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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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指南模板
南京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指南
一、年检涵义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在每年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其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一项制度。
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年检义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社会组织中慈善组织只需要向民政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社会组织年检是推进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监管方式科学化、规范化的一种方式,可以促进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
从管理机关角度,社会评估帮助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各界更好的了解社会组织。
对年检不合格和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将按规定督促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年检流程
(一)年检流程图
(二)工作流程
1、网上填报年检信息
(1)参检单位登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在首页点击“年检年报”模块,进入“填写年检信息页面”,填写年度工作报告。
附件上传:
上传年度审计报告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执业资格许可证扫描件(有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基金会)。
注意事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需提供审计报告。
2、查看年检状态
年检状态分为以下几种:
(1)保存:
仅保存,未提交;
(2)已上报:
已上报至内网,待工作人员审核;
(3)已退回:
点击“查看”按钮了解退回原因,并修改后重新提交;
(4)已接收:
可以打印年检报告书,签字盖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扫描年检报告书并上传,待审核;
(5)审核通过:
待公示公告(至此基本完成年检流程,待公告后至民政部门盖章即可)。
3、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
社会组织打印年检报告书并经由本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应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盖章。
4、上传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件
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明确初审意见并盖章后,社会组织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全文扫描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大小不超过15M),上传至“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
5、依法组织审查
民政部门依法对各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
发现材料信息填报不完整、不规范的,将责成进行补充或修改;发现材料信息内容存在违规问题的,将责成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发现审计报告中存在重大财务问题的,将对其开展专项财务审计。
必要时将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开展实地检查。
对参加年度报告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在民政网站全文公布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和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6、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民政部门依法对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年检结论,并在民政网站进行公示和公告。
公告发布后,社会组织应于公告后1个月内,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民政部门加盖年检印鉴。
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三、年检系统使用
(一)基本信息
1、年检时间及年检对象
年检时间:
一般每年3月1日——5月31日(具体时间见当年民政部门发布年检通知)。
年检对象: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上一年度6月30日前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年检所需材料
(1)《社会组织20XX年度工作报告》
(2)《社会组织20XX年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已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复印件(此条只针对民非)
(5)《基金会20XX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基金会)
(6)《基金会20XX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基金会)
3、年检网址
“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网址:
【网址】)
年检用户名:
社会组织全称密码:
社会组织自行保管
4、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论坛、涉外等活动情况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6)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7)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8)规范管理、自律与诚信建设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9)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精准扶贫情况;
(10)党组织建设情况;
(11)离退休和在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
(12)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13)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14)按期换届换发新证情况。
5、年检工作要求
(1)自觉主动接受年检。
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主动督促所属社会组织及时参检。
(2)严格规范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参检对象应告知审计机构参照《社会组织20XX年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现职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取酬情况,需如实披露,不得隐瞒。
涉及财务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净资产不足等情况应在审计意见强调事项中作具体说明。
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要严格执行组织部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相关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社会组织要结合年检对相关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立行立改。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及时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对存在问题不主动整改的社会组织,将采取责令整改、专项抽查、行政处罚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以及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二)系统使用说明
1、系统名称:
江苏省社会组织业务管理系统。
2、浏览器。
浏览器类型为IE浏览器。
设置方法:
设置方法的文本可在“网上填报系统”的登录界面上进行下载。
3、浏览器设置具体操作方法:
(1)点击“工具”,选择“兼容性视图设置”,在方框中输入:
61.155.234.6,点击“添加”,添加该IP地址,再点击关闭;
(2)点击“安全”→受信任的站点”→“站点”→“添加”,添加网站地址【网址】,点击关闭;
(3)点击“自定义级别”,把“ActiveX控件和插件”里面都选项都勾为启用;
(4)最后点击“Internet选项”页面的“确定”,完成。
(三)重点要素填报说明
1、合署办公。
指两个不同的机构在同一处所联合办公,在职能上相互依赖,业务上密不可分,人员上交叉任职。
合署办公分三种情况:
与党政机关合署、与企业合署、与事业单位合署。
2、工作人员。
主要反映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数量、年龄、性别、知识水平、党员等构成情况。
“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由社会组织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负责人数”,是指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总人数,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
3、“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请年检经办人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财务会计报告中数据,应与审计报告中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4、证书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度、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都应建立。
5、党组织建设情况分为“已建立”和“未建立”两种情况。
党组织关系在本社会组织的党员人数达到3人及3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少于3人的,不符合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但必须设置党建联络员。
“党建工作联络员”,向社会组织内的党员传达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重大决策和指示精神,组织开展组织活动,帮助提供和解决党员学习的必要资料。
通常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委派,或社会组织属地党组织负责落实。
6、“本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社会组织在年检年度,名称、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章程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情况,“批准时间”是指民政部门批复的时间。
7、公益活动,是指在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8、“公益活动支出”是指社会团体开展以上公益活动产生的支出,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的运行费用。
9、捐赠。
年度接受资助情况和使用情况,捐赠人的地域分为境内和境外,捐赠人类别分为组织和自然人,须详述接受到的捐赠的主要用途和使用情况。
10、信息公开。
为保护会员、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年检年报中的填写的刊载媒体内容的链接应保证真实可溯。
11、基金会“理事会”。
成员须大于5人、且不超过25人;“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12、大额捐赠收入。
一般指基金会本年度累计捐赠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收入5%以上或者500万元以上的捐赠单位或个人。
13、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情况。
能够具体反映在本年度开展公益活动项目的情况,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运行时间、目标、受益方、已经取得或预期成效及项目合作方等。
14、“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应收款项及客户”、“预付账款及客户”、“应付款项及客户”、“预收账款及客户”“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情况”、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基金会“重大公益慈善项目收支明细表”、基金会“大公益慈善项目大额支付对象”等财务信息,必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填写。
1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表中可以填写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说明上述有关表格中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2)简要说明社会组织认为需要说明的,而年度报告书未尽的其他事宜;
(3)年末净资产低于开办资金的;
(4)其他年检审核工作人员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年检要求
(一)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年检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换证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年检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或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社会团体);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团体);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法定数额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1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7、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19、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基金会)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1、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组织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视同年检不合格。
五、常见问题
1、问:
基本信息有哪些是可以不填写的?
答:
年检年报报告书中第一部分基本信息内容都需要填写,不能有空白,此部分内容需与登记证书上的内容一致。
2、问:
社会团体对会员数量是否有要求?
答:
社会团体只有个人会员,数量不能少于50;只有单位会员的,数量不能少于30;既有单位会员,又有个人会员,总数量不少于50。
3、问:
年度会议和换届会议有什么区别?
答: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一届一次,一届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为1年一次(注:
请核对章程,分清“届”、“次”);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未按时召开会议或开展次数不足需在其他需要说明情况中说明原因。
4、问:
年检年报对净资产是否有要求?
答:
依据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办法及南京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基金会的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数额。
5、问:
审计报告中是否有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答:
应注意审计报告是否有保留意见或强调事项审计报告;如社会组织出现大额应收款项、预收账款以及应付款项,需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应收账款中是否有关联方的借款等关联往来,是否有超过三年的坏账;应付账款中是否有隐藏收入未计入当年收入;对外投资是否存在损失或沦为转移资产的账户;是否负债过大或虚假负债;接受捐赠是否已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
6、问:
年检年报系统登录遇到问题如何处理?
答:
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实行网上年检年报,因为集中时间内大量社会组织访问年检年报系统,经常会出现各种技术问题,如果在使用系统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1)进入年检年报系统后网页无法打开、网页乱码或网页格式错误;
(2)填报年检年报信息时內容无法选择、数据无法填写、页面信息显示不全、无法添加信息;
(3)填写完成后无法保存、无法提交或没有“提交”选项;
(4)提交成功后,无法查看“系统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乱码。
如遇以上问题,请与年检年报系统技术公司联系并告知具体情况。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
7、问:
基金会填写了“公益事业支出情况”就无法填写“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是何原因?
答:
看基金会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填写“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表框,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填写“公益事业支出情况”表框。
8、问:
基金会公益慈善活动情况中的相关支出比例如何审核及相关依据?
答:
基金会中非慈善组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
(1)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2)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慈善组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1)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2)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
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1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
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3)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上述两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