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新资本充足率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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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新资本充足率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操作细则
新资本充足率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操作细则
前言
2012年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要求商业银行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统计部设计了新资本充足率报表(BIII)报表,BIII报表共32张,其中10张为纳入1104的报送报表,其余22张为工作底稿。
新资本充足率报表数量相对较多,内容相对复杂。
《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指出,做好监管报表填报工作是《办法》落地实施后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办法》第137条中也明确规定,各监管部门应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应包包括“审查商业银行对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以及各类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和结构,评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
为指导帮助各监管部门做好资本充足率报表的现场检查工作,提高并依此促进商业银行提高新资本充足率报表数据的准确性,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新资本充足率报表填报说明》,银监会特制定本《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数据质量检查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
《操作细则》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后续补充文件和《新资本充足率报表填报说明》制定。
检查对象为适用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机构,首先应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操作细则》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每个部分又具体包括总体描述、检查要点、案例分析和调阅资料等四方面内容:
总体描述是对该部分主要报表和检查重点进行简要说明;检查要点列出了每部分检查中需要重点核查的报表项目;案例分析列举了在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的常见错误;调阅资料是核查资本充足率报表数据准确性的主要依据。
《操作细则》主要针对新资本充足率数据准确性进行现场检查的操作性规程,对于现场检查工作的常规性问题请参照银监会相关现场检查制度执行,关于商业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方面的评估请按照《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执行。
同时《操作细则》仅针对银行按照权重法填报的新资本充足率报表,未包括内评法部分,且未覆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全部内容,如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检查等。
相关部门会应在今后监管工作实践中对《检查细则》不断总结和完善。
第一部分:
资本定义
一、总体描述
资本定义部分共4张报表,其中2张(《G4A合格资本情况表》、《G4A-1(a)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权重法)》)为1104报送表,《G4A-2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G4A-3二级资本工具情况表》为工作底稿,其中《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只在合并报表口径下填报。
两张1104报送表是检查的重点,应关注报送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投资情况、资本扣除新增项目(如无形资产、递延税资产等)、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等内容,与其资产负债表相应项目及会计科目相核对。
对于有附属公司的、已发行二级资本工具的银行机构也应检查其《G4A-2》和《G4A-3》工作底稿内容。
二、检查要点
G4A《合格资本情况表》
[1.1实收资本可计入部分]:
本项目只填报普通股股本或实收资本数额,不包含普通股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应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的[实收资本]项目相等。
[1.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本项目不包括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相关的溢价部分,该部分应计入相应层级的资本工具中。
目前,资本公积中的其他项目均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即[1.1A]=G01_[53.C]。
与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的[1.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不应该完全相等,一般而言,如果被检查银行涉及到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化形成的净收益,那么G41中的[1.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和本项目应该不相等。
[1.5未分配利润]: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填报机构本年税后利润中应分未分部分,不需进行扣除。
[1.6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3.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5.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以上项目在法人口径下不应该有数据,如果有数,肯定是错报。
在集团口径下根据G4A-2《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计算结果进行填列。
[1.7其他]:
目前只应填列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金额,应与G01中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相等,即[1.7A]=G01_[58.C]。
[2.1.2其他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无形资产扣除已摊销部分、已提准备以及与其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该项目通常不应为零,因为商业银行的无形资产项目通常不应当全部是土地使用权,系统建设、软件购买等均可形成其他无形资产。
[2.1.6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的确定受益类养老金资产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本项目中养老金资产不能扣减养老金负债。
目前应该都没有数据。
[2.1.10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4.1.2商业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以及[6.1.2商业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二级资本]:
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为虚增资本而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也适用对应扣除法,而不单仅限于银行间的互持。
该项目重点关注银行间及银行与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互持有资本的数额。
[2.1.11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
反映填报机构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
在法人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其所有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在并表范围内的附属机构,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
在并表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其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
因此,该项目法人口径下的数额应当大于等于集团口径下的数额。
如果被检查银行只有保险的附属子公司,那么法人口径与集团口径相等,其余都是法人大于集团口径。
该项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填列,即账面余额应减去相应的减值准备。
[2.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
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应为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
要求填报机构提供所有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及所有次级债投资的明细数据(格式附后)。
[2.2.2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
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应为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
[2.1.11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2.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2.2.2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之和应与G41中的[6.2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及[6.3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之和基本一致。
可能产生差距的原因包括:
(1)减值准备,G41表可能没有考虑减值准备;
(2)对中国银联的投资,G41不将对中国银联的投资纳入股权投资中计算,而G4A将对中国银联的投资作为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进行处理。
[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
[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与[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之和应小于等于G01中的[22.C递延所得税资产]。
之所以是“小于等于”关系,是由于
(1)G01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既包括由经营亏损引起的以及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还包括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目前的情况,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通常是预缴税款;
(2)G4A表中的项目是扣减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后的净额。
[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与[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之和大多数情况下应与G01中[22.C递延所得税资产]与[48.C递延所得税负债]之差基本一致。
可能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
(1)存在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目前通常为预交税款);
(2)G4A中的商誉、其他无形资产等项目均要抵扣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在[2.1.3]与[2.2.3]中进行抵扣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小于等于G01中的[48.C递延所得税负债]。
[2.3其他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
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3.1.1优先股及其溢价]:
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3.1.2其他工具及其溢价]:
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3.3其他]:
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4.1.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其他一级资本]:
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4.1.2商业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其他一级资本]:
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4.1.3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
通常不应填列数据,只有当填报机构购买了外国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的时候才会出现数据。
[4.1.4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投资]:
通常不应填列数据,只有当填报机构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国外金融机构发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填报机构又进行了投资的时候才会出现数据。
[4.1.5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投资缺口]:
同[4.1.4]。
[4.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
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4.3其他应在其他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
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5.1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可计入金额]: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发行的符合《办法》附件1中二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的可计入金额。
本项目按照G4A-3《二级资本工具情况表》的计算结果进行填列。
集团并表口径下本项目仅包括由母公司发行的部分。
2012年末不应进行过渡期打折,2013年第一季度起就应开始打折,因此2012年末的数值应当大于2013年第一季度的数值。
[5.4其他]:
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6.1.2商业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二级资本]:
反映填报机构与其他机构明确签署互持协议而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经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二级资本投资。
如有,应按照打折(既包括过渡期打折也包括临近到期日打折)后的金额进行填列。
[6.1.3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
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包括被投资金融机构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
其中,对于持有未并表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工具,如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计入被投资机构二级资本时有接近到期日而打折的情况,填报金额为二级资本工具折后可计入金额。
不合格资本工具按实际可计入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的部分进行填报。
如果被投资机构不区分三级资本,但银行对其持有普通股和次级债投资,则按照普通股和次级债所属的资本层级进行扣除。
根据明细表进行检查。
[6.1.4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
反映填报机构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
在法人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其所有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在并表范围内的附属机构,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
在并表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其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
因此,该项目法人口径下的数额应当大于等于集团口径下的数额。
[6.1.5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
反映填报机构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
在法人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有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在并表范围内的附属机构,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
在并表口径下,本项目反映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
[6.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
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应为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
[6.3其他应在二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
反映不能归入各级资本现有的全额扣除和门槛扣除项目的部分(若有),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附注项目:
[1.未分配利润中应分未分部分]: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税后利润中,根据本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或本机构历史分红比例,依据审慎原则预测的应分未分利润。
本项目应小于等于[1.5未分配利润]。
G4A-1(a)《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权重法)》
[1.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的期末余额。
[2.2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
判断应计提的专项准备时按照:
[2.2]≥[7.2关注类贷款余额]×2%+[7.3次级类贷款余额]×20%+[7.4可疑类贷款余额]×50%+[7.5损失类贷款余额]×100%
[2.2]≤G03_[1.1G](已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但如果被检查机构存在准备金缺口,则本关系不成立。
G4A-2《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
这张报表仅在并表口径才会填列,法人口径下不会有数据。
应首先是否包括了所有监管并表的附属公司,只要是并表范围内的附属公司都需单独以一列填报。
如需准确核对,需要获得附属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报表(G40,G4A)。
该表为工作底稿,应注意表格中内嵌公式是否被修改。
[第I部分:
适用银监会资本管理办法的附属公司]:
应注意,凡是注册地不在中国大陆的附属公司,肯定不能填在这里。
例如,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就不属于“适用银监会资本管理办法的附属公司”。
[3.并表附属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与附属公司的BIII报表核对,应等于附属公司G4A表中的[8.1]。
[3.1扣减前核心一级资本中归属于第三方的部分]:
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1.]与第三方持股比例的乘积。
注意项目[3.1]、[3.2]与[3.]的区别:
[3.]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1]和[3.2]为扣减前核心一级资本。
[3.2扣减前核心一级资本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
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1.]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
[4.并表附属公司的一级资本净额]:
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8.2]。
[4.1扣减前一级资本中归属于第三方的部分]:
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1.]+[3.])与第三方持股比例的乘积。
[4.1]、[4.2]与[4.]的区别同上。
[4.2扣减前一级资本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
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1.]+[3.])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
[5.并表附属公司的总资本净额]:
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8.3]。
[5.1扣减前总资本中归属于第三方的部分]:
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1.]+[3.]+[5.])与第三方持股比例的乘积。
[5.1]、[5.2]与[5.]的区别同上。
[5.2扣减前总资本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
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1.]+[3.]+[5.])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
[6.并表附属公司的风险加权资产]:
根据附属公司资本充足率报表计算得出的全部风险加权资产,应等于附属公司G40中的[7.]。
[7.集团公司风险加权资产中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集团在并表的时候会考虑内部交易抵消,抵消后的附属公司RWA一般会小于项目[6.]的金额。
[18.少数股东资本中可计入并表集团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考虑过渡期)]:
应根据过渡期计算方法,手动计算复核。
[19.少数股东资本中可计入并表集团其他一级资本的部分(考虑过渡期)]:
应根据过渡期计算方法,手动计算复核。
[20.少数股东资本中可计入并表集团二级资本的部分(考虑过渡期)]:
应根据过渡期计算方法,手动计算复核。
如果包括境外附属公司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计入母行并表资本,还应满足《资本办法》和《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标准,并在发行合同中约定减记或转股的触发事件为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
(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其母行将无法生存;
(2)我国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其母行将无法生存;若需补偿触发事件导致的该资本工具投资者损失,应通过支付其母行普通股的形式进行补偿。
第II部分:
其他有资本监管要求的附属公司:
适用于除银监会资本办法外其他有资本监管要求的附属机构。
如填报该部分数据,应核实其相应资本监管标准。
G4A-3《二级资本工具情况表》
需要银行提供二级资本工具发行具体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期限、是否符合新办法下合格标准等。
对于银行发行的合格和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在本表中都根据到期期限及工具类型两种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两种分类方式下二级资本工具的余额应相等。
检查时应注意,银行机构是否只填写了其中的一种分类而没有填另外一种分类。
可转换债券应作为“有确定到期日”的资本工具,根据《办法》要求,在到期日最后五年逐年减计。
[1.二级资本工具中合格部分]:
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有两种情形,一是符合《办法》附件1规定的二级资本所有合格标准。
二是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但满足《办法》附件1中规定的其他所有合格标准,若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则行权日后可视为合格二级资本工具。
目前银行机构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几乎都是不合格工具,如有机构填报了此项目,应进行核实。
[1.1发行的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及溢价]与[1.2发行的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及溢价]只是根据不同分类方式对合格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划分,两项目应相等。
[2.1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及溢价]与[2.2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及溢价]只是根据不同分类方式对合格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划分,两项目应相等。
[2.1.1报告日距债务到期日在4年以上的部分账面金额]、[2.1.2报告日距债务到期日在3-4年的部分账面金额]、[2.1.3报告日距债务到期日在2-3年的部分账面金额]、[2.1.4报告日距债务到期日在1-2年的部分账面金额]与[2.1.5报告日距债务到期日在0-1年的部分账面金额]:
两张报表的差异:
(1)G41填列的是到期日折扣后的金额,G4A-3填列的是资本工具账面金额。
(2)G4A-3此处仅按期限划分,包括了各种类型的二级资本工具(以次级债为主,也可能有部分可转债);G41相应项目中仅包括次级债。
[2.2.1长期次级债]:
如未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工具,与G41(法人口径)[4.5.1]到[4.5.5]项目(打折后金额还原为报告期账面金额)相核对。
[2.2.1]≤G41[4.5.1]+[4.5.2]/0.8+[4.5.3]/0.6+[4.5.4]/0.4+[4.5.5]/0.2,
[2.2.1]≤G18[4.1A]+[4.1C]。
(如有问题,可能是由发行费用引起的)
[2.2.2可转换债]:
如未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应与G41[4.4]一致。
[2.2.2]≤G41[4.4],[2.2.2]≤G18[4.3A]+[4.3C]。
[2.2.3混合资本工具]≤G18[4.2A]+[4.2C]。
[2.4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可计入金额上限]:
根据银行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在2012年末的金额,乘以当年的折扣系数(2013年90%;2014年80%……)计算出的结果。
需核实银行机构2012年末这一时点上二级资本工具的发行情况。
三、常见差错案例
案例一:
资本投资属性归类错误。
XX银行在2012年末(并表口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中,将被投资金融机构归类为工商企业,未在“2.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中进行填报。
案例二:
外币折算差额数据填报错误。
XX行2012年末(并表口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中核心一级资本“1.其他”余额0亿元,而同期《G01资产负债统计表》中“58.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为-21.18亿元。
根据监管统计制度,核心一级资本“1.7其他”项目应包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案例三:
漏报持有保险公司次级债情况。
XX银行2012年末《G4A合格资本情况表》“6.1.3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项目漏报该行持有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次级债9.77亿元,造成二级资本多计9.77亿元,影响该行资本充足率0.05个百分点。
案例四:
净递延税资产表间逻辑错误。
(1)XX银行2012年末(并表口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中“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余额为61.16亿元,同期《G01资产负债统计表》中“22.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61.15亿元。
根据监管统计制度,前者反映递延税资产抵扣相关递延税负债之后的净额,口径小于后者,而数据大于后者。
(2)XX银行在2012年末(并表口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中“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为61.16亿,而同期《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中“11.3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250%)”为60.90亿元,导致风险加权资产少计。
案例五:
漏报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数据。
XX银行2012年末(并表口径)《G4A-2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中两家附属公司相关数据均填报为0,未计算少数股东资本。
案例六:
少数股东资本计算中附属公司归类错误。
XX银行《G4A-3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将注册地在香港、澳门的子银行以及基金公司等附属公司错填在“第I部分:
适用银监会资本管理办法的附属公司”中。
根据监管要求和填报说明,注册地在境外的附属公司、不适用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但有资本要求的附属金融机构,应填在“第II部分:
不适用银监会资本管理办法的附属公司”中。
四、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会计核算科目余额表,包括:
日期、口径、货币名称、项目名称、科目编码、核算编码、核算码名称、科目余额等内容。
✧法人口径及集团口径各级资本投资明细,参见下表。
资本投资明细表
序号
被投资机构名称
被投资机构类型*
资本工具
类型**
投资总额
(万元)
被投资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
被投资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
(万元)
备注
例如:
1
XX村镇银行
银行
普通股
10200
中国
20000
2
中国银联
其他金融机构
普通股
11375
中国
165000
3
平安人寿
保险公司
次级债券
98969
中国
3380000
*被投资机构类型:
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其它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
**资本工具类型:
包括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注明具体种类)、次级债券、除次级债券外的二级资本工具(注明具体种类)。
✧每一家附属公司的全套新资本充足率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并表口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计算过程,包括内部交易抵消情况。
✧现金流套期储备清单及工作底稿(如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