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摘要.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282838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议摘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建议摘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建议摘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建议摘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建议摘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议摘要.docx

《建议摘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议摘要.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议摘要.docx

建议摘要

香港公共廣播服務檢討報告

建議摘要

 

公共廣播服務檢討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提交報告。

委員會確信香港需要公共廣播服務,因此建議立法成立新的公共廣播機構,主要用公帑營運,以履行具體的公共使命。

該機構應擁有獨立的編輯和節目自主權,其董事局、管理層及前線人員應以負責任的態度行使言論及新聞自由。

此外,該機構亦應奉行嚴謹的管治及問責措施,並審慎地使用公帑。

本摘要只載述報告中的具體建議。

有關委員會的詳細考慮、理據及其他曾探討的方案,請詳閱報告原文。

 

公共目的(第二章)

1.香港的公共廣播服務應該達致四項公共目的:

(a)鞏固公民意識及促進公民社會發展。

(b)促進社會共融及多元性。

(c)推動教育及鼓勵持續學習。

(d)激發創意,推動追求卓越的風氣,豐富香港市民的多元文化生活。

管治(第四章)

2.應立法規定管治架構,以保障機構及編輯獨立,確保透明度,並提供管治與問責的大致框架。

3.董事局與行政管理層各自的權責應清楚界定及區分。

董事局應制定目標及策略、監察表現及確保依法守規,並就機構的整體表現向公眾負責。

行政總裁應全面為機構的所有活動負責,並帶領管理層處理機構的日常運作。

董事局應該與管理層定期溝通,但不應介入機構的日常運作及編輯決定。

4.董事局最適當的人數應不多於15人。

5.董事局成員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行政長官行使委任權時,必須遵守關於董事局人數、組成及成員任期的法律規定。

董事局主席亦應由行政長官委任。

6.董事局應包括三類成員:

(a)具備行業/專業經驗的成員,即傳播媒介、新聞、教育、藝術及文化、科技、法律、會計及/或財政、管理,以及為小眾利益及/或弱勢社群服務等每個範疇至少一人。

(b)當然成員,即行政總裁及一名由員工選出的代表。

(c)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其他成員,但不得超出董事局人數上限。

7.除行政總裁及員工代表外,董事局成員應以個人身分獲委任,致力維護公共廣播機構的最佳利益。

8.首次獲委任的董事局成員任期應定為三年,任滿後可獲續任不超過三年。

除行政總裁外,任何董事局成員不應連續留任超過六年。

9.董事局如有出缺,應刊登廣告公開招募。

10.董事局委任(包括續任)人選的報名及提名,應由提名委員會處理。

提名委員會成員應包括:

(a)董事局主席;

(b)將離任的董事局成員;

(c)由董事局所設的委員會內非董事局成員互選產生的代表一名;

(d)由行政總裁所設的社區諮詢委員會(見第16項)成員互選產生的代表一名。

11.由提名委員會建議、經董事局批准的提名名單必須包括第6(a)項所述每一類別至少兩名人選。

行政長官委任這九個類別的董事局成員時,必須從提名名單中挑選。

其他成員的委任則不需經過提名程序。

12.董事局因出缺而刊登招募廣告時,應公開評選準則,而呈交行政長官的獲提名人士之綜合資料亦須公布。

為保護獲提名者的私隱,不應公布其姓名,但已獲行政長官委任者的姓名及背景,則應盡快公布。

13.如無法組成正式的提名委員會,行政長官應委任不少於三名人士組成臨時提名委員會,履行相同的職能。

14.應為董事局成員制訂行為守則,規範其操守。

15.除提名委員會以外,董事局應設立三個常設委員會,分別為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與管理及行政委員會,以支援其工作。

董事局應有權設立其他常設或特設委員會。

董事局委員會的成員,應遵守與董事局成員相同的行為守則。

16.行政總裁應設立社區諮詢委員會,亦可按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委員會。

這些諮詢委員會如討論任何重要課題,行政總裁必須及時向董事局匯報。

17.董事局、董事局委員會及行政總裁所設立的諮詢委員會成員均不應受薪。

18.應設立接收及處理公眾投訴的機制。

所有投訴個案必須妥為存檔,並可由董事局及公眾審查。

19.實施於商業廣播機構的規管制度,以及有關的要求和指引,凡適用者都應同樣應用於公共廣播機構。

問責(第五章)

20.公共廣播機構應就其服務範疇、節目素質、理財是否得當及管理是否完善向公眾負責。

與此同時,該機構節目及編輯的自主及獨立性也必須受到尊重。

21.公共廣播機構應採納下述內部問責措施:

(a)就如何作出編輯、節目及財政決定制訂內部程序,並清楚列出適用對象及違規處分。

(b)制訂節目製作準則,要求員工予以遵守。

委任外邀評審員審核節目是否符合製作準則。

(c)定期進行內部匯報、檢討和審核,確保符合法定要求及內部程序,財政管理嚴謹,並查找問題,予以解決。

(d)制訂接受和處理公眾投訴的機制和程序。

處理投訴單位應獨立於管理層,並向董事局負責。

(e)制訂收集受眾及其他持份者意見的機制。

22.外在問責措施:

(a)公共廣播機構應接受廣播事務管理局規管,並遵守所有適用的規管要求(包括履行公共服務使命)及守則。

為照顧公共廣播服務的獨特性,有關要求及守則如有需要,應予調整。

(b)董事局應從外聘任核數師,每年審核財政報表。

(c)應發表年度報告,檢討表現,以及公布機構計劃與已審核的年度財政報表。

(d)審計署署長可進行審核。

(e)公共廣播機構所得撥款,須獲立法會批准,而立法會也可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監察該機構其他方面的運作。

 

財政(第六章)

23.公共廣播機構應採用「綜合財政模式」,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撥款,另外亦可開拓其他經費來源,例如:

(a)邀集商業「機構/品牌」贊助,但新聞及時事節目除外;

(b)邀集捐款;

(c)邀請市民作自願性定期認捐,以加強市民擁有公共廣播機構的意識;

(d)按次徵收自選服務收費;

(e)出售節目及商品。

公共廣播機構不應賺取「零售」廣告收入。

24.管理層應制訂守則,確保其他經費來源符合法定的公共廣播服務角色和使命,保障其獨立性,符合公共廣播機構的地位及其獨立、不牟利的公共機構形象,以及不應為此而降低端方得體及品味良好等常用標準。

25.撥予公共廣播機構的款項應列為獨立支項,不應歸入任何主要官員的「財政封套」,以突出公共廣播機構的獨立性。

26.應以三至五年為一財政週期,以增加財政規劃的靈活性,此安排亦可使公共廣播機構無須面對過多的政治及財政交涉,因而減少其承受的壓力。

27.綜合財政方案應分期實施:

(a)首個財政週期的開支全數來自政府撥款。

(b)從第二個財政週期開始須徵募其他收入,並逐步增加其比重,而政府撥款則相應減少。

(c)最遲於第十年將其他收入的比重增至「撥款基數」(首個財政週期撥款之實質價值)的20%。

28.公共廣播機構應保留及累積盈餘,作為發展基金,應付資本投資需要,同時也應享有舉債的法定權力。

如仍不足應付合理的資本投資需要,可向政府申請額外撥款,並需由立法會批准。

 

節目(第七章)

29.公共廣播服務的獨特性不在於節目類別的多寡,而在於其對節目創意的要求、對素質的堅持,以及全面兼顧不同受眾群。

30.公共廣播服務應提供全方位、多元、優質而具創意的節目,尤須彌補商業廣播之不足,爭取滿足少數族裔、長者、兒童及學生等受眾群的需要及興趣。

31.在節目內容上,公共廣播機構應著重人文、藝術、科學和教育元素,新聞和時事節目力求準確、全面、深入及互動,並有意識地以節目為教育資源。

32.在節目發展方向上,公共廣播機構應推動節目的創新,鼓勵本地原創節目。

33.在節目編排上,公共廣播機構應提供全方位的節目,促進互動、了解和互相尊重,構建和諧的公民社會。

34.公共廣播機構應擁有至少一條免費電視頻道,提供粵語、英語及普通話節目;擁有充足的電台頻道;以及發展多媒體平台。

35.公共廣播機構應該因應電視、電台及多媒體平台的特點,制訂相應的節目策略,並探索不同平台的協同效應。

36.公共廣播機構應廣納多種節目發展模式,包括委約獨立製作、向外購買及自行/聯合製作節目,以吸收不同來源,使節目的題材、形式和風格更多樣化。

 

表現評估(第八章)

37.應評估公共廣播機構在以下五個範疇內的服務表現,審視其能否達至具體目標:

(a)在服務範圍及素質方面,它應:

(i)提供全面完備的節目組合。

(ii)照顧社會上不同羣體多元化的需要,並促進公眾對這種多元化現象的認識及包容。

(iii)激發創意及原創力,並培育人才。

(iv)提供高素質的節目。

(b)在受眾人數及市場佔有率方面,它應為公共廣播服務爭取最大的社會效應。

(c)在管治及管理素質方面,它應確保公共廣播服務:

(i)具有公信力及問責性。

(ii)具有效率及可持續性。

(iii)符合成本效益,並善用資產。

(d)在新媒體服務發展方面,它應:

(i)探討及發展新媒體服務,以盡量接觸更多受眾。

(ii)令新媒體服務更為便捷,改善其素質,鼓勵公眾使用。

 

(e)在公眾參與方面,它應:

(i)提供充分而有效的途徑,蒐集市民的意見及回應,並在決策過程中應用所取得的資料。

(ii)維持具公信力、便捷而有效的處理投訴制度。

38.管理層必須訂明清晰的目標,制定主要的表現指標,定期進行評估,訂定跟進措施並迅速落實。

此外,管理層亦應讓員工知道評估結果,及時向董事局滙報,並將主要評估結果及所採取的跟進行動向公眾披露。

 

數碼廣播(第九章)

39.香港應該在數碼平台上發展公共廣播服務,提供全方位的電視、電台及多媒體廣播服務。

40.公共廣播機構:

(a)應獲分配提供數碼電視地面廣播的頻道。

(b)應獲分配一條數碼多路傳輸頻道,作聲頻及多媒體廣播之用。

(c)在未完全數碼化之前,應保留足夠的超短波FM頻道,為公眾提供與目前水平相若的服務。

 

實施計劃(第十章)

41.建議新設立的公共廣播機構名為香港公共廣播公司。

42.以下即時措施應在本報告所提建議得到政策確認後的12個月內完成:

(a)制訂立法提案及草擬法例。

(b)委聘顧問就下述課題進行詳細研究:

(i)確定公共廣播公司在基礎設施、設備和技術上的需要;

(ii)在商定公共廣播服務的使命,並且考慮了(i)項的詳細研究結果後,確定公共廣播公司所需的經費。

(c)為建造公共廣播公司專用大樓制訂實質計劃,包括物色地點、完成城市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等法定程序、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以及申請撥款。

43.當賦權法例備妥並可交由立法機關審議後,應採取以下短期措施:

(a)物色及組合臨時公共廣播公司(臨時公司)的董事局成員,盡可能讓他們參與賦權法例的定稿,以及有關草案及撥款申請的游說工作,爭取支持。

(b)提交有關草案,供立法會審議。

(c)經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後,向臨時公司撥款,使其開始運作。

(d)候任臨時公司董事局物色行政總裁,並由該人選籌組管理層。

44.賦權法例獲得通過後,應採取以下中期措施:

(a)啟動過渡性法律條文,成立臨時公司及委任其董事局。

(b)臨時公司董事局應聘任行政總裁,再由行政總裁聘請管理層。

 

(c)行政總裁及管理層應檢視第42(b)項所述研究結果,制訂各項有關將來運作的規章、準則、指引、節目策略及編排;開始製作及外購節目,決定人力資源事宜及招聘員工,並管理新大樓的建築工程。

45.長遠來說,應採取以下措施:

(a)不時檢討整個公共廣播服務體系,包括如有多於一個公共廣播服務供應者時,應否設立發牌制度。

(b)在適當的時候檢討第11年開始政府撥款與其他收入的比例,日後也應按需要再作檢討。

[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药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