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院校招考第五部分法律常识辅导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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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院校招考第五部分法律常识辅导教案

授课老师

课题

第五部分法律常识

教学目的

 

1.宪法

2.了解刑法

3兵役法

难点重点

1宪法

2国防法

3武装警察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2、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基本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 宪政的主要特征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

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4.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就是指一国的“政体”,一种实现统治权益的政权体制或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所以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称为一国的“政治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①群众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

②自治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③基层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7、国籍的概念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

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8、政治自由的涵义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9、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狭义人身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私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10.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具体包括:

(1)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

(2)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3)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等等。

11、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④依法纳税;⑤其他基本义务。

此外,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12.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以下六个方面:

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3、宪法修改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

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5.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人身特别保护权;(4)言论免责权;(5)物质保障权;(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

(1)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

(2)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3)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6、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权。

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

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2)任免权。

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另外,国家主席在国内外重大外事活动中,也有受到非常礼遇的权利。

1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8、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主要有:

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⑤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教学内容

1、广义刑法: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

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我国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法规的总称 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如何规定?

 

1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属人管辖权:

1.中国人犯罪的:

 

(1)中国人在中国国内犯罪的,当然使用我国刑法。

这既是属地原则的要求,也是属人原则的要求。

 

(2)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属人原则),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分为两种情况:

 A、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B、其他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的条件是:

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上。

 2.外国人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这是属地原则的要求;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A、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B、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C、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3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权: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对于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犯罪人是何国人、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3、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

 1.一般客体,即社会关系的整体。

 

2. 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 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

即“不应为而为”。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5、因果关系:

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表现形式:

 

1.简单的因果关系:

一个危害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复杂的因果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共同作用或先后衔接,产生了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

(1)先后连接的因果关系。

(2)共同作用的因果关系。

 

3.中断的因果关系:

某种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后的行为引起了最后的结果,与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6、什么是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犯罪主体: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

 一般主体:

指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这种犯罪主体不要求具备特定身份。

 特殊主体:

指除了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7、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划分?

 

(1)无刑事责任年龄:

16周岁以下,但特定的8种犯罪的年龄点为14周岁。

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因不满16周岁(或14周岁)而 不处罚的,应当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予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限制刑事责任年龄:

16——18周岁,但8种特殊犯罪是14——18周岁。

该阶段的行为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7条第3款),并且不得判处死刑(49条)。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8周岁以上。

此时年龄不再成为刑法加减的理由,行为人承担正常的刑事责任。

 8、什么是故意犯罪、直接犯罪、间接犯罪?

 

故意犯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9、什么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过失犯罪:

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

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0、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主观条件——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1、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预备 

犯罪既遂:

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划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未遂:

一件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12、共同犯罪概念、特征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合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3、什么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责任如何划分?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作用比实行犯的作用大或相当于实行犯,应当按照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罪数判断的标准 

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15、主刑有哪几种?

概念、期限 

(1)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

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种。

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方法。

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6、附加刑有哪几种?

概念、执行 

(1)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选处罚金,在法定刑中,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列,这时如果适用罚金,只能独立适用;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适用其他刑罚,单位犯罪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单处罚金;并处罚金,除了适用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指人民法院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措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3)没收财产。

指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与罚金选择并处,即没收财产与罚金选择适用;并处,即没收财产必须附加于主刑适用;可以并处,即没收财产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不附加 

(4)驱逐出境: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不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17、自首的条件3个 

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18、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

刑法69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2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发现漏罪: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再犯新罪: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19、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

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4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间谍罪概念、特征 

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以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表现为为境外...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3、爆炸罪 

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地公共场所、交通路线、财务堆放处等地方实施爆炸。

已满14周岁。

 4、放火罪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5、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转移资金等方式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表现为掩饰...的行为。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6、票据诈骗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7、故意杀人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对象是有生命的他人,即本人以外的一切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8、非法拘禁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9、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包括两种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取得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目的。

 10、抢劫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往往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犯罪对象是被抢的财物和被害人的人身。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或其他人员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目的行为:

当场劫走财物。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1、抢夺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对象:

有形动产。

16周岁以上。

乘被害人不备当面夺取财物。

被害人是来不及反抗。

 12、盗窃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不会被发觉的方法,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对象:

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有责任能力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13、职务侵占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或因执行职务而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并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14、妨害公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

客观表现为...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管方面故意。

 

一)国防法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公布,并于当日颁布实施。

1、现代意义的国防,是指国家为捍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而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建设与斗争。

它是一个全方位的、开放的、立体的综合性动态防卫系统。

2、国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和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

是用来调整和指导国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它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占有统帅地位并起着核心作用,是其他军事立法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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