的争执而影响工程的工期进度。
常见的变更类型有三种,即费用变更、工期变更和合同条款变更。
最容易引起双方争议和纠纷的自然是费用变更,因为无论工期变更也好,条款变更也好,最终都可能归结为费用问题。
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变更的费用处理方式,双方可以据此计算变更的费用。
在确定变更工作的费用时,国际工程合同则赋予业主在多种费用计算方法中选择或采用某种计算方式的权力。
这种选择权并不代表业主可以随心所欲地一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计算方法,其衡量的标准应该是“公平合理”。
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过变更和索赔是获得成本补偿的重要机会。
对于业主,必须尽量避免太多的变更,尤其是因为图纸设计的错误等原因引起的返工、停工、窝工。
变更导致争议性的问题是,如果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实施了变更,那么对承包商造成的间接费用是否应给予补偿。
对涉及工程量较大的变更,或处于关键路径上的变更,可能影响承包商后续的诸多工作计划,可能引起承包商部分人员的窝工。
对此,业主除了补偿执行该项变更本身可能发生的费用外,对承包商后续施工计划造成的影响所引起的费用或承包商的窝工费用,是否应该给予补偿?
合同法以及国际工程合同条款中对此均未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更多地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做了简单的说明。
原则上,因业主的原因而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都应该给予补偿,但问题是间接损失的计算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工程进度拖期半年,承包商甚至可以提出因为拖期可能影响他从事其他的工程建设,损失了“未来利润”,而这部分机会成本不但难于计算,而且可能数目惊人,因此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只补偿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而不倾向于补偿间接损失。
三、索赔管理
索赔指由于合同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的由无违约方向违约方提出的费用或工期补偿要求。
许多国际工程项目中,成功的索赔成为承包商获取收益的重要途径,很多有经验的承包商常采用“中标靠低价,赢利靠索赔”的策略。
因而索赔受到合同双方的高度重视。
1.索赔动因
索赔必须有合理的动因才能获得支持。
一般来说,只要是业主的违约责任造成的工期延长或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承包商都可以提出索赔。
业主违约包括业主未及时提供设计参数、未提供合格场地、审核设计或图纸的延误、业主指令错误、延迟付款等。
因恶劣气候条件导致施工受阻,以及FIDIC条款中所列属于承包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迟均可提出索赔。
当然有的业主会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限定可索赔的范围,这时就要看合同的具体规定了。
向业主索赔以及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是合同赋予双方的合法权利。
发生索赔事件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要诉讼或仲裁。
索赔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正常的商务管理活动,大多可以通过协商、商务谈判和调解等方式得到解决。
2.索赔分类
当分类方法不同时,索赔的种类也不同。
常见的索赔分类方法是按照索赔的依据或者按照索赔的目的进行分类。
(1)按索赔依据分类
合同内索赔:
指可以直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这种索赔较容易达成一致。
如履行业主变更指令形成的成本补偿。
合同外索赔:
指索赔的依据难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但可从合同条款推测出引伸含义或从适用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
如某项召在实施中所在城市新颁规定:
所有外来务工人员都必须购买“综合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索赔。
道义索赔:
指在合同内外都找不到依据或法律根据,但从道义上能够获得支持而提出的索赔。
这种索赔成功的前提一般是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非常满意,承包商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建造成本增大,业主预期双方将来会有更长远的合作。
如向业主申请“赶工奖励”就属于此类补偿。
(2)按索赔目的分类
工期索赔:
对因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延长工期,避免后续的违约和误期罚款。
费用索赔:
由于业主的变更或违约给承包商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承包商可要求业主给予经济补偿。
3.索赔的证据和费用计算
合同或工程程序中对索赔的依据应有明确的规定。
提出索赔的主要依据应该是充分的证据和详细的记录,缺少任何一项材料,业主都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
索赔的证据包括:
政府法规、技术规范、合同、物价行情、业主指令、施工方案、事故记录、不可抗力证据、会议纪要、来往信件、备忘录、工程进度计划表、技术文件、施工图纸、照片(尤其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施工记录、气象资料、设备租赁合同、各种采购发票、业主工程师签署的临时用工单等。
业主对索赔的处理一般以“补偿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原则,包括额外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费、保险费、保证金、管理费、技术措施费、利息等。
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等直接费用比较容易核查,而管理费、技术措施费等间接费用难以确定,因此,双方如果在合同谈判中约定了直接费和间接费的计算办法,则可减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4.索赔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对于业主无过错的事件,比如恶劣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等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承包商有责任及时予以处理,及早恢复施工。
然后再提交影响报告和证据并提出补偿请求。
(2)工期索赔中要注意引起工期变化的事件对关联事件的影响。
工程中计算工期索赔的办法是网络分析法,即通过网络图分析各事项的相互关系和影响程度。
如对关键路径没有造成影响,则不应提出工期索赔。
(3)重视研究反索赔工作。
习惯上将业主审核承包商的索赔材料以减少索赔额、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等称为“反索赔”。
通过收集必要的工程资料、加强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不仅可以减少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还可以作为业主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的依据。
承包商要多研究反索赔的理论与实践,尽量不给业主以反索赔的机会,或者尽量在索赔前就作好战胜业主反索赔的工作准备。
四、争议的解决
1.争议的起因和解决方式
尽管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观点不一致的任何原因都可能导致争议,但争议主要集中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经济利益上。
变更或索赔的处理不当,双方对经济利益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等都可能发展为争议。
争议的解决主要包括友好协商(双方在不借助外部力量的前提下自行解决)、调解(借助非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专业人士、专家的调解)、仲裁(借助仲裁机构的判定,属正式法律程序)和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2.仲裁
(1)仲裁的特点
属于法律程序,有法律效力。
目前,有70多个国家加入了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也是成员国。
缔约国的法院有强制执行不遵守仲裁决议的当事人的权利。
即使未加入该公约,一般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也会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执行。
双方有选择仲裁方式的自由。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再行约定仲裁条款。
仲裁一般只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具有公开性,仲裁对各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的负面影响比采用司法程序要小。
仲裁环节相对简单,费用较低,时间短。
一般司法程序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程序相当复杂,进度缓慢,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履行。
因此,合同当事人大多倾向于通过仲裁的形式解决争议。
(2)仲裁的注意事项
仲裁应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同争议采用或裁或审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两项基本制度:
或裁或审制和一裁终局制,以保证仲裁机构决议的权威性。
一些国内企业对此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协商不成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仲裁、仲裁不服可以起诉(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机构违反仲裁程序或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受贿舞弊等行为),片面地认为只有诉讼才是最具权威性和最有法律效力的措施.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最好选择仲裁规则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相一致的仲裁。
合同双方都希望仲裁能够在自己的国家适用本国法律进行,这是不公平的,除非一方的合同地位占据绝对优势。
最常见的处理办法是选择第三国并按该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这就要求对该国的仲裁规则有清楚的认识。
坚持能协商就协商,能调解的就调解,能不仲裁诉讼就不仲裁或诉讼的原则。
不管怎样,走上仲裁庭或法院对合同双方都不是一件好事,除非一方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进行恶意欺诈。
不论采用仲裁或诉讼都会劳神费力。
尤其是旷日持久的取证、辩论,对公司商誉的影响对双方的合作关系都是一种伤害。
3.诉讼
对有些不接受仲裁的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采用仲裁的情况,除了协商、调解之外的唯一解决办法就是诉讼。
对国际合同的诉讼,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中尽量写明法律的适用规则以及争议提交某一指定国指定地点的指定法院。
如果合同中未指定法院,那么可能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有资格做出判决,而不同国家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是不同的,甚至某些国家不同州的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不同的。
(2)合同在选择适用法律时,要考虑合同双方对该法律的了解程度。
该法律的哪些强制性规定会妨碍合同争端的合理解决,该法律的规则变化时如何处理,该法律适用于整个合同还是合同中的某一部分等等。
作为一个完整的合同管理过程,合同管理还包括合同结算、合同执行结果反馈等后续过程,以及贯穿于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程序的编写发布、各种数据的整理分析等等,这里不一一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