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方法.docx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方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方法.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方法
(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2008年11月
目录
1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的目的………………………………1
2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的内容………………………………1
3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准备…………………………………1
4普查依据标准和主要技术资料…………………………2
5划分普查单位……………………………………………2
6初列树种名录……………………………………………3
7确定普查地块……………………………………………3
8乡土树种调查方法………………………………………3
9古树名木调查方法……………………………………5
10外来树种调查方法……………………………………6
11内业整理………………………………………………8
12普查成果………………………………………………9
13附表……………………………………………………10
附表1:
线路调查表……………………………………12
附表2:
地块调查表………………………………………13
附表3:
每木调查表………………………………………14
附表4:
标准地调查表……………………………………15
附表5:
乔木乡土树种统计表……………………………16
附表6:
灌木乡土树种统计表……………………………17
附表7:
古树名木统计表…………………………………18
附表8:
外来树种统计表…………………………………19
附表9:
珍稀濒危树种统计表……………………………20
附表10: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量统计表……………21
14附录……………………………………………………11
附录1: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主要技术规定………………22
附录2:
线路踏查技术规定………………………………36
附录3:
标准地调查技术规定……………………………38
附录4:
标本采集制作技术规定…………………………41
附录5:
照片拍摄技术规定………………………………47
附录6:
树种鉴别技术规定………………………………48
附录7: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初列树种名录
………………………………………………………………49
附录8: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濒危树种名录………………66
附录9: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总结提纲………………69
附录10: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报告提纲……………70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方法
1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目的
普查的目的是查清我区现有乡土和外来林木种质资源的集中分布区、面积、生长状况,为今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利用,建立布局合理的林木良种基地,大力选育、生产、推广林木良种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提高营林质量。
2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内容
2.1查清乡土树种的集中分布区、面积、生长状况等。
2.2查清古树名木地点、株数和生长状况等情况。
2.3查清外来树种的适应性和推广面积等。
3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准备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开始前,要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普查工具,成立普查队伍,进行技术培训,收集普查所需的资料等。
3.1准备普查工具
测量仪器:
全球卫星定位仪(GPS)、望远镜、罗盘仪、测高仪、测绳、皮尺、围尺、钢卷尺、计算器、照像机、土壤试剂、土壤调查器械等;
标本采制器械:
采集桶、标本夹、枝剪、放大镜、吸水纸、台纸、透明纸、浸制试剂等。
各地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做必要的添置。
3.2成立普查队伍
各地区要抽调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熟悉植物分类、森林调查、林木选育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普查队,普查人员不易过多,可根据本地区林木种质资源情况确定。
3.3进行技术培训
为了正确掌握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法和标准,自治区林业厅集中对各地区普查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在自治区统一培训后,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再组织全体普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普查依据标准和主要技术资料
4.1普查依据标准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GB/T14072-1993)、《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GB/T11620-1996)、《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选择技术》GB10018-88、《林木引种》(GB/T14175-1993)、《林木采种技术》(GB/T11619-1996)、《中国土壤系统分类》(1995)。
4.2主要技术资料
五万分之一地形图与林相图(如有最新航片或卫片更好)、《内蒙古植物志》、《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内蒙古自治区土壤分布图》和当地其它有关林业资料。
5划分普查单位
大兴安岭原始林区以林管局为普查单位,其他地区以盟市为普查单位。
6初列树种名录
根据《内蒙古植物志》、《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和当地有关林业资料,在普查前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初列树种名录》(详见附录7),先初步列出当地应该有的树种名录,包括乔木、灌木和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并填写当地《初列树种名录》,供调查使用。
7确定普查地块
在各类林木种质资源的集中分布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进行较详细的典型调查。
典型调查地块面积和块数根据树种分布范围、地形地貌等情况而定
8乡土树种调查方法
8.1调查对象
以当地《初列树种名录》为基础,调查中发现的新树种、稀有群落也要列入,包括乔木、灌木、木质藤本。
分布不多、有发展潜力、未被大量栽培利用的乡土树种是重点,必须查清具体分布地点、面积和生长状况。
8.2调查内容
树种、集中分布面积、起源及典型地块的立地因子、土壤类型、面积、树龄、林分郁闭度(或盖度)等级、各树种平均胸径、平均树高(或丛高)、冠幅、各树种在群落中的作用、生长状况、结实状况、病虫害情况等。
8.3调查方法
利用《内蒙古植物志》、《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初列树种名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和当地其它有关林业资料,结合访问、座谈方式,首先查清其集中分布范围和面积,然后在其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设标准地进行典型调查;对通过上述方法不能确定树种集中分布区的,可通过线路踏查的方式确定其集中分布区,然后在其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设标准地进行调查。
山区踏查线路应选择植物多样性高的沟系;平原地区踏查线路(相对高差不超过100米的地区)应从北至南作2-3条样线,样线从西往东均匀分布,使其控制总体。
在线路踏查行进中,要随时进行生境的描述和记载各树种的分布情况(多度)。
典型调查地块要优先选择以拟调查树种集中分布的林地;优先选择符合优良林分选择要求的林地;优先选择天然林;优先选择纯林。
典型调查采取标准地调查方式。
标准地设置可根据树种、分布范围、地形地貌等情况而定。
山地一般从山脚到山顶,垂直等高线设标准地进行典型调查,并拍照和采集标本。
标准地面积按乔灌树种分别设置,第一个层次:
20m×30m,主要进行乔木层各项指标的测定。
第二个层次:
在第一个层次样地中,选择4个角,分别设置大小为5m×5m的样方4个,进行灌木各项指标的测定。
纯灌木林可设10m×10m样方进行测定(特殊的视情况可大可小)。
标准地不能跨越河流、道路或伐开的调查线,且应远离林缘。
在标准地内分树种进行调查。
胸经必须测量距地面1.3米处直径,在坡地上测量坡上1.3米处直径。
遇干形不规整的树木,应垂直测定两个方向的直径,取其平均值。
在1.3米以下分叉者应视为两株树,分别检尺。
林分郁闭度和盖度一般采用目测法确定。
对所设标准地未涵盖的新树种、稀有群落要随机设置调查样方,然后进行补充调查。
线路踏查以目测为主,填写附表1。
标准地调查以实测为主,填写附表2,标准地每木调查要填写附表3。
8.4质量要求
典型地块要在调查树种的集中分布区内,而且有代表性。
对难以鉴别的树种和新发现树种要采集标本、拍摄照片,请植物分类专家进行鉴定,准确命名。
定量指标测定要准确,定性指标描述要恰当。
9古树名木调查方法
9.1调查对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树木要列入古树名木进行调查:
a.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古老大树和有典故享盛名的树木(古树);
b.速生树种胸径在150cm以上,针叶树种胸径在100cm以上的树木(大树)。
9.2调查内容
树种名称、分布地点、起源、树龄、树高、胸径、冠型、株数、生长状况、结实状况、病虫害情况、保护形式等。
9.3调查方法
9.3.1利用当地古树名木调查成果资料到现地进行核对。
9.3.2通过访问调查方法确定。
9.3.3在线路踏查中确认。
9.3.4古树名木要进行每木调查,填写附表3。
9.4质量要求
调查的古树名木必须有据可查,有处可找,有图可辨。
要附相关位置图及照片。
10外来树种调查方法
10.1调查对象
凡我区无自然分布的外来树种均在调查之列。
能正常越冬、越夏,完成年生长周期的树种。
树龄在5年以上的应作重点调查。
树龄在5年以下,或尚在育苗阶段的外来树木,只作一般性登记。
10.2调查内容
树种名称、所在点、土壤类型、株数/面积、树龄、树高(或丛高)、胸径、冠幅、生长状况、结实状况、病虫害情况、引进地点、引进时间、引进材料、抗性、引种效果、推广面积等。
10.3调查方法
对散生种植(主要包括植物园、树木园、公园、广场等)的外来树种,在利用每个调查地块现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每木调查,填写附表3,并拍摄照片。
对成片种植的外来树种,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设置标准地进行典型调查,填写相关数据、拍照。
标准地调查方法和要求与乡土树种调查相同。
对外来树种的抗性及引种效果要作出综合评价。
抗性的评价旨在鉴定外来树种在试种过程中的耐寒、耐旱、耐盐碱、抗风、抗涝、抗病虫害的能力等。
引种效果的鉴定等级:
1级:
完全驯化。
在一般栽培条件下与乡土树种一样具有适应本地气候和土壤的能力,能正常开花结果,优良性状与原产地相似。
2级:
只能在小气候下正常生长发育,开花结实,在大气候条件下还不能形成大片林分。
3级:
在小环境下能生长发育,开花结实,但生长势不如原产地,经济性状减低或表现不出来。
4级:
常遭到不利生长的环境因子危害,在小地形及人工保护下勉强进行其生长发育或发育不全,一般不能衍生后代,不能达到引种目的。
5级:
不适应引种地的生境条件,只能进行营养生长,常因不利生长的环境因子危害而死亡。
10.4质量要求
引种材料(包括种子、穗条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来源及引种的方法与步骤必须调查清楚。
定量指标测定要准确,定性指标描述要恰当,抗性、引种效果综合评价要得当。
引种失败的树种可作登记,并说明失败原因,以利吸取教训。
11内业整理
11.1检查分析
内业开展前,应对外业调查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检查分析的内容包括:
11.1.1调查表格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准确。
11.1.2文字材料有无错、漏。
11.1.3图、表、文字资料是否一致。
11.1.4将相同树种进行比较,若名称不清的,应依据标本进行鉴定核准。
11.1.5将相同树种进行比较,若发现生长量相差极大或形质特异的应予以核实。
在检查分析过程中,若发现错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若室内不能解决的,应进行补充核实调查。
不可随意改动外业调查的基本数据和基本文字资料。
11.2计算面积
分布范围广的树种,其集中分布面积查阅有关资料;分布集中而面积较小的树种,其分布面积用GPS求算;地块面积用GPS求算或目测。
11.3统计汇总
依据《调查地块基本情况表》、《每木调查表》、《调查地块树种统计表》和其它的调查资料进行分类统计,分别填写《乔木乡土树种统计表》、《灌木乡土树种统计表》、《珍稀濒危树种统计表》、《古树名木统计表》、《外来树种统计表》《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量统计表》。
树种统计顺序按《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初列树种名录》的顺序进行。
11.4整理照片
普查中拍摄的各类合格的、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应分类整理,每张照片都要附上内容说明等。
11.5整理标本
采集的标本要分类整理,并附上标本标签和鉴定标签,妥善保存。
11.6建立数据库
数据库建立方法另行规定
12普查成果
普查成果以盟市为单位上报。
普查成果上报内容包括:
12.1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总结
12.2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报告
12.3统计表
12.3.1乔木乡土树种统计表
12.3.2灌木乡土树种统计表
12.3.3古树名木统计表
12.3.4外来树种统计表
12.3.5珍稀濒危树种统计表
12.4树种名录
12.5图纸
12.5.1珍稀濒危树种分布示意图
12.5.4古树名木分布示意图;
12.6标本
12.7照片
13附表
附表1:
线路踏查基本概况表
附表2:
调查地块基本情况表
附表3:
每木调查表
附表4:
调查地块树种统计表
附表5:
乔木乡土树种统计表
附表6:
灌木乡土树种统计表
附表7:
古树名木统计表
附表8:
外来树种统计表
附表9:
珍稀濒危树种统计表
附表10: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量统计表
14附录
附录1: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主要技术规定
附录2:
线路踏查技术规定
附录3:
标准地调查技术规定
附录4:
标本采集制作技术规定
附录5:
照片拍摄技术规定
附录6:
树种鉴别技术规定
附录7: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出列树种名录
附录8: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濒危树种名录
附录9: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报告
附录10: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技术报告
附录1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主要技术规定
1前言
为满足全区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细则只收录了调查涉及到的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
2.1地类
2.1.1分类系统
土地类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
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一级地类,18个二级地类,6个三级地类,见表1。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7hm2(1亩)。
2.1.2具体标准
2.1.2.1林地
⑴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含四旁林分)。
乔木林由乔木(不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如杨树灌丛)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
①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
②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下的乔木林地。
序号
一级
二级
三级
1
有林地
乔木林
纯林
混交林
2
疏林地
3
灌木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其它灌木林
4
未成林造林地
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封育未成林地
5
苗圃地
6
无立木林地
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
7
宜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宜林荒沙荒地
灌丛地
其它宜林地
8
辅助生产林地
生产苗木、种子设施用地
贮存生产苗木、种子设施用地
集材道、运材道(公路)
林业科研等示范基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用地
供水、供电等设施用地
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农地
沼泽、水域等
工矿、城镇用地
其它用地
表1林地分类系统表
⑵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⑶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或每公顷株(丛)数≥2500株(丛)的林地。
①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分布在400mm年均降水线以下的干旱、半干旱、极干旱地区和森林垂直分布上限,以发挥生态防护效能为主的灌木林地(具体范围按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4]14号的规定执行)。
②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⑷未成林造林地
①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A年均等降水线400mm以下地区,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为65%以上(阔叶树3年,针叶树5年以内)。
B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见表2。
C封育(天然更新)未成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见表2。
⑸苗圃地指固定的育苗用地。
⑹无立木林地
①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表2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单位:
年
营造方式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上地区
乔木
灌木
乔木
灌木
封山育林
8-15
5-8
5-10
4-6
飞播造林
7-10
5-7
5-8
5-7
人工造林
直播
4-10
4-8
4-8
3-6
植苗、分殖
3-8
3-6
2-6
2-5
②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③其它无立木林地
A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
B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C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D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⑺宜林地
A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
B宜林荒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半固定沙地(丘)、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C灌丛地是指覆盖度20%—29%的灌木(丛)地类。
D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⑻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A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B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C集材道、运材道(公路);
D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E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F供水、供热、供气、通讯、输电线等基础设施用地;
G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a水域、沼泽地;
b农地各种农牧业用地;
c工矿用地包括城镇、乡村居民点、工矿用地;
d其他土地未列入上述各种地类的土地。
2.1.2.2非林地指林地(林权)以外的农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
⑴农地各种农牧业用地。
⑵未利用地因自然经济条件和当前科学技术水平所限而难以利用的土地,包括滩涂、盐碱地、沼泽地、裸土地、岩石裸露地、沙漠、荒原等。
⑶其他土地包括交通、城镇、乡村居民点、工矿用地,以及未列入上述各种地类的土地。
⑷水域内陆自然水域和水利设施的正常水面,包括河流(平均宽度5米以上)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等。
2.2林种
2.2.1分类系统
3.2.1.1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3。
2.2.2具体标准
2.2.2.1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⑴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⑵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⑶防风固沙林:
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⑷农田牧场防护林:
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⑸护岸林:
以防止河岸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⑹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⑺其它防护林以防火、防雪、防雾、防烟、护鱼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表3林种分类系统表
森林类别
林种
亚林种
一、生态公益林(地)
(一)防护林
11.水源涵养林
12.水土保持林
13.防风固沙林
14.农田牧场防护林
15.护岸林
16.护路林
17.其它防护林
(二)特种用途林
21.国防林
22.实验林
23.母树林
24.环境保护林
25.风景林
2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27.自然保护区林
二、商品林(地)
(三)用材林
3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32.速生丰产用材林
33.一般用材林
(四)薪炭林
41.薪炭林
(五)经济林
51.果树林
52.食用原料林
53.林化工业原料林
54.药用林
55.其它经济林
2.2.2.2特种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⑴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⑵实验林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⑶母树林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
⑷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包括城市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⑸风景林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森林、林木、灌木林。
⑹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
⑺自然保护区林 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2.2.3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⑴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以生产纸浆材及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采取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⑵速生丰产用材林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缩短培育周期,获取最佳经济效益,森林生长指标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国家(行业)标准的森林。
⑶一般用材林其它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
2.2.2.4薪炭林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2.2.5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⑴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⑵食用原料林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